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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中院违法撤销三审生效判决轮番踢球枉法何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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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15: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莆田中级法院违法撤销三审生效判决  三级轮番踢球枉法何日休?

【编者按】福建莆田郑金清发贴凯迪网《福建莆田中院违法撤销三审判决 三级法院枉法何日休?――6万多民间借贷案 竟历经9审 跨越12载重始 天秤斜向何方》的控诉信,迅速引起全国网民的关注,成千上万人的点击评论。福建三级法院,将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案,搞成从2002年提起诉讼始,到2013年网上发稿止,要“历经9审,跨越12载,重新审理”,创出世界迪尼斯纪录来!
郑金清网上呼吁全国的法学专家和网友们共同高度关注,探究执法违法的种种猫腻,让共和国人民法院回归人民性,让天平不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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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莆田中级法院违法撤销三审生效判决  三级法院轮番踢球枉法何日休?[
      /b]6万多民间借贷案 竟历经9审 跨越12载重始  天秤斜向何方
      控诉发帖:郑金清  身份证:350304195409131511  关注电话:13859803528
一个生效10载的判决,败诉方曾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谁也料想不到在判决生效6年之后,败诉方会通过莆田市中级法院张延灿院长之手,置最高法院规定而不顾,明目张胆地推翻三审发回再审。
这一个小小6多万元的民间借贷案,自2002年在莆田荔城区法院诉求始起,到去年底福建高院发回要莆田荔城区法院重审裁定,乃至逼着我不得不上网控告2013年元月止,整整历经了9审,跨越了12个生肖,又重回到起点,如今还要等待漫漫的审理。不敢恭维三级法院如此“先行先试”,消受不了如此“待遇”?!
何况倒闭的莆田渠桥福利印染厂,多位股东外借贷款本息超过千万,若其每笔借贷纠纷案均如此“马拉松”审理,社会岂能安定,民怨能不沸腾?!
呼吁全国的法学专家和网友们共同高度关注,探究执法违法的种种猫腻,让共和国人民法院回归人民性,让天平不再失衡!

判决生效十载轮回  轮番踢球  源于违法撤销再审

我指控中院荒唐到将2003年生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撤销再审。
2002年11月我诉求莆田市荔城区法院追讨莆田县渠桥福利印染厂借款65500元与约定月息2.5%。
2003年3月10日莆田市荔城区法院作出(2002)荔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林志英提出了上诉。
2003年10月10日,莆田市中级法院作出(2003)莆中民终字第52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被告林志英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2004年10月13日,莆田市中级法院以(2004)莆中民监字第366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
2009年9月1日,莆田市中级法院以(2009)莆民申字第46号民事裁定推翻原先经过三审生效的判决。
最高法院〔2009〕26号《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中院(2009)莆民申字第46号民事裁定荒唐理由,竟凭张延灿院长说的“申请人林志英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就轻而易举地推翻原先经过三审生效的判决。那么,张院长将最高法院〔2009〕26号第三十一条“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的规定,置于何地?
中院既不是规定的“上一级再审法院”也不是最高法院却能凌驾法规之上?
最高法院〔2008〕1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可是,中级法院既没让申请再审人林志英提交副本,也不俏于向我当事人提送副本,采取隐瞒方式让当事人蒙在鼓里,这就直接剥夺了我的诉讼知情权和辨论权。
在莆田市中级法院张延灿院长旨意下,2010年12月10日荔城区法院以(2010)荔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让案件是非颠倒,由胜转败;同月我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8日莆田中院以(2011)莆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仍维持我败诉。奇怪的是却不敢给我下发判决书,待到2012年2月16日新上任的莆田中级法院院长胡志伟接访之后,我才接到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2012年6月25日我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7月5日省高院正式立案,8月3日双方到省高院接受询问。2012年11月13日省高院作出(2012)闽民再申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案件正式由省院提审;2012年12月20日终于收到同月6日省高院作出(2012)闽民提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撤消一审二审判决,发回莆田市荔城区法院重审。
从2002年提起诉讼始,到2012年发回重审止,转回一个生肖12年。
根据最高法院法(2008)122号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审查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可是,省高院从7月5日正式立案到12月20日我收到裁定书,整整延后两个月16天,并没有给通知书说明延长理由。想不到省高院也敢违反法定程序,我等到不是案件的终审裁定,反而仍是将审理的“球”踢回12年前的起点一审法院。

