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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是民運維權合作的大理由 張三一言 甚麼是合作?字典告訴我們:合作:為共同目標的需要, 兩人或多人去共同工作、完成一項任務 ,以達到目的。根據這一界定,合作可分為組成規範團體內部成員間的合作和團體與團體之間以單個項目的雙邊或多邊合作。其實兩者邏輯上是相同的,其區別僅在前者以個人為單位組成一個組織,後者以團體為單位組成團體間的組合關係而已。在特殊條件下,後者會演變為團體領袖個人之間的合作,這就與前者差別更少了。還可分為永久性合作(如兩國合併為一國、結婚等等)階段性的合作(例如軍事貿易聯盟、協議等),即時性的合作(例如做一單買賣、到飯店吃一餐飯、請醫生看一次病等等)。這些全都是合作。 從這些合作中可以看到合作的第一要素是:需要。沒有需要,就無需找麻煩去合作。第二要素是:意願。沒有意願,即使有需要合作也無可能。只是合作必須在對方也願意條件下才能成事。不合作則是無需理會對方,可自行決定。合作或不合作是個人選擇的權利。但是,你必須有條件(或願付出代價)才能實現"不合作的權利"。例如,你完全有不拿出自己荷包的錢買食物和生活用品(與有食物又想賺錢的人合作)的權利;問題是你有沒獨自個人自給自足或偷或搶的能力、有沒有餓不死的條件,或願不願付出餓死的代價。合作不合作是權利,這是理論上的。因為生活就必然有需要,有需要就非合作不可,所以現實生活中事實上沒有多少人可以不合作。現實生活中人們在這方面的權利主要表現在選擇合作對象方面。 民運為甚麼要合作? 民運要合作的最大理由也是因為有"需要"──結束一党專政實現民主!所以就要合作。又因為這個需要是重大的、艱巨的、迫切的,所以合作非常重要、非要不可! 有關民運合作,有幾個問題及間的關係需要厘清。 其一,自願不全等同願意,自願不是合作的必要條件 有人說,合作的必不可少的條件是自願。這是錯的。幾個人都自願到鳳凰山郊遊野餐,合作組成一個郊遊小組,當然是一件美樂事。但是,現實中有極大一部分的合作並非基於"自願"。兵臨城下的簽約、惡意收購的合同、感情破裂又不能分離的夫妻生活…都是現實中的合作。可這合作並不存在"自願"的成分,但是都存在"願意"的成分;敗方當然不自願,但是,敢不願意?可見,自願並不等同於願意;自願是合作的有利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民運組織中有小不同道者,他們之間雖不自願合作,但是在實現中國民主這一大同之道下,應該願意合作。可見,民運政黨和郊遊小組畢竟不是同一回事,其中的合作並非同一道理。有一些人表明自己非民主、聲明反民運的人,把自由權利和個人獨立極端化,主張純以個人興趣和意願作決定合作或不合作者,把郊遊小組的道理搬到民運組織、政黨中去,鼓吹民運組織無限制地按照自願原則分裂下去,至到原子狀態──近二十年來的邏輯和事實效果正是如此:分裂持繼下去的海外民運已經被消解,不成其為民運。比照民運內鬥的歷史經驗,檢查目前民運現狀,再觀察這一理論還有不少信者,值得人們深思。 其二,合作就必須盡義務,善意不是合作的必要條件 善意和自願一樣有利於合作,但是,也一樣並非合作的必要條件。沒有善意也沒有惡意的合作是多數;沒有善意,甚至充滿惡意的合作也不少。可見有人提出善意是合作必要條件是不符合事實的。除非你不合作,否則不管你是善意還是惡意合作,一合作就必須盡義務。最簡單的,你要買個饅頭就得盡付出相應價格(錢)的義務;這個義務是與你取得饅頭這一需要相匹配的。參與民運組織者有善意 固然是美樂事,但是,參與民運可以是善意的(為國人尊嚴和福祉),也可以是非善非惡的(為個人權利),也可以是惡意的(為了復仇),可見善意並非民運合作的必要條件。參與民運的必要條件是取得實現中國民主化(需要),為此,參與者就必須作出承擔和奉獻(義務)。這個需要和義務相匹配。為了取得實現自己中國民主化的願望、理想(需要),民運中人就必須付出與組織內意見相異的成員、其他所有民運山頭、所有組織派別、個人和國際方面以致共產黨內的某些力量間協調的代價(盡義務)。現在很多人遠離,甚至鄙棄民運,當然原因多多,但是那些民運大老沒有承擔,只要權利不願盡義務,只要利益不要責任的不道義的表現是很重要的原因。 諸如郊遊團、讀書會、到一個論壇當版主等等,作為一個參與者當然可以以獨立個人為基礎進行合作,純由個人意願和看對方是否有善意等等來決定:只做自己願意做的事,不做不願意的事。