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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获罪 上海尹慧敏对法庭审理笔录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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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21: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ningsibuqu 于 2013-11-4 19:33 编辑

                                                                                    上海尹慧敏对法庭审理笔录的辩护意见(二)

原告对法庭审理笔录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明文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见庭审笔录
1)(第4页第6行)被告称其行使处罚职权的依据是“治安处罚法第91条”。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这里所述的是决定权而非管辖权,被告脱离了管辖权而特谈决定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换言之有行政处罚权的公安机关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违法行为发生地2)有行政处罚权。这两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进一步行使处罚权和决定权。被告脱离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规定,以91条作为地方行使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明显不当。

2)(第5页倒数第3行—倒数第2行)被告所称的居住地管辖和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是地方法规,宪法规定了地方法规不能凌驾于国家的法律之上。  

3)(第4页第8行)被告称“按照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具体的内容是说什麽,原告没有找到相应的法规条文,要求被告出具该条法规将内容说明清楚。

二.“ 非正常上访”同“违法上访或非法上访”字义上有明显的差别。
(第7页第8行)被告称“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内容来说证明了原告非法上访的违法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将两个完全不同词义的字句生搬硬套在了一起。“非正常”只是说明某件事“不正常”,与“违法或非法”字义毫不相干。《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第2页所说的原告是“非正常上访”,并没有说原告是“违法的”或是“非法的”。原告提供给法庭和被告的北京西城公安分局《政府公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北京警方未立案和没有立案移交单)及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已写明(未立案也未移交其他单位处罚)。两份证据应该足以能够相互佐证,原告没有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或违法”上访行为。如果说乘坐北京的公交车,在车上被警察盘问后带回派出所再遣返当地是属于“违法”的话,只能说着是法外之地,被告的格外“恩赐”。被告理应当庭提供公民乘车经过府右街算“非法和违法上访”的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被告必须做到依法和有理有据才能够以理服人。

  三. 法庭对于原告要求证据保全并要求被告提供录音录像证明重要事实的合理要求不予准许,明显是支持被告逃避举证责任。
(第7页第12行—第14行)被告称“程序规定上没有对录音录像的专门要求,我们是有这么一个录音录像的,我们的保管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因为是不断滚动的,到了一定期限就自然覆盖了。目前被告无法提供。”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及整理办法》中规定音像档案是长期保管的。隐匿证据私自销毁录音录像视听资料是违法行为。法院审判庭至少应该要求被告提供重要音像资料过了一个月不再保管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原告这么一个所谓的“非法和违法”有双重犯罪嫌疑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为什麽如此的不重视和草率。假定原告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还会将这么重要的录音录像犯罪证据销毁掉吗?!  

(第7页倒数第5行—倒数第3行)法庭(审):“关于原告在12月1日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保全申请,刚才当庭核实,被告没有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提供,并且也已经超过一个月的保管期限,对于原告该份证据,本院不予准许。”原告希望法院是惩恶扬善依法讲理的地方,而不是为虎作伥支持违法的人隐匿证据销毁证据的庇护所。原告要求被告将音像资料过了一个月不再保管的法律依据向法庭如实提供。

四. (第5页倒数第4行)被告每次拘留原告都是口头传唤,从来不出具书面的《传唤证》,对于原告这么一个被被告称为“而且是屡教屡犯”(见庭审笔录第12页第10行),非法又加违法的双重犯罪分子,被告办案竟然如此草率。  

五. 《行政诉讼状》事实和理由第一段写明,原告在庭审中也向法庭提到“被告滥用职权,多次非法拘留原告,造成对原告及家人的重大精神伤害和身心摧残”。这段文字书记员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录入电脑并记录在案,因为当时原告语速缓慢敦促,几乎是一字一句的慢慢读来等待书记员录入,但遗憾的是原告在庭审记录中却没有看到这段文字记录在案。  

六. 对于我多次提出被告超时羁押问题,法庭没有当庭向被告提出质询,是不是有故意包庇被告的嫌疑。  

七. (第12页第10行—第17行,其中倒数第7行)被告称“原告在与法院签定化解协议后又继续上访,公安机关认为应加重处罚,如再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将依法进行劳动教养,如违反刑法,我们保留追究原告刑事责任的权利,原告应当息诉息访。”  

原告认为被告所称的(法院没有兑现的)这份“化解协议”无效。2007年9月产生的“化解协议”里,法院承诺补偿给原告经济补偿款共10万元至今没有兑现,其中没有包括解决原告父母被害精神病后医疗事故死亡的问题,也没有包括解决原告因为维权被多次非法行政拘留的问题。法院十年前刑事案转民事案还引起了一场原告诉上海电视台的侵权纠纷案,最后以庭外调解赔偿原告壹万伍千元经济损失而告终。法院包庇过错方逃脱重婚罪和遗弃罪,帮助过错方非法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以后判决原告和前夫离婚,并非法剥夺了原告女儿的住房份额导致原告至今负债5万元,法院非法剥夺了原告孩子的抚养费等前离婚判决款近27万元,将孩子抚养费等公平抵销掉法院判决不公所产生的债务后,母女俩负债累累并深陷贫困的深渊;(法院连续两次非法剥夺原告女儿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孩子学校七次催款被陷入无法毕业等困境,才造成多年来原告为维护自己、孩子和父母的合法权益不断上告维权。

