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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营庄村村长刘新会:村法大于宪法
我是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营庄村2组23号村民,现反映营庄村前任会计刘中西胡作非为,徇私枉法,以非法手段剥夺我孩子村民待遇,断人口粮。现任村长刘新会及书记刘转印不作为。
我和丈夫2009年3月结婚,系初婚,婚后一直在洛阳生活。2011年1月生育第一胎孩子,手续齐全,找到村里上报户口,遭到拒绝,追问原因,不给合理解释.因为孩子父亲是外地户口,为了方便孩子在洛阳上学,孩子只能随我报户口,户口一直报不上,新农合迟迟不能办理,直到2012年3月,在村会计刘中西的威逼下,被迫无奈写下不享受小组待遇的条子(当时他说全村像我这种情况,要想报户口都要写承诺书,可是后来我发现并不是他说的这样),这才将孩子户口报上,而在今年我找现任村长刘新会反映此事其称村法大于宪法,还说这个是历史遗留问题不管,2013年6月到邙山镇政府反映此事,营庄村的包村干部孙副镇长称自己虽然在这个位置上,但是管不了村干部,请问各位领导,我到底属于哪种情况,孩子不能上报户口,也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副村长刘安甲女儿和我情况一样,顺利申报到营庄村,享受一切村民待遇。
而我村村委书记刘转印大儿子、儿媳是市民户口,其大儿子所生二胎孩子户口居然可以出生申报到刘转印户口名下,享受一切村民待遇,村委会计刘中西之子刘广诚第三胎儿子居然能正常落户到营庄2组,享受一切村民待遇。
而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同时期同等条件下,真的是村长一句话就是法吗?村法真的大于宪法吗?
后附原文中提到村干部家及本人情况
村会计刘中西家情况:(三胎报上户口立马就享受村民待遇)
姓名 性别 与户主关系 街路巷 门牌号
刘中西 男 户主 营庄村 2组42号
魏玉琴 女 妻 营庄村 2组42号
刘美哲 女 女 营庄村 2组79号
郭爱玲 女 妻 营庄村 2组79号
刘光诚 男 户主 营庄村 2组79号
刘金哲 女 二女 营庄村 2组79号
刘欣哲 男 子 营庄村 2组79号
村委书记家情况:(大儿子、儿媳非农业户口、二胎孙子居然报到刘转印名下,报上户口立马就享受村民待遇)
姓名 性别 与户主关系 街路巷 门牌号
刘转印 男 户主 营庄村 2组47号
刘书杰 男 孙子 营庄村 2组47号
杜雪琴 女 妻 营庄村 2组47号
副村长刘安家情况:(情况和我一样,人家可以顺利申报户口,享受村民待遇)
姓名 性别 与户主关系 街路巷 门牌号
杨福寿 女 妻 营庄村 5组66号
刘阳辉 女 长女 营庄村 5组66号
刘安家 男 户主 营庄村 5组66号
马若熙 女 外孙女 营庄村 5组66号
刘延辉 男 户主 营庄村 5组66号
李梦娜 女 妻 营庄村 5组66号
本人电话:15539739635,相关领导、记者或者境外媒体工作人员,均可以跟我联系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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