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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闭口”律师林洪楠诉福州司法局行政处罚开庭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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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1: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清纪委爆炸案”被“闭口”律师林洪楠诉福州司法局行政处罚开庭两周   福 建 法 炜 律 师 事 务 所
   ——————————————————
   罕见离谱的行政处罚诉讼是对法律的亵渎
   ——林洪楠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7.22”开庭两周年
   

   (图:2010年7月22日福州台江法院开庭盛况:北京刘晓原律师、福建林洪楠律师、南京张瓒宁律师)
   
   

   (图:7.22开庭现场福建三网民之一吴华英提灯笼到现场围观、屠夫)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本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至今已历时两周年。在该案开庭一周年时,本律师撰文《罕见离谱的行政处罚诉讼情况反映》、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张赞宁律师撰文《关于敦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律师意见书》和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撰文《林洪楠律师起诉福州市司法局案,何时了?》致相关司法部门。遗憾的是,台江区人民法院仍屈从压力,为维护地方个别领导“一言九鼎”的权威,至今不敢做出公正判决,完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之规定。
   
   本案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所谓“涉密文件”——《会议纪要》,根本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意义上的国家秘密,这一《会议纪要》反映个别党政干部无视中央三令五申,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工作的典型。早在十年前,本律师多次在第八届福建省政协常委会和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上讲过,2005年5月,《中国青年报》刊载的《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一文中提及;福州市司法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实际上是一场被法外定调、滥权干预的处罚,严重违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为什么不敢公示福州市公安局七年前调查的《关于涉及福清“6.24”“爆炸案的两份秘密文件被泄密问题的审查处理意见》?!为什么不敢对《会议纪要》(复印件)的两个不同版本进行司法鉴定?!为什么不敢对卷宗材料《会议纪要》进行密级鉴定(于萍案和郑恩宠案可以借鉴)?!我们怎么能允许用一张“内部业务指导关系”的《复函》(2006.4.20)和在福州市司法局提请福建省国家保密局鉴定《函》上用几十个字的批文(2009.12.11)草率搪塞替代。事过近五年,又对这一公示、质证的卷宗材料《会议纪要》进行炒作,严重违反中央关于党内政法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公、检、法、司工作,不允许包办,替代,干扰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相关规定;本案创造了一个附条件的空置待罚的恶劣先例,“醉翁之意不在酒”,涉嫌报复陷害。
   
   2010年的7月22日开庭当天台江法院附近交通管制、戒严,全院停止办公,专为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创造了我国建国以来,行政诉讼开庭的一个先例。现特将被拦截在庭外的广大同仁和网民、访民所拍摄的照片一并附上,以资纪念。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林洪楠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 本帖最后由 心尘 于 2012-7-26 18:51 编辑 ]

(图:2010年7月22日福州台江法院开庭盛况:北京刘晓原、福建林洪楠、南京张瓒宁等律师) ... ...

(图:2010年7月22日福州台江法院开庭盛况:北京刘晓原、福建林洪楠、南京张瓒宁等律师) ... ...
12、老林写的开庭二周年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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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6 11: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方周末《“福州网民诽谤案”代理律所遭解散 被停业律师曾是律管处长.   这位前司法局干部感慨,“我管律师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律师,其次是教育,而不是惩戒当头。现在我是被管的对象,我的做法人家也不会听了。”
   
   “太迅速了。”林洪楠对南方周末记者说。4月16日,林洪楠代理的福州严晓玲诽谤案中的三位网民刚刚获刑,5天后,林洪楠身为主任的律师事务所即被司法局责令解散。
   
   福州司法局的通知书称,因林洪楠受到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不得再担任合伙人已逾三个月,且该所没有新增合伙人,人数不达标,按规定要求解散。

   
   4月20日下午,福州市司法局曾找林洪楠谈话,提出合伙人的问题。林希望给自己一点时间处理此事。“双方谈得挺好,没想到第二天就接到了解散通知。”
   
   严晓玲案一直备受舆论关注,三网民获刑的争议还未散尽,其代理律师就遭此变故,一系列的连锁事件给外界留下了颇多猜疑的空间。
   

   
   可以预见,在后李庄时代,律师执业面临的困难和争议还将持续下去。 (重庆高院/图)
   
   近年来一些被吊销律师证的情况
   

   
   从公开资料可见,行贿罪和伪证罪是律师被吊销执业证的两大主因
   魏娟/整理梁宝敏/制表
   
   被疑“报复性执法”
   
