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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醉驾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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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23: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1月24日,滑县上官镇人魏法照酒后驾驶汽车,先后在两处肇事,导致8死3伤的严重后果。昨日,记者从滑县法院获悉,被告人魏法照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悉,这是我省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魏法照在滑县万古镇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
J90153的小型普通客车,于当天下午6时30分,在途经万古镇、高平镇,行至滑县孟高公路高平镇苗东村路段时,发生第一起交通事故,将路边一对老年夫妇撞伤。这对老年夫妇因伤重死亡,魏法照的车辆也被损坏。

首起交通肇事发生后,魏法照没有停车对被撞的老年夫妇进行抢救,而是继续驾车向西加速逃逸。高速行驶的客车行驶至滑县高平镇东留寨村大街后,先后又撞上该村8名群众,并与同向行驶的牟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追尾,继而推着摩托车行进。最后撞到公路北侧一座庙宇的屋角后,客车因毁损严重无法行驶,被迫停止。第二起事故导致6人死亡、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领导高度重视,在认真处理好善后工作的基础上,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魏法照进行了抽血鉴定,检验结果表明,魏法照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今年1月31日,滑县公安局将魏法照刑事拘留。2月12日,魏法照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第一起事故中,被告人魏法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汽车致两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一起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法照为逃避法律的制裁驾车加速逃逸,其行为本身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客观上导致6人死亡3人受伤、公私财产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被告人魏法照当庭认罪态度不好,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法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对魏法照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类事件: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案"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摘要:孙伟铭被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一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孙伟铭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

看中国编者附网民热议:

希望不被改判,立即枪毙。

虽然他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杀人,但却造成多人死亡,现在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不杀不足以告慰惨死他车轮下点亡魂.....

态度决定刑罚:现在刑法的条文可以这样写:飚车撞死1个不跑,赔款100万,判3年;醉酒驾车撞死一个不跑,赔款60万,判2年半;醉酒驾车撞死4个不跑,赔款100万,态度诚恳,判无期;醉酒驾车撞死6个还跑,态度不好,判死刑。

总结上述陈词,撞死人不要紧,一要赶紧赔钱,越多越好,二要态度诚恳,要不然,告诉你,你死定了。

他要有个100w该多好呀?--那就是无期徒刑了。他爸妈要是在杭州做生意该多好呀? --顶多判个3年。

我个人认为,大家不应该把问题集中在是否判醉驾者死刑上,而要看问题的本质。醉驾者毕竟是个体,而社会大众是群体。若解决了个体的问题,而未解决群体问题,就还会有不少个体出现;若解决了群体问题,而不盯住个体问题,则个案发生的机遇也会越少。你今天可以判这个死刑,但你解决不了中国法制的弊病,永远杜绝不了扣证后的关系疏通!我想以后会出现判死刑的基本上是那些曾经判过别人死刑的人,因为只有他们是关系疏通的经常受益者!!!

此人不杀 天理不容

别吵了,昨天已经枪毙了。。。

法律的尊严只体现在小人物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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