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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致温家宝总理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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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4 12: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温总理:


     我们是福建省福州福清市2001年“6·24纪委爆炸案”嫌犯家属,为要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按期审理此案,恳求总理批示督促,解民悬望。

    略具情状如下: 2001年6月24日福清市纪委大楼发生爆炸,炸死原纪委领导驾驶员吴章雄。7月27日“6·24纪委爆炸案”专案组收审疑犯,主从疑犯共五人。


      同年九月,福建媒体高调宣布本案告破。但因证据不足,该案于2004年11月29日在福州中院开庭,二“主犯”判死缓。此时,疑犯已被“超期羁押”二年多。上诉至省高院,退回重审,自此案件陷入反复严重“超期审理”过程中,总计六年,至今二审未开,所谓的嫌犯已在押六年之久。家属们多方奔走,要求依法审理,被告之“案情特殊”,可以超期(《福建日报内参》附件1)。


案子确有“特殊”如:


一、死者吴章雄家属曾经向警方反映,其领导欲杀之灭口,此节被瞒过了;


二、本专案组组长,原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后因涉黑入狱,此事被讳过了;


三、本案起诉有关主犯的证据链中,本案中爆炸装置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另案一审被无罪释放,此判被略过了(附件二)


;四、一审开庭时,嫌犯脱衣以示累累伤痕,痛哭喊冤,此景被跳过了。


其它种种非正常现象,不一而足。人大有监督,新闻有跟踪,毫无效果。本案辩护律师曾上书中央政法委,未见成效。六年来,五个家庭望眼欲穿。


祸水临门,无论真相如何,五个家庭一直以来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苦痛。但我们没有丧失希望,相信事实、相信法律、相信党和政府。我们四处奔波,通过合法途径,用尽合法手段,案子依然没有任何起色。只能寄望于总理,期望您能在百忙之中听一下最底层的呼声,期望您的答复能让我们从对法律的绝望中看到一点希望的光亮。合法合理途径已然走尽,事出无奈,上书总理。千言万语,又恐多占总理宝贵时间。斗胆冒犯,请总理原谅!

附:1、《福建日报内参》(闽简报字00045号)复印件一份;
2、王小刚无罪释放《判决书》(文件号)


“6·24纪委爆炸案”嫌犯家属上


2008年3月4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身份证号:350127490817121 手 机 号:13799394327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身份证号:350127197103046966 手 机 号:13599951303      0591——85273696
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无罪释放证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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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4 17: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震惊国内外    依法岂能再拖压
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的公开信


尊敬的代表
福建省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即将召开,我们仍怀着期待的心情再发这封公开信。
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蹊跷发生过了六年多,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就长达五年半,早已震惊国内外。但挨至今日,审判机关明知这是一起大冤案,却仍压着不予依法纠正,实为“法律荒诞”。
追本溯源,此案自侦查起,就肆意践踏办案程序,大搞刑讯逼供;随后,又通过国内主要新闻机构和媒体记者,进看守所随意拍照,并随同照片指名道姓地在报纸上大肆渲染案件告破新闻,以假当真,误导舆论。在权力操纵下,市检察机关玩忽职守,对该案肆意刑讯之事实视而不见,一味怂恿,根本不搞审查监督,充当“二传手”把案件推上法庭时就漏洞百出。
事实无可争辩地证明,这起由省公安厅督办、牛纪刚专办的案件,无一不是违法乱纪。在进入司法审判阶段,又恰逢牛调任福州市市公安局长,后又升任市政法委书记从而一直操纵着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一审法院庭审至严重超期羁押的2004年秋季,牛竟授意侦查机关把此案定性为“恐怖事件”,又自证“没有搞刑讯逼供”。在案件支离破碎的情况下,仍不惜耗费国家巨大的司法资源,牛纪刚亲自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合力”,反复对“证据”进行所谓的修补。在问题依旧,全案依然没有一个实证,在没有电雷管提供者的实情下,居然强行宣判爆炸罪名成立。20061月下旬,此案被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牛纪刚继续顽固对抗,变本加厉地控制市公、检、法、司,并指令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多次到看守所继续诱骗所谓炸药提供者谈敏华:“你承认了就没事,我们请求上面关多久,判多久”。而被一老律师指责是“为虎作伥”的检察官陈卫东、吴仰晗,亦步亦趋地在庭审后紧跟到看守所同样以诱骗和恐吓的口气说:“你承认了,我马上请求法院轻判,不然,你喊天喊地也没人理你”,云云。
福州市中院重审此案时,对破绽百出的案件,在发出(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没有得到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于20061010日居然再次对惨遭酷刑者处以死缓的判决。是谁让该院如此大胆地草菅人命,请予审视!
六年多来,我们不屈不挠申告冤情,引起省有关领导的关注。卢展工主任还当面对我们说,他先后三次作了“批示”。20039月和20041月福建省高院奉命两次进行督查、并作出明确的督查意见。此案上诉后,省高院宣称非常重视。据悉,院长和庭长亲自阅卷;时过约一年后,陈旭院长约请的省检察院主要领导也参加了对案件的审议,以不公开审理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这虽然有了进步,但根据程序法,我们也为其回避矛盾,对时已拖压了近五年的大冤案不予公开终审结案而困惑和愤慨。
200512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附件),该裁定书与平常不同的有三位正副庭长共五位法官的署名。裁定书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对严肃的法律文书作出这样表述,说明省高院默认刑讯逼供之事实,只是不愿直白而已。
事实表明2006124日起,有二审法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明确宣告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鉴于此案影响极坏,已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关注。20064月,全国人大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队赴福建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此案就被列入专项检查之中;20074月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华侨委员会副主任林兆枢带队赴闽再督查时,省高院何副院长在向检查组汇报时,对全国人大和最高院发文督查虽言之凿凿,对此案却敷衍塞责,什么问题都未说清,反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予搪塞,至今问题依旧。
众所周知,法院专司审判判案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该案审了六年多,所谓“疑难复杂”,与其说是案件本身,不如说是案件背后罕见的长官意志。至于“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对辩方而言,如此奇冤,被告人及其亲属岂能没有意见?而另一方,冤案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利益,怎不会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和“意见”,给法院的纠错施加压力?对此我们却要再问:法院究竟是干什么的?审案有否底线?!
福建省高院再度二审此案又过了一年零三个月。若说此案没有明确审限,乃是对《刑诉法》的漠视。我们坚信:压案不可能压到永远,压案也不可能压掉冤情真相。这起已列入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督查的案件,这个坎是绕不过去的!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纠,徇私枉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照本案,实在是“集大成”之典型
尊敬的代表:值此省十一届一次会议的召开,我们希望各位代表切实负起应有的监督之责,对这起广受国内外关注,拖压了六年多的案件,敦促福建省高院在作工作报告时,就此案审理和审议结果据实向代表们作出公开的交代;敦促福建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遵照“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有一个公平正义的回答!
此谨呈!



“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8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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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   吴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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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4 17: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亚洲周刊毛峰   王健民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

福州市一起爆炸案审讯绵延三年,警方被指刑求,被告翻供,仍被判死刑。但判案关键的雷管持有人却无罪,也不容许当庭对质,突显中国司法制度未审先判、未判先决的结构性缺陷,违反程序正义及国际规范。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福州市中级法院最近在审理一起三年多前的爆炸案时,被指程序不正义,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被告当庭宣告: “正义的声音是关不掉的。你法官的良知到哪里去了,连说真话的勇气都没有,你还配当法官吗?”五名被告当场翻供,大呼冤枉,指责法官不敢讲真话。庭上控辩双方各说各话。尤为蹊跷的是,判案关键的雷管持有人近日却被法庭另案处理,判为无罪,也不容许当庭对质。连场彼此矛盾的判决,突显中国大陆现行司法制度的结构性问题,亦使爆炸案件显得更加扑朔迷离和引人注目。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外戒备森严,法庭内后两排坐满的不是旁听者而是防暴员警,有关福清“六二四纪委爆炸案”的一审判决比预定时间拖延了近一个小时才开庭。福州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五名嫌犯有罪,主嫌陈科云和吴昌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三年。

       较早前,新华社福州分社记者许一鸣据陈科云受刑求写了内参《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送给了福建省有关领导,但无一人予以关注和理睬。

    官方公布的案情显示,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天上午八时许,福州市辖下的福清市纪委信访室门口发生了一起伪装成邮包的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装置”,当场被炸身亡。该案成为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大案,福清市公安局成立以局长林孜(后因涉黑社会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首的专案组,不久就根据举报将涉案主犯确定为受到纪委处分而“心中有气”的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同年七月底,警方秘捕陈科云公司司机吴昌龙,九月十三日拘捕了陈科云,随后又分别拘捕了吴昌龙原姐夫杜捷生和谈敏华以及陈科云妻子谢清(其兄谢建忠也被牵连,遭到拘捕和刑求)等人后,遂向海内外宣布该案侦破。

    “破案”容易,审案难。经过三年多的“调查取证”和数次反覆之后,福州中院终于在有关负责人催办下判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向侦查机关故意作虚假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情节严重。”

      判决却确认:“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犯罪的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综观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一位旁听宣判的福州司法官员对亚洲周刊说,宣判时,被告陈科云大喊冤枉,认为“这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要求伤情鉴定,却被法官下令法警关闭面前的话筒。

      宣判被告人吴昌龙的定罪依据时,吴同样发出了“冤枉啊冤枉”的呼喊:“我所有的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的呀,公安把我吊起来,五马分尸地折磨我,我一边耳朵现在还在流脓,也听不见声音。我强烈要求法医鉴定我身上的伤痕。”结果吴被法警架出了法庭。被告吴昌龙的辩护律师马义良为示抗议,也提前退庭。

律师马义良对亚洲周刊说:“这是严重违背司法公正、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不当判决。”他说,对于这样一件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爆炸和致人死亡案,《刑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罚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这次判决对涉案主犯课以死刑的量“罪”依据竟然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谢清的辩护人、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洪楠也认为,本案八名辩护律师依法进行的调查结果均显示,此案至今存在着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的司法要件,也可以说完全是一个违反法律程序、践踏中国法制尊严、滥捉无辜,又试图用权力将错就错造成的罕见冤案。他指出:这突出表现在司法当局指控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的基本事实链完全“断裂”或称“根本不存在”。

       因为本案涉及用电雷管制造炸弹施爆,在三年前首次开庭时就因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王小刚在逃,无法形成严密确凿无疑的证据链。后来王小刚被抓捕归案,律师提出再审时王小刚必须并案审理,并到庭质证是否向被告人提供了关键的电雷管以及是什么型号的电雷管?王又是从哪里获取的以及与爆炸现场的雷管是否一致。但公诉方和法庭调查仍拒绝王小刚到庭和提出任何有关证言证词证据。

       就在福州中院对陈科云、吴昌龙作出有罪判决后的第九天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福州中院悄悄地在福州看守所对被指控提供电雷管的关键被告王小刚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判决书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对此林洪楠律师指出:“同一个案子,提供爆炸电雷管的被告被无罪释放,事实上已揭示了对同案被告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却作出有罪判决是多么的荒谬。因为本案没有王小刚提供的电雷管,又怎么能制成触发式炸弹?没有炸弹又谈何实施了爆炸犯罪?这等于是无源之水。”

    林洪楠说:“现在,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已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省高院仍不能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蒙冤近四年的陈科云、吴昌龙等所谓的罪犯作出公正和正义的判决,那不仅是福建司法的悲哀,也会让中国法制蒙羞。”

      但对于辩方的这些说法,公诉方却不以为然,并以“充分的证据”证实陈科云和吴昌龙就是这起爆炸案的作案人。有些官员甚至承认,尽管办案程序可能有些“瑕疵”,但根据中国大陆“实体正义”的习惯做法,“他们犯案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惩罚,不管有关证据是怎么得到的”。福州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也告诉亚洲周刊,该案的证据、口供、现场遗留证物经过审查,可以互相吻合。

      据当局介绍,警方在现场搜集的证物,“就达十三麻袋”,更由于该案是专门针对纪委的恶性案件,“全国影响很大”,因此整个侦查过程显得异常复杂,有关的鉴定请了全国最权威的专家,比如爆炸现场提取的信件残片笔迹鉴定,就请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陈明春教授。经过比对之后,认为与吴昌龙的笔迹一致。有关专家还包括沈阳市公安局的高级工程师、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常庆禄等,显示了当局对案件的“负责和重视”。

      福建有关官员还告诉亚洲周刊,比如该案主嫌吴昌龙,前前后后就作了十九份有罪招供,非常具体地介绍了作案前前后后的过程,包括获取炸药、雷管以及制作的过程。为证明被告有罪,控方共提出了三十五项证物和证据,另加主被告陈科云和吴昌龙共十五项口供证词作为支持。

      而被认为最具“王牌”证据效应的,是警方对吴的一盘长达五十分钟审问录影带,其中包括吴当场画出有关爆炸物的线路装置图、带领警方人员察看试爆现场、详细告诉警方将爆炸物送到纪委传达室现场的过程和心态,以及在审问过程中与警方人员有说有笑,说到最后还“哽咽”、“哭泣”的经过。

    检方表示,经过对吴昌龙供述中所画爆炸装置结构图进行分析,认为根据该图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爆炸装置,“吴供述的制作爆炸装置使用的物品种类与爆炸现场提取的爆炸装置残留物相符”,比如从爆炸现场提取的“不规则块状纤维絮片”,经技术鉴定报告证实与吴昌龙家提取的“中国邮政储蓄”手提袋为同一种纤维。而从爆炸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经过痕迹学检验报告证明,与吴昌龙驾驶的日产马自达六二六型轿车前轮球龙头的内卡簧属同类物。

      对上述证据和吴昌龙在录影带里的供述,法庭予以接纳,认为吴的供述,“不仅与现场提取的多件物证相互印证”,“而且供述中一些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的细节也与事实相符”。

      但“至为关键的是,吴昌龙所供述的制作并安放爆炸装置的过程、使用的爆炸材料及有关辅助材料的特征等特定、具体情况,除非行为人亲力亲为,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的”。法院还认定,爆炸物提供者杜捷生和谈敏华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也与吴昌龙的供述相印证。

      对此,辩方律师认为录影带供述是吴昌龙被刑讯逼供和诱供的结果,是吴按照警方的要求、经过反覆修正表演出来的。事实上,吴昌龙和陈科云等人后来都翻了供, “控诉”了他们被警方严刑拷打的经过。控方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公安有刑讯逼供”,而陈科云手腕上的手铐伤疤,是因为陈有自杀倾向,“所以必须要把他铐起来”。

血写日记留下证据

但原任福清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在永泰看守所亲笔写的《血泪的控诉》,以他自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至十一月七日的经历,证明曾被警方以非法监视居住名义,但本质上违法将其拘押于福清“怡静园”。刑警大队和戒毒所等处对他进行严刑逼供,先后捆绑、吊打、拷问长达十一个昼夜,造成其双手腕致残,双腿、腰、胸部和头部多处严重受伤。

        陈科云亲笔写道:九月十三日至二十一日,在被黑布遮挡得严严实实的房间内,将他用手铐、脚镣紧紧铐信,下跪、拳打脚踢,昼夜不停在轮番审讯。刑警人员边打边威胁说:“我们要用长时间关押你,把你折磨得生不能生,死不能死,到时候叫你说什么就说什么”。
         当年的九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七日,除拳打脚踢外,他还被木棍、铁棍、鞭子抽打,后又被用绳子捆绑双手腕,吊在铁窗上进行吊打,接着又将其双手背在背后,手背向上,头脚朝地,施以“金鸡扒翅刑”,一班八个小时,每班吊他两次,三班轮流。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几位刑警发现一直喊叫冤枉的他突然无声,怕有生命危险,才急忙把整整吊挂了一整夜的他放下来,送到刑警办公室以防万一。

      陈科云说:“当时我一双手肿得像面包一样,人一点都惝不能动,两只手腕全烂了,骨头露出来,满手是鲜血”。由于伤势太重,从九月二十七日至十月二十七日,陈科云被停止用刑(养伤),但此后五天,陈科云再度受到残酷的刑讯逼供,先是被用“水刑”(用冷水冲脑袋)二昼夜,“我倒在地上,他们又强拉我起来,叫我跪在地上,由于不停地冲冷水,我已严重感冒发烧”,但他们还认为此刑偏轻,又变换另一种重刑“老虎凳”,他们“硬把我按在椅子上,用木棍将双腿夹住,将椅子抬放在高处,脚向上,头朝下,双腿顿时被夹的剧烈疼痛像刀绞一样”。刑警说,他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我拚命哭叫着,我确实与案件毫无关系。但随即遭到更重的“头脚倒挂刑”,并被用刑了三昼夜。陈科云说,他正是在这种被折磨得半死不活、求生不能、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被刑警人员逼迫按警方意图交代了“罪行”。

陈科云的律师杨智敏说,当他在侦查阶段首次会见被告人陈科云时,看到陈伤情确实相当严重。在被刑讯逼供三个多月后,他和另一名律师林洪楠约见被告陈科云时,陈累累伤痕仍清晰可见,特别是其双手腕和脚部等处斜向走势的伤痕,明显表明系戴手铐、脚镣被长期吊打所致。
  
       杨和林两位律师因此于零二年二月一日向福清市人民检查院提送《提请司法伤情签定、建议羁押省所申请书》,但遭到了漠视与拒绝。

      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义良认为,福清爆炸案从侦查开始到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都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可以说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违反程序正义的案例,“这就好比加减乘除运算程式规定先乘除后加减,违反了程序规定,其运算结果会是正确的吗?”