   早在去年11月,福州网民范燕、游精佑、吴华英3人诽谤案第一次开庭时,林洪楠就接到福州市司法局的警告:要处罚他停业一年。福州市司法局称,2001年林在担任“6·24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辩护人期间,阅卷时未经法院同意,将卷宗中标有“秘密”的福清市委政法委一份会议纪要复印后带走,并提供给有关当事人家属,造成该文件有关内容在境外网站被披露。
   
   “福清爆炸案”发生在2001年6月,福清市纪委信访接待室门口,一件神秘的邮包爆炸,造成纪委一名司机被炸死。该案历时9年,因证据不足,两次重审,至今仍未判决。爆炸案发生后,引起外界高度关注。因对其中一名嫌疑人的逮捕问题公检意见不一,福清市政法委召开协调会议,建议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份文件装订在福州市公安局的侦查卷中,后外传到网站。
   
   2002年11月,该案第二次开庭前夕,福州市公安局拘传了包括林洪楠在内的3名辩护律师,追问纪要外传经过。林洪楠提出质疑:纪要既是秘密,为何装订在侦查卷中?公检法办案人员均可以阅卷,怎么就能认定是律师泄密?另外,他还提出,会议纪要在第一次开庭时,已经作为公示的证据质证过了,怎么还算是秘密文件?
   
   最终此事并未查清泄密人,也未处理什么人,但直到2009年林洪楠介入三网民诽谤案担任被告人吴华英的辩护人后,这件事突然被翻了出来。“福州市司法局忽然‘旧事重提’,不过是想让我退出这个案件。”林洪楠如此理解。
   
   三网民诽谤案缘于闽清县居民林秀英对女儿严晓玲死亡原因存疑,多次上访。三位网民出于同情,帮助严母将材料和视频发布到境外网站。福州市公安局认为3人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局公信力,对此进行立案侦查。(本报曾于2009年11月19日报道)
   
   今年4月16日,福州市马尾区法院经过3次开庭后做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分别判处三网民有期徒刑1至2年。4月20日,马尾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阐述公诉方指控诬告陷害罪,后法院改判诽谤罪的原因。就在当天,福州市司法局和林洪楠谈话,并迅速作出解散其所在律所的决定。
   
   诽谤案的另一名辩护律师刘晓原认为,福州市司法局的做法看起来并无不合法之处,但缺一个合伙人算不上大事,补上就行了,这种事并不是不可以通融。司法局选择在一审判决当天做这样的决定确实令人怀疑是“报复性执法”。此案先后有8名律师参与,3人为北京律师,其他5人均来自法炜律所。北京律师刘晓原分析,“司法局这样做,显然是给二审制造障碍。”
   
   以前管律师,现在被管
   
   七年半之前的“泄密事件”为何现在才处罚?福州市司法局对南方周末的采访未予回应。福州市律师协会也拒绝对此发表意见。
   
   福州市一位熟悉政法界的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福州市司法局这次“出手”是出于稳定考虑,在福建数千名律师中,林洪楠属于胆子大,敢发言,敢代理敏感案件的“异数”。
   
   71岁的林洪楠有30年的警察生涯。1962年支援西藏在公安部门工作,1981年至1991年在福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和预审处当警察。1991年进入福州市司法局,先后担任办公室主任和律师管理处处长。1995年他辞职做律师后,代理了福建的不少大案,比如“福清爆炸案”、和“2·20警匪勾结枪案”等。
   
   上述人士至今记得林在“福清爆炸案”的尖锐言辞。林经常到福建政法委反映“福清爆炸案”是个大假案,指出该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严超审限和超期羁押,并批评政法界的领导不阅卷,仅听汇报就判人死刑等。
   
   林洪楠参与的三网民诽谤案也是一起敏感案件。巧合的是,“福清爆炸案”当事人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正是诽谤案中的被告人之一。林担任吴的辩护人后,延续了以往的工作作风,向福州市政法委写法律意见书,接受媒体采访等,一直批评福州官方“乱弹琴”。林洪楠认为,吴华英在被捕之前,一直上访,要求“福清爆炸案”尽快公正判决,是福建省重点上访维权人员。
   
   事实上,三网民诽谤案中,多人都与“福清爆炸案”有关。去年6月“诽谤”案发后,福州市政法委高度重视,成立了专案组拘传了65人。其中,有几位是福清爆炸案嫌疑人的亲属,8年来一直上访。
   
