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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之中国,国已不国,法已不法,政已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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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 20: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案的受害人或申诉人(吴科峰),06年因上海市虹口区政府直接参与的房屋拆迁投资项目(经法院提供的法定证据),由于虹口区政府执政道德沦丧,行为上媾合开发商,与民夺利、 “迫迁” 受害人,恣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行法规定,公然违背‘自然公正’原则,致使受害人或申诉人法定权利尽失,更遭受了来自公权力的胁迫、欺诈(有充足证据)而达成的无效合同一案。

一审自07年始,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因原审虹口法院受制于虹口区政府,故原告或受害人顾忌到法院该行为出发,在开庭的前几日,以双挂号形式邮寄法律依据二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释义给了庭审法官,其初衷或用意:以防日后诉累和话柄。而一审开庭后,原审法官、书记员即与被告沆瀣一气,曲解法律,故意避讳和超越原告或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变换着卑劣手法剥夺原告或受害人的程序权利和《条例》赋予被拆迁人的实体权利,恶意违反法律的强行法、禁止性规定,简言之:该审不审,该记不记。致使原告或受害人无奈,愤而当庭行使了“要求法官回避”,并“拒绝笔录”上签字,当然可以想象,“要求法官回避”终未获准许。(以上有一审开庭的全程录音为见证)

二审即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的法官,以上海市的地方规章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规避法律,否定或拒绝了国务院法规的强行法适用。以上海政府的地方规章所制定的约定要式合同,移花接木,取代或掏空国务院法规《条例》法定要式合同,所具备的强加强制订约义务形式强制的内在法律精髓。其目的和用意:为非法侵吞受害人或申诉人的法定选择安置权、平等权,助纣为虐,寻求法律上的借口,继而为地方上海虹口区政府大肆掠夺人民私产的行为,鸣锣开道、保驾护航!

再审(未开庭)上海高院糊涂法官的判书,竟罔顾事实和无视《条例》强行法,不细看一下一审庭审笔录的相关记载。诓称受害人或申诉人‘在一审时未能提供相应法律依据,就此驳回受害人或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实际是一审前受害人或申诉人已依据国务院《条例》释义所赋予受害人或申诉人基本权利的原书二本,递交了一审庭审法官,且在一审庭审中极尽了主张。可以这么说:受害人或申诉人当时就日夜担忧法院是否会如此这般……?而事实,果然不出所料!

受害人或申诉人,历经上海地方法院恶意违法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后,受害人或申诉人于09年送达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庭,要求申诉立案,以求中国最高司法当局适法的公正审判。但,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庭却装聋作哑,既不予立案受理也不作裁定,期间受害人或申诉人均每月或相隔三月以走访形式一而再再而三的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庭,寻求最高司法当局立案或救济监督。其结果,四年来的劳心往返京沪,所谓最高司法当局的“公正审判权”荡然无存。却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庭不合理的拖延、无理由的久审不决,令受害人或申诉人至今苦不堪言……!

至于寻求国家的行政救济,尽管《条例》已被2005年的联合国《经社文国际公约》第34次会议,明确认定为抵触《经社文国际公约》,或违背国际公法。但,受害人或申诉人仍本着国务院的法规新《条例》赋予受害人或申诉人仅有或现有的基本权利和存在的规定:上海市的虹口区政府并无权限‘强迁’的资格,区政府却违反法定程序,以行政越权实施非法强迁的法西斯高压恐怖形式胁迫受害人或申诉人。为此,受害人或申诉人自07年始(不少于千次)每年每月,类似虔诚的教徒,逐级由虹口区政府、上海市政府,直至国务院(走访窗口)以及全国人大(走访窗口),以不间断的奔走告访和双挂号、平信等邮寄形式,递送中共最高诸领导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最高行政当局(国务院)和最高司法当局(最高人民法院),其目的寻求行政救济。   
      
期间,却遭受来自上海市虹口区政府的“非法拘禁、限制人生自由、人生攻击、骚扰以及截访、阻访”。为此,受害人或申诉人依法上法院、检察院,提起对‘上海虹口区政府的“非法拘禁、限制人生自由的起诉,要求立案。先后二次以双挂号形式邮寄第二中级法院、检查院,均遭原件退回,也无说明和理由。为此上法院、检察院二部门询问,却均遭一口回绝:‘这是政府的事,我们不管的……’。让受害人或申诉人至今刻骨铭心感受到:在当今中国,基本诉权都不予保障,还能奢求其他?从我的个案中可以见证:在中国行政救济早已穷尽,司法救济如若墙上画饼。愤慨当下中国遵循的是森林法则:乃弱肉强食的动物世界,绝无诚信、规则和公平正义可言!!

借今之机,恳切呼吁和期望国际媒介和国际人权组织关注中国政府以大规模侵犯基本人权的掠夺行为,造成中国所有被拆迁人的人权恶劣景况,关注遭受来自中国政府各级行政当局、中国各级司法机关对我基本人权(公正审判权和救济权)的恶意克减和非法剥夺,以及对我基本自由的不法侵害且长年得不到救济。期盼国际人权组织高专,敦促中国政府最高行政当局,切实履行二个《公约》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对各缔约国(包括中国)规定的义务。

受害人或申诉人:吴科峰,    上海市 虹口区   电话:    13818673866        身份证:310109196010042873

枉法裁判,政府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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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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