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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吴科峰抗议国信办工作人员违法致温家宝的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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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21: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 告 信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您好:

    控告人(信访人):吴科峰,男,52岁,原住所地上海市四平路580弄20号505室。暂住扯:上海市大连西路180号103室   电话:13501662815
被控告人:国务院信访办发放表格的工作人员及保安。

控告人(信访人)因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07年至今既不予我开‘听证会’,也不解决我的合法信访诉求。2012年8月31日1点30,信访人依据宪法第41条、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至国务院信访办以信访投诉请求形式,再次检举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非法强制拆迁,或迫迁(国际上统称)信访人的合法住宅。

其一,信访人(控告人),先后于2012年8月31日下午1点30,在信访办门口按序排队,然而国务院信访办的保安人员,竟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派来的大批截访人员,联手在门口检查信访人员中的上海信访者,只要发现上海人就抓,但幸运的我没被抓住。其二,当好不容易排队到了领表窗口,却发现国务院信访办发放信访表格的工作人员,把我的身份证在电脑上一放,仅说你在上海人登记了,这里就不给你表格登记了……。上述事实已很明显,国务院信访办发放表格的工作人员,已经被上海市政府或上海市政府的驻京截访人员买通。信访人认为:这种公然发生在中国最高行政当局国务院信访办的违法,已严重侵犯和剥夺信访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和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可见,该条由属于宪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属于人权的范畴。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条基本原则规定:“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还规定,对于不纠正将会严重损害信访人基本权利并给信访人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害的信访事项,给予常规手段之外的补充救济(请参见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国家信访局局长王学军主编:《信访条例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页)。 

因此,上述宪法和条例均赋予了控告人或信访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而非“可以”拒绝行政救济和发放表格。并确定了对每一个控告人或信访人的信访投诉请求权,国务院信访办都必须发放表格和登记,信访工作人员没有拒绝发放表格和登记的自由裁量权,且应当是无条件的。而对此,如果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投诉请求权,借口拒绝发放表格和登记,就是违反上述宪法和信访条例的不作为,也是对信访人或控告人基本人权的侵犯和非法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强行法形式规范国务院信访办工作人员的目的,就在于防止腐败和杜绝信访办工作人员拒绝发放表格或其他不作为的违法,变相剥夺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权,妨碍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有悖我国《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而《宪法》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至少包含两层意思:(1)尊重人权,即国家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理由限制和剥夺人权,也不得侵犯人权,应当尊重人权;(2)保障人权,即国家预先规定人权受到侵害的救济程序方法,并根据该程序和方法切实提高保护(请参见《袁登明等编著:新版重点法条解》,人民法院版社,2005年版,第485页)。
我国法学家博士生导师韩大元教授认为,“如果基本权利得不得实现,那么其他的权利,也就自然得不到实现。为什么?因为任何一个权利都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请参阅法学家、博士生导师韩大元著《感悟宪法精神》,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页)。”对此,德国胡伯尔图斯•科纳伯说,“如果一个公民不能够运用国家的基本权利保护自己,那么这个国家就是一个无法、非法的国家。”为什么?因为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是宪法承诺给公民的,因此要限制这个权利,或者剥夺这个权利,必须要通过法律途径。一般的行政法规,特别是政府的规章,地方性的法规,是不能限制的(请参阅法学家、博士生导师韩大元著《感悟宪法精神》,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页)。

而,人权不仅仅是对于权利的简单需求,而是意味着一个人对拥有法律权利的要求。人权的实际力量和价值在于,只有当法律权利和其它较低的权利要求失败时,可以向特定的对象——政府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这样,人权就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如果政府保护人权,那么,它本身及其活动就是合法的(〔美〕杰克•唐纳利著,王浦劬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反之,其活动就是违法的。

我国“入世”后的今天,信访投诉请求权的行政救济的程序保障就更有特殊的意义,因为中国直接适用国际人权条约所面临的这个世界性话题,是必须遵循的。是不能回避的,也不能仅限于务虚。据上,控告人或信访人按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继续把保障人权放在首要位置,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人权,对于缔约国规定了三种义务:“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以及联合国第19届会议(1998)第9号一般性意见:《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第9段规定:“得到允许补救的权利无须为一定需要司法补救,行政补救在许多情况下是足够的。生活在一缔约国司法管辖之内的人们依据诚信的原则理应期待所有行政当局在它们的决策中考虑到《公约》的要求。任何这类行政补救措施都应是人们可以利用的,可负担的起的,及时的,有效的。”
值此,控告人或信访人控告国务院信访办发放表格的工作人员,及其保安的违法失职行为,希望国务院信访办的主管部门对于信访人的控告或检举,尽快查清事实,并负责任地予以处理。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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