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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6 22: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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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取消公民代理,导致律师垄断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提案: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诉讼代理人范围中将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删除,如属实的话,法律市场将走向垄断,同时是对公民“缔约自由权”等宪法权利的侵犯,同时为法官向当事人推荐律师,牟取代理费分成等司法腐败埋下伏笔,是“恶法”。
建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诉讼代理人保留“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表述情形,并作出适当修改:诉讼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删除草案中“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增加表述“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同时保留“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表述,最好也删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把诉讼代理人范围限定过窄,造成垄断,增加诉讼成本,人为设置障碍,剥夺当事人“缔约自由”等宪法固有权利,撕裂社会正义,是“恶法”。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把诉讼代理人范围限定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排除在外。
表面上当事人选择诉讼代理人有四种情形,但实际操作起来,只可以选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因在于当事人在有限的近亲属如父母兄弟姊妹几个人范围内,很难找到一个有法律知识的代理人,单位和社区团体也不会为当事人去选拔推荐合适的诉讼代理人,和社区、团体的功能定位不符,社区、团体即使想帮忙也是“名不正言不顺”。所以当事人只能去选择水平和理论都一般化的“讼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当事人选择自己想要的的诉讼代理人这个宪法赋予的“缔约自由权”被无形中剥夺。
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1:当事人选择面过窄,增加诉讼障碍和成本,众多法律实践者被排除出法律市场,是一场法治灾难。
2:排斥竞争,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极易形成法律市场垄断,危及公平正义。
3:建议拆除“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表述。该表述缺乏操作性,同时和社区、社会团体功能、职责不符,导致职责不清、错位,而且极易成为当事人寻找委托代理人的“拦路虎”。
4:建议该条增加情形表述:当事人委托的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或者具有公益之心、为民请愿精神人。
5:绝对保留表述“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是代理权的应有内涵,也是公民委托代理缔约自由权的体现;
6: 人为设置前置程序,侵犯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是基于自己的利益的考虑,就涉讼事务选择适合的诉讼代理人。如果限定其只能在狭小范围内选择代理人,等于剥夺了其和中意的对象“缔约自由”。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合同自由原则的粗暴践踏和干涉。更不应该在选择代理人之前强行设置一个前置条件和程序——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
诉讼代理权包括办理立案手续、调查、出庭辩护、传递法律文书等,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可以亲自和委托他人办理,他人(代理人)的选择权在于当事人,任何人不得强制划定范围和“私相授受”,否则是对宪法赋予公民权的剥夺,也是和《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权(没有限定代理人范围)内涵的违背,作为下位法的《民事诉讼法》不能违背上位法。
民事诉讼俗称“打官司”,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委托自己选中的或者信任的人代为处理,如办理立案手续,完全符合民事委托关系,如人为设置一个前提,如找社会团体或者社区居委会去请求推荐代理人,是极为荒谬的。社区是一个自治性组织,不承担公民诉讼的推荐职责。不知何故在草案中出现了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人,不知其法律依据和授权来自哪里?
同样社会团体如妇联等,和民事诉讼风马牛不相及。单位有行政单位,也有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如果公民因私涉及官司,非要让单位为你介绍推荐代理人,岂不是越权之嫌,和法制社会“公私分明”的理念严重冲突。
7:部分律师和 “法律服务工作者”恰恰是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的“讼棍”。
把“滥用诉讼”单独加到公民(法律专家、学者、法学背景的教授、人士,普通公民)代理人头上以偏概全,与事实不符。
笔者建议该条增加情形表述:当事人委托的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或者具有公益之心、为民请愿精神的人。理由如下:如没有该条表述则把法律界如大学教授、法律专家、学者,大学的法学院的众多学生、老师全部剔除出法律市场,也把有为民请愿精神和公益之心的“人权斗士”排除出法律市场。这才是中国法制进程一场灾难,因为该群体正是推动法制进程的参与者和实践者。
诉讼代理人范围把中国法律界的大学教授、学者、法学院众多学生、研究生、博士生、老师,及大部分有公益之心的“维权斗士”全部排除在外,该群体正是推动法制进程的参与者和实践者。
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排除在外,诉讼代理人范围的范围大为缩小,极易形成法律市场垄断,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谋取巨额代理费创造机会,垄断带来后果就是服务质量的下降和暴利,律师将成为一个垄断的受益者,法律市场同样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否则最后危害的是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
设想如下:普通当事人诉讼,有哪个社区、单位、社会团体能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即使委托也存在种种障碍,如没有报酬谁会为一个普通民事诉讼去耽误自己的时间去提供服务。退一步讲社区居委会也不一定能推荐合适的代理人。在一个法制社会,民事诉讼属于公民个人的“私事”,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私分明”,社区、单位、团体为当事人推荐代理人,职能错位,是和法制原则精神相违背的。因此“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在现实中没有任何可行性,只能成为推诿扯皮的借口。相反无形中增加当事人诉讼时间和精力、财务成本。
