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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唐霞珍夫妇坚拒违法“听证” 怒控伪造“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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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唐霞珍夫妇坚拒违法“听证” 怒控伪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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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22: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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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1
年9月27日陈德贵、唐霞珍夫妻将《坚拒违法“听证”,怒控伪造“协议”》(附下)和98张《旁听人员申请表》寄区政府信访办等相关部门、领导,但数日后他们即因“国庆维稳”被“旅游”,10月8日区信访办朱炜因他们要求到“旅游”地崇明谈话,朱炜说已经收到了,但还须向领导汇报。10月13日晚上,街道政法书记张振祥与区信记办朱炜到浙江舟山旅馆找他们谈话,对他们在信中提出的问题未做任何答复,只是通知他们听证会改在10月24日召开,唐霞珍夫妻再次提出质疑,拒收该违法“听证会通知”,驾驶员用手机对准他们拍下过程,在他们强烈抗议下,张书记说算了,等“旅游”结束后再说。但10月20日朱炜打电话给陈德贵,再次无任何理由和答复下通知10月24日召开听证会,为此他们再次质疑并明确拒绝。
坚拒违法“听证”,怒控伪造“协议”
强烈要求依法行政、惩治腐败作恶势力!
陈德贵、唐霞珍夫妇与儿子陈亮原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1044
号私房,其中沿街面积为营业店面。
2000
年遭遇非法强拆,全家顿陷上无片瓦、下无立锥、生活无着之绝境。从此走上充满血泪、艰难漫长的上访之路。今来信主要向你们控告如下事宜:
2011
年8月25日
我户突然收到徐汇区信访办举行“听证会通知书”,即于9月8日回信对此次听证会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和延期请求(见附件二),要求徐汇区信访办书面答复,并由符合举办我家听证会资格的机关召开真正合乎法律规定的听证会。
9
月22日
上午徐汇区信访办朱炜来电称:23日由区府信访办负责人当场答复我们的质疑和要求。然23日上午10时,由区信访办朱炜、薛XX和街道XXX信访接待员同时参加的约谈,除了通知我们听证会于10月14日召开外(见附件七),竟以参加旁听人员必须与我户同社区、同居住地一年以上此荒谬透顶理由,不批准我9月8日先行递交的78位旁听人员申请(此次还有补充),且对我户提出的其它问题根本不答复,完全回避。
鉴于当前政府部门的极度强势,公民合法诉求完全会被权力失控现状所淹没的情况下,无奈的我在向徐汇区政府发出此信外,也同时向你们发出我的质疑、要求和控告,请求你们能够关注和监督此事,还公民权益。
再次声明:该听证会若不排除我已于9月8日指出的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事项,无合法理由阻挠事先申请旁听人员的旁听、监督,即不遵循透明、公开和公正原则,此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听证会,我们决不认可,拒绝参加,简述理由如下,并就2011年9月8日区信访办朱炜出具给我们的2003年9月8日动迁协议书系假证作出控告。
一、坚拒违法“听证会”,要求权力机构依法行政。
1
、法无禁止的,就是法律允许的。信访条例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即明确了公民的旁听权。我们查遍所有条文,都找不到听证会旁听人员必须与我户同社区、同居住地一年以上的规定。徐汇区信访办强行设此不符人情法理规定,显然是人为设置障碍,与公开、公正、透明唱反调,将公众参与监督权利剥夺殆尽,与当初强迁日以谈话为由将陈德贵骗至派出所、法院再司法拘留招数如出一辙,目的是要再次将我户闷脱。
2011
年9月15日
上午,我和其他人士正常合法、有序参加徐汇区上访者唐秋荣“听证会”,却莫名遭到警察强行拖、打,摁进大型公交车押至位于府村路的接济站关押近三小时,期间只发小包饼干和1瓶矿泉水,随后无任何理由将我们逐出。
此严重恶意违法侵权事件,除了再次激发我们对当局的惊恐和愤懑外,也进一步警醒我们,所谓的听证会实则就是权力部门籍此名义抹杀侵害百姓权益的事实,是彻头彻尾地流氓无赖腔。
2
、听证事项必须包括我们十二年控告的所有事项:违法强迁致无家可归、所有家庭财产灭失、非法留置、司法和刑事拘留、无数次监视和关黑监狱软禁、儿子陈亮被陷害入狱五年……等,这些事项均由违法强迁引起,息息相关并有过之无不及,故不能人为断裂听证。如仅针对强拆事项,显然无法全面反映、解决我们的上访诉求,否则此“听证会”只会是走过场的形式。
3
、按《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
第三条规定,未经市政府以下行政机关复核过、也未经市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信访处理、复查意见告知我们向市政府申请信访复查、复核过的我户,根本不属信访核查终结适用对象。对我户跳跃式直接举行信访
核查终结听证会程序不合法
。
且按国务院《信访条例》受理、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的相关规定,市、区政府也早已违法,因无数个90天过去了,历经十二年我们都未收到过市、区政府信访办的正式受理通知,也从未认真听取我们信访申诉的事实和理由,未出具过书面信访意见书,当然更不存在告知我们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我们也无法申请复查、复核。
2009
年虽然市府曾委派律师协谈,但无论从谈话形式、内容、态度还是规模,都摆明了就是一场作秀,之后毫无音讯的结局也验证了我们的指控。
需要指出的是,徐汇区房管局是出具违法裁决书而遭我户直接控告的违法当事者,是理应回避对象,无权对我户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市区政府信访办将我户控告信转至徐汇区房管局处理违反信访条例等规定,对我户造成了更大的伤害。
更为荒唐的是,2006年7月25日,徐汇区信访办出具的告知单上载明:“你户要求公正解决违法拘留、判决等事宜,要求回迁原住处的信访事项,……。经查,你所反映的问题已由徐汇区房地局办理,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我办不予受理。”试问:徐汇区房地局有权办理违法拘留和我儿无辜入狱的事项吗?难道区府想要告诉我们,有钱能使鬼推磨!因为房地局和开发商权钱兼备,所以政法、公安都听命于它,所以我们才接二连三遭致人祸?!
