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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区委书记─孙卫国乱国乱法乱政的迫迁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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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23: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6月8日,上海市虹口区政府区委书记孙卫国执政道德沦丧,行政恣意擅为!更违背“程序正当,公平正义”,恶意违宪违法!置法律和规范其自身行政行为的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视同茅坑草纸,以广大被拆迁人为砧板鱼肉,公然以行政垄断的参股形式媾合开发商。为达到其卑鄙的‘共同分赃和伪政绩伪效率’,也为攫取巨额的行政性垄断利润,不惜以国家和中央政府公信力的流失、不在乎民心的离散为代价,拉出‘政府大旗作虎皮’!向市民公开叫嚣:“十号线有限公司和虹口区政府共同投资,总拆迁资金为15000万元……”[祥见本基地诉讼中经原审虹口法院向原告提供的被告系列违法证据之一]。其既作运动员又作裁判员,既是无耻的投资入股人,同时变换个丑恶嘴脸,又充当上了“全心全意为人民”的行政裁决人、强迁人。此,严重违背“自然公正”原则的滥权行政已成铁板钉钉!所用以胁迫受害人,缺乏行政公定力、无权限的‘迫迁行径’─《强制执行通知书》,犹如‘妓女的牌坊书’!却直接褫夺了受害人依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平等权和强制性权利]。

    致悲剧于2006年6月25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区委书记孙卫国授意并纠集恶警二三十人、警车四辆、其它社会作案车七、八辆,伙同黑社会势力人员三四十人,行为如同‘法西斯’党卫队,封路拉出警戒线,把受害人及长期病退身患心脏病的妻子,武力驱逐出受害人合法居住了二十余年的私有产权房屋,进而限制人身看押至一间空屋内,早上至下午滴水粒米未进下,挟持并威逼受害人及妻子,按‘动迁组’草拟的承诺书、协议书抄写和签字。动迁组寿姓的经理更为嚣张地说:‘倘若不签二天内送往别处’!当此,受害人及妻子的生存生命已命悬一线,迫于恶霸孙卫国的强横淫威,受害人仅能退求生存之安危,悲恨、惊饿交加的受害人及妻子无奈只得抄写并签字!至此,突破执政伦理,以孙卫国为首反人民的虹口区政府官黑勾结、统吃公民权,赤裸裸危害人类的‘迫迁’行径昭然天下,使得恣意阉割法律(规则)和强奸民意的恶霸虹口区黑政府,沦堕为不折不扣掠夺公民私产的逐利型 “人民皮的区政府”!!

被欺诈和受胁迫的受害人,于2007年依行政管辖,向上海市政府提起控诉,而上海市政府当局(信访办)却玩弄玄虚答非所问,采用‘顾左右而言他’之回避和搪塞受害人。当此,被欺诈且受胁迫的受害人,只得走上漫漫“申诉和信访的维权路”,来京以寻“救济和公正”。至今已历时五年约50余次,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信访局)提起控诉或请愿——要求对上海市政府为虎作伥“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查处!但仍杳无音信!数年备受煎熬的受害人,在此,不禁诘问国务院(信访局):被欺诈胁迫和原权利被非法褫夺的无辜人民,只能成为地方政府的‘伪政绩伪效率’和所谓‘和谐社会’的奠基石和牺牲品吗……?!

                 ★以下列述上海虹口区委书记孙卫国违背行政正义,竞合违反国际公约、国内法并构成危害人类的犯罪行径!★

   首先,虹口区政府区委书记(孙卫国)的行政肆虐行为,违反《合同法》第6、7、10、40、42、52、54诸条、《民法通则》第4、6、55、56等条,更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禁止性规定,该条释义:“县级以上的区政府按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按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无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了”。另,《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违反《条例》的规定,将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权力授予区人民政府。”显见,(建法〔2004〕154号文)等均对上述《条例》已作出正式解释并共同印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币的政府无权限作出《强制执行通知书》!

   其次,违反了我国政府签署,并向全世界所作出的庄严承诺-《世界人权宣言》第3、12、13第17条“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4、5、12第17条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25条“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等系列性的原则规定”。违背了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至2000年全球住房战略》:“各国政府有基本义务去保护和改善、而不应损害和拆毁住房和住区”;国际人权委员会也明确表明,“强迫驱逐做法构成对人权、尤其是得到足够住房的权利的严重侵犯。强迫驱逐的事例显然是于《公约》的要求格格不入的”!。委员会还注意到1949年《日内瓦公约》和该公约1977年的《议定书》均规定:“国家有义务禁止用强迫驱逐的手段去迁移平民、拆毁私人财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规定:“在没有国际法所允许的理由下实行驱逐出境或人口强迫迁移,不论是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手段将有关人等从其合法居住的地方强迫迁移到别处都构成危害人类罪”。

    再次,2005年的联合国《经社文国际公约》34次会议上,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被认定抵触《经社文国际公约》。依照联合国第19届会议(1998)第9号一般性意见:“……生活在一缔约国司法管辖之内的人们,依据诚信的原则,理应期待所有行政当局在它们的决策中考虑到公约的要求。任何这类行政补救措施都应是人们可以利用的,可负担的起的,及时的,有效的”。

    据上,受害人已五十余次来京,向国务院信访局控告:控诉上海市虹口区政府区委书记孙卫国的‘迫迁’犯罪逆行。及此,再次吁请我国最高行政当局─国务院: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履行人权对于缔约国的规定义务,对上海市政府公然为虎作伥的恶意‘不作为’,及虹口区政府孙卫国为首的行政肆虐的胡作非为,褫夺受害人的强制性合法权益。无耻践踏对人的尊严,滥加侵害、克减宪法“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后果,并构成‘危害人类罪’的暴行,予以查究!
                                            受害人:吳科峰  2013年1月17日   星期四

注:
本案的申诉书,09年已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庭。而上述的行政救济控书函,自07年始(不少于千次)每年每月,以不间断的邮寄、双挂号和走访等形式,递送党中央诸领导以及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最高行政当局(国务院信访办)和最高司法当局(最高人民法院),但让控告人或原告至今深切感受到:国已不国!法已不法!政已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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