同时也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自由选择适合的代理人表达自己的意见,更是对《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的违背,剥夺了当事人的重要民事权利,严重危及法律市场的公众性、开放性、竞争性,危及社会公平正义。
当事人的近亲属中如果没有适合出庭辩论的人,那么当事人只能被逼接受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提出的高昂“代理费”,当事人因选择面狭窄,被迫接受变相勒索和敲诈。因此剥夺当事人自由选择代理人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造成严重危害。
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排除在外,直接把中国法律界如大学教授、法律专家、学者,大学的法学院的众多学生、老师全部排除在外,也把有为民请愿精神和公益之心的“人权斗士”排除出法律市场,让有识之士的正义之声不能再法庭上现声,对司法腐败的揭露将进入死胡同。因为当事人无法自由选择那些“人权斗士“自由代理诉讼维权,所以草案该条把普通公民排除在代理人市场之外是对中国法学界的极大嘲讽。法律界的声音都不能自由表达,是对言论自由的严重侵犯,所以该条规定是十分荒谬的。
据了解草案出台该条规定给予如下考量: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是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然而,实践中,有些非专业人员据此以诉讼代理人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
草案引述观点认为,这样的修改,既满足了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要求,也有利于维护诉讼秩。
笔者认为该观点严重错位失衡,与事实不符,有待商榷: 对法律市场深入了解后发现,有些非专业人员据此以诉讼代理人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正是那些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现在大多律师丧失基本的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法律实施的天然职业道德,一切为了金钱,成为追逐金钱的“讼棍”,不惜伪造证据谋取巨额代理费。李庄律师不惜做伪证,沦为律师滥用诉权的典型代表。律师接案后,大多简单写个诉状,出个庭结束,法律服务质量大打折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多法律素质低下,理论功底有限,法律服务质量也远远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但因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司法局颁发的“护身符”,成为除律师外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的主要群体。
而草案说的有些非专业人员据此以诉讼代理人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好像是普通公民在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其实不然,与事实不符。普通公民因为缺少司法局颁发的“法律工作者证件”这个承揽诉讼案源的“护身符”,无法任意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他们无法成为诉讼代理市场的一支主要“生力军”,相反公民代理的存在时法律市场的一个有益补充,有竞争才能产生“优胜劣汰”的“鲶鱼效应”。法律市场垄断才会导致灾难性的结果——服务质量下降、“天价代理费”撕裂社会公平正义。全世界都在反垄断,而中国的法律市场却反其道而行之,是法治的倒退。草案对公民代理(其中包括专家、学者等)的“棒喝”一定要慎之又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行政主导下的“怪胎”,是滥用诉权和包揽案源的“罪魁祸首”,不应当由任何特权。
而且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多缺乏继续理论功底的学习和深化,法律服务水平质量良莠不齐,而且大部分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诉讼所需。他们才是行政主导下的一个“畸形胎儿”。按道理,他们也同样没有取得律师证,法律素质和其他公民半斤八两,有的还远远低于有法律知识的大学老师、学者,他们却可以包揽案源,是极为荒谬的,也是反垄断法应该革除的。司法局行政主导下的““法律工作者证件”是一个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怪胎”,应该越早革除越能体现社会公平。草案对这个和法治国家、宪法严重背离的“怪胎”,继续维持缺少法律依据。
法律是国家机关、公民都要普遍遵守,也是适用于社会全体人员,到法庭上辩论和辩护,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自己选择的人代为表达,是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之一,任何机关无权剥夺,所以民诉法草案把诉讼代理人普通公民排除在外是没有道理的,也是和宪法相违背的,要知道公民中也有“藏龙卧虎”,如社会上各类专家学者、法律专家他们不一定领取律师证,但他们的法律水平远超过一般律师,你难道能剥夺当事人委托他们为其担任代理人吗!?所以根据当事人和案情的需要,为当事人限制委托代理人的范围与情、理、法都是不符的。
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滥用诉讼,本来就有训诫、拘留等措施,而且主张和证据的采信决定权在法院手里,完全没有必要因噎废食,泼洗澡水把胎儿也一起扔了。退一步讲,滥用诉讼大多是那些长期代理案件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这些“讼棍”常用的“诉讼技巧”,普通公民因为缺少长期“诉讼经历”,还没有滥用诉讼的经验。偏偏把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惯用的手段,强行扣到普通公民头上有点以偏概全,于事实不符。再退一步讲,普通公民因为缺少“法律工作者证件”,连案源都揽不到,何谈滥用诉讼代理权,恰恰相反,滥用诉讼代理权的正是在法律市场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也许,该条草案的出台的始作俑者正是那些别有用心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了排除竞争者,独揽诉讼代理市场,达到彻底排挤竞争者的目的而在推动该条草案的出台,把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排除在外,使法律市场成为垄断市场,垄断带来后果就是服务质量的下降和暴利,最后危害的是当事人,更是对宪法的违背。
法律市场同样需要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才能促进行业不断健康发展进步,并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的选择机会、进而杜绝无良律师的“天价代理费”的变相勒索。如把法律专家、有法律背景的教授学者等一大批群体(公民代理)排除在法律市场之外,当事人选择范围大为缩小,说能受到的服务质量将大为降低,这才是一场“法治灾难“。
国家一直在完善反垄断法,现在作为立法部门,一定要明察秋毫,不能被律师等群体裹挟和遮住了双眼,作出和市场经济法治环境背道而驰的垄断法律市场的“恶法”。
综上建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把民诉法58条修改为:诉讼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 本帖最后由 天理 于 2013-5-6 22:30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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