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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要示尽快公开教授枪击案的真相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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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2: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DIV class=ArticleContent id=ArticleContent><SPAN id=Content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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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大洋网上午接到网友报料,称今日凌晨五时,广州海珠区珠江医院门口发生一起枪击案件。据网友报料称,珠江医院神经外科的教授尹方明和一名朋友在医院门口聊天,有两名警察过来盘问。双方随后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尹教授正准备乘车离开时,其中一名民警开枪打中教授的心脏位置,尹方明教授7点多死亡,尸体仍在珠江医院的门诊部。</P>
<P>  有关警察开枪致人死亡的事件时有耳闻,今年4月7日,沈阳市苏家屯区的中国建设银行苏家屯枫杨分理处大厅内,一男子因为与正在执行押钞任务的押运员(经警)发生口角,被押运员开枪击中身亡。</P>
<P>  普通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严禁持枪,而警察持枪并非他们是高贵人种,而仅仅是他们需要枪来维护社会治安,持枪的目的始终是为了防范犯罪,而不是伤害无辜者。警察可以开枪,但必须合法“开枪”,《警察法》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可见,要动用警械尤其是枪支,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P>
<P>  尹方明教授仅仅是与警察发生争执,这并不是什么违法行为,更遑论罪该致死,何以警察就出手给二枪当场致其死亡呢?据珠江医院的医生推测说,尹方明当时所驾驶的小车有可能挂的是假军牌,所以受到警察的盘问。但即便是尹方明使用了假军牌要强行离开,也没有必要当场开枪致其于死地。警察可以事先鸣枪示警,可以先枪击其车轮,设法制服尹方明后,再调查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判明是属于十五种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这里强调了必须警告无效;去年,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就治安进行部署时指出,干警要敢于履行职责,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尤其是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干警要敢于开枪,但是,这里张书记要求干警敢于开枪也是针对严重的暴力犯罪而言。事实上,在行政法中,“成比例”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它强调执行手段对人造成的损害要与违法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成比例,不能用过于严厉的手段来对付轻微的违法犯罪。在西欧的一些国家,对于轻微犯罪的人逃跑,警察如果预测到追捕的行为可能造成违法人或者公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害时,通常会放弃暂时的追捕。</P>
<P>  尹方明教授死了,一个公民死于警察的枪下,尽管他本人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犯罪分子如果滥用枪支,可能造成社会安全不稳;警察要是滥用枪支,则危及公民的“法律安全”,危害更烈。对于这起事件,我们呼吁,一是要让媒体广泛介入,让公众知道事情的原委;二是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调查组,特别是应当由检察机关为主,尽快地展开调查,如果开枪警察涉嫌犯罪必须移送起诉、审判,给死者家属和公众一个交待;三是广州警方要以此为戒,进行内部的教育整顿,要区分什么时候要“敢于开枪”,什么时候要谨慎开枪,做到合法开枪,保障公民生命安全。</P></DIV></SPAN></DIV><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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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TRONG>稿源:</STRONG>荆楚网
<LI><STRONG></STRONG>
<LI>作者:杨涛
<LI><STRONG>编辑:</STRONG>陈飞 </LI></DIV>
<P>新闻来源 <A href="http://news.hnce.com.cn/newscenter/national/2007/11/13/3020210586.html">http://news.hnce.com.cn/newscenter/national/2007/11/13/3020210586.html</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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