   林洪楠没想到,作为一名有官方背景的老律师,作为前司法局律管处处长,他自己也会被“处理”。林洪楠回忆4月20日他与司法局一位副局长、律管处处长谈话的场景,“我说我管律师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律师,其次是教育,而不是惩戒当头。现在我是被管的对象,我的做法人家也不会听了。”
   
   目前,林洪楠还在和司法局“协调”,希望他苦心经营了10年,开在司法局边上的这个律所能够保住。
   
   文章链接:http://www.infzm.com/content/4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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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6 11: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林洪楠律师“泄密”事件的荒谬性(张赞宁)


   
   张赞宁(东南大学法学教授)
   
    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党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摘自(德)马丁.尼莫拉牧师 波士顿犹太人死难纪念碑碑文
   
   
   
    惊闻我国资深律师、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洪楠,在2009年11月6日(即在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开庭前五天),正当他和其他几位律师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被告人时,突然收到了由福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领导亲自跑到看守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信息后,我心头不由得一紧,“福州市司法局竟如此心急火燎地欲剥夺一个律师辩护权利,这究竟是为哪般呢?”
   
    查阅最近有关林洪楠大律师的信息,再联想到司法部长吴爱英女士在2009年8月6日,关于“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切实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 的讲话后(注:这个司法部部长就是不讲法律,也不讲律师们最应当具备的正义与正气的素质,已涉嫌有渎职之嫌),不难看出,这很可能是由于林洪楠律师一再触碰了吴部长对律师划定的所谓“敏感案件”——这条“高压线”有关。
   
    从听证会上传出的信息得知,林洪楠律师的所谓“泄密”事件,源于在9年前的一起“敏感”案件——即2001年6月24日福清“纪委爆炸案”。
   
    按理说,这不过是一起爆炸案,普通刑事案件也。根本谈不上什么“重大”或“敏感”案件。但由于爆炸是发生在市纪委的门口,这在中国,也就成了一起不得了和了不得的“重大敏感”案件,必须由省委领导亲自督办的大案要案了。这样便由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变成了“敏感”的“政治”案件。
   
   由于这是“政治案件”,也就决定了办理此案是不会依照法定程序走的,而必须另辟蹊径,只能按照办理政治案件的潜规则进行:
   
    ——在组织路线上,适用的是计划经济的模式;省委领导挂帅,层层督办,限期破案;能在限期内破案者可立功受大奖,否则,除了问责外,就地免职(注:这是公开秘密,在许多地方均以这种模式办案)。这还了得,乌纱帽可是官员们的命根子啊!
   
    ——在侦破思路上,适用的是战争年代用于对付敌方的军事指挥模式;限期破案,下死令:“一定要把案件做死做铁!”
   
    ——在审判程序上,适用的是“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当然是以司法程序为表,行政程序为里;司法程序为虚,行政程序为实;实际上走的是行政程序。关于这点,已从市、地、省三级领导层层表态定调子划筐筐……司法审判听命于行政长官的唯官是瞻的审判模式中,得到了充分证明。结果是判的不审,审的不判。
   
   于是才有市政法委制作的《关于协调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等三案的会议纪要》出现在卷宗中。福州市司法局所指的林洪楠律师泄漏的文件,指的正是这份本不该在卷宗中出现的《会议纪要》。
   
   为什么说这份政法委的《会议纪要》是“本不该出现在司法卷宗中”的文件呢?要说清楚这个问题,还得从法律的源头——宪法讲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依宪法规定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除了人民代表大会之外,就是一府二院(一府指国务院,二院即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从属公安部)是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很显然,公安局和法院、检察院均属于宪法设立的国家权力机构,是属合法的国家权力机构。
   
    然而,福清“纪委爆炸案”披露的所谓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出现在司法机关的卷宗中,并且公、检、法三机构均必须以政法委的决定(《会议纪要》)作为定性的依据。这一事实暴露了中国司法审判中的一个潜规则——依宪法设立的公、检、法三个权力机关均要受控或者听命于一个宪法之外的组织——政法委。这一事实一旦捅到境外,事情可就闹大了,人们会说:“原来中国的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并不是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的。”可偏偏这个《会议纪要》还真的捅到了“境外网站”上。难怪有关当局会如此大动肝火,以致在5年后的今天还要秋后算账。
   