      作为吴昌龙的辩护律师,马义良说,爆炸案发生后,公安侦查就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陷入了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侦破怪圈。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不经传唤、传讯等法律程序就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吴昌龙进行“密捕”,羁押于当地“怡静园”,手铐脚镣加身,直至超过一百天后才被告知刑事拘留,非法羁押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程序违法,竟被掩盖变成了“监视居住”,同样随后对涉嫌的陈科云也以“监视居住”代替拘押。这是典型的只要破案,就可以不择手段无程序办案。

      显然,警方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事实,是当局无法否认的。既然刑求,嫌疑人的翻供也是必然的。福州有关检察官告诉亚洲周刊,陈科云、吴昌龙和杜捷生三人,是在检方审查起诉时开始翻供的,“但谈敏华还是承认的,只是在开庭时才开始翻供”。据了解,福州市检察院是在二零零二年七月对这起案件提起公诉,他们表示是“严格按侦查人员的主体身份、程序,严格按照诉讼法进行”。但消息人士称,实际上从一开始,福州市检察院就认为围绕此案侦查中的问题疑点太多,难以立案,两次将材料退回公安,要求补充侦查。

    有关检察官承认,由于案情复杂,检察机构曾按照程序申请延期审理,“公安也申请延期,各方都在规定的时效把时间用完”,使得此案一拖再拖,拖了三年多,被辩方指责是超期拘押。但事实上,当时的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宋立诚(现因涉保护黑势力受贿被逮捕),曾以手中的权力干涉案件的处理,要求必须起诉并要宣判有罪。

       如此“未审先判”,市检察院也不敢抗命,但因缺乏直接证据,不得不将材料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但证据依然支离破碎。检察院内部的《报送案件意见书》因此提出了此案犯罪嫌疑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密谋不能相互吻合、印证等五大事实不清问题。在法院按命令受理中,福州中院内部的《阅卷情况报告》,在该案主要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问题中,对“陈科云与吴昌龙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爆炸装置的制造问题”、“把爆炸装置送进纪委大楼的问题”以及其他证据方面存在的七大问题提出质疑,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爆炸犯罪事实的难度甚大。

       二零零四年一月五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为此案专门组织了宁德市、南平市、三明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十天,一月十五日在省高院负责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刘炎主持下听取对案件的看法。结果一人认为证据基本不足,其他二人认为证据根本不能成立。但福州中级法院却有自己的判断,五名被告都被宣判有罪。该院院长范仁善之前在传达“上级指示精神”时,就透露了玄机,表示“领导已下定决心,一定要把这个案子拿下来”。福州市负责人也根据“办成铁案”的精神,再次调动公检法对已审结的案子,重新“组织力量”进行取证认证,并要求“根据基本事实,基本证据”进行判决。一位参与审判的司法官员告诉亚洲周刊,此次中院判决中特意引用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说法,其实暗示这是无奈的“权力判决”,也为历史存档。

      这位官员同时感慨地说,围绕这次爆炸案实际上引发了一场“权与法”的交锋,暴露了福建某些地方司法系统的黑幕,暴露了刑讯逼供的惨酷内情,也暴露了老百姓对司法已经逐渐失去信心,因为一切只能按定下的框框去查去办。近年来,司法腐败越来越严重,福州市先后二任的政法委书记、几任公安局长乃至公检法一百多名厅处级干部接二连三地成为黑社会黑势力的保护伞而贪渎腐败出事,从上到下有法不依,黑白不分,老百姓怎么会有一个清明公正的政治与司法环境?
20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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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4 17: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起很异常的案件。侦查就背离正常的轨道。后迭经周执,仍有人要以权压法维持。挨至这次庭审,有“未审先定”之怪。行五十而知一百,彼我都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天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吴昌龙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任其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们依法做了各种该做的工作。现在,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在全面了解掌握本案始末的基础上,我们更认为被告人吴昌龙被指控为福清2001年“6·24”爆炸案犯罪,蒙冤甚深。现循实据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确定侦查目标,就偏离“准”字。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就有领导决定将吴昌龙作为“突破口”,践踏程序,违宪违规,刑讯逼供,以权压法。案至审查起诉阶段,两级检察机关相互推诿,仍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庇护警方,在程序和实体上继续搞暗箱操作
         2001年7月27日晚,公安机关在未获任何可证被告人吴昌龙涉嫌爆炸案犯罪,仅因吴系福清中福公司的司机,怀疑他与经理陈科云搞爆炸案有染。凭主观臆断,在此前未有传唤、传讯等法律程序下,便出动小车、摩托车,由五名警员,全武装地对吴昌龙实施“密捕”,羁押进怡静园,手铐脚镣加身,当即讯问,通宵达旦。7 月28日,对吴昌龙进行所谓监视居住。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受法律保护。然警方公然视国家根本大法为儿戏;进而变本加利,实施了系列违法行为。
        1、被告人吴昌龙在福清市市区的融城清展花园601室有固定住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的,只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即可;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然而,侦查机关对此明知故犯。
        2、党和国家反复告诫,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起进行活动。根据《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然而,侦查机关以领导批准为托词。请问这个领导是谁?为何能如此胆大妄为。在刚在的法庭上,公诉机关对此讳莫如深;审判长也装作未听见发问。诚然,将被告人吴昌龙监视居住在怡静园、戒毒所、刑警大队,使吴独身一人全天侯控制在侦查机关,纯为刑讯逼供制造方便和条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吴昌龙的刑讯逼供,客观存在。  
        3、不仅如此,侦查机关采取以上违法措施后竟保密,而且一再拒绝、拖延被告人吴昌龙之亲属聘请律师依法会见,一再阻扰,为之提供法律帮助。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但是,在吴昌龙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求生不能、求死无门的悲惨境遇下,我们于10月17日(已整过80天)持完整手续找警方要求会见时,却断然拒绝。对此,我们当场提出了反对意见,请问哪又是为什么?
       (2)事实是:侦查机关在对吴昌龙采取“监视居住”超过100天的11月7日,我们才被告知吴昌龙已刑拘,可以会见。
        作为被告人吴昌龙在侦查阶段的律师,我们于翌(8)日就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他们答应后,仍设词拖延至2001年月11月14日。该天,在罗源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吴昌龙时,吴昌龙当着在场干警的面,向我们出示身上损伤,控诉遭刑讯逼供。干警吴承奋十分紧张,粗暴地制止会见。为此,我们于2001年11月20日依法向侦查机关呈交《法律意见书》;会见实况,我们还有当场录音可以为证。
        (3)事实还在于,上述会见夭折至2001年12月8日,我们得知被告人吴昌龙转至福清看守所刑拘。出于律师职责,我们持手续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制科签字具印同意,拿会见通知单进看守所。看守所负责人称“这是重案,上面交代,会见要特别请示”。说来说去,就是不让见。其后,我们一再请求会见,拖至同月中旬末,专案组负责人公开答复“不能再会见”。
        4、案至审查起诉阶段的2002年1月下旬,我们找福清市检。起诉科负责本案的检察员同意我们去会见吴昌龙。我们进看守所去见吴时,不但目睹了其手上、脚上的累累伤痕,而且见到他胸口被办案人员用足踢伤的黑影;耳朵遭重创,其中右耳还流出恶臭的黄水。被告人吴昌龙向我们控诉了他“监居”先后羁押在怡静园、戒毒所、公安局刑警队一办公室迭遭折磨,惨无人道的事实,并诉由于他冤枉不招供,在怡静园至8月下旬,就有至少5份申辩无罪的笔录。  
         到了同年9月,如上述的刑讯逼供升级,吴昌龙孤立无援,曾写了给父母、姐姐的遗书自杀(未成)。警方加强了对吴昌龙的看管,但仍骗他说,只要交待爆炸案是陈科云干的,他不但没事,还可以立功。
       在软硬兼施,指、逼、诱、骗的过程中,被告人吴昌龙天天脚镣手铐。九月中旬,警方还对吴进行了测谎。
        我们在该次会见后,向福清市检转告以上实情,要求负起依法监督之责。其检察官表示上命难违,声称还有福州市检要审查《起诉意见书》,他们只能当“二传手”,云云。
        5、2002年春节过后,本案审查起诉到了福州市检。我们为对本案负责计,先后在2月末、5月底,二次向福州呈送第三、四份《法律意见书》,在第三份《法律意见书》中,附了要求对吴昌龙之伤情进行鉴定;对现场残留字迹(因为作为证据使用,侦查和审查机关未与吴昌龙见面;吴对我们反复说从未用铅笔写过这类字),认为有诈,附了由几位律师联名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陈明春教授发的质疑的函,等等。
        福州市检对我们的《法律意见书》和附呈件均未置可否。期间,我们只知道退回福清补充侦查。在其二次“退补”时,我们为寻找正当解决此疑团滚滚案之谜,又禀笔直书,于6月上旬送呈了第五份《法律意见书》(第四份的补充)。送上的两份中,有一份专交陈聪检察长阅示。
      以上白纸黑字,我们对被告人吴昌龙等被非法拘禁、惨遭刑讯逼供之悲苦,进行了十分负责任的陈述。
      当时,市检相关人员曾表示此案难起诉,但又说不起诉,纪委马上会找他们的麻烦。此言之凿凿,果然应验。
         二、庭审充分证明被告人吴昌龙自被侦查之始就属冤枉,遭刑讯逼供过百天。法律明确规定被侦查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采取措施时无确证,其后仍不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刑讯逼供中取得的供述,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次庭审,公诉人面对被告人个个喊冤,置若罔闻,而对侦查机关种种违法违纪之丑陋行为,矢口否认,乃欲盖弥彰
         1、最高检〔2001〕2号文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本着为事实负责、为法律负责的宗旨,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注意办案过程的合法,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把关。这次庭审,公诉人之作为,完全与此相悖。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只是连篇累牍地宣读吴昌龙等人的供词,明明自相矛盾,还装的一本正经。对于吴昌龙等人许多无罪供述,公诉人一律扣压封杀。如此露骨之行径,审判长也不让辩护人发问,表示要到辩论时才能讲。
       2、2号文还规定:“特别是要注意充分听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决不放过任何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以确保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奇怪的是,庭审会上根本不按此进行。这次庭审,无一事实经过质证,审判长能当场拍板认定。
       3、庭审第一天下午,法庭放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吴昌龙供述录相,娓娓动听,企图以此作为吴昌龙认罪、忏悔的证据。诚然,这是经过公诉机关和侦察机关密切配合、反复演练的闹剧。问题很明显,那是侦查机关出于需要专门布置制作的“精彩”片断,并非讯问全过程。当然,该录相不应是视听资料、而仍是被告人吴昌龙供述。只不过与其他笔录的载体不同而已。在案卷中,侦察机关对吴昌龙先后制作有26份笔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同样无法以吴昌龙的供述录相加以否认。
        暂且不论公诉机关播放的录相是否被剪接,被告人吴昌龙脚戴脚镣出现在画面上。这难道不正是刑讯逼供的佐证吗?侦察机关违法对被告人吴昌龙监视居住,并对吴实施刑讯逼供而获得的被告人吴昌龙的有罪供述(包括找试爆炸现场等录相记载)因其凭吴之供述、且收集方法违法,依法当然不能采信。
         4、庭审中,面对每一个被告人都控诉遭刑讯逼供,公诉人仍连凭良心说真话的勇气都没有,口口声声说刑讯逼供缺乏证据,并以倪政平等四名干警出庭为证。
        这叫作此地无银三百两。出庭者仅是参与审讯被告人吴昌龙笔录上有记录名字十五个干警中的三名,让倪政平等人出庭作证,与此推论全部参与办案干警未刑讯逼供的结论属以偏概全。况且,倪政平作为被告人吴昌龙等人直接指控的刑讯逼供的实施者,与是否刑讯逼供的后果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审判长怕辩方律师发问,干警洋相越出越大,赶紧叫倪政平等人一个个下去。众目睽睽,实在荒唐。
         5、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一百四十条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在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明确指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这些规定。
         对照以上本案被告人吴昌龙的所有供述,都是在其遭非法羁押,没有人身权利与自由,且由侦查机关拒绝律师依法介入,失去司法救助之中产生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绝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何余地。
         三、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细阅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对本案指控的事实基本是各被告人的口供,其时间、经过、手段等指控均明显存在模糊不清,不能相互印证,根本未达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1、该起诉书指控的本案犯罪动机的产生,理由不能自圆其说,经不起推敲。
         被告人陈科云自2000年12月开始受纪委查处是事实。但在2001年6月4日纪委对他正式处理决定之前,一切尚在不确定中;此前陈科云仍在努力阻止该处理决定的作出。也就是说在6月4日之前,被告人陈科云对纪委的处理决定尚在观望,岂会产生怨恨、商议报复!这种党内处分,既未影响陈之工作职务,又未影响其工资等利益。从事实看,被告人陈科云6月中旬到北京执行公务时,还在向中纪委等申诉。
        被告人吴昌龙(不是党员)与陈奋真仅有一次一般冲突,与纪委更无任何矛盾,以此推论其犯罪动机更属牵强附会。况且,公诉机关指控明显存在犯罪预谋在前(即供述5月10日),而产生动机的原因滞后,显与法律常识都不符。
      2、指控“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密谋实施爆炸”,事实同样根本不清。
       起诉书指控的证据,不外是被告人陈科云和吴昌龙的供述。但是,被告人陈科云和吴昌龙在密谋时间、地点、具体经过的供述方面都无法相互印证,仅靠吴昌龙一人而缺乏证据印证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事实认定。  
       3、炸药来源同样只靠相互无法印证的被告人供述来认定,证据当然不足。其中,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就获取炸药商议的供述,明显矛盾。陈科云只供述在办公室,吴昌龙供称在陈科云家一层餐厅,地点、时间不对头,供述内容大相径庭。
       公诉机关认定为被告人吴昌龙通过杜捷生、谈敏华处获得二筒炸药、二枚火雷管、二条导火索,从王小刚处获得二枚电雷管。纵观被告人供述,谈敏华从未供述有机会接触火雷管、导火索,更不要说向杜捷生提供。同样,杜捷生也从未供述有向吴昌龙提供导火索。倘以此为证,则火雷管 、导火索、半筒剩余炸药未见任何足迹,而侦查机关对此不要说获得,连个去处也未查问;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吴昌龙一人无印证的供述若予认定,明显违法。本律师经调查了解,自吴昌龙之姐与杜捷生离婚(2001年4月12日)后,杜迁怒于吴昌龙,吴连电话从未向杜捷生打过一个。
       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多次供述2001年5月14日被告人吴昌龙驾驶其单位74033小车到杜捷生家取炸药(见卷宗P496-501,P614-617),吴昌龙供述取得炸药后又用74033小车将炸药送到陈科云家。但客观事实是5月9日该车已进华日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修理,自6月27日才出来。对此,有本辩护人提供的结算单为证。
        被告人吴昌龙供述陈科云6月17日或18日提出要电雷管,而杜捷生却供述在吴昌龙祖父出葬时(5月24日)将电雷管交给吴昌龙。  
        又被告人谈敏华与杜捷生对炸药提供的供述也明显矛盾,根本无法印证。这,不能归于一般情节不符,而应从是否存在该事实的角度来考究,因具体细节矛盾不排除,也无法去伪存真。该矛盾从另一方面却印证了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遭刑讯逼供而乱编,系无中生有。
       4、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具备爆炸专业知识。就吴昌龙来说,他对炸药是什么样都不知,也无证据证明他接触过炸药。
       被告人吴昌龙未受过任何爆炸专业培训已是不争的事实。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陈科云在铁道兵服过役,但是仅此举证远远不够,这只能说明陈科云有可能懂点爆炸知识,仅此而以。
        被告人吴昌龙的所谓爆炸装置图乍看似符合原理,这是在侦查机关人员一再指点下才画出的,深究起来明显不现实。如圆环缺口仅1cm,直径2.4cm,在装置好炸药无法避免合上盒盖时钩与圆环接触,因为差之一厘,就会丧命。然据供述,被告人两次均能顺利将盒盖盖上,堪称神奇。在无物固定的情况下爆炸装置放置摩托车车厢内,从陈科云家送到纪委,让钩在直径2.4cm的圈内不移动 ,只有神仙才能做到。
        5、福建省公安厅第1号、第197号《痕迹学检验报告》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性。首先,侦查机关未发现被告人吴昌龙保存的废旧前轮球龙头中缺少卡环,“检验发现:二者均为金属所制,强度、韧性接近,形状基本相同 ”。这是轿车前轮球龙头内的卡簧所共有的属性,同类物的检验结果无法证明案件任何事实。
        再说,被告人吴昌龙供述将一圆环锯一缺口,使用八粒电池制作爆炸装置,而现场遗留电池帽仅有一个。卡环本身已具缺口,无需锯开,因此该矛盾未能合理排除之前,认定吴制作爆炸装置,同样不能成立。
       6、指控6月23日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将爆炸装置放在纪委,事实不清。
       6月23日具体时间,公诉机关未予明晰。对此事实认定,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吴昌龙一人供述。但,吴的供述有:其一人送去;同陈科云一同前往,由陈科云送进纪委;两人一同去,由吴送进纪委三种说法。公诉机关何能认定,不得而知!
       7、福州市公安局笔迹鉴定的准确性值得深究。
       首先,被告人吴昌龙始终未供述有用铅笔抄过材料。其次,被告人怎会愚蠢到公然自我暴露。福州市公安局仅据十余个字的送检残缺纸片、和吴昌龙平时书写的笔迹“样本”材料及案后试验材料去搞鉴定。该鉴定书内容令人费解,如对差异点,认为“由于伪造和受书写条件所致”。这类理由不知鉴定人凭何作出,是否伪造、书写条件如何,鉴定人何以知晓?残缺纸片的字是与平时书写的笔迹差异呢,还是与案后试验笔迹差异?因为案后侦察机关有意识要求被告人吴昌龙临摹现场出现字样,出现某种相似,倒是正常。现在指纹鉴定的误差以达20%,美国已认定不具科学性,何况笔迹鉴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鉴定人的经验、判断,其准确性大大小于DNA的科学性,同一字迹,鉴定结论完全相反的鉴定时有发生。另从案发现场图对信封、信纸散落点的异常事实看,更是蹊跷。在庭审中公诉人宣读手中的材料,对那位陈教授大肆推崇,犹象广告推销员那样,实在让人发笑。
       综上,公诉机关在案件时间、地点、经过、动机、手段方面均未能做到明晰、准确,所举证据件件顾此失彼,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当不是公诉人所谓的一般情节有问题所能掩饰。
       四、本案虽然闭庭,留下深思多多;法律双韧之剑,谁能一手遮天
       1、这起爆炸案政治性强。本来讲政治得将严格执法、文明办案落到实处。然而本案侦察、公诉机关人士却反其道而行之,症结在哪里?
        2、如此“告破”这起令人啼笑皆非的爆炸案,发生在福清市,说怪又不怪。问题是均能过检察审查关、开绿灯将它推上法庭,那就不单是福清市有关领导等的问题了。                                                                                                               
       3、福州市检审查本案,足足经过半年。期间,诸多情况,有的公诉人本心知肚明。这次与之直面法庭,令本律师等人不胜感慨。
       4、即使苏秦再世,也难遮盖本案由审查至推向市法院中并不光彩的作为。比如,将被告人吴昌龙违规“监居”期间,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再经过反复演练的与福清市公安局吴副局长的谈话资料等录音、录相、在庄严的法庭上播放,其“精彩”的宣传效果是会有,也可让有些领导看后动情,殊不知,领导们有的一旦醒悟,又将如何?!又如,即使一拖再拖,到了庭审这个月4日,福清市公安局还有干警闯进福州市看守所,要被告人吴昌龙供认现场残留的纸片,供认现场提取的那个环。不是7月下旬市检向贵院匆匆送交起诉书时,就载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了吗?!公诉人在庭审中一再表白程序没有问题,只此,算不算问题?再如,······
      5、姗姗来迟的这次庭审,法院的举措令人费解。如组织党政部门的干群旁听,阵势强大,而在被告人方,每人只限发两张旁听证。这样,北京新闻界来人进不去,得从少得可怜的十张旁听证中再挤出两张;本省如福建日报社颇有声名的记者和新华分社记者,即使遵命开了介绍信,法院仍只给旁听证阻止采访。然而,庭审末完,某个什么快报就发了通栏专题的新闻。这不是“未审先定”,又是什么?!疑义相与析,请贵法院领导公开说法。
       6、这次庭审,是在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高潮中进行的。中央反复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执政,一再要求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率先垂范,不知法院领导对此如何思量!?
       扼述以上,实因此案庭审多有异常。连与本案根本无关的谢清女士经庭审仍不能当庭释放,本律师对吴昌龙冤深之说,犹能怎样!
     辩护词本当有规程可依的。然以本案论,我们不得不破格,错误处愿受传问。谢谢!
                                                                                                                                          
