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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人大代表惹的祸!实名举报无人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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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2: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王金云  女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95号  邮编:300050
  电话:13011356366  电子邮箱:wjy2007zhyu@163.com
  被举报人:可广欣   女   天津市和平区房管局局长【人大代表】法人。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151号   电话:022—23399569
电子邮箱 :hp@tjfdc.gov.cn 。邮编:300020
事实与理由:
1998年我货币置换和平区河北路295号3楼2居室正常缴纳房费。至今手里持有《天津市公产房屋租赁合同》。2001年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天津市房管局xxx局长(人大代表)玩忽职守、欺诈百姓、变换产权性质,单方撕毁合同。将我货币置换的房屋“带户返还”给吴xx【一房两本】有公仆撑腰,第2产权人拧门撬锁,把我室内财产盗窃一空。【盗窃不予立案,此案公安部于2010年7月13日已受理,另案处理】2008年1月和平区房管局局长可广欣【人大代表】更是利益的熏心,徇私舞弊,明知此房有七年产权纠纷之久。欺上瞒下 又将此房屋超低市值过户给xxx(现区人大代表、经济顾问产权证xx是xxx的爱人)办理上述房屋交易手续。此房屋名正言顺拿到的产权证。房产管理第三章买卖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产权有纠纷的房屋以及违章建筑不准买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397条。可广欣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徇私枉法、中饱私囊、再一次违反政策法律法规,严重犯罪。
  “公权”使此房屋两换其主。到如今我手揣着通过置换合法取得租赁合同,如同废纸。那还能说明市、区房管两级局长,没有任何责任和犯罪?都是合理合法的吗?扭曲人大代表称谓!人大代表为人民吗?【1】2012年6月23日吴的表弟在美国打越洋电话,问我想知道内幕吗?、、、、、、【2】7月27日从香港吴xx寄出邮包】不难看出权、钱交易给社会和我本人带来的恶果。
请求目的:        
《继承法》相关规定:“公有住房通过置换取得市场对价,因此公有住房承租人属于承租人的财产权益,并非单属于一种合同债权”。(此事件参与人证明人:市房管局副局路红、房管处、信访处)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有损党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可广欣再为他人和自己牟取利益的过程中,违背职责、知法犯法,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别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公权”害我至今一贫如洗、无家可归!
强烈要求严惩可广欣。依法调查认证,给我明确答复和结果。依法撤销:xx违法所得和平区河北路295号房屋产权。”归还我的房屋及财产。不许任何人利用手中的权利亵渎法律。还百姓一个公平、公正、公道!
     至今我的案例形成,上级无力监管、同级无人监管、下级无权监管,伸冤无路,状告无门,用时间判我无期徒刑。13年之久没有期盼,没有年限。他们用手段掩盖一时,但我坚信:新一届的中央及天津市领导的工作作风看到“公平、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从不缺席”!   


举报人:王金云
                                           身份证号:120101195310214525
                                                            2013-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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