    为说明这一问题,不得不花点笔墨对8年前的那起爆炸案作一回顾:
   
    由于侦查机关对2001年 “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的第6号嫌疑人谢清是否需要批准逮捕吃不准,便向政法委请示,于是便出现了一个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这份《会议纪要》作为办案依据,自然被装入到了福清市公安局侦查卷宗中,并先后随卷移送到了检察院和法院。进入到审判程序,作为该案六名嫌疑人的十名辩护律师,依法均可查阅并复印。后据称,这份《纪要》被公布到媒体和网络上,这便像是捅了马蜂窝,并引起有关方面的不安与警觉。
   
    为什么这份《会议纪要》的暴光,会引起有关方面的如此“不安”与“警觉”?其玄机就在于潜规则是不可泄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是说:“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吗?“怎么在你们中国抓人捕人,其最终决定权竟然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掌握在一个既不具司法职能,也没有行政权力的某个政治集团的手中?
   
    ——我国宪法不是明文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吗?怎么中国某个政党的权力,竟然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怎么在福清,公、检、法三个权力机关却要对“政法委”这个法律之外的非法定机构负责?
   
   “政法委”何许人也?
   
    查宪法——没它;查法律——没它;再查党章——也没它。怎么由宪法设立的权力机构——法院、检察院和国务院下属公安部门均要听命于一个宪法之外的组织的指挥(按公开的说法叫“协调”)呢?毫无疑问,就是因为这份《会议纪要》的披露,则意味着披露了我国的司法审判是必须听命于某一政党或集团的潜规则。建国都60年了,党与政,党与国的界线竟然还是如此模糊!那么,中国还能够向外标榜自己是个法治国家、是个与时俱进的和谐社会吗?
   
    这个事实竟然捅到了境外媒体,那就非同小可了!这不又要被境外反动势力所利用,成为“反华”、“反共”的口实吗?
   
    难怪这事会引起有关方面的不安与警觉了。
   
    据有关部门分析认为,该《会议纪要》泄密于2001年12月侦查终结随卷移送,2002年7月移送福州市中院起诉,律师依法阅卷、复印。2004年(04.11.24)、2005年(05.5.31)、2006(06.4.20)年均有发现,均未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置。
   
    2004年11月,福州市刑警支队曾就此事对林洪楠等三名律师进行过传问,林洪楠律师对情况进行了说明,之后刑警支队并未作出结论和处理。
   
    5年后的2009年秋季,林洪楠律师又代理了一起罕见而离奇的备受国人关注的福州网民吴华英网上发帖,上传关于福州市闽清县女青年严晓玲被当地黑恶势力集体轮奸致死的相关视频信息,而涉嫌诬告陷害被提起公诉的案件。林洪楠律师出任本案的辩护人,并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有人分析:这无疑又一次触痛了有关部门的“敏感”神经。
   
    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前面所说的,正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的林洪楠律师,突然接到福州市司法局送来的《关于对林洪楠律师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的怪事。听证所涉事由,正是这起早在5年前就曾经被福州市刑警支队立案侦查过的所谓《会议纪要》泄漏事件。
   
    2009年11月11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瞩目的福建网民吴华英等诬告陷害案,但时至今日,虽已超过审限,却迟迟未作宣判。
   
    2009年11月20日,福州市司法局举行听证会。在听政会上,司法局的案件调查人指责林洪楠律师“在执业活动将属于国家秘密文件《会议纪要》复印件提供给被告人家属,造成该文件被发布到境外网站的泄密行为。福州市司法局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为依据,拟给予当事人停止执业一年行政处罚。”
   