                                                                                                                                                                福建天钧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义良     陈晖   
                                                        2002年11月29日修订于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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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4 17: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杜捷生伤情的紧急报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杜捷生非法买卖爆炸物品一案,杜捷生被羁押已四年之久,二审也已九个多月。据杜捷生称其臀部伤口系被福清市公安机关承办人员用镶有生锈铁钉的木板殴打臀部所致,目前伤口发生病变、化脓,不断有脓液流出,若不及时手术有可能危及生命。
        鉴于杜捷生的不断恶化的伤情,辩护律师及被告家属多次向闽清县看守所反映,要求人道对待被告人,给被告人以最基本的治疗。闽清县看守所以缺乏医疗基金为由,不同意将杜捷生送医手术,此不作为可能因杜捷生未能及时得到救治而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作为杜捷生的辩护律师,值此危急时刻,特至函贵院如下:
        一、二审已历时九个多月,已超过审限,请贵院尽快审结,以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由贵院协调各方,立即将杜捷生送医手术,以免因刑讯致伤超期羁押,而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发生。
        三、杜捷生称臀部溃烂是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且杜捷生父母双亡,妻已离婚,唯一的姐姐也无工作,杜捷生根本无力承担手术费用,该费用只能由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或负责羁押的机关支付。
综上报告,请贵院尽速能解决为盼!
此致!

                                                         辩护律师:黄民康
                                                        200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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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4 17: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 律 意 见 书
[2006]闽法炜意第007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律师依法作为陈科云的再审、初审的辩护人,经参与福清2001年“6·24”纪委爆炸案审理的全过程,并调查有关涉案人员、查阅相关案卷,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又枉又纵,有损党魂(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和国格(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保障人权)的局面,再也不应该继续下去。
2001年“6·24”纪委爆炸案告破进入司法程序四年多,福建省高院(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明确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裁定行文落款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实际是2006年1月24日在看守所向各被告人宣判。
该案在检察机关用完“补充侦查”程序,却越补越漏。2002年7月福州市中院收案,拖延至同年11月28日第一次开庭。超期羁押至2004年11月29日第二次开庭。两次开庭,八位律师一致做无罪辩护。同年11月30日制作判决书,12月1日草率宣判: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谢清犯伪证罪判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喊冤叫屈,在场群众说:“这里无法制、无人权、草菅人命”。同年12月10日,本案控方指控为提供电雷管的同案犯王小刚无罪释放([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至此本案证据链、事实链彻底断裂。
各辩护人主要意见是:侦察机关办案中非法取证,严重违反诉讼程序,酷刑下逼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陈科云、吴昌龙不存在实施爆炸犯罪动机,没有制作拉动式触发式爆炸装置的技能和条件。所谓“除非行为人亲历亲为,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的吴昌龙供述(酷刑下逼供诱供的成果)系孤证。各被告人供述自相矛盾、相互矛盾,其供述与现场勘察矛盾、问题多多。该案实属违反法律程序、滥抓无辜、以权压法、将错就错、靠逼供信制作的一起罕见的冤案。早一天放人,早一天主动,国家少一天刑事赔偿。
二、贵院受理该案重审案件,也以近三个月。该案实际上对现有涉案人员不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了,福建省高院实际上都已查实,福清2001年“6·24”纪委爆炸案与现在所谓的涉案人员无关,进一步的工作是拓宽侦察视野、缉拿真凶、真正破获该案、告慰亡灵、平反无辜者。
三、该案若还要按部就班、拖泥带水地长期审查核实下去,而无法遵照“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办事,也应根据“两院”、“一部”有关杜绝超期羁押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发回重审可能判处无罪的案件之规定精神,对陈科云等在押人员变换强制措施,准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以上意见,供贵院研究参考。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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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给福州市律师协会的《凼》和2006年5月19日给本所的《凼》。
        贵院在《凼》中引用的司法解释和《规范》的规定,在理解上欠妥,应理解为“同时”,值得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4年5月1日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2)之规定,中华律师协会2004年3月24日发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律发字第24号文)第十一条(2)之规定,都强调了是“同时”。上述有违法违规的禁止性行为的行文如下:“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本所指派林洪楠律师是在不同诉讼阶段为两个被告人陈科云、谢清进行辩护,且两被告人所指控的罪名不同,又系夫妻,没有利害冲突,其委托人均为陈科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问题。更何况此案无论在程序上、事实证据上和适用法律上都错的冤案。福建省司法厅和福建省律师协会曾就邹律师举报林洪楠律师问题进行了复查,以福建省律师协会名义,作出复查结论(2003·6·13)明确指出:邹律师举报林洪楠在同一案件中为两被告人辩护,“经查虽然邹律师举报的问题属实,但所举报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司法实践是司法解释的先导。古今中外,法律条款都无法包罗万象、一劳永逸,必须与时俱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律协2004年所发布的文件,是对刑事律师在辩护实践中遇到实际问题的创造性补充和发展。若如强行剥夺已经委托历时一年半的律师的辩护权,会造成诸多负面效应。这样等于宣布原一审、二审程序都有严重违法,宣布检、法、司均对违法现象视而不见,岂不笑话。
        由于本案“告破”时,6·24专案组借助多家媒体,包括新华社,向国内外披露了现有的“涉案人员”;第一次初审宣判后,多家媒体,包括《亚洲周刊》、《中国青年报》,也进行了曝光。国内外媒体高度重视本案的审理,若如剥夺律师辩护权的事情在国际上曝光,将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形象。
        希望从国际政治斗争的高度考虑,从营造海峡西岸经济区软环境和维护以法治国的大局出发,建议贵院对在委托人已委托一年半、委托人和被告人都不同意变更辩护人的情况下,变更辩护律师一事、请予复议。
海凼见谅!
                                                                  福建省法炜律师事务所
                                                                      200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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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4 17: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  次  声  明

今天,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在福州市中院大法庭第二次开庭,仍然不通知本律师出庭,剥夺了律师依法独立履行刑事辩护的权利。
本律师于2006年5月30日曾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剥夺辩护权一事发表《声明》,强调:“为对法律、社会和委托人负责,保留为陈科云进行辩护的权利;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委托人已委托一年半、委托人和被告人都不同意的情况下,临开庭前夕突然剥夺律师辩护一事,深表遗憾。”
这次开庭前夕,警方对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有关技术数据鉴定》发难,将该协会秘书长陈榕明、专家郑家志扣上伪证罪的帽子,将其刑事拘留。在此高压态势下,仍不通知本所林洪楠律师出庭辩护,而且也不通知在6月1日开庭对律师也被搜身提出意见的马义良律师出庭辩护。这种百般阻拦、刁难、剥夺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的违法行为,同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背道而驰。
何人害怕本案审理的结局是宣告五被告人无罪?无非一是本案真凶;二是采用“法西斯审讯方式”的始作俑者;三是轻信举报、将错就错、知错不改、执迷不悟、担心纠错影响仕途的同志。这种“一长代四长”的做法,严重干扰公、检、法、司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刑事律师的辩护权。一切正直的善于独立思考、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司法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都应旗帜鲜明地站出来抵制。希望福州市中院尽早依法对无论在程序上、实体上和适用法律上都错的,几度超期羁押、已超法定重审期限的陈科云等五名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特此声明!
  律师:林洪楠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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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4 17: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科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被控爆炸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昨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在充分了解本案情况的基础上,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科云犯爆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从证据和程序二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证据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没有焊接痕迹,被告人吴昌龙在视听资料及供述中所画所说的爆炸装置中的金属圆环是被焊接在铁盒盖上的,其必有焊接痕迹的存在。故在纪委大楼爆炸案中所爆炸的爆炸装置,不是被告人吴昌龙在视听资料及供述中所画所说的那一个爆炸装置
         经福建省公安厅二次痕迹学[卷三第210页《福建省公安厅痕迹学检验报告》闽公刑痕(2002)第001号、补充侦查卷第21页《福建省公安厅痕迹检验报告》(下称痕迹检验报告)闽公刑痕(2004)第047号]检验证明,在6.24纪委大楼爆炸案现场提取到并附卷的金属圆环上没有被锡焊焊过的痕迹。
        被告人吴昌龙在所有有罪供述及视听资料中都是说:“用电铬铁焊接铁环”(焊接在饼干铁盒盖上)(卷六第582页第10行、第15行)。在纪委大楼爆炸的那个爆炸装置的制作方法,也是按照卷六582页上供述的方法“用电铬铁焊接铁环”制作的
        从上述《痕迹检验报告》及被告人吴昌龙的供述上看,如果6.24现场爆炸的爆炸装置是吴昌龙制作的话,那么在现场提取到的金属圆环上,就必然留下被锡焊焊接过的痕迹,也必然在公安厅二次痕迹检验时被检出。但是现在附卷的公安厅二份《痕迹检验报告》都没有检验出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有被锡焊焊接过的痕迹。
       以上所分析的附卷证据证明:1、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在现场爆炸装置中不是被焊接在饼干铁盒上的:2、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不是现场爆炸的爆炸装置中的一个组成部份;3、被告人吴昌龙所说所画的爆炸装置不是6·24现场所爆炸的那一个爆炸装置;4、6·24爆炸案不是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所为。

      二、能引起本案爆炸装置一经拉动即产生爆炸的最基本的证据——电雷管没有来源
       根据公安部专家分析,引起本案产生的“爆炸装置为一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用铜线电雷管引爆”(补充侦查卷第4页)。电雷管是本案爆炸装置中不可或缺、必须具备的,否则就不可能产生一拉动即爆炸的结果。故电雷管的来源及去向是本案最基本的证据。
        对于电雷管的来源被告人吴昌龙的供述主要有两点:一是供述电雷管是陈科云从谢建忠处弄来的(卷六第545、559页);二是供述电雷管是从其姐夫杜捷生处买来的(卷六第571、580页)。杜捷生对电雷管来源的供述有:1、电雷管是向一个连江人陈锦祥处没花钱弄来的(卷六第621、628);2、电雷管是向一个叫“小八路”的当兵人拿的,是吴昌龙叫“小八路”将电雷管送到我家的(卷六第623页);3、电雷管是他自已到桂山坛口缴钱时乘人不备偷来的(卷六第638页);4、电雷管是从王小刚处买来的(卷六第641页)(王小刚也不是电雷管的来源者)。
        从以上被告人杜捷生所供述的陈锦祥、“小八路”、王小刚三人与杜捷生的关系上看,无一人是杜捷生的亲人,也无一人是杜捷生的朋友。那么杜捷生为何不一下就供述,是从王小刚处买的,这只有一种解释,即杜捷生根本就没有向吴昌龙出售过电雷管,也无处弄电雷管。故在侦查机关精神与肉体双重重压下(杜捷生几次庭审的供述),为了摆脱痛苦而胡供。当杜捷生供述到电雷管是向王小刚购买时,因侦查机关无法及时将王小刚抓获归案进行核对,故先行将王小刚报捕。王小刚是被批捕在前而到案在后,所以在王小刚到案后,侦查机关在无法再对王小刚采取监视居住,只好将王小刚直接送往看守所羁押「(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这样王小刚就得以在如实供述的环境下进行供述。
       之后检察机关对王小刚提起了讼诉,但因指认电雷管是王小刚出售的只有杜捷生一人的供述,除此之外没有其它任何证据,福州中院即以指控被告人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电雷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王小刚无罪,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公诉人在昨天宣读起诉书时也将“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购买了二枚电雷管”的指控删去,这也说明,公诉机关已自行否认了杜捷生有向王小刚购买电雷管的情节。
       至此本案电雷管没了来源。也就是说,被告人陈科云连制作一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所必须具备、不可或缺的电雷管都没了来源,又如何制作爆炸装置并实施爆炸犯罪行为呢?所以说,本案基本证据不足。
       那么是否就是公诉人所说的电雷管是杜捷生自有的呢?答案也是否认的。理由简单,因杜捷生没有获得电雷管的任何客观条件,他也不会制造电雷管。

     三、本案制作爆炸装置所剩下的配件至今去向不明
      根据案卷记载,本案被告人实施6·24爆炸案之前,曾经准备了二筒炸药、二枚纸雷管、二条导火索(卷六第497页、502页、505页)以及二枚电雷管(卷六第571页)。在使用上,一筒炸药和一枚电雷管在东张水库试爆中用掉;半筒炸药(卷六第589页)和一枚电雷管在市纪委信访接待室爆炸用掉。还剩下半筒炸药、二枚纸雷管、二条导火索的去向,至今不明。
     本案是爆炸案。侦查机关侦查结果又显示,本案爆炸装置是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研究制作的,那么制作爆炸装置所剩下的配件就是印证被告人有罪、无罪的最基本的证据材料。故制作爆炸装置所剩下的配件必须获得,否则指控被告人陈科云实施了6·24爆炸案的基本证据既不足,更不用说确实充分了。

       四、爆炸装置中安放电池的塑料盒子是黑色的,不是吴昌龙所说的是白色塑料盒
       公安部刑事侦查专家乌国庆、张勇及爆炸专家张秀清等,于2004年11月9日“根据现场提取的电池冒、电池金属碎片、炭棒残段和电池内黄色碎纸片等物证,分析认定引爆电源为五号电池,并安放在一黑色塑料盒内”(补充侦查卷第5页)。我们完全相信公安部乌国庆专家们,在出具分析意见书之前,必然对现场提取物进行了认真的核对,也必然亲眼目睹了安放电池的黑色塑料盒残片,才做出了电池是安放在黑色塑料盒内的结论。这也说明,在福清市纪委大楼一楼通道信访接待室门前爆炸的爆炸装置的引爆电源是安放在黑色塑料盒内,爆炸现场根本就没有白色塑料盒的残片。被告人吴昌龙供述与现场提取物不符。(卷六第577、573页等,补充卷第39页)。

