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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诽谤案,地方铁幕谁来戳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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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1 16: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05-18 南方都市报社论
  
  2006年4月9日,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人大法工委主任杨秦玉、县委退休干部南回荣、县农机局局长薛志敬,向运城市主要领导和稷山县主要领导及县镇各部门主要领导寄出了匿名信,举报稷山县委书记李润山。10天之后,杨秦玉、南回荣因涉嫌诽谤罪被刑事拘留,薛志敬闻讯逃亡,警方随即开始网络通缉。2006年8月8日,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对杨秦玉、南回荣提起公诉。8月21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秦玉和南回荣犯诽谤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2006年9月3日薛志敬在太原被捕,后被取保候审。2007年5月15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二案,被告人是薛志敬。薛志敬的命运即将揭晓。

  此案今年4月在媒体大面积曝光,被人们称为稷山版的“彭水诗案”。其实,此案并不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而是关系到对举报人的保护。将两案联系在一起的,是县级领导在一手遮天骄横跋扈时的那种安然自若,是公器私用时的理所当然。将两案联系在一起的,并不是个别人对县领导的“攻击”(批评的形式当然会有所不同),而是县领导对个别人的报复,是县领导手中的工具,是县一级行政区域里的权力秩序和政治气候。

  现在看起来,稷山县的权力秩序更加赤裸裸:公安局为县委书记抓人,还网络通缉,办案神速;检察院为县委书记“公诉”,虽然“受害人”完全有起诉能力;法院给举报县委书记的人定了罪,并不考虑“举报”和“诽谤”之间的区别。公检法的独立立场,公共关照付诸阙如。与此同时,县委书记为了表示自己的宽宏大量富于同情心,相当有风度地说自己跟法院“打了招呼”,一点不避讳自己对法院所拥有的特殊影响力,可能根本没想到这有什么可避讳的。

  现在看起来,稷山县的政治气候更具专制气息:开庭以前,杨秦玉、南回荣戴着手铐被押进县委大楼,在全县所有科级以上干部及一些退休老干部近500人面前检讨。这次公示检讨被称为“稷山县全体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其恐吓意图非常明显:谁要再敢举报县委书记,下场就和他们一样!杨秦玉、南回荣和薛志敬的下场确实很惨,开除党籍、免去职务、被刑拘、和杀人嫌疑犯关在一起、出来还要交钱、要写检讨、要受羞辱、要被判刑、要去服刑……眼见先例如此,料想稷山人也不敢再对县委书记有微言。

  比彭水诗案更让人绝望的是,这荒谬无耻的案件被媒体揭露月余,竟未见任何翻案的希望。对杨秦玉、南回荣的判刑照旧,对薛志敬的公诉也照旧,李润山照旧春风得意做着县委书记,县里的公检法以及其他各个部门应该也照旧效忠李润山——稷山县仍旧是李润山的天下。

  有评论说,这些“土皇帝”暴露了地方治理的深刻危机,开出的药方无非是上级加强垂直管理,媒体加强公共监督。现在看来,群众不敢监督了、媒体监督也没用了、上级政府好像既没接到举报信也没读到报纸上的新闻和评论——土皇帝们泰山稳坐,好像没人管得了。

  其实,县一级党政机构与其上的各级权力机构没有太大的区别,县委书记很容易表现为“土皇帝”,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处在垂直管理的末端,所受到的监督压力比较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他们管辖的天地比较小,有可能全面地为一个人所控制,再有,就是他们更多地与具体的百姓打交道,在县城的熟人社会里,他们的劣行更容易被揭示出来。

  依照现在的体制秩序,不论是群众还是媒体,都只是间接的力量,最终只有上级政府能够监管这些“土皇帝”。但是上级政府的监管动力在哪里呢?如果去考察上级政府,它的权力结构与县城别无二致,正由于他们不直接对人民负责,他们所采取的手段往往是包庇而不是监管,如此层层向上追溯,便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官员无为和官员腐败痛心疾首的根本原因——权力结构的弊病已经是老生常谈,但是在一桩具体、荒唐、令人愤怒的县城政治事件中,我们找不到比老生常谈更好的病根。[/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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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21 16: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查官的屁股怎么总坐到书记的怀里?

司法官员的屁股怎么总坐到书记的怀里?

  最近,“稷山诽谤案”成了媒体新热点。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又看到了人民检查官的身影。在中国,检查官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代表人民,对违反社会正义的犯罪行为提出指控,法律术语就叫公诉。要注意的是,这并非中国特色,而是国际惯例。

  不过,任何国际惯例一到中国这片神奇的土地上后,就必然要被烙上中国印。检查官公诉制度也不例外,这在“稷山诽谤案”中有充分体现。这个案件其实很简单:薛志敬、南回荣、杨秦玉三位山西稷山县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向有关党政部门写匿名信,举报本县一把手,县委书记李润山的违法乱纪行为。结果,这三位举报人却被县公安局逮捕,被县检查院以“诽谤罪”提起公诉,被县法院以“诽谤罪”判刑。

  这三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诽谤,已经有很多人解析,我就不再为此添砖加瓦了。不过,令我纳闷的是,根据我国法规,就算是诽谤,也不用检查院提起公诉啊。因为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就是民间通常所说的“民不告、官不理”的案件。现在案件当事人县委书记李润山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啊,也没有委托律师代他提起诉讼啊。难道稷山的检察官终于良心发动,要代不能自己做法律表达的弱势群体伸冤了?就算我想象力再丰富,也不会联想到李书记会向广大信访刁民一样,在各级信访办有任何的上访记录啊。苦主自己没有要求,则诽谤罪就完全无法立案,就更无法进入起诉判决程序了。

  那么检查官为什么要越俎代庖地提起公诉呢?法官为什么又会对明显违背程序的案件做出有罪判决呢?这就真正体现出中国特色了。显然,我们主持社会正义的司法机构已经迷失堕落了。检查官成了县委书记的律师,法官成了县委书记家里掌管家法的奴仆。可在中国,法官和检查官前面,却都被冠以了“人民”二字,这真是一个强烈地反讽啊。法官和检查官前面有人民两字的确是中国特色,而非国际惯例。法官和检查官沦为强权的走狗而非正义的化身,这也是中国的特色而非国际惯例。

  可怕的是,这样的特色并非只在山西稷山得到了体现,在早前的“彭水诗案”中,彭水县检查官、法官的表现,与现在的“稷山诽谤案”中,稷山县检查官、法官的表现如出一辙。要再联系久远一点的话,我们还看到过:“黄静案”、“高莺莺案”和“高天虎案”,“李信案”和“李玉春案”、“周正毅案”和“郑恩宠案”。基本上,地无分南北,官不分检法,司法官员都早已沦为强权的奴仆了。

  法官、检查官,不是官员的奴仆,也不是人民的奴仆,但却应该是正义的奴仆!中国的司法官员们应该仔细想一想了,你们的屁股是否只能坐到书记的怀里?中国的国民更应该想一想,我们怎样才能让司法官员的屁股坐回正义的怀里?[/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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