    林洪楠律师的申辩意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①作为刑事爆炸案的卷宗材料,其本身不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只有在侦查阶段才有一定的保密意义,一旦侦查终结,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需在法庭上公示并质证),本案系公开开庭的案件,这说明法院已依法认定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②退而言之,如果说泄密成立的话,那也是由于法院将本应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错误的作了“公开审理”而造成的,怎么不追究法官的泄密罪,反道追究起无辜的律师的责任来了呢?依据何在?公理何在?③律师查阅并复制卷宗材料,是律师的法定权利,是不容审查、不容干预和不可剥夺的。司法行政部门的责任就是要依法维护律师的法定权益,怎么还侵害律师的法定权益呢?④再退一万步讲,就算《会议纪要》属“国家秘密”,但是涉及该“国家秘密”的人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总共数十人,其中涉案律师就有10名之多,福州市司法局凭什么认定就是林洪楠律师泄密呢?⑤没有任证据表明《会议纪要》是国家秘密,尤其是听证会之前,当事人提请贵局委托福建省保密局对《会议纪要》作出涉密、解密确认申请,但未被采纳。作为行政处罚,这本应由行政部门负举证责任,未被采纳便意味着行政部门举证不能。⑥超过行政处罚的二年时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然而,更为离奇的是本案涉案的公、检、法人员都不具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而惟独只有律师有此义务?!况且《保密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依据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从侦查终结之日起即已自行解密。
    更何况,福清市政法委《会议纪要》在司法卷宗中出现,其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宪与违法事件。我国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正是这份《会议纪要》,将法治社会倒退到人治社会,正是由于人治的结果,使集体智慧下降到了负值。在这种境况下,能不制造出荒唐的判例吗?
   
    所以在福清爆炸案的判决下达后,刘晓原律师用了“太荒唐、太离谱、太可怕!”九个字来概括其感受!林洪楠律惊叹“如此‘侦破’爆炸案,骇人听闻,令人心寒!”
   
    然而,更叫人心寒的是:2009年12月23日,福州市司法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谓泄漏《记要》的就是林洪楠所为的情形下,对林洪楠律师下达了停止执业一年处罚的决定。这真应了“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这一至理名言。
   
    法律必须是公开的、明示的、可操作的。暗箱操作本身就是反法律的。法不将法,国何为国啊?
   
   本应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己任的福州市司法局,竟然充当了打击律师正当执业的帮凶,并公然以“泄露国家秘密”为由,对律师的正当执业行为予以处罚。使律师蒙冤,司法蒙羞,国家蒙难!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触犯了《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关于“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2009年12月24日,林洪楠律师依法向福建省司法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明确要求据实撤消榕司罚决字[2009]4号《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至今福建省司法厅未作出复议决定。人们将拭目以待!(张赞宁2010年2月19日于南京)
   
    附:福建网民诬陷案律师遭停业,让我们看到了什么?…
   
    关于提请关注林洪楠律师被停止执业一年的公民建议书…
   
    “干掉”律师 难道也是推动法治进程?
   
    福建网民诬告案,辩护律师被停止执业一年
   
   
   
   
   源地址:http://blog.renren.com/GetEntry. ... amp;owner=31313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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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6 12: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林洪楠律师起诉福州市司法局案,何时了? (刘晓原)   文章链接:http://liuxiaoyuan.blshe.com/post/3388/737921
   
    因为担任福建三网民案中吴华英的辩护人,林洪楠律师被公安机关重提八年前办理吴华英弟弟“福清纪委爆炸案”中的“泄密”问题。就在福建三网民案即将开庭时,福州市司法局下发通知告知林洪楠律师要作出行政处罚。随后召开了听证会,2009年12月17日,福州市司法局正式作出停止执业一年处罚,成功阻劫林洪楠律师担任吴华英的辩护人。
    林洪楠律师不服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在福建省司法厅复议维持处罚决定后,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于2010年3月29日正式立案。2010年7月22日,台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林洪楠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一案。开庭时,如临大敌,法院外面道路被交通管制,进入法院需要经过三道安检,法庭内还安排法警值庭。当天的庭审,法院没有作出判决。
   

    从立案时间算起,这起行政案件在法院已一年零八个月。从第一次开庭算起,案件拖了一年零四个月没宣判。迟迟出不了判决,不知有何难言之隐?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一审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第三条规定:“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林洪楠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一案“审而不决”,严重超过法定审限的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予以重视,也请福建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法律监督。
   
    如今,林洪楠律师处罚期限早已届满,也早已恢复正常执业,但处罚案仍然被拖着,实在是很荒唐。
   
    希望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尽快作出判决,千万不能置法律而不顾。在此,也呼吁媒体关注林洪楠律师被处罚案。

北京刘晓原律师在福州台江法院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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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洪楠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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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20: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敢判,福州台江区法院不敢判,中共统治下的法院,只不过是“儿皇帝”。所以,“福清纪委爆炸案”、林洪楠律师起诉台江区司法局案都是超期两年无法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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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20: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林洪楠律师有着传奇般的经历,当过公安(还是小头目),当过司法局(管理律师),而如今,却被这两家报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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