五、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不是马自达车上的内球头卡环
         附卷二份(卷四第210页)对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与吴昌龙驾驶的马自达小车上的内球龙卡环的送检《检验报告》结论,也只是确定送检的两个铁环都是“金属制品,强度、韧度接近”、“属同类物”。金属圆环当然是金属制品,金属制品当然都是同类物,这些不需要检验我们也知道。关键的是,如果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是马自达车内球头上的卡环,那么它们的强度、韧度应当完全一致,而不存在接近之说。理由是在设计马自达时对车上的每一零部件的质量要求都作了同一规定,所用材料成份也作了统一规定。
         再者根据侦查机关的鉴定可知,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的缺口有人为的锉痕(补充侦查卷第21页),这就说明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的缺口是经过人工锯或锉才形成的;而马自达小汽车球龙头内卡环上原本就有缺口,如果要使用缺口的话,根本就不需要重新锯一个缺口。
        马自达内球龙头卡环上的缺口尺寸(是自然的、加工时就被固定了)未经人工锯或锉过之后才为约0.8厘米,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缺口是在经过人工锯或锉过之后才为约0.8厘米(补充侦查卷第21页)。如果马自达车的内球龙头卡环上的缺口在经过人为的锯或锉后,其缺口的尺寸就肯定要大于0.8厘米,不可能还保持原先0.8厘米的缺口。所以说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不是马自达车内球龙头卡环。
       2006年5月10日,福清市公安局出具了一份说明,说“‘锉子’在福清市方言发音为‘锯子’之所以在做吴昌龙笔录时将‘锉子’写成‘锯子’是因为制作笔录人不了解卡簧原先就有缺口,故根据嫌疑人发音写成锯开一个口”(福清市公安局2006年5月10日说明)。这一份说明中的“因不了解卡簧原先就有缺口,故根据嫌疑人发音写成锯开一个口”说明了福清市公安局在对本案被告人制作笔录时,是按照侦查人员的意思制作笔录,而不是依照被告人供述制作笔录。
        制作笔录的民警本身就是福清人,他们精通福清地方方言,不可能不知道福清方言的发音规律,更不会因为嫌疑人的发音而错记笔录。

        六、爆炸装置是何时被人放入市纪委信访接待门前的没有统一的证据
       1、是证人陈友望的说法
       证人陈友望说,6月23日晚上其二次进入纪委大楼二层。第一次是在晚上10点30分回到纪委大楼二层宿舍将鸟从阳台上拿到宿舍内(卷七第806页);第二次是在晚上11点其与女朋友刘云钦回到纪委大楼二层宿舍内休息(卷七第806页末行至807页第二行)。上述陈友望于6月23日晚两次进入纪委大楼,那就是一进一出再进共三次经过纪委信访接待室门前。但陈友望在三次进出的过程中并没有看见信访室门前摆着何物品。更为重要的是,陈友望还证实了其在6月24日“早上七点下楼时没看见什么东西放在接待室门口”(卷七第807页)。依陈友望的证言,本案的爆炸装置应是在 6月24日早上七点之后才放入的。
        2、是周建平等清洁工的说法
      周建平等清洁工在证言中说,他们于6月23日晚10时至24日凌晨1时,在雨中清理庭院卫生长过三个小时,竟无一人说当晚有进入纪委大楼内通道。但在第二天早上清理卫生时,又都说是从后门进入纪委大楼内通道(卷五)。只有证人清洁工林民厚在证言中说:“6月24日凌晨6时多,我还从纪委后门进到前门”(卷五第330页第二行)这一“还从”两字说明了其6月23日晚有从纪委大楼后门进入过,而且没有发现过任何物品。
     (除林民厚“还从”证言)6月23日晚10点30分后就只有陈友望一人进入过纪委一楼通道并经过了爆炸现场信访接待室门前,可是陈友望并没有说到信访室接待室门前有任何物品。
        6月23日纪委大楼一楼通道的东、西、南、北四个大门是敞开的,9点后刮起了风雨交加的强台风,如果爆炸装置是在9点之前被人放入,那么必然是湿的。但是周建平等清洁工证实爆炸装置是干的,地上也是干的(卷五第326页)。这表明,爆炸装置不是吴昌龙所言的6月23日8点多放入的。
       纪委大楼一楼通道的南门(即前门),在周建平等人于6月23日晚10点,刚开始打扫卫生时是门开着的(卷五第321页12行)。到了当晚11点多(此时台风也已过去)被陈友望给关上,并用铁门铨铨住(卷七第808页第10行)。陈友望将南门关上的情节被周建平证实,周建平说:“24日凌晨1点多,我整理完树枝后,我用手电照了一下纪委前门,发现前门是关着”(卷五第322页倒数第9行)。但是到了“6月24日早上,我看到纪委的前、后门是开着的”(卷五第337页第5行)。以上周建平、陈友望及陈以元的证言揭示了一个事实——即放爆炸装置的人是在凌晨1点多后(此时周建平等人已做完卫生回宿舍),将爆炸装置放入纪委大楼一楼通道信访接待室门前[此时因纪委大楼后门有一根树枝(卷五第337页第2行)],并打开前门的铁门铨出门的(此人应为真凶无疑)。

       七、6·24爆炸案的爆炸装置不可能在6·23晚“飞燕”台风到达之前放入纪委办公大楼
       6·24爆炸案的爆炸装置是放在纪委大楼一楼信访室门前的通道上,写有“方市长”的信封是在未被任何重物压着的情况下平放或斜放在炸药装置铁盒面上(卷六第575页)(否则爆炸前五个清洁工也不可能看见)。当晚纪委办公大楼一楼通道的东、南、西、北四个门都是敞开的(卷五第321页)。
      被告人吴昌龙供述他是于6月23日晚8点多将爆炸装置放入市纪委大楼一楼通道的。但是当晚9点多刮起了2001年度最大的“飞燕”台风,并且是风雨交加的狂台风。我们知道只要是强台风,无论台风的风向是东、是西、是北、是南、只要纪委大楼一楼东、西、南、北四个大门是敞开的,台风就必然在纪委大楼一楼的通道内形成极为强大的贯堂风。那么平放在爆炸装置上,未被任何重压着的信封就绝对会被强台风吹走,不可能留到第二天。这说明爆炸装置是在台风过后才被放入纪委大楼一楼通道的。

       八、被告人吴昌龙从没有将爆炸装置放在福清市纪委办公楼一层信访室接待室门前过
        从案卷记载的《6·24福清市纪委办公大楼爆炸案现场平面图》(下称平面图)(卷三第181页)可知,爆炸现场是在信访接待室门前,吴章雄的尸体也是在信访接待室门前,爆炸所形成的炸坑也是在信访接待室门前。
        吴昌龙关于将爆炸装置放在纪委办公大楼内什么地方的供述始终都是一致的,即将爆炸装置放在收发室门前,而且在放好爆炸装置后“抬头看了一下,门口有伸出一块牌上写收发室”(卷六第547、553、562页、补充侦查视听资料第45页)。根据(平面图)所标示的纪委大楼一楼14间办公室中并没有收发室。这表明,被告人吴昌龙在6月23日晚8点多时没有进入过纪委大楼,其也没有将爆炸装置放入纪委大楼,同时也说明被告人吴昌龙根本就没有实施过所谓的爆炸行为。

     九、本案附卷的榕公政技字(2001)第343号《鉴定书》(下称第343号鉴定书)不足以证明作案现场所留之文字是吴昌龙所写
        本案记载,被告人陈科云自始至终没有供述叫吴昌龙书写或抄写过书面材料的供述时认、时翻,无一致说法。
        第343号笔迹《鉴定书》说:“至于差异点”(卷四第213页)。这五个字首先证明吴昌龙的笔迹与现场所留笔迹存在差异,是异大于同?还是同大于异?鉴定书中未做任何说明。而是在毫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以差异点“则是伪造及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至”武断地下结论。如果是“伪造”的,那么在那一字、那一笔划上或那一运笔、那一笔力、那一搭配上是伪造,未做说明。被告人吴昌龙在被侦查机关要求书写送检样品时的羁押地是怡静园招待所、刑警大队办公室,这二个地方都有良好的书写条件,这从附卷的30多页吴昌龙所写的送检样品就可以证实(卷四第270页至303页)。所以说343号《鉴定书》认为“差异点”是“受书写条件影响”是不成立的。是鉴定人想不到吴昌龙的羁押地会有如此良好的书写条件所致,不怪鉴定人。再者从常情上而言吴昌龙也不可能将自己的笔迹留于案发现场。

       十、吴昌龙所画之爆炸装置图案上的爆炸装置不可能按吴昌龙的供述方式被运到爆炸现场的
        如将公诉人当庭一再播放的视听资料中所记载的吴昌龙所画的爆炸装置图上的爆炸装置(案卷第566页),搬运到纪委大楼的过程中或在到达现场后打开开关时就会引爆。因为此图所画的爆炸装置是装在一个饼干盒中,饼干盒宽度为十几公分(卷六第582页),炸药筒是圆形、直径为4公分(卷六第612页)。从吴昌龙所画图上看炸药筒是平放在饼干盒内,仅用胶布进行固定,炸药筒上有电雷管,电雷管上又有一个铜钩,铜钩的一端又伸入到圆形铁环内。搬运中是将装有爆炸装置的饼盒放在袋子里(卷六575页),再将袋子放在摩托车坐垫下的箱子里,再开着摩托车到纪委。我们知道摩托车在运动中,会产生左右摆动,从而使铁盒内只用胶布固定的圆形炸药筒产生左右摆动,导致铜钩一端与圆形铁环相接触。如果此时电路是接通的那么就会引起爆炸,如果是未接通的,那么在放入信访室门前打开开关时就必然立即爆炸,吴昌龙也将被炸死!
       被告人吴昌龙对其将爆炸装置放入纪委大楼后的行为供述有二种;一是将爆炸装置放入市纪委信访室门前立马转身就跑,这表明在搬运时就已将电源接通,那么在运送途中就会因炸药筒 的摆动而产生爆炸;二是将爆炸装置放入纪委大楼后,打开开关,那么爆炸装置就会因在运送途中,炸药筒的摆动接通电源,而产生一打开开关立即爆炸的后果。
       再者铁环只被锯开一个小口,被盖在铁盒之内,那么铁盒是如何盖下,而使铁环不触动到铜钩的,除非吴昌龙有特异功能,否则做不到。

     十一、陈科云与吴昌龙二人不可能凭想像而制造出爆炸装置
      吴昌龙是一名司机,从来没有接触过爆炸物,也未学习过安装爆炸装置的技术。本案附卷证据也没有说明吴昌龙在实施6·24爆炸之前曾向谁学习过爆炸装置的安装技术。陈科云也没有学习过爆炸装置的安装技术。按照侦查机关的逻辑来说,是陈科云与吴昌龙二人关门研究,凭他们的想像力而制造出来的,这种逻辑如能成立那么我国早在有火药时就有了炸药了。因此要认定6·24爆炸物是陈科云、吴昌龙二人制造出来的,就必须有证据证明陈科云或吴昌龙曾学习过爆炸装置安装的技术,否则不能认定爆炸装置是陈科云与吴昌龙凭想像制造出来的。

      十二、证明被告人陈科云具有报复福清市纪委动机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陈科云在卷中供述,其在二00一年三、四月份时产生了报复市纪委的念头,原因是三、四月份时市纪委对他的初步意见下达到了市经贸委党委(卷六第437页)。那么到底市纪委对陈科云有没有形成过一个初步处理的意见,如果有只是初步处理的意见又怎么会下达市经贸委呢?而且,就是二00一年六月四日下达的对被告人陈科云的正式处理决定,也是一个对陈科云的经理职务、行政级别、工资没有任何影响的不痛不痒的处理决定,况且陈科云还正在通过正当的途径向上级反映中。对这种不痛不痒的、对前途几乎没有任何影响的处理决定,被告人陈科云就会采取爆炸这一激烈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报复吗?不符合常情。

     十三、本案证明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具有共同预谋及共同实施6·24爆炸案的证据不足
       根据案卷记载,(1)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在预谋的时间、地点、说法等主要问题上的供述无一相同点,无法确定他们二人确有在一起预谋策划过;(2)在预备犯罪中是如何购买炸药、纸雷管、导火索、电雷管的只有被告人吴昌龙一人的供述,而且前后矛盾说法不一;(3)具体实施犯罪中是如何安装炸药、安装炸药的地点、安装炸药的技术是那里学的,是否试爆、试爆的地点在那里,是一人还是二人一起将爆炸物品放入市纪委大楼一楼信访室门前的也只有吴昌龙一人的供述,而且被告人吴昌龙对这问题的供述前后矛盾的,说法不一。被告人陈科云对此从未供述过。

     十四、本案爆炸所用的硝铵炸药的成份与桂山采石场用于开山的硝铵炸药的成份是否一致,鉴定结论没有附卷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堪查时,必然会提取爆炸案现场炸药的残留物,并且必然有鉴定结果,该鉴定结果为何不附卷。这就表明爆炸现场所残留的炸药残留物不是桂山采石场用于开山的硝铵炸药。也不是本案起诉书所指控的炸药。
(二)程序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陈科云进行刑事侦查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1、监视居住的地点违法
       根据《刑诉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程序规定)第98条规定:“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以上法律、法规及立法解释的规定,都充分体现了监视居住中的“地点”应是被监视居住人的住所地,即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家及庭院。根据案卷所附证据已充分表明,本案的侦查机关是福清市公安局,其法定地址在福清市内。被告人陈科云的户籍所在地是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28号,其合法住处是福清市音西镇。也就是说福清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地点,依法应当、也只能是被告人陈科云在福清市内的固定住处音西镇。但本案福清市公安局从2001年9月13日至2001年11月6日却将被告人陈科云监视居住在刑警大队办公室、安全局怡静园招待所、行政拘留所及戒毒所内(卷一第2页—5页及本出庭作证的侦查员的证言),时间长达58天之久。所以说,福清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科云监视居住的地点违法。
      2、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违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1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根据案卷记载证据表明,福清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科云决定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不是依法将陈科云交由音西镇派出所执行,而是故意违背法律规定,直接由承办本案的刑警大队执行。所以说,福清公安局对被告人陈科云执行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违法。
    3、监视居住的执行人员违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有权对被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只有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所在地的派出所干警,刑警队没有监视居住执行权。所以,以承办本案的刑警大队干警对被告人陈科云执行监视居住属执行人员违法。
      4、法律法规不因某一领导或某一上级机关的批准而变更
       在原一审的法庭举证阶段控方所传的四名证人都是本案的承办人员——福清市公安局的侦查员,他们在法庭上承认在侦查阶段时有根据上级领导批准将被告人陈科云分别监视居住在刑警队办公室、怡静园招待、戒毒所及公安干警培训中心。我们知道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以言代法。法就是法,它不因某一领导或某一上级机关的批准而变更。
        以上四点充分说明,福清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科云和监视居住是名为依法监视居住,实为非法拘禁或滥用职权。故被告人陈科云在2001年9月13日——2001年11月7日被非法拘禁期间所作的所有供述都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二、本案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福清市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对被告人陈科云采取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
        1、在原一审法庭调查阶段,杨智敏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他在公安侦查机关阶段会见被告人陈科云时所拍到的,陈科云被公安机关非法拘禁期间遭受刑讯逼供时所留下的累累伤疤的照片。其中双手腕上向上斜的深黑色疤痕、双腿、双脚上暗红色的疤痕都历历在目。
        2、在原一审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当庭所举的被告人陈科云被送到永泰县看守所羁押时所作的入所《体检表》。该《体检表》上记录了被告人陈科云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多处表皮擦伤。被告人陈科云是2001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如果在此之前软组织或表皮有损伤的话,到2001年11月7日被投入永泰看守所羁押时也早就痊愈了。所以该份入所《体检表》就是福清市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科云进行刑讯逼供的铁证。
       3、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02年4月22日所作的《关于6·24案件补充侦查材料综合反馈》(下称综合反馈)第十点说,被告陈科云手上、脚上的伤痕来源,是为了防止被告人陈科云自杀而不得已上手铐、脚镣所造成的,同时又说天气热,手脚皮肤经不起铁器磨擦,既然是好意防止自杀为何不在铁器与皮肤之间加上棉或布进行保护。同时进行保护的话,其伤痕应是平行的,而不是向上倾斜的被吊起来所形成的伤痕走向。同时该《综合反馈》也还是无法说明被告人陈科云小腿上及腿弯部的伤痕是如何形成的。
       4、在原一审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用以证明被告人吴昌龙作有罪供述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我们从视听资料的播放中知道它是制作于吴昌龙被非法拘禁期间,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四点,特别是永泰县看守所所出具的《入所体检表》及福清市公安局在他们自己提供的《综合反馈》第十点上也无法说明陈科云手上伤痕为什么是向上斜的,而不是平行的。因此说上述的证据已无可辩驳地、充分地证明了福清市公安局在2001年9月13日——11月7日之间对被告人陈科云进行了严重的刑讯逼供的事实。所以附卷的所有被告人陈科云在2001年9月13日——2001年11月7日所作的所有供述都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
      
一、本案的二个基本证据既无来源也无去向
        1、本案最为基本不可或缺的电雷管没有来源;2本案制作爆炸装置所剩的半筒炸药、二枚纸雷管、二条导火索去向不明。吴昌龙所画所说的爆炸装置中的金属圆环的被锡焊焊接过的焊接痕迹,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没有焊接点。陈友望证言已证实,6·24爆炸案的爆炸装置不是6月23日晚放入纪委大楼的,更不可能在“飞燕”台风来临之前放入。现场提取物黑色塑料盒与证明被告人吴昌龙供述用白色塑料盒装电池不相吻合。笔迹鉴定存在差异点。用以制作爆炸装置的金属圆环不是吴昌龙马自达车上的内卡簧。按吴昌龙所画的爆炸装置图制作出的爆炸装置无法运抵纪委大楼就会引爆。现场爆炸所用的炸药到底是不是开山所用的炸药无鉴定。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的供述完全不同,无法证明二人具有共同预谋。二、本案公安机关在取证程序上严重违法并有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所以在2001年9月13日——2001年11月7日所获取的所有被告人陈科云的口供都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本案连定罪量刑的最基本的证据都未获得,更不要说证据充分了。建议合议庭依法宣告被告人陈科云无罪。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在合议时允以充分考虑。
              谢谢!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玉刚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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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4 18: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判决书
几个相关问题的质疑

