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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邪恶政法委林光大 如何败坏福建莆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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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12: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大陆虽然经济改革,但政治不改革,诸如“以党治国”“一把手说了算”司法不独立,政法委擅权,公民无自主选举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特别是邪恶的政法委,以党权越代法权,助长专制极权腐败。在福建莆田集市政法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四权空前独揽,一手遮天邪恶巨贪高官林光大,随心随欲地搞城市暴力强迁、暴力征地、逼死人命、迫害上访者,不断制造冤狱等,真是恶事做尽,百姓痛恨无比。
这里转发一篇大陆网络热传博文,控告福建莆田司法绝对不公,为什么会让房地产公司对居委会领导协助拆迁的5万元奖励金,说成职务侵占,因为这是市区领导的旨意!为什么越过追诉期,司法可以违法追诉,因为这是领导的旨意!
为什么同样分得5万元奖金的居委会美女副书记朱丽娟能安然无恙,升迁为居委会书记?原来是莆田荔城区委书记、市人大副主任吴元珍的情妇!为什么冤狱五年、上访五年,明知枉法裁判,却得不到平冤?原来是太上皇林光大强力阻扰。
林光大,十多年来担任莆田市政法委书记、莆田市纪委书记、莆田市委副书记、莆田市人大主任四职一体,是红得发紫,贪婪腐败出名人物!所依仗显赫靠山亲叔是贾庆林大红人,曾主管全省政法的省委副书记林兆枢,现任全国侨联主席。林光大由退伍军人摇身为公务员,连升五级,权倾莆田朝野,誉为一霸。
那么,在莆田还有什么司法公平公正可言吗?


张锦松32.jpg
“全国模范居委会”创建者蒙冤期待福建司法公正
控告发帖:张景松 身份证:350302194804180017 电话:18950799266
莆田司法绝对不公,将我推进了灭顶之灾。我叫张景松,在福建莆田梅峰居委会工作34年之久,竟让5万元奖金硬生生说成职务侵占罪,越过追诉期仍被判刑5年。相反同时分到5万元奖金的美女居委会副书记朱丽娟,非但安然无恙,还副转正升为居委会书记!
法律,不应该是权力的面团;历史事实,决不可以是任人随意打扮的小姑娘……
真相,只有一个。冤案平反,却遥遥无期!疾病缠身的我,不断上访,艰难走过五年,由于有林光大和吴元珍的阻扰,凡涉及我冤案控诉的部门,均在无动于衷中装聋作哑。
苍天在上,也许我活在这个世上的时日不多了,请不要让我带着司法不公的怨恨,离开这个世界。不知在我有生之年中,还能够得到福建司法的公正吗?
我渴盼在生命尽头中能得到中纪委、最高检、最高法、省纪委、省检、省高法、市中院给予的法律公道!
为什么国家给我的诸多荣誉容易,而平冤却比登天还难呢?我在呼唤福建司法公正!
34年来创建全国模范社区的我疾病缠身
社区和谐建设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34年来,作为退伍军人的我,一直带领将莆田城厢区梅峰居委会的工作推进到全国先进行列。34年的青春奉献给了居委会,当我风烛残年的时候,梅峰居委会和我,真的荣誉等身。
在上级领导的倾力支持下,34年的苦心经营,梅峰居委会成为了全国社区建设的楷模,从全国模范居委会到福建省先进基层党支部。如今,这些奖牌仍挂在居委会的荣誉室里,印证了我与社区的共同努力,也见证了梅峰居委会的辉煌历史。
我的努力与付出,得到了领导的关注与回报,先后评上了福建省优秀党员、福建省优秀居委会主任、福建省双拥先进工作者,光荣出席了福建省第六届党代会,莆田市委组织部号召了全市党员干部职工向张景松同志学习。
我的追求与付出,得到了梅峰居委会居民们的高度评价,当选为莆田市第三届人大代表和城厢区第一、三、四、五、六届人大代表,被国务院邀请赴港参加“九七”回归观礼。
与此同时,34年来为了全国模范居委会的建设,我积劳成疾,在风里来雨里去中患下了包括肝硬化、心衰在内的10多种严重疾病,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34年来超负荷的劳动,以摧枯拉朽的方式将我的身体摧残到了病入膏肓的边缘,我对此无怨无悔。可是,我根本没有想到我人生最后的阶段得到的结局,竟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祸出奖励金5万元,是叫侵占5万元,还是指鹿为马10万元?罪与非罪,莆田市中院承认事实清楚,却不还予我一个公道。我在审诉,福建省高级法院亦是如此。
开发商按约定予以的奖金却定罪为“职务侵占”
缘由在1994年,莆田县房地产公司取得梅峰居委会一地块的拆迁改造权,为了让拆迁改进行造顺利,这家房地产公司要我担任一把手的居委会全力配合支持。
房地产公司提出了具体回报条款:只要居委会积极协助他们的拆迁工作,动员辖区群众搬迁,将付给居委会30万元的劳务费,并给居委会正副书记两人两套房子的奖励。
我们做好了群众拆迁宣传协调工作,使之拆迁项目顺利进行,待工作进入尾声,获得区领导表彰之时,而房地产公司老总却推说两套房屋有难度,改为两人各5万现金奖励。经认可后,房地产公司就将30万元给集体的劳务费打到居委会账上,同时兑现个人奖励,以我的名字在信用社存进10万元。随后我与朱丽娟两人同到信用社取款,各拿5万元奖励金。
金房地产公司关于这10万元奖励应该如何做账,要求我们以困难补助的形式出具收据,当时我们没有异议,就出具了虚假的困难补助费领取收据。
为啥我们敢于收取10万元奖金呢?一是莆田房地产开发商的惯例潜规则;二是集体与个人奖金是原本与开发商事前协商好的。这也是莆田拆迁的惯例潜规则。
想不到是莆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得到虚假收据后,就过河拆桥,以收条不真实为由,多次要求退返这10万元。无可奈何之下,我将自己所得5万元奖励金按照老总陈文荣要求分三包退回。可恨是陈文荣在接受纪检部门询问时,却不承认我已经退款的事实。
200561,莆田县房地产公司给我和朱丽娟俩5万元奖金过了整整10年,城厢区纪委作出处理决定,宣布原先暂扣我的5万元和朱丽娟的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纪委文件下达,房地产公司发给我俩的奖金上缴了国库,原想这事件就画上最后句号!那晓得,荔城区法院却硬折腾将朱丽娟所得的5万元奖金,判到我的头上,以证实我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无比正确性!