在這裏可以說:只要我不願意,那就是不合作的充足理由。但是,即使是這樣的組織,你加入後也必須盡相應的義務。我想,世界上大概沒有不用盡義務的合作的。但是,你若立志變革社會制度,參與諸如今天國的民運政治組織,你就不能不壓抑個人意願使之與國運相適應了。 這裏涉及一個極具原則性問題:在諸如民運等的合作中,到底是以獨立個人為基礎還是群體利益、理念為基礎? 我認為所謂群體利益必須落實到每一個具體的個人身上,群體利益是個體利益的總和。排除這個理念,把群體制益抽象他、虛無化,抽離個人權利這個核心的群體利益必須拒絕。我認為每個人應該在自由民主理念為指導下,以獨立個人為基礎要參與組織。其中一個關鍵是:組織不得侵犯個人權利,個人也不可損害群體利益;在兩者衝突時,兼顧和均衡個人權利和團體利益 。很多道理一旦任意誇大、極化,就會給成謬誤;個人權利組織利益也如此。把集體利益擺到至高無上的神聖地位,其破壞性由中共給我們作出了可怕的示範;把個人意願和個人權利擺到絕對化地步,雖則不會造成諸如中共的史無前例民族大災難,但是,在民運中內鬥,把民運搞到如原子般一盤散沙則是擺在眼前的事實。一個組織能否維持和健康發展,端視這個人權利和組織的集團利益關係處理好壞而定。試舉策劃一個示威遊行為例。幾個政黨或個人合作搞示威遊行運動,個普通外人或其中某党的一個普通成員參加不參加,完全由個人決定,無需給出甚麼理由。指責這些人不參加,實在是無理也無意義的。但是,一個發起人、主持者把個人意志和權利極化,一事不合就採取我願合作就參加不願合作就不參加的態度,就不合理。因為出現在遊行示威行列中是這個人應盡的義務,不盡義務就理應被人譴責。 其三,合作應排除控制別人的欲望,也應該消除必然被別人控制的心理 有人嚮往高度的個人自由權利,不參與任何團體以保存自己特立獨行的能力;我認為應該尊重人們這樣的選擇(我本人就是如此,至今為止不參與任何社團、黨派)。這些人對民運團體採取我願意就與你合作,不願意就不和你合作是正當的;尤其是那些持炮打民主否定民運的人不與民運合作對他們自己、對民運都是有利無害的事(這些人根本就沒有民主的需要,為甚麼義務要和民運合作?)。但是,有些人認為只在自己能控制局面的情況下才合作,若參與團體被人控制、被團體控制、被不明力量的魔鬼控制就不和這團體合作。這是他們的權利,應尊重。我認為還應該鼓勵和支持。 不過,把參與團體視作一種控制別人或被別人控制的關係就以偏概全了。無疑,參加一個團體有控制別人或被別人控制的可能 ;例如被道相異或相反者強迫加入某一組織,這很明顯是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惡性合作,又例如錯上賊船等等。但是,更多的可能是另一方面的。前面略為提過,有道相同相為謀的良性合作,這種合作一般不存在控制或被控制參與者問題;當然也可以理解為互相控制(制衡、影響)或互相利用的;不過這些都是良性的。政治上、社會上、個人生活上絕大部分都是這一類的合作。可見, 合作與控制的關係是這樣的:參與一個團體會導致惡性控制(或被控制於)局面(或別人)是一種可能。更大多數的是互不相控制;良性 制衡、影響、互動、互利這一類的可能。不管控制或被控制情況如何,最終受控於程式、法規;所以,制定和遵守程式、規則至關重要。 對此我提出三點意見:一是,振作自強,消除參與團體必被人控制的自卑心態。二是,控制欲強烈者自行組織一個控制他人的組織過過癮,做不到就與任何他人的組織遠隔千里;有自信或相信有可能良性互動者大可參與自己認可的組織。三是,若有意與人合作者,最好排 除控制別人的獨裁者霸權欲望,也應該排除必然被別人控制的自卑心理。總之,各行其是,各得其所就是了。 民運的"得其所"是中國大陸實現民主,要實現民主就得合作。 民運中人不會否認以上道理,只是覺得向他們說這些老生常談的淺理者太不自量力了。是的,可惜,你們有依淺理起而行之乎? 2007/9/28 -------------------------- 原載《議報》第332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 此文系本刊首發,歡迎其他各類刊物轉登轉發,但是請注明出處和本報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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