   偕休息日,我逐行逐页看完了“[2006]榕刑初字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初则吃惊,继则疑虑,再则愤慨。
评判一个案件的是非曲直,标准只能是事实和法律。毋庸讳言,福州中院自2002年7月起接受审理福清“纪委爆炸案”,就被长官意志所掌控,继续无视法律程序,把实体弄得混乱不堪。经过严重超期羁押至2004年12月初始作出判决。被告人陈科云等五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于翌年底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近日,福州中院作出本判决时,又违反《刑讼法》相关规定。在10日突然开庭当天,才向本案律师通知,随意性太大;宣判时还剑拔弩张,实在可笑。
(一)、面对长达24页的这份判决书,第一页记载就让我吃惊。仅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宇超,男,4岁……”此案发至今已5年多,吴章雄怎有这样的儿子?我再看第19页倒数第5行,依然如前。若此,孩子只能是王惠珠的后来的生子,岂能张冠李戴!
问题在本案审判长宣称“在审理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两个月”。就是说经过两个月审理,还会如此,那是为什么?请问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究竟在干什么,严肃的法律文书是这样的吗?
(二)、另据该判决书记载,“本院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又因本案疑难、复杂报请省院延长一个月”。本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之规定,对照第168条,规定“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再经过“批准或者决定”,全部也只两个半月。照此,程序法还有用吗?
(三)、应当指出的是,本案在福州中院重审至5月15日,本律师接受委托至福州中院见杨春珊审判长提出已超审限时,杨答复4点意见表示未超审限。其中,第四点说是“向省高院请示报告和批准,至少得一个月吧”!
该天,还有两个青年律师在场。杨说此意见时,还重复了一遍。为正视听,我当即说,你们重审,是否没有独立行使的审判权?你说的这个要延长,那个要请示,却唯独不谈要受福州市政法委和其领导的控制和干预?杨表示未完全听清我的话,在场的一位律师即把我的话复述了一遍。杨无言以对。
(四)、十天以后的5月25日下午,我应福州中院二次通知去看“补充侦查”的材料。是因我第一次会见杨春珊审判长时,觉得她的回答不合法律规定,且缺乏基本诚意,我当更认真些。
该天说起看“补充侦查材料”,我提出复印。杨答称:按规定,应当可复印;但若复印,有些律师会扩散、甚至传到境外去……据此,我即问:你说的有些律师会扩散,是否包括本律师?杨答“不是”。我再问,你刚才说按规定应当复印,现你也要我摘抄,就是不按规定?!
杨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你是个老律师,请不要在这方面纠缠浪费时间,你还有同来的青年律师,让他抄,不也可以吗!
我见费口舌,杨就是要摆法官的架子,只好请同行的律师摘抄,但嘱抄完后要求中院盖印章。
(五)、连续多年被本案拖住,我感触殊多。为此,那天我在市中院停留期间,写了一纸转李有才院长和林贻华副院长的函,杨春珊推辞拒送,我直接送交林副院长。为防他变卦,我又找到甘力秘书说明相关情况,甘满口答应会转告李院长。
我在该函(有复印)中指出本案发回重审,情况如上次那样很不正常,有暗箱操作之意。
坦率地说,我送那个函,对林副院长未抱交换意见的希望。但对同样无任何个人关系的李院长,我重其“有才”之名,想必他会开明些。然而该函件同样再无回声。
近几个月,本案被告人亲属不止一次联名向李院长呈诉本案冤情,同样有去无回。联想起我那函件无答复之命运,感慨不已,民主法治,咋会这样!
(六)、本来,共产党的司法官吏,权力本意味着责任,惟法是大。然而,福州中院在审理本案中,却异常蹊跷,处处相反。
现福州中院既然将这起影响极大的重审爆炸案继续听命于市原某个长官操纵,费尽心机地再维持有罪判决,实在荒诞,以后如何休场?谁对这起大冤案负责埋单?!让国库付老百姓的纳税钱,良知何在?司法声誉怎样?!
(七)、这里,我再据实揭示如下:
福州中院对本案6月1日公开庭审,是贴了公告的。然庭审前后,中院方的所作所为,根本没有体现审务公开,倒是处处显示出“未审先定”的现象。比起2004年在宋立诚继位者直接干预指挥庭审的种种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
例如,现在的法律理念本应体现无罪界定,但本案的开庭,对每个被告人的亲属只能凭核对身份证给发旁听证;说是公开庭审,却禁止人民群众参加旁听,连新闻媒体的记者皆被拒之门外,谎称“是内审”。时福州中院大法庭内外,固然戒备森严,五被告人亲属只有8名参加旁听。大礼堂中,其他的参与者是何身份,只有瞎子才看不到。至于楼上小包厢里看“大戏”者,据该天不完全统计,仅小车就有28辆之多。对那些尊者以特殊礼遇,院方当有为尊者讳的趋炎附势者。有些人尊贵了,则出席庭审的辩护律师们,不只庭审前一个个给“打招呼”,被告诫“不要说不应该说的话”。双重标准,实在有趣。
控、审、辩三方,按理律师也是其中重要的一方。但是法院根本不给律师好颜色看,律师开庭进法院时,要通过检测器并检查所带的物件直至搜身。凡此,律师们都憋着气,我更难以接受,当即向在现场负责指挥的林贻华副院长提出质问。法院大门内外许多人看到,议论雀起。该天,林副院长倒很乖巧,开溜了事。
(八)、就此,我被特别“照顾”。中午暂休庭时,市司法局长笑脸相迎,关爱倍至,热情请我吃饭。我被前后夹击推不掉,局长要市局二位中层领导出面招待。我食欲不振,那两个同志相当诚恳。我听懂了转达有领导决心拿下此案的行动方略。
(九)、面对以上势态,我只好撇开早预备的辩护词,漏夜赶写了一个特殊的辩护意见。
6月2日上午进入辩论阶段时,因本案实体部分已有另一位律师基本上说了,我侧重本案程序部分“照本宣科”。想不到刚发言不久,杨审判长就说“你的辩护思路不对”,接着说我嗓门太大,她听不懂……。其间,楼上贵宾室里就出现异常声音并紧接着有人提条子给审判长,杨审判长怕不好交代影响其仕途,女士的脸涨个通红,马上猛敲法锤,粗暴地不再让我发言。从中,使我更领悟到这次重审确已定了调,开庭只是个形式。
(十)、那次庭审,我未能为被告人吴昌龙作出本应有的依法辩护,实情如上。现据判决书记载、经概括的7点意见,没有一点是我说的,但却无中生有地把我列在其中,令我费解。
无独有偶。福州中院于8月18日又第二次开庭,该判决书明确记载“马义良(马义良律师第二次开庭未到庭)”。事实真相是,根本没有通知我出庭。后据悉,杨审判长说是让陈晖律师转告的,实情如何,陈晖律师可如实讲明。至于第二次开庭说明了什么?反映了什么背景,福州中院能公开真相否?
再说,10号的开庭宣判,我到当天下午2时许,才由陈晖律师代领送来出庭通知。事过境未迁,福州司法将记下这一页。
问题很明显,福州中院不希望我去,是8月18日意思的继续。
我敢说,这起案件颠三倒四搞得如今天这样,是“本案疑难、复杂”,还是有长官意志在控制而复杂,谁能一手遮天!
*    *    *    *    *
现在,此案当会再到二审法院,那位长官是否还能够权力延伸,仍在变化中,当是权大还是法大的必然较量。
尔今,曾经为那位当权者鞍前马后、不遗余力的福州市检察院的原陈检察长正接受审查,恐怕风光不再。福州中院,也有人参与了“合唱”。
对该份判决书所罗列的许多内容,实在不必再花笔墨去剖析。这起案件查办大造假到了这个份上,堪称全国罕见,令人深思。
共产党最讲认真。人民群众的心里是有杆秤的。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胡总书记倡导八荣八耻,面对道德、责任和良心,总有一天要见真章的。

福建信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马义良         
                                2006年10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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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4 18: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应依法释放超期羁押、超审限、刑满的谈敏华
                       报    告

                                    (2007)闽法炜第007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年“6·24”福清爆炸案,犯罪嫌疑人谈敏华被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错误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其不服上诉,后经福建省高院于2005年12月3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10月10日福州市中院又错误作出判处谈敏华有期徒刑六年(自2001年10月26日起至2007年10月25日止),其不服上诉。该案早已超期羁押、超审限,且是一起无论实体、程序,还是适用法律都错的案件。现刑期已满,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刑法原则,应依法立即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上报告,请予批准。
                  
呈报人:林忠    律师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报送: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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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4 18: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调 查 笔 录

时间:2007年10月27日
地点: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调查人:林忠    记录:江洋
被调查人:谈敏华,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瑞昌市人,现住:江西省瑞昌市洪一乡麦良村上洋畈8号,身份证号码:36048119791128263X。
问:我是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你发回重审现二审的辩护人,为了弄清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向你作一些调查,请你如实反映情况。
答:好。
问:当时你是什么时候被2001年“6·24”福清爆炸案专案组带去审查?审查过程谈一下。
答:我是2001年10月22日晚上,在桂山村石仔场工棚内躺在床上看电视,蔡资朝老板进来跟我说:“有两个人找你有事,那两个人进来问我有无身份证、暂住证,我说身份证在老乡那里,暂住证还没办,才刚过来。那两个要我去老乡那里拿,当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把我抓走了,把我带到福清戒毒所三楼内问我有没有卖炸药,我说没有。他们说我说假话,有人指认我,卖了炸药还不承认。我还是说没有,被他们带到另一个房间去,要我辩认一个人,我说不认识。他们说那个人都认得我,把我双手铐在窗户上。连续提审,我没办法,我看了很久那个人好像以前有到工地拉过石头的司机。他们把我吊的受不了,后来在笔录上承认了。当时,我不知道这个人的名字,他也不知道我是哪里人,也不知道我叫什么名字,我不可能卖炸药给他。
问:检察院提审你两次笔录,你当时为什么没有翻供。
答:他们提审一次有刑警跟着恐吓我,我不敢改供。第二次刑警在门口站着,没进来,我也不敢翻供。律师来会见了我,我把刑讯逼供的情况,如实的告诉了我们。
问:这六年来,你感觉有必要告诉你辩护律师,请你如实反映?
答:市中级法院开庭前,我刚被送到连江看过所时有改供,福州刑警来做我的工作,要我按以前承认的讲。我说那是讲假话,他们问在检察院时为什么还一样的承认签了字,我也跟他讲,那时有刑警在场。我当时的话是刑警要我这么说的,那一次提审从上午一直提审到下午六时。这一段时间福清刑警来提审过一次,四次提审都是福州刑警来提审的。他们一定要我承认卖了炸药,说出来就没事,他们会请求上面关多少判多少。我始终没有按他们的要求承认我卖了炸药。
那次开庭是2004年11月29日,开了一整天。我押回了连江看守所,还没吃完饭,市检察院就来两个提审我,又做我的思想工作。说这事不是对付你的,是针对上面两个(陈科云、吴昌龙)你要按以前交待的说,现在法院在打印判决书,还拿起了手机,说:“你交待了,我可以通知法院关多少判多少,你就没事”。我说我该说的在庭上讲,我讲真话你们不相信,要我讲假话。我讲刑警讲了假话,造成今天这个样子。他们说,我要承认了,我马上给你请求从轻处理。不然,你喊天喊地没人理。他们在那里一直等我开口,等了半个小时,我说要睡觉了,牢房里也快关门了。
重审是去年6月开了二天庭,我被寄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住了两晚。后来都没有提审过,就是今年8月份,省检察院来提审,他说再过两个月,你就回去了。我们会尽快开庭,我向他们反映了,我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他们做了详细的笔录。
问:什么时候你被释放的?
答:昨天下午5点钟。省高院批准我取保候审。我整整关了六年。我出来的时候头发都白了。连江看过所了[2007]222号《释放证明书》。问:现在你是取保候审,一定不得违反省高院《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的规定。
答:我会遵守法院规定,开庭时我一定会来。我没有买卖爆炸物品,请你们向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尽快宣告我无罪,不要让我无故蒙冤。
问:以上记录有无差错?没有就请签字。
答:没有。
                                      被调查人:谈敏华
                                      200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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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4 18: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死囚”的泣控