这不仅判“侵占”5万还被认定10万的奇冤
房地产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奖励金,我和朱丽娟俩人各得5万元,这是不争的事实。
纪委处分我们,我和朱丽娟所得的5万元也上缴国库,这是白纸黑字文件上定格的。
可是,荔城区法院判处我有期徒刑的判决书上却认定:我侵占集体财产数额为10万元。
为什么?因为超过10年追诉期,无法定罪,一审法院就可以无视事实,信口雌雄!
况且,我是在被纪委“双规”之前,交代了违纪事实,按理说,不是自首而是坦白交代。
按理说,1995年发生的侵占行为,应该使用1997年的刑法……
不管这5万元是定性为侵占还是奖金,在10年后将我“绳之以法”,法院就必须遵循法律解决追诉期的问题。30年来我一直担任居委会的领导,每年得罪一人,30年来我就得罪了形形色色的人,如果要通过司法手段打击我,让我蹲大牢,也并不离奇。只是利用行政区域调整之际,明知城厢区纪委、城厢区公安局分局已经下文界定了我分得是5万元,另外5万元是分给朱丽娟,并入了朱腰包,却能信口雌雄说我得10万元。
案件从城厢区移到荔城区后,时任莆田市荔城区委书记、后任莆田市人大副主任吴元珍
一直力保朱丽娟,只不过朱丽娟长得年轻漂亮,深得喜欢。 
结果,荔城区委、区府、人大均统一口径,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城厢区公安分局等提出的罢免朱丽娟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报告,荔城区公、检、法部门便将朱丽娟由犯罪嫌疑人转变成证人,仅对我一人进行公诉、审判,还一意孤行地将朱丽娟所得的5万元归到我侵占的数目中,让一审二审法院判我有罪。
时隔七年,荔城区司法机关为何不敢对早被城厢区司法部门认定的另一犯罪嫌疑人朱丽娟进行公诉审判?何况省高院、市中院不是也认定其侵占集体财产违法所得5万人民币吗?
你说,荔城区相关司法部门的责任人和经办人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罪、渎职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我侵占10万元判刑五年,我上诉到二审中院,申诉到省高院,结果省、市两级法院查清我所谓的侵占数目只是5万元,为何量刑上依旧维持一审判决刑期5年?
奖励金,硬说是侵占;5万元,硬说是10万元;纪委结案上缴,硬说要定罪;俩人同案,却有天壤之别,一个有罪判刑5年,一个无罪有功升迁……
这冤屈,谁也否认不了!
我的冤屈,不仅表现法院将朱丽娟所得的5万元强行加在我身上。离奇的是,本案不是共同犯罪,只有我张景松一人在犯罪。从纪检部门初查,到立案、侦查、起诉,从一审、二审到终结,长达7年时间里,并不存在与谁同案犯构成共同犯罪。而且从案发到至今,没有其他人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存在有另案处理情况,甚至连因牵涉本案被行政处分的人都没有。市法院却偏偏要按共同犯罪涉及的总数额作为处罚,既与事实,也与法理不符……
我没有犯罪,但是我无法和30多年来秉公办事中得罪过的人抗衡,他们非要将我治罪不可,我认了。事情非常清楚:我只得到了五万元奖励金,况且越过追诉期这道坎,却一定要将朱丽娟得到的5万元累加在我的身上。整个案件只有我一人判刑,根本没有共同犯罪,为了让我有罪,就将这个案件归结于共同犯罪……
真相,只有一个。冤案平反,却遥遥无期!疾病缠身的我,不断上访,艰难走过五年,由于有林光大和吴元珍的阻扰,凡涉及我冤案控诉的部门,均在无动于衷中装聋作哑。
在我生命走到尽头中渴盼中纪委、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福建省纪委、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高级法院、莆田中级法院能给予我还一个公道。
为什么我们国家给我的诸多荣誉容易,而平反我的冤案却比登天还难呢?
苍天在上,也许我活在这个世上的时日不多了,请不要让我带着司法不公的怨恨离开这个世界。不知在我有生之年中,还能够得到福建司法的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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