三审定论在2004年   依法裁定  中院驳回再审申请

1992年,林清源、林建成、彭春发、林志英四人入股开办的印染厂因为缺乏资金向我借钱,在我分多次借给他们总计65500元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息是2.5%,有6000元为约定还款期限。
这笔借款到期之后,林清源到了2000年8月重新出具新的借条给我。尔后,林志英他们的印染厂倒闭了,营业执照被吊销,我的借款迟迟没有归还,我只有诉求福建荔城区法院来追讨借款。
荔城区法院在2003年3月10日下达的判决书中对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逐一的调查与认定。
“关于彭春发和林志英是不是印染厂股东的问题:乡政府在1992年签发的文件确认彭春发是印染厂的厂长,乡政府下发的厂长决议书确认四个被告是董事成员。验资报告证实了四个被告都是印染厂的投资者;工商档案证明了四被告都是股东。彭春发和林志英提出印染厂的合同书、章程和股东增资补充协议上的签字和所盖私章并非本人,也没有实际出资,不是印染厂的股东。法院审查认为足以证实四个被告都是印染厂的股东。”
关于我借款给印染厂是不是属于林志英他们的个人债务问题:林清源在向我借款出具的借条中,借款人的具体落款为林清源及印染厂的印章,应视为印染厂和林清源为共同债务人。”
与此同时,荔城区法院也认为我起诉林志英他们四个的借款官司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荔城区法院认为:鉴于印染厂已经停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印染厂的债务应由股东承担偿还责任。包括林志英在内的四个股东应归还借款本金65500元,月利息按照约定的2.5%计算。
我起诉印染厂的四个股东,林清源和林建成拒不到庭。接到判决的林志英提出了上诉,其上诉的理由还是她没有实际出资,不是印染厂股东。林志英还认为印染厂的欠款应该有林清源一个人承担。这个案件必须发回重审。
莆田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继续通过判决来对此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定格。
“关于这65500元借款是不是印染厂的债务:郑金清所持的六张借条都加盖了印染厂的印章,林清源所写的借条加盖了印染厂的印章且注明了重新写借条的理由,并且借款数目吻合。法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故林志英主张债务为林清源个人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林志英是否为印染厂股东:法院审查认为,林志英承认1992年3月所签发的关于彭春发是印染厂厂长的决议书上的签字是其本人书写的,该名字上该有林志英的私章,其他协议上同样加盖了林志英的私章。林志英没有在举证期内依法申请笔迹和印章鉴定,在初审法院通知的期限内又未预交鉴定费用及提供鉴定样本,故林志英主张其不是股东缺乏依据。”
……
于是,2003年10月10日,莆田市中级法院下达判决,维持了林志英等四名股东必须按照借款约定归还我本金以及支付约定利息的判决。
2004年,林志英向莆田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下文确认这个案件判决正确,驳回了她的再审申请。

三审裁决生效6年  猫腻何在  竟然违法改判再审

当林志英的再审申请在2004年被莆田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之后,林志英希望通过上访等手段给莆田市中级法院施加压力,企图达到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目的。莆田市中级法院在2009年之前都不为林志英的缠访行为所动,坚持两级法院在2004年前后作出的判决没有任何法律问题。
可是,年轻貌美的林志英,仍有手段和花样缠上莆田市中级法院张延灿院长,中级张院长以“申请人林志英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一句话,就轻而易举地推翻原先经过三审生效的判决。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便崩溃了。
2009年9月,莆田市中级法院在生效判决生效了6年之后下发了裁定。裁定书中说:林志英不服判决,2004年10月被中院驳回了再审其的再审申请。林志英依然不服,继续申请再审。2009年9月1日,本院作出了再审裁定书,撤销荔城区法院2002年下发的民事判决,发回荔城区法院再审。
有了中级张院长的旨意,荔城区法院便判决林志英赢,认可了所谓的司法鉴定,辩解“董事”非“股东”,站到林志英立场上认定林志英不是印染厂股东。
经莆田两级法院三审认定的四个印染厂股东,被缩减成三个,林志英自然排除在外,从而实现张延灿院长帮助美女林志英逃脱归还借款的最终目的。
一个曾经被莆田市中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确认判决没有任何异议的案件在林志英六年攻关努力下,判决出来的结果便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法院的天秤失衡,让我从赢家变为输家,将我迅速推进上访控告的深渊中。

历经9审跨越12年  轮回重始  法院天秤斜向何方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印染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十年内各股东均未组织清算,应认定各股东怠于清算”,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主张印染厂的四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2009年9月30日,莆田市中级法院作出撤销本案原一、二审、再审的民事判决,发回荔城区法院重审的民事裁定。重审期间,荔城区法院追印染厂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判决书林志英说不是印染厂的股东。
我不服这个判决,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法院在没有对我进行传票传唤开庭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判决,改判撤销生效多年的判决,本身就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我的辩论权利。
莆田市中级法院非法启动再审程序,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生效判决发生在2003年10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再审申请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本案再审申请期间应在2005年10月之前,然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无视法律的存在,置申请人郑金清的合法权益与不顾,在事隔五年之后,仍然接受林志英的再审申请,在严重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枉法作出裁定。故,原再审法院对本案非法启动再审,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相关规定,应进行再审。
2012年6月25日,我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7月5日省高院正式立案,8月3日双方到省高院接受询问。2012年11月13日省高院作出(2012)闽民再申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案件正式由省院提审;2012年12月20日终于收到同月6日省高院作出(2012)闽民提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撤消一审二审判决,发回莆田市荔城区法院重审。

一个小小6多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从2002年向莆田市荔城区法院诉求始起,到去年底福建省高院发回要莆田市荔城区法院重审裁定,乃至逼我不得不在2013年元月上网控告,整整历经9审,跨越12个生肖,重回到起点,如今还要等待漫漫的审理。实在无法恭维福建三级法院如此待慢法律、枉法裁判的模式,哪位普通百姓能消受得了如此高规格的“马拉松”枉法审理“待遇”?!
    何况蒸发倒闭的莆田渠桥福利印染厂,多位股东外借贷款本息超过千万元,若一笔笔的借贷纠纷案均如此审理,社会岂能不动荡,民怨怎能不沸腾?!
呼吁全国的法学专家和网友们共同高度关注此案,探究法院执法违法的种种猫腻,让人民法院回归人民性,让天平不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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