       ( 1) 本人吴昌龙,1975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住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座601室。现被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我是所谓2001年6月24日福清纪委爆炸案的施爆者,我在公安机关时的所有口供都是办案人员以严刑吊打、诱骗等手段的情况下形成的,而办人员口口声声辩称说他们没有对我进行刑讯逼供,他们对我刑讯逼供的整个过程如下:
  2001年7月27日晚上9点左右,我开车送我姐姐回家后,在去女朋友家的途中快到福清收费站时,在我车的左边,有辆小轿车里有个人向我挥手叫我停车,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就立即把车停下来,这时从后边的那辆车里冲出五六个人向我的车围了过来,他们一到我车边就打开车门,用两把手枪分别顶住我的脑门和腰间,对我说:“不准出声,否则就毙了你”。然后,他们就把我按到他们的车上,还给我戴上黑色布帽。接着他们把我押到戒毒所(后来才知道是戒毒所)。当时我面对他们的枪,我不敢出声问他们,只是在心里想,我平日与人没有冤仇,他们为什么要绑架我?一到戒毒所楼上,他们就给我锁上手铐和脚镣,这时我就问他们想干什么,他们就大声叫着:“不准出声”。
       大概到了10点左右,又来了几个人,他们把我头上的黑色布帽取下来,我看见他们都坐在我面前,我就问他们:“你们是什么人为什么把我绑架到这里”?他们说:“我们是公安局刑警队的大队长、副队长等等”。他们问我说“:你知道我们为什么把你“请”到这里来”?我说我也正想问你们为什么把我“请”到这里来?他们又问我说最近福清发生了大事你知道吗?我问是什么大事,他们说是大案,我想了一下说:“知道两件,一件是福清宾馆的杀人案、另一件是纪委的炸死人案”。他们又问我说:“纪委的爆炸案你是怎么知道的”?我说是星期一早上到公司上班时听同事小何讲的我才知道。他们又问我说:“你6月23日和6月24日都在什么地方干些什么”?我想了一下说:“23日早上8点左右,我吃完早饭后,到我姐姐的服装店里帮忙,一直到晚上9点左右和姐姐坐公交车回家,回家后一直呆在家里到第二天早上8点半左右,吃完早饭又到我姐店里帮忙”。
       (2)接着他们又对我说:“你要将你所知道的如实交待”。我就对他们说:“我真的什么都不知道,你们要我交待什么”?他们还给我讲很多道理,我说这些道理我都懂,我对这件事情是一无所知,也与我无关,你们要我说什么?
        就这样到了第二天早上5点左右,他们几个要走之前还对我说:“你要好好的想,我们还会来找你的”。他们留下两个人来看守我,他们把我双手铐在窗户上,开始对我进行体罚。到了早上9点左右,又换了两个刑警来看守我,他们给我做了一份笔录,笔录的内容是按我昨天所说的,做完笔录后,他们又把我铐在窗户上。他们每天都将我铐在窗户上,不让我睡觉,我困的没办法再睁开眼睛,他们就打我的耳光或用脚踢我,几天下来,我的脚都站肿了很大,腰也站酸痛的快断掉似的。但他们还是不让我坐,而有时每天只让我吃一餐饭,甚至有时连小便都不让我去,我被他们折磨的痛苦不堪,人也瘦了一大圈,加上我本身就有严重的疾病,身体承受不了他们这样的折磨,人也变得无精打采。
       就这样过了几天,叶队长又来审讯我,他一见我就问我说:“这几天想的怎么样”?我说:“我真的不知道这件事情,也不关我的事,你们一直要我说什么”?接着,他们又给我讲了很多道理,我还是向他们声明,我对这件事情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什么可向你们说的,你们抓错人了。之后,他们又给我做了一份笔录。 就这样又过了几天后的一个早上,有个值班刑警问了我几个电话号码是谁的,我就一一告诉了他。之后,他给我做了一份笔录,大概到了8月份下旬左右他们又把我转押到刑警队三楼办公室,在刑警办公室期间的一天,吴局长来到办公室对我说:“吴昌龙你如果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我就从全福清人的跨下爬过去”!我当时听了就在心里想,这件事情不关我的事,他们为什么死抓住我不放?难道他们要把这件事情扣在我的头上?在转押到怡静园之前他们都是用体罚等各种手段来折磨 我。
    (3)使我身心和精神受到极度大的创伤,使我每天都活在无限的痛苦之中。一直到了9月初的一天早上,他们把我转到怡静园的201房间,让我坐在公安部的测谎专家的电脑前,专家给我介绍和说明之后,就开始对我进行测谎,专家对我测完第一次后,对他们说怎么电脑没有反应?接着专家又对我测了一次又一次,前后一共测了三次后,专家就对我说:“根据电脑显示,你要如实交待你和陈科云的犯罪经过”?我就对专家说:“我没有做犯法的事,你要我交待什么?当时我自己心里最清楚,我没有做过这件事,我心如止水,电脑怎么显示与我无关。
      接下来,吴局长叫刑警把我关在205房间,每天他们都要逼我跪地板,膝盖跪痛的受不了,就偷偷用自己的拖鞋垫着,被值班看守的刑警看见,他们就踢打我,更不让我睡觉,每天三餐只给我一点点饭吃,他们故意让我吃不饱饿不死,我每餐面对着那一点点的饭,我索性就不吃。但吴局长知道后,来对我说:“你不吃饭,我就给你打点滴,看你还敢不敢跟我们对抗”!我说我没有跟你们对抗,你为什么要这样折磨我?吴局长说:“你现在不要多说,到时候我有办法让你开口”。
      记的有一天晚上,叶队长和倪政平来205房间,叶队长要我跪在他面前,而且双手要举的跟肩一样高,接着叶队长问我:“想的怎么样了?快点老实交待你和陈科云的犯罪经过”。我以疲惫的声音说:“我没有做犯罪的事情,也没有什么可向你们交待的”。叶队长说:“你说你没有做这件事,那为什么公安部专家会说你有呢?他们可是全国有权威的专家”。我说:“我真的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专家肯定是弄错了”。叶队长听了就发火说:“你是不见棺材不掉泪”!说着就站起来走到我身后,用脚使劲地踩我脚上的铁镣,使铁镣深陷在我脚的皮肉之中,当时痛的我连声音都叫不出来。这时倪政平也使劲地踢我的背部,使我痛的呼吸都感到困难。
(4)倪政平当时边踢边说着:“我看你还嘴硬”。此时我身上痛的缩成一团,汗水已流满全身倒在地上。接着叶队长说:“你不要装死,给我起来”。我那时痛的爬不起来,倪政平见状就把我拖了起来,坐靠在地板上。叶队长又问我说:“怎么样?现在想不想说”?这时我委屈的大哭着说:“这件事情真的我是不知道,也跟我没有任何关系,你们为何一直逼我说我不知道的事情”?倪政平听了就打我的头说:“你竟敢这么大声跟时队长说话,你是不是想找死”?叶队长听了就急了,又狠狠地踩了我几脚后,又使劲踢我小腿几下说:“你想找死”!我当时被踢踩的疼痛不已,强忍着痛苦,不敢再出声,我怕再出声又会遭打。只是在心里想,为什么我的命这么苦,这根本不关我的事情干么会落在我的头上?我长这么大没有做过犯法的事情,他们为何把我抓到这里?还要遭受他们的虐待和打骂。这时不知何事,叶队长走了出去。接着,倪政平就对我说:“刚才我是看你可怜,才只踢你几脚,要不然……你等下要好好的跟叶队长说,不要再像刚才那样,把叶队长逼急了”。我听了就说:“这件事情我真的是一点都不知道,你们一直要逼我说什么”?倪政平听了也没有理会我。过了一会儿,叶队长进来对我说:“你要好好考虑,我下次不想再见你是这个样子”。
    他们走后,又换了两个值班看守的刑警,他们还要我跪地板,还不让我睡觉,我困的实在没办法把眼睛一闭,就被他们踢打。我膝盖跪痛的实在没办法再跪下去,他们就用脚踢我身上,打我耳光来强逼我跪地板,当时我被他们强逼跪地板,膝盖都跪肿了很大,疼痛的让我感觉到那一秒钟就好比有一年的时间那么长。
         到了早上9点多,吴局长又来审讯我,他一直逼我要说我和陈科云有做这件事。我还是跟他说:“这件事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接着,吴局长拿出一根细电线对我说:“你如果没有做这件事情,那在你东张的老家中怎么会有这样的电线”?我拿过电线看了看,想了一会,终于想起来,就跟吴局长说:“这根电线是前些年在老家那里安装电话时剩下的电缆线,我捡了放在家中”。吴局长说:“这是电缆线吗”?我说是电缆线,要不然你可以到我东张老家那里去查问。
        (5)吴局长听我这样说,也没有再对这根电线再说什么。接着,吴局长说他是从交警过来的,比如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情况,我说我是开车的,对这个也知道,但我与这件事情真的没有任何关系。吴局长说:“跟你没关系?那为什么专家测出跟你有关系,就凭专家测出的结论,就可以定你的罪”。我说我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你能定,你就定吧。
      晚上9点左右,是王建飞等两人值班看守,王建飞从205房间门口一进来就朝我大骂:“他妈的,我就不相信你的骨头有多硬!他走到我背后(我当时正朝着墙壁跪着),用脚使劲踢我右边的耳朵,当时我耳朵痛的什么也听不见,后他又朝我背部踢了几脚,他边踢边骂着说:“他妈的,我看你还不说!你还不说”!我本身就已疲惫不堪,加上长时间跪地板,体力不支、疼痛难忍,便昏倒在地上。
       不知过了多久,我被冰凉的水给弄醒了,就听见王建飞还在骂着:“你他妈的这么不硬,才几下你就倒地,你他妈的不要给我装死”!接着,王建飞抓住我的衣领,把我从地板上拖了起来,那时我全身无力,再加上被王建飞踢打的疼痛,使我无法站立起来,只好坐在地板上,这时王建飞猛朝我的胸口踢了一脚。当时,我被踢痛的连气都喘不过来,疼痛的整个身体缩成一团,泪流满面、痛苦不堪。这时王建飞还是不肯放过我,又朝我左边的脸部踢了一脚,我当时被踢倒在地板上,我嘴里肉和牙齿经过猛烈的撞击后,口腔里的肉裂了很大一个血口,血流了很多出来,血顺着嘴边流了出来(嘴痛的好几天不能吃东西),王建飞看见我嘴巴里流血出来。
        (6)就朝我大声吼着说:“不准你把血吐出来,把血给我吞下去(这是王建飞怕留下打我的证据)你敢吐出来,我就踢死你”!无奈,我强忍着口腔的巨痛,把一大口血艰难地吞了下去。然后,王建飞又叫我起来,我当时一只手抚着疼痛无比的嘴,另一只按着巨痛的胸口倒在那里动弹不了。王建飞见状就把我拖起来,坐靠在墙壁边,王建飞还要我把嘴边的血擦干净。接着,对我说:“你如果再不说的话,到时候还有你好受的”。过了一会儿,王建飞又要我起来跪地板,那时我艰难地移动着身受巨痛的身体缓缓的跪在地板上,大概过了一两分钟,因我长时间没有睡觉,体力不支,加上被王建飞踢打后身体疼痛无比、痛苦不堪、就倒在地板上,疲困的那怕眼睛闭上一秒钟就是有生以来最舒服的时刻。但是,王建飞把我拖起来靠坐在墙壁边,不让我闭眼睛,我实在是太累、太痛苦、太疲劳了、眼睛一闭,王建飞就打我的头,这种痛苦比死还难受,我就想以自杀来解脱这做人的痛苦。但是,看守的刑警看的很紧,就连小便他们都要站在我身边,他们每天分三班轮流来看守我。到了下半夜,又换了一班,他们还是不让我睡觉,我困的实在是没办法,把眼睛一闭,他们就打我的头,或用脚踢我……
       就这样到了9点左右,来了三个刑警叫我起来,我当时疲劳过度,头直发晕,加上脚上锁着沉重的脚镣,实在是站不起来。他们见状二话没说,就连拖带扶地把我拖到201房间,让我坐在椅子上,当时房间里坐着好几个人,我正对面坐着是吴局长,吴局长见我就骂我说:“你是一条狗,是陈科云的一条走狗,一副病殃殃的样子,不要我装死!快点说!你和陈科云都做了那些犯法的事”。我当时有气无力地说:“我没有做什么犯法的事情,这件事情也与我无关,更不知道这件事情的经过,你们叫我说什么?你们抓错人了”。吴局长说:“我们不会抓错人,福清有一百多万人口为何只抓你,既然我们抓到你,你就跑不掉的,快点说!我们的忍耐性是有限度的”。
(7)我说这件事情我根本不知道,跟我也没有任何关系,你们一直叫我说什么,你们抓错人了。吴局长就一直逼我要说,我一再向他们声明这件事情真的是与我无关,我没有什么可说的。忽然我身边的几个刑警向我围了过来,其中有个刑警讲:“你敢跟我们对抗”!我还没有看清楚是那个刑警说的,几个刑警的拳头就像暴雨般地打在我身上和头上,把我打倒在地上。当时,我被刑警打的眼冒金星,那撕心裂肺的巨痛,使我连话都说不出来,泪流满面、汗水把衣服都湿透了。他们还边打边说:“我看你不说!你还不说”!其中,我认的有个刑警名字叫国华。在我无法承受那撕心裂肺的巨痛,为了缓解他们继续再打我,我只好乱编说:“炸药是我拿的,他们才住手”。然后,吴局长叫刑警把我从地面上扶起来坐在椅子上。那时,我全身痛的直发抖,痛苦的泪水不停地流着。吴局长就问我说:“你炸药是从那里拿的(我根本就没有拿什么炸药,也没有做过这件事情,更不知道去哪里拿)?我怕他们再打我,无奈我只好在身受巨痛的情况下乱编说曾经在自来水厂边的小溪认识一个钓鱼的朋友,是从那个朋友那里拿的(我原先总认为说他们不再打我,我乱说些没有事实的事情,也不会变成真的,没想到当时我被他们打的受不了那撕心裂肺的痛苦之下乱编的话却造成现在的后果)。说完之后,我要求吴局长说:“我身上的肝区非常痛,能否给我抽一次血检查一下,看一看我的病情到底发展到什么程度”?吴局长就答应我说:“明天我叫局里的医生给你抽血检查”。
做完笔录刑警们就把我拖回205房间,我当时在房里想,我乱讲了没有事情的事情,不知道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然后,我就对那两个值班的刑警说:“我刚才是被他们打的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才乱编说了那些根本没有事实的事”。他们听了就给我做笔录当时一个刑警给我做笔录,另一个走出房间去打电话,电话打完进来就跟那个给我做笔录的刑警说了一些什么,然后,做笔录的那个刑警就把笔录扔进抽屉里,不让我看,也不让我签字。
      (8) 到了第二天早上公安局的女医生和她在医院工作的老公一起来到205房间给我抽血,抽完血后那两个刑警又要我跪地板,一直到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吴局长又来讯问我,吴局长一见我就说:“你不要装死!你的身体比谁都健康,比我的身体还好呢,我还有脂肪肝”。接下来,吴局长问我说:“你那个钓鱼的朋友叫什么名字?家住那里(我原先是被刑警打的痛苦不堪的情况下才乱编说是那个没有存在的钓鱼朋友那里拿的,现在到那里去找这个钓鱼朋友,我意识到乱说的后果)”?无奈,我怕他们打我,只好一错再错地编造下去,就说我和那个钓鱼的朋友只在一起钓过几次鱼,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也不知道他家住在那里。吴局长听了就对我说:“你要好好交待问题”。他说完后看了一眼吴承奋后就走了。接着,吴承奋叫黄贞武和国华等几个刑警,把我转抽到刑警队三楼办公室。到了那里,吴承奋就问我炸药到底是从那里拿的快点说。我如实地对吴承奋说:“我当时是几天几夜都没有睡过觉,还一直跪地板,已经都疲困的要死,再加上被你们打的疼痛难忍,我是为了缓解你们不再打我才乱说的,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情,也没有向谁要过什么炸药,我真的是冤枉的,你们抓错人了”。这时吴承奋听了就发火,就叫黄贞武去拿了两条毛巾,将我的手铐打开,把两条毛巾分别包在我的手腕上。然后,再打手铐铐上(我原先不知道他们为何要在我手腕包毛巾,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怕把我吊打时会把手腕上的肉拉裂了,会留下证据,所以才在我的手腕上包毛巾,但遗憾的是他们再怎么包,至今都三年多了,还是在我的手腕上留下模糊可见的伤痕)。
      (9)然后,吴承奋就把我推到窗户下的那张椅子上,他也跟着爬到椅子上,把我双手上的手铐用一根很粗的电线绑在窗户的防盗栏上,后把我脚下的椅子拉开,我在上面吊了5分钟,我的手都已经变成青黑色,没有知觉,手腕痛的我在上面“哇哇”大叫,难受的将头不停地撞着铁拦杆。吴承奋问我说:“怎么样想不想说”?我说我真的没有拿炸药。这时吴承奋看了一下表说已经过了5分钟,就先放我下来,让我休息一会儿,又把我吊了上去;接着,吴承奋不断地以每次5分钟的时间一直往上加,加到20分钟那次,吴承奋又问说:“你到底炸药是从谁那里拿的”?我当时手腕痛的哇哇大叫,痛苦的汗水、流满全身、手就像快断了似的痛苦不堪。我艰难地说:“我是冤枉的,我没有向谁要过炸药”。吴承奋听了就不奈烦了,叫黄贞武拿了一条绿色的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铁镣上。然后,黄贞武和一个身材高大的刑警外号叫“杀猪”一起用力地往下拉,本来我吊在上面都无法承受,再加上他们用力往下拉拽,这时我痛的呼天喊地,不管我痛的怎么叫,他们也不理睬我。他们还骂着说:“他妈的你还不快点说!如果不快点说,我们就拉着不放,看你能撑多久”!在我被他们折磨的痛不欲生再也无法承受那吊拉的痛苦,为了缓解那痛不欲生的痛苦,我只好乱编说是几年前在老家的后山有个矿山上拿的炸药。后来没有拿去炸鱼就放在自家的猪圈的房顶上,说完后他们就把我放了下来。我当时流着痛苦的眼泪看着眼前这双冰凉青黑的手,疼痛的使我全身抖不停,痛苦的汗水早已把衣服给湿透了,接着他们就给我做完笔录后,就将我铐在窗户上。
      (10)到了第二天早上10点左右,吴承奋几个又来刑讯我。吴承奋对我说:“东张那个矿山老早就停掉了,你他妈的吴昌龙,你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那就是我死!如果你不能走出去这个门你就是不死我也要让你死”!!!说着就拿了毛巾在我手上包好后,又把我吊在窗户上,又用那条绿色的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铁镣上。接着,吴承奋和那个外号叫“杀猪”的,一起用力往下拉,当时我痛的哇哇大叫,头不停的左右摇摆着,痛苦的汗水流满全身,连气都喘不过来,那已经是到了痛苦的极点。这时吴承奋问我说:“炸药到底是从哪 里拿的”?此时我无法再承受那生不如死的痛苦,为了缓解这生不如死的痛苦,就对吴承奋说:“你先放我下来,我再说”。接着,吴承奋又说:“你说的必须要有地方找”。说着就把我放了下来,我当时喘着气,看到眼前这双青黑冰凉的一点知觉都没有的手竟然是我自己的手?手腕痛的我全身都在发抖。这时吴承奋问我现在可以说了吧,但是我从来没有向谁要过炸药,叫我去那里拿,我又怕他们再吊我,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情急之下,只好实话实说,我就对吴承奋说:“我真的没有向谁要过炸药,这件事情真的与我无关,我是冤枉的”。吴承奋当时听了就发火骂到:“你他妈的,你竟敢耍我,说着就狠狠地把我推到那张椅子上”。我说:“我真的是冤枉的,我没有耍你”。吴承奋根本不理我,把我的双手绑好后,就从椅子下来拉开我脚下的椅子,牵过我脚镣上的尼龙绳,和“杀猪”狠狠地往下拉,我的双手痛的连声音都叫不出来,大颗大颗的汗珠从额头上滚落下来。吴承奋边拉边说:“我看你还敢耍我”。我当时非常痛苦地对吴承奋说:“我真的不是耍你,我没有向谁要过炸药”。但是吴承奋和“杀猪”还是不理我,他们还是一会拉一会儿使劲拽着,痛的我都快昏过去。真的是太痛苦,那时我真想一下能死掉还比被他们吊拉的痛苦还痛快,这吊拉的痛苦,除非是亲身体会,否则是不知其中的痛苦。在我实在无法承受那生不如死的痛苦之下,为了缓解那生不如死的痛苦,我又乱编说:“炸药是从杜捷生那里拿的”。吴承奋又问我说:“杜捷生是做什么的”?
       (11)(我以前只知道他是在工地拉废土的,我不知道他有拉过石子,笔录里说杜捷生到矿山拉石子可能会买到炸药和雷管,这是吴承奋他们后来加上去的,吴承奋用刑来逼我说炸药是从那里拿的,我根本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也不知道去哪里拿炸药,在他们那种残酷的刑逼之下,我想到杜捷生以前老是欺负和打骂我姐姐,再加上我为了我姐和杜捷生离婚的事情,我和杜捷生之间的关系闹得很僵,所以我在吴承奋的刑场逼之下受不了那痛苦,只好编造说是从杜捷生那里拿的,我没想到杜捷生被他们用刑后也受不了,也乱说有拿炸药给我)吴承奋看到我说了,就和那个“杀猪”的松开手中的绳子,把我放了下来,我当时手腕痛的全身直发抖,流着痛苦的眼泪,看到眼前这双冰冷发黑的手,我内心非常痛苦、非常委屈、心中的冤苦无处诉(至今我用手指触摸着大拇指还是有麻麻的感觉),痛苦中的汗水早已把我的衣裤都湿透了。接着他们给我做了份笔录,我看了那份没有事实的笔录,我真的不想签,但又怕他们的吊打,只好流着冤屈的眼泪把那份笔录给签了。但,他们刑讯做笔录的地点明明是在刑警队三楼办公室,而他们在笔录中却写成怡静园。
       吴承奋把我转回怡静园205房间,在205房间里值班看守的刑警还是不让我睡觉。大概过了两天后的一个下午3点左右,黄贞武王建飞等几个人又把我转到刑警队三楼办公室。黄贞武问我说:“炸药是谁安装的”?我就对他们说:“这件事我真的不知道,也与我无关,更不知道是谁安装的,我是冤枉的”。黄贞武说:“杜捷生都已经交待了,你还说冤枉”。我说:“我根本就没有向杜捷生要过炸药,他也是被你们打得受不了才乱说有给我炸药”。黄贞武说:“你怎么知道杜捷生被我们打了”?我说:“因为我根本没有向杜捷生要过炸药”。
        (12)这时王建飞对黄贞武说:“不要跟他多说,把他先吊起来再说”。然后,王建飞就拿了两条毛巾在我手上包好,接着就把我吊在窗户的防盗栏上,又用那条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铁镣上,接着他们就用力往下拉拽着。当时我手腕痛得哇哇直叫,满头大汗、痛苦的将头左右摇摆着,我声音都叫哑了,苦不堪言。黄贞武看到我的手已经黑得发紫,怕把我手拉残了,就叫王建飞和另一个刑警松开手中的绳子,先放我下来,让我休息一会儿。过了一会儿,黄贞武和王建飞把我手上的手铐打开一边,把我的手反铐在背后,用尼龙绳绑在手铐上,然后,王建飞把我推到窗户下的椅子上,接着把我手铐上的绳子往上拉紧绑在窗户的防盗栏上,然后就把我脚下的椅子拉开(按刑警们讲的这一式是叫金鸡展翅)。当时,我感到我的手臂都快被拉断掉似的,疼痛无比、痛不欲生、我痛苦得想以自杀来解脱。但,他们看得很紧,使我无法自杀,在我无法忍受这生不如死的痛苦,为了缓解这生不如死的痛苦,只好又乱编造说,炸药是在自家的柴火间内安装。因为我根本不懂得安装,就在柴火间里摆了一会儿,却装不出来。黄贞武又把我吊了起来,过了一会儿,我实在是承受不了那生不如死和痛苦之下又乱编造说:“是陈科云自己找人安装的,他找谁安装的我也不知道。说完,黄贞武就把我放了下来,当时我的手臂疼痛得连举都举不起来,双手冰冷青黑,疼痛无比、痛苦不堪、痛苦的眼泪流个不停。接着,他们就给我做完笔录,但他们对我刑讯的地点又写成是怡静园。到了第二天早上,他们把我转回怡静园,到了205房间我实在是太疲困、太痛苦、想睡觉。当我眼睛一闭,那看守的刑警就踢打我,不让我睡觉,我痛苦的撑着,一直撑到下半夜那一班,我实在是无法再撑下去,就昏倒在地板上。那值班看守的刑警见我实在是太疲困了,就偷偷地让我睡了几个小时。
         (13)当我醒来时见到他们,我从内心由衷地感激他们。办案人员对我吊打的痛苦早已在我内心深处留下痛苦恐惧的阴影,每当我听到205房间外的走廊有很多脚步声,我就会想到那吊打的痛苦,那痛苦的感受让我怕得全身直发抖。大概过了两天左右的一个下午2点左右,吴承奋和国华等几个人来到205房间,国华一把我从地板拖起来,就在我胸口重重地拍了几掌说:“吴昌龙我看你到底有多硬”。我当时被他拍的既痛又怕,连气都喘不过来。
      接着他们就把我转到戒毒所去刑讯,在去戒毒所的途中,吴承奋对我说:“你跟陈科云的小舅子谢建忠很经常联系,你们两个人之间做了哪些见不得人的事,人家谢建忠都已经交代了,你可不要落在别人背后,人家先说就是有立功表现,立功就是会减轻处罚的。我说:“我与谢建忠联系是前段时间为了他买车的事情,我们俩个之间并没有做见不得人的事”。吴承奋看我这样说,他也没再说什么。到了戒毒所楼上,吴承奋就问我说:“炸药是谁安装的,你和谢建忠在一起都干了些什么?我就对吴承奋说:“我真的不知道这件事情,更不知道是谁安装的,我和谢建忠在一起没做什么事,只是前段时间他要买车,叫我跟他一起去办理汽车的相关手续”。我说完后,吴承奋几个就拿了毛巾在我手上包好后,又把我吊在窗户的防盗栏上,再用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铁镣上,在他们使劲的往下拉拽,手腕疼痛得使 我哇哇大叫,呼天喊地,大汗直流。
过了一会儿,吴承奋对我说:“你跟谢建忠在一起到底是干什么?快点说”。我说我和谢建忠在一起真的没做什么,只是为了买车的事情,我真的不知道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吴承奋说:“我看你还嘴硬”!就叫国华和另一个刑警用力猛拉几下,当时我痛得连声音都叫不出来,差点昏过去。我无法承受他们那生不如死的吊打,在生不如死的痛苦下,我又乱编造说:“炸药是陈科云叫谢建忠找社会上的人安装的”。就这样吴承奋才暂时放过我,他们不管每次刑讯的地点明明是在戒毒所和刑警队三楼办公室,而他们都将这刑讯的地点写成怡静园。
(14)我当时不知道他们为何要这样写,后来我才知道他们这样写的目的。做完笔录,吴承奋几个人又把我转回怡静园三楼的一个房间里。到了10月1日那天下午的1点左右,黄贞武几个人又把我转到戒毒所楼上去刑讯(当时黄贞武要我编的事情我忘记了)。但,我记得他们之中有个刑警骂着说:“他妈的!吴昌龙今天是国庆节又是中秋节,你不让我们好过,我们更不会让你好过的”。说着黄贞武几个就用毛巾在我手腕上包好后,再铐上手铐,将我吊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又用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脚镣上,黄贞武叫两个刑警用力往下拉拽着,我被他们折磨的痛苦不堪,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乱编了一次,黄贞武几个觉得不行,又要叫我改,他们又把我吊了一次又一次,我被他们折磨的痛不欲生,在承受不了那痛不欲生的痛苦之下,我又乱编造了一次又一次没有事实的东西,一直编到他们看了满意为止。
当他们把我放下来时, 我流着痛苦的眼泪看到眼前这冰凉青黑的双手,在我双手的手腕上那原先被他们拉得皮裂的伤口,再加上今天 被他们多次猛烈的拉拽后,那皮裂的伤口越拉越大,从伤口里流出血水把包在手腕上的毛巾都染红了一大片,我当时痛得全身发抖,直冒冷汗,苦不堪言,筋疲力尽。在黄贞武给我做笔录时,那几个刑警都虎视眈眈地站在我面前,黄贞武对我说:“我们现在有没有打你?(我当时心里想,他们刚才明明吊打我,他现再问我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我当时真想说有打,但是看见他们几个虎视眈眈地看着我,就不敢说有打,害怕我说有打,他们又会吊打我,要我说没打为止。没办法我只好说:“你们现在没有打我”。但是他们在笔录中不是这样写的,而是写他们在整个讯问过程中没有对我刑讯逼供,做完笔录,我不签也得签,如果我不签字的话,他们就会打到我签字为止。)这真是印证了吴承奋的那句话“你不死我也要让你死”。
       (15)7月27日至今我每天都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面对他们每次的严刑逼供,那痛苦与恐惧早已占据了我的整个身心,那种吊打的痛苦使我非常非常的惧怕,那种痛苦使我痛不欲生,我唯有自杀才能解脱这痛不欲生的日子。在戒毒所楼上要下楼回怡静园时,我想从那楼梯口往下跳来解脱这生不如死的日子,但因为当时刑警把我抓的很紧,使我无法往楼下跳,所以没有自杀成功。过后我想了想,如果我这次真的自杀成功的话,他们会给我一个畏罪自杀的罪名,这样会使我含冤末白的,我一定要让家人知道这一切真相,那就是写遗书给家人。
黄贞武把我转回怡静园的最顶楼西边的一个都是铁门的房间里,他们把我一个人关在那里,值班看守的刑警可以通过窗户来察看我。我在窗户看到隔壁的那个房间关着陈科云的二舅子谢建灿。大概过了几天左右,吴承奋等几个人又把我转到戒毒所,吴承奋又对我刑讯逼供,他们又用吊拉的手段来折磨我,逼我要编出他们想要的口供。当时,我的手被他们吊拉拽后,手变成青黑色的,原先那手腕上的伤口还没有好,却又再次被他们越拉越大,吊拉时我痛的死去活来,非常痛苦,在我承受不了那死去活来的痛苦之下,我乱编造了一遍以后,他们觉得不满意,又把我吊了一次又一次……还在吴承奋一次次的指点下,我在一次次万分痛苦之下,又乱编了一遍又一遍后,改了一遍又一遍,一直编到他们看了满意为止(在他们这样残酷的刑逼之下,有谁会受得了这生不如死的痛苦,他们想要什么样的口供都有,就好比这个球明明是白色的、圆的;而他们没有根据实情非要你说这个球是黑色的、扁的;如果不按他们的意思说,他们就会打到你说这个球是黑色的、扁的为止)。在那里我趁吴承奋没注意时,就拿了一支圆珠笔和一张白纸藏在身上。
(16)在吴承奋把我放下来后,看见我手腕上的伤口流着血,且已经化脓了,就拿碘酒给涂上,做完笔录,他们把我转回怡静园。我看见值班看守的刑警都在隔壁房间里看电视,我就从身上拿出笔和纸,伏在床上给家人写信,也就是遗书。我写完遗书后,还用桔皮在墙壁上写着:“6•24爆炸案是天大的冤案,公安刑警残酷对我严刑逼供,我是屈打成招,我乱说一次,公安刑警就酷刑紧逼,我是天大的冤枉,我死不瞑目”!写完后,我坐在床上,把那张遗书放在床头,拿出早已准备好的铁片,那铁片是我当时睡的那张床的床架上用来插蚊帐用的铁架,我用铁片割手腕上的动脉管,那时我的精神特别兴奋,血液在身上流得很快,头脑里快速浮现着家人模样和以前的事情。当我正在割第二下动脉管和时候,有个值班刑警见我正在割动脉管,他就向我叫着说:“你在干什么?他赶紧打开门进来,把我手中的铁片抢了过去,还把那张遗书和圆珠笔都拿了出去,他还看见我手腕上的动脉管割破处还流着小血水。然后,他叫人去通知叶队长过来。过了一会儿,叶队长来到我当时关的那个房间,他单独和我谈话,叶队长对我说:“你为什么要做这傻事?还写了这个东西?你以为你写的这东西就能飞到你家人的手里?有谁会给你拿”?我说:“我真的没有做这件事情,我是冤枉的”。叶队长说:“你不要讲这些,等下领导知道你写了这东西,还说了这些他不想听的话,他会生气的”。
      然后,叶队长就当着我的面把那张遗书撕碎扔进马桶用水冲掉后(那张遗书那天晚上值班的刑警都看见过,其中我认得一个刑警的名字叫魏慧,遗书请见24页),叶队长问我笔和纸是从哪里拿的,我就告诉他,是在戒毒所那里,趁他们几个没注意时偷拿的。然后,叶队长怕我再自杀,就把我移到刑警们看电视的那个房间里。
       大概在10月13日左右的傍晚,叶队长、吴承奋几个把我转到戒毒所去刑讯逼供。叶队长就问我:“炸药是谁安装的?是怎么装的”?我就对叶队长说:“我真的没有做这件事情,更不知道是谁安装的”。
         (17)这时我看见叶队长和吴承奋俩个对视了一下,吴承奋就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两条毛巾,我看见那毛巾上还有血迹,吴承奋用那两条毛巾在我手腕上包好后,就把我吊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叶队长:“我看你能吊多久”!不知过了多久,我吊在上面的手痛得感觉到时间是很漫长很漫长,我们手腕疼痛难忍,痛苦的将头一直往铁杆上撞,我全身的衣服早已被痛苦的汗水给湿透,双手早已变成了青黑色,这种痛不欲生的感受真的比死还痛苦。
        叶队长看见我头一直往铁栏杆上撞,就先把放下来,给我戴上事先准备好的红色拳击安全帽。这时我就对他们说:“我真的是不知道,我是冤枉的,你们不要吊我,我求你们了”!但他们对我所说的根本不理睬,戴好安全帽后,又把我吊了起来。后又拿出以前在这里用的那条尼龙绳绑在我脚的铁镣上。然后,叶队长和吴承奋俩个就使劲地往下拉拽,当时我感到我的双手就像快被他们给拉断掉似的,那巨痛痛得我哇哇直叫,痛苦不堪、痛不欲生。吴承奋讲:“你尽管大声叫,这里没有人会听见”。在他们不断的拉拽下,此时此刻,我再也无法承受这生不如死的痛苦,为了缓解这生不如死的痛苦,我痛苦地对他们说:“你们先放我下来,我再说”。他们见我屈服了,就松开手中的绳子,把我从上面放了下来。我当时喘着气,全身都是痛苦的汗水,两只手变成紫黑色的,早已没有知觉了,我简直不敢相信眼前这双“黑手”竟是自己的手,手腕上的伤口还不断流着血水。
      这时他们就急忙问我:“到底炸药是谁安装的?是怎么安装的?快点说!(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更不知道炸药是谁安装的,叫我说什么)当时我急哭了,就对他们说:“这件事真的是与我无关,我根本不知道炸药是谁安装的”。他们听完我说的话,就发火,叶队长和吴承奋同时用脚踢我、还用手打我的头和耳光。吴承奋说:“你竟敢耍我们”!然后他就从隔壁的房间搬来两张长式的桌子,一张横放在地面上,另一张竖着叠放在横的那张桌子上面,然后又拿了两条毛巾包在我脚上的铁镣里边(这是他们为了把我倒挂时铁镣不会把脚拉伤)。接着,吴承奋叫两个刑警帮忙把我整个人倒吊在那张竖起来的桌子的桌脚上。当时我的头部朝下血倒流冲在脑部,时间久了,我的头快被血给冲爆的感觉,眼冒金星,眼泪不停地流着……
       (18) 吴承奋叫那两个刑警扶好桌子,然后,吴承奋整个人踩在我双手之间的手铐上。我当时整个头部的血管胀得快爆了,四肢都快解体的感觉,痛苦的让我呼天喊地,痛不欲生。在他们的残暴的严刑逼供下,我承受不了那生不如死的痛苦之下,为了缓解那生不如死的痛苦,我就乱编说:“炸药是我安装的”。叶队长说:“不要再耍我了,如果你再耍我们的话,我会让你死得更难看”!然后他们就把我放下来,让我坐在椅子上。我当时感到头重脚轻,脚腕痛得不得了,慢慢地由紫色变成红色,我喘着大气,痛苦的眼泪流个不停,全身流着大汗,身体抖得不停,真的苦不堪言,痛不欲生。
        接着,叶队长就对我说:“炸药是在哪里安装的?是怎么装的(我根本就没有做这件事情,更不知道是怎么安装的,面对他们的严刑,我不知道该怎么去编造,当时我是好痛苦、好冤屈,心中有冤又不敢喊,有苦又无处诉)”?无奈我只好编造说:“是和陈科云一起在他家的电脑室内安装的”(因为我经常在他家的电脑室玩电脑游戏,所以就编说是在电脑室),在他家里拿出工具(那工具是我7月份的时候,陈科云家的电话线坏了,陈科云拿出工具来,叫我帮他却折电话线盒时才知道陈科云家有这些工具)。接下来,我不知道该怎么安装这个炸药,就在那发呆,编不下去了。叶队长见状就对我说:“快点接下去说(这时,叶队长就给我提供了与现场有关的材料)”。接着,他又问我说:“你是不是用一个红色的圆形巧克力铁盒来装炸药(我原先根本不知道现场是用什么东西来装炸药的,更不知道是怎么安装的)”?我惧怕于他们那生不如死的刑逼,我只好跟着他说:“是红色的铁盒”。也不管对不对,只要他们不再对我用刑,他们要我怎么说都可以。
         (19页)叶大队长又接着说:“你是用火雷管引爆的、还是用电雷管引爆的(我长这么大只见过火雷管的样子,从来都没见过电雷管的样子,也不知道现场是用什么雷管)”?我以前只见过别人炸鱼时用的火雷管的样子,我就编说是火雷管。我话刚说完,吴承奋使劲地打我的头说:“你还火雷管呢?用火雷管还要到现场去引爆,那不是把自己炸死了”?我只好改说是电雷管,也不管对不对。叶队长接着对说:“电雷管是什么样子?有多大”?我从来没有见过电雷管是什么样子,也不知道有多大,心里想可能跟炸药一样大。然后,我就说:有炸药那么大。吴承奋听完又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的小腿说:“有那么大吗”?说着他就拿了一支不锈钢的笔帽对我说:“是不是这样子”?我只好顺着他的意思说:“是”。叶队长说:“两条电线是黄色和绿色还是别的颜色”?我也顺着说:“是黄绿色的”。接着,叶队长又说:“你电雷管是从谁那里拿的(我根本就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也不懂安装什么炸药,更没有向谁要过炸药、雷管,叫我上那里去拿这个电雷管!)”。
       这时我又急又痛苦,就对他们说:“我是冤枉的,我真的没有做这件事情”。这时吴承奋冲过来对我拳打脚踢了一阵,骂着:“他妈的,你还说这个”!接着,把我拖到窗户边,又把我吊在窗户上,再用尼龙绳绑在脚镣上后,和叶队长一起用力拉拽着……,当时我双手痛得哇哇叫,全身冒冷汗,痛苦的眼泪流个不停,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实在无法再承受那痛不欲生的痛苦,为了缓解那生不如死的痛苦,我又乱编说:“是从杜捷生那里拿的”。叶队长看我说了,就和吴承奋放开手中的绳子,把我放了下来。当时我被他们折磨的筋疲力尽,连站都站不稳,流着痛苦的泪水看着眼前这双冰凉青黑的手被拉裂的伤口还不断流出血水来(至今被拉伤的伤痕还留在手腕上)痛得全身不停地发抖,痛苦不堪。
     (20页) 接着,叶队长又问我说:“你是怎么安装的?用什么样的电池去引爆”?我就对叶队长说:“炸药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安装,要不然,笔录你们写好了,我签字就可以了”。叶队长说:“那不行,得你自己说”。叶队长接着又问我:“你用什么电池”?我又不知道现场是用什么电池,我看叶队长说电池,我也随着说是电池。叶队长又问我说是几号电池,我当时不知道现场是用几号电池,就随便说是手电筒用的那种大个电池,吴承奋又打我的头骂说:“他妈的,你还大个的电池,5号电池就可以了”。接着叶队长又问我说:“5号电池用了几个?我根本不知道现场用了几个电池,就随便讲了是20个。吴承奋又打我的头说:“12伏就可以引爆,你说那么多干什么?现在知不知道是几个了”?我只知道一个电池是1.5伏,我就在心里算了一下说:“8个”。接着叶队长又问我说:“用什么东西装置触发引爆的”?我不知道现场是用什么东西来装置的,就编不下去,在那里发呆,叶队长看我在那发呆,又对我说:“你有没有用铁圈铁钩之类的东西来安装”?就这样在叶队长给我提供的与现场有关的物件、还在叶队长的指点下,我长时间反复多次拼装后,终于完成了叶队长想要的炸药。
       叶队长又对我说:“炸药装好后肯定要拿去试爆,如果没有拿去试爆怎么知道这个炸药装得行不行,你把炸药拿到什么地方去试爆(我根本没有做过这件事,去那里找这个试爆点)”?我就对叶队长说:“这件事情真的不是我做的,我也没有拿什么炸药去试爆”。叶队长听了很生气,又把我吊了起来后牵过脚上的尼龙绳,使劲地往下拉拽,我手痛的哇哇大叫,痛苦不堪,被他们折磨得生不如死,在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我又乱编说是在我东张老家的水库边试爆的。叶队长说:“那个炸药的威力应该很大,你在水库边试爆是不是离水面很近,水肯定有炸飞起来吧”。我也只能说:“有”,再也不敢说别的。
       (21页)接着,叶队长又要我编出是谁把炸药送进的,无奈我在他们的吊拉下,承受不了那痛不欲生的痛苦,我又乱编说是我送进去的(我根本没有做这件事情,也不知道是谁送进去的,我在他们那痛不欲生的刑逼下,我承受不了他们那痛不欲生的痛苦之下,只好乱编说是我自己送进的),是我骑着自行车把炸药送进去的;但叶队长说:“不行,炸药如果放在自行车前面会被人发现的”。后叶队长又要我改编成是我骑陈科云的摩托车送进去的,但叶队长看了以后又觉得不行,又要我改编成是我和陈科云一起骑摩托车把炸药送进的。我当时编说:“我和陈科云一起把炸药送进”时没说戴安全帽,叶队长说:“不行,你们没有戴安全帽会被人认出来”。后我又把安全帽加上去。