原告申诉和控告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究竟是谁的过错,又是谁在违法。父母被害两条人命究竟该由谁埋单。原告的父母因被告非法拘留拘禁遭受精神刺激而被害,身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住精神病院达22个月之久,当两位老人被无手续赶出市精神病院后又被医疗事故惨死,都有真凭实据;原告女儿因为原告被拘留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没有人照顾差一点饿死也是事实;原告被被告多次打击报复恶整,在长宁区拘留所里,身患高血压和心脏病重症的原告多次被狱警手铐脚镣吊起正身关禁闭和上铐高温戴铁帽体罚等,以及睡在潮湿的厕所旁导致了一身的骨关节病和心脑血管疾病和被骨折等伤害更是无法抹灭的事实。被告所称的原告与法院化解协议后又继续上访的说辞严重失实,是恶意中伤诬告陷害和加害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3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须负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 被告在法庭上公然威胁和恐吓原告,声称将送原告进行劳动教养的不法行为,是在与法律的公然对抗,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政绩和颜面所采取的高压和暴力等卑鄙的不法手段压制控告人上告维权的违法行为。公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总有一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庭竟然默认被告在庄严的法庭上出言不慎,对于被告的不法行径,法庭应该严厉制止,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原告和家人公道。在此,原告再一次要求法院依法公正、公平审理。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90号101室;邮编:200050;电话:18202146713)

原告:尹慧敏     
2012年12月25日()

[ 本帖最后由 ningsibuqu 于 2013-5-15 22:21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7 21: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朗朗乾坤,邪恶当道。

[ 本帖最后由 ningsibuqu 于 2012-12-27 21: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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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0 16: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开审警方非法拘留案 被告当庭欲送原告进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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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6 14: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开审警方非法拘留案 被告当庭威胁欲送原告进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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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6 14: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开审警方非法拘留案 被告当庭威胁欲送原告进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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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22: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习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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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9 19:26:1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1月18日,我被非法羁押在上海长宁区法院一调解室内9小时,有一看守的保安给我洗脑“如果有人想捏死你还不就像捏死一只蚂蚁,你不要做第二个横怒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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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9 19: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1月18日,我被非法羁押在上海长宁区法院一调解室内9小时,有一看守的保安给我洗脑“如果有人想捏死你还不就像捏死一只蚂蚁,你不要做第二个横怒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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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 01: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劳教已经成为地方贪腐官员保驾护航和迫害维权市民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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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3 17: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尹慧敏在北京乘坐14路公交车遣返上海后,被上海长宁区公安分局非法行政拘留10天加1天,上海长宁区公安分局包庇长宁区法院枉法裁判违法违纪,公安和法院不作为和乱作为,相互勾结恶意打击报复控告人.上海(长宁区法院)开审警方(长宁区公安分局)非法拘留案,被告(长宁区公安分局)当庭欲送原告(尹慧敏)进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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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2 23: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习近平总书记,我如何才能感受到上海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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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9 20: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长宁区法院勾结长宁区公安分局:法外之地为所欲为,法内之地以权代法。上海的公平正义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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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1 22: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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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5 22: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在京乘坐公交车有罪?原告对法庭审理笔录的辩护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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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4 15: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乘坐公交车被遣返被指违法,全国两会会场递交“贾氏非访论”议案又被指违法,怎么才算不违法。违法与不违法的生杀大权操纵在滥权者的手中。你不违法他逼你违法又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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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2 20: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2月22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在上海长宁区公安分局伪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前及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面前,一分钟搞定枉法判决原告败诉。2013年3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面假维持一审判决。本案现在已经进入再审阶段,2013年7月2日下午,在再审听证时,被上诉人(上海长宁区公安分局)未出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再审法官陆俊称:被上诉人不出庭是正常的,政府行为,你只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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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1 22: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法院在中央督导组和各级领导“监督”之下依然枉法,打着法律旗号执法犯法顶风作案,将维权访民任意拦卡堵截,勾结公安局恶意拘留关押回上海的访民,公安机关明文规定一事不二罚,即使上海访民在北京有违法行为,也应该由北京的警方处罚。很明显,上海方面竭力压制反腐控告人,有人借“维稳”之名,行打击报复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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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19: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乘公交车遣返后获罪被非法拘留,上海地方公安滥用职权,无视法律,无视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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