十二年拒不出示信访受理、答复的本身,足以证明权力部门违法之实,我们控告有理!
4
、听证会必须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机构在符合听证程序的基础上召开,听证员必须是信访人和被信访人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并
事先告知我们听证员的身份等,以便我们事前核实
。
徐汇区政府曾参与对我家违法强拆,是我们控告的当事者之一,理应回避。现由其召开、主持听证会并指定听证员,只会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导致不公正、不公平的违法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例如2001年11月15日徐汇区政府动拆迁办公室出具的信访告知单,就已说明徐汇区政府与房地局、开发商、动迁组沆瀣一气的事实。该告知单称:“徐汇区房管局1999年9月16日作出的《裁决书》是依法行政,并无不当。”既如此,市区政府早该将我户列入信访终结对象,怎可由开发商在2003年9月8日与我户签订所谓“动迁协议书”?现又罔顾信访听证程序、费时费财行使核查权?事实上,该无效“动迁协议书”给予的钱款,根本不足以补偿、安置我们被强拆的私房和营业用房,只能算作对我们十多年来的生活帮困费。
睁着眼睛说瞎话并耍赖的政府,非但毫无公信力,还将对平民百姓造成进一步的伤害,也必将激起更大的民愤和进京上访潮。
在违反信访听证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举行的所谓“听证会”,是利用合法外衣实施非法终结以达压制恐吓之目的,民众必然抵制和不服,即使“终结“也是废纸一张,毫无约束力。
二、伪造签名败露丑态,欺凌百姓手段下作。
其一、2003年9月8日陈德贵在权力淫威和生活困窘双重逼迫下,签订的所谓“动迁协议书”上只有陈德贵单独签名,根本无唐霞珍签名。(详见附件三:我户递交的2003年9月8日动迁协议书原件复印件,该协议书因不具备法定要件无效。)
其二、20119月8日徐汇区府信访办出具的“动迁协议书”复印件,表面看陈德贵和唐霞珍的签名与本人想似,但实际却是从它处移花接木或仿写,其中陈德贵的签名与我户掌握的原始协议书上陈德贵签名虽类似,但笔形却不一致,明显非同一天所写;而唐霞珍当时则根本未签过名。
其三、陈德贵出示的原始协议凭证,其效力无疑大于对方出具的复印件凭证。
综上,由徐汇区信访办出具的“动迁协议书”上陈德贵、唐霞珍签名是人为技术添加。而如此下流、龌龊之举竟能公然行使,在令我们极度愤慨之时,也大开了“眼界”,权力部门、机构对付百姓层出不穷、竭尽所能的手段让人“刮目相看”,更让人惊悚后怕。
上述各项要求和控告,再次请符合举办我家听证会资格的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并对公然造假作出处理。
唐霞珍 陈德贵
2011年9月28日
附件
一、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二、2011年9月8日致徐汇区信访办的信;
三、2003年9月8日陈德贵受胁迫下单独签订的根本不具备法定要件的“动迁协议书”;
四、2011年9月8日信访办出具的造假“动迁协议书”,该假协议书上陈德贵与唐霞珍签
名是人为技术添加,非陈、唐亲自签名。
五、021115徐汇区政府强迁办给陈、唐回复
六、060725徐汇区政府信访办给唐霞珍回函
七、2011年9月23日徐汇区信访办于10月14日召开听证会通知。
八、98张听证会旁听人员申请表(先前已递交78张申请,陆续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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