        当时我乱编说炸药是从前门送进去的,但叶队长又觉得不行说:“你们从前门进去的话会被人发现的,说要从后门送进去的”。无奈我只好改说:“是从后门送进去的”。说完他们就松开手中的绳子,把我放了下来。我流着痛苦的眼泪看着眼前这冰凉青黑的双手、手腕上的伤口还流着血水,痛得全身发抖,直冒冷汗、痛苦不堪,筋疲力尽。
      接下来,叶队长又拿了笔和纸,叫我画炸药的图纸。我当时说我不会画。叶队长说:“炸药是装在盒子里,你就先画个圆形或四方形的样子,然后,两个铁钩和铁圈钩在一起就可以了”。我当时对叶队长说:我真的不会画。叶队长就对说:你是不是又想吊上去。我一想到那吊拉的痛苦,怕得心里直发麻,只好在叶队长的指导下完成那个所谓我和陈科云一起制作的炸药图。
   到了第二天,叶队长和吴承奋事先把我原先被他们严刑逼打下乱编的口供重新整理一份出来,叫我签字后,还要我好好看,说领导要找我谈话,你要好好按笔录里说,要不然你的皮肉又要受苦。当时我看笔录时特别认真,害怕哪一点给忘记或给漏掉了,等待我的将又是一个痛不欲生的夜晚。
      (22)当时我看完第一遍时,我的心情特别难受,痛苦冤屈的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流,我根本就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他们却要我去承认这一切,我心中有冤苦无处诉,有话又讲不得,如果我讲了,又要被他们打,在他们的指令下,那种恐惧与痛苦的感受马上涌在我的脑海里,逼得我不得不把那些与我无关的案件笔录给看熟了,去面对他们的领导。当领导来时,我的心里时刻都是处于恐惧与痛苦当中,为了不再受到那皮肉之苦,我只好在讲述中,我尽量讲的与笔录一样,在讲述时我心中的冤苦时刻在沸腾,我想哭又不敢哭,当快讲完时,那冤苦的感受使我无法控制就哭了出来。随后,领导要我要求政府宽大处理,讲完后,他们又拿了纸和笔叫我画那个炸药的图纸。我只好按叶队长原先指导我画的那样去画。   然后,他们就把我转回怡静园,最顶层那个刑警们看电视房间里。
          有一天早上,有一个值班刑警林雄问我说:“你后不后悔做了这件事情”?我当时就对林雄说:“我没有做这件事情,我何谈后悔,我是冤枉的”。在要去罗源看守所的前一天晚上,有个刑警上来给我查看我身体上的伤和手腕上的伤口愈合情况,他看我身上的伤和手上的伤口都好的差不多,到了第二天,他们就把我送往罗源看守所。
        在整个过程中,办案人员都是以每天没日没夜地对我体罚,不让我睡觉、后又以吊、拉、拽、打、金鸡展翅、倒挂金钟等等酷刑来对我进行逼供。这些酷刑的痛苦始终都让我感到心有余悸,那痛不欲生的痛苦始终都在我的脑海里挥之不去,让我每天都活在痛苦与冤屈的煎熬中,办案人员为了要排除他们对我的刑讯逼供,他们每次对我的刑讯地点明明都是在戒毒所和刑警队三楼的办公室,而他们每次做笔录时都写成是在怡静园,他们对我刑讯的地点戒毒所和刑警队三楼办公室的房间墙壁上都留有我被他们吊打时留下的脚印,鞋印、汗迹、血迹。
         在2002年10月28日开庭的那天,我从录像中看到办案人员做贼心虚,他们为了毁灭对我进行吊打时留在墙壁上的脚印、鞋印、汗渍、血迹等等,他们把刑讯的地点都重新装修一遍。
    (23)在福清看守所二区45号时,我叫几个室友,给我证明,我当时入号时,手腕上有伤痕和身上伤痛贴膏药,耳朵发炎时滴药水等等。后管号干部知道后,向上级报告,上级知道后,立即把我从二区调到一区32号,到32号房的第二天,32号的管号干部就找我要那几张证明书,干部当时是这样对我说:“你在二区时叫同号给你写的证明书拿出来,你不要为难我,你如果为难我,我会让你在号里不好过的”!无奈之下,我只好从衣服包里拿出那几张证明书,办案人员口口声声说:他们没有对我刑讯逼供,那么他们何必紧张这几张证明书呢?!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真的是假不了的,假的永远是真不了的,恳请各级领导者为我查清事实的真相,还我一个清白!

  
                                                                                    泣控人:吴昌龙
                                                                                   2004年12月28日

(24页)                                  遗书
亲爱的爸、妈:
                      你们好!
       我非常想你们,儿子不孝,你们含辛茹苦地养育了我27年,我还没来得及报答你们的养育之恩,却要离你们而去,等下辈子我做你的儿子时再来报答你们的养育之恩,你们要多保重身体。爸、妈 我在这里真的好苦好苦呀!公安人员没日没夜地要我跪在地板上,还不让我睡觉,他们死都要我承认这件事是我和陈科云干的。爸、妈你们是最清楚的,23日那天我都是和你们在一起的,我根本就没有做此事,也与我毫不相干,公安人员就对严刑拷打,我本来身体就不好,再加上本身就有疾病未痊愈,我真的承受不了他们没日没夜的折磨和严刑拷打,怕到时候,我还没有回去,病情恶化,到时候见不到你们,为了先减轻那痛不欲生的痛苦我在他们吊、拉、打之下就乱说炸药是从杜捷生那里拿的,我根本就没有去杜捷生那里拿炸药,而杜捷生也是被公安人员打的受不了之后才乱说有拿炸药给我,就这样我乱说了一次,公安人员就用刑步步紧逼,使我一错再错,我真的害人害已。爸、妈你们一定要多保重身体,跟姐说我欠林秉建5千元钱,我的工商卡里还有2千多元,你叫姐帮我垫上3千元还给林秉建,卡的密码是7711。密码我也写在卡背后,还有跟大姐、二姐说我衷心谢谢她们以前对我的关心和支助,等有来生时我再报答她们,爸、妈我真的是好冤好苦,我历尽千辛万苦给你们写这张遗书,我是要让你们知道这一切真相 ,我不是畏罪自杀的,我是承受不了那生不如死的吊打的痛苦,才以此来寻求解脱,你们一定要为我讨回清白,爸爸、妈妈、姐姐、二姐、永别了。  
                                                                                儿子:  吴昌龙绝笔
                                                                        2001年10月5日于怡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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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4 19: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陈科云的血泪控诉

万分火急,一起骇人听闻,震惊全国的严刑拷打,刑讯逼供制造的冤、假、错案。泣、跪、拜求各领导、各新闻单位、检察院火速派人调查、采访、曝光。

        职,陈科云,男,50岁,原任福建省福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人大常委(在人大工作十七年),1997年4月调任福建省福清市中福公司任经理至今。
   
<3>     我于2001年9月13日上午9时在自家门口被刑警队吴承奋(就是吴昌龙血泪控诉里的代号B)等3人用车带走。被关在福清市安全局盖的怡静园招待所205号房,下午在二楼搞“测谎仪”测试,搞了一遍又一遍,测了一个下午,共反复测三遍,完后到房间刑警队员即用手铐,脚镣把我紧紧的铐起来,并强行脱掉我身上的皮带,皮鞋,叫我坐在椅子上。当天晚上来七、八个刑警队员,一个负责人员气势汹汹说:“经我们查明爆炸案是你干的,你必须全部、如实地交待、投降,你说也好,不说也好,反正你这次死定了,这次要给你一颗子弹吃,此事你休想抵赖,你这次进来就别想出去,你如果出去了,我们几个刑警队员就得进看守所”。

      <4>接着又说:“我们有的是时间搞你,还是尽早说,免得以后受皮肉之苦,我们刑警队员对你有办法,看你能硬多久。”就这样为首一个领导负责审讯,其他几位在一旁七嘴八舌,从晚上8点一直轮番审问到第二天天亮,稍停半个小时接着又轮番审问至中午才离去。

<5>9月14日下午至9月16日,每天昼夜叫我坐在椅子上,不许睡觉,稍一闭眼就被喊骂,困得我精疲力竭,一点精神气力都没有,手铐,脚镣紧紧的铐着,不让我洗脸,刷牙。大约在9月17日把我从205号房转至405房,仍以上面的方式再次对我反复轮番审讯至天亮。当时只觉非常疲倦,迷迷糊糊,已经几天几夜没合眼,我说:“6•24爆炸案与我一点关系都没有,你们怎能采取这种手段对待我,你们动用这么多人专门对付我,可惜了这宝贵时间,你们看错人了,你们把脉把到背上去了,说话时一位刑警狠狠掴了我几个耳光,顿时我感到头昏脑涨。他说:“你好嘴硬,你现在是一头猪,在我们手里任凭我宰割,看你硬,还是我们硬”。

    <6.>    我说这件事与我一点都没关系,你们如此这般对待我,实在是天大的冤枉呀!我一生做好事,从没做过亏心事,老天都知道,我说:“真的变不了假,假的也变不了真,我没有就是没有,你们生肉不能强行让我吃,你们不能冤枉好人,不能办冤假错案”。这时另一个刑警冲过来拳打脚踢,将我打倒在地。“天呀!我一点问题都没有,却遭到如此这般对待,实在是太冤枉了”。就这样从9月13日至9月22日,昼夜不停坐在椅子上,将近10昼夜,不许闭眼睡觉,身体,精神已被彻底搞垮了。

      
三次骇人听闻、惨无人道的重刑逼供的事实经过

(1)第一次严刑吊打逼供

<7>9月22日深夜12点,五、六个刑警人员用厚厚一黑布罩,罩住我的头,用胶布封住我的嘴,从房里强拉我出来,推上车,带到公安局刑警队三楼办公室。一位负责同志对我讲了许多话,意思是说此案已经很清楚了,不能再顽抗,不投降决无好下场,我们有的是办法,把你折磨得死去活来,让你求生不得,求死无门,用长时间关押你,慢慢搞垮你的身体,然后丢到看守所让犯人把你活活打死。不堪入耳的话大约说了十几分钟后就走了。这时在场的十五、六个刑警队员一哄而上,拳打脚踢,把当场打倒在地,有的骂,有的打,有的用粗绳子绑在已在双手的手铐上,我拼命喊叫,三个粗汉子强硬把我抱起来,二个刑警把我吊到窗户上特制的粗大的铁杆上,双手被手铐紧紧地铐着,双脚被脚镣紧紧地铐着,绳子用劲一拉,双手高高被吊举起来,整个人被吊起,双脚离地,这是吊刑,双手腕疼痛难忍,疼得拼命喊哀求他们快放我下来。但是没人理睬我这痛不欲生的哀嚎。

<8>第一回大约半个小时把我放下,一位刑警说:“怎样,痛快否?还早着呢!你不说,我们就一直吊着你,看你能硬多久。”几分钟后又把我吊起来,双手被手铐紧紧铐着,绳子从手铐中间穿过把整个人悬空吊起,双手腕虽用厚厚的毛巾包着,但双手腕仍疼得像几十根钢针扎在心里,痛得我死去活来,一直不断地叫喊着,豆大的汗珠直淌,泪水,汗水交织在一起,人已迷迷糊糊,嘴里还在喊叫着冤枉呀,过了约有一个小时,不知是谁把我暂放下,他说:“不要急,慢慢来,还早着呢!现在这算什么,以后用刑花样多,那时候搞得你死活不了。我说要见福清市检察院检察长陈建章,有话要跟他说,刑警说不行,有话跟我们说,另一个刑警说不要跟他罗嗦,再给我吊起来。此时,已近凌晨约3、4点,我想为了解脱这万分的痛苦,得编造谎言,随便乱说一通,反正我与此事毫无关系,不怕他们搞冤假错案。以后再向检察院报告这凶狠,惨无人道,昼夜重刑逼供的事实过程详细控诉。在昏迷中,我编造谎言乱说是宏路戴**和阳下林**二位干的,炸药是他们在渔溪托一个朋友买的,雷管是林不知从哪里弄来的,由他们俩包装,说到这儿刑警叫起来,你这是胡说,不许你骗,胡说,再给我吊起来。

<9.>又再次把我悬在半空,手腕像刀绞一样疼痛难忍,我一直辩解与爆炸案没有关系,你让我如何说呀!刑警说:“你不说我们就昼夜吊你,看你还说不说。”我要求他们放下我,我再说,这回我编造说:“是严**、吴 **二位干的,由严买炸药,吴买电雷管,具体他们哪里买,怎么买我不清楚。”几个刑警又吼叫起来,你又在骗我们,我们不许你说别的,你要说是你指使小吴(即吴昌龙),与小吴合伙干的,我说既然你们要我说小吴我就说小吴,是小吴干的,具体小吴怎么买,怎么干的我就不清楚了。当简单的笔录写完后,几个刑警狂叫起来,你这是胡编乱说的,这不是事实,这笔录没用,没让我按手印刑警就把这份笔录丢到一边去。一个刑警冲过来朝我猛击两重拳,另一个刑警去拉绳子,有二个刑警把硬拖拉吊起,疼得我眼冒金星,用微弱的声音喊叫着:“我是冤枉的,此事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没做过的事,你们就算吊死我,我也说不出来呀,没有的事让我如何说,编造的,乱说的你们又不要。”我呻吟着,精疲力尽,只觉得天旋地转,也不知过了多久,一盘冷水猛泼在我的脸上,我突地一下子清醒过来,睁眼一看,天已亮了。

<10>9月23日,他们仍以这种方式,反复、多次轮番吊打到深夜11点,被吊打折磨得死去活来,万分痛苦,昼夜被吊几次也说不清,记不起来,脑子嗡嗡响,人已昏昏沉沉的,什么也不清楚。此时又是深夜12点,这时几个刑警又用胶布封住我的嘴,又用黑布罩住我的头,把拉出去,用车子载到下楼村附近的市戒毒所5楼,大约深夜1点,待弄好刑具后二话没说又把我吊起来,夜深人静,在这偏僻的大山脚下,只有我在嚎哭,叫着,喊冤枉,随着时间一秒一秒慢慢的过去,我的全身万分的难受,痛苦,在煎熬着,奄奄一息,只剩下一口微弱的气息,脉博微微地跳动着,一双手变得发紫,肿得像面包一样大,不能动,双手腕被手铐勒得早已破烂,流着鲜血,惨不忍睹,我低声呻吟着,但没有理睬,他们把我当作一条狗都不如。在一边打牌,说笑,吃东西,这群狼心狗肺看似人,心比毒蛇还毒,对待一个毫无问题的人是那样的残忍,毫无人道,跟土匪一样杀人不眨眼,跟日本鬼子一样乱杀无辜。

<11>到9月25日已经二天没给我东西吃了,有时只喂点水喝。我已50岁的人了,长期在机关工作,可是今天刑警队却有15人专门对我刑讯逼供,昼夜24小时,分为三班,每班8小时,每班有5个刑警队员专用重刑极刑昼夜不停轮番吊打我,24小时双手都被绑吊着,有时偶尔放下松几分钟喂我几口饭吃,喝一点水。每次小便,从不松绑带上厕所,他们就叫我拉在身上,要拉大便叫我拉在身上裤子里,这群衣冠禽兽,简直是畜生。由于大小便全拉在裤子里,全身发臭,刑警就用大盆冰水泼向我周身,弄得我全身湿漉漉的。另一个刑警说已经5天了,上次渔溪镇一个杀人犯也在这个地方用刑,从93年至今共杀害3名歌女,我们用刑才一天就全招了,我看你还能硬几天。我说与此案毫无关系,没有的事,你叫我怎能说得出来,没有就是没有,我已经反复说过几十遍,你们这样严刑逼供,你们干脆把我打死算了。

     <12>长时间多日的极刑折磨,此时我只有一个念头,能让我静静地死去那该有多好呀!也不知是什么时候,处在昏迷状态中的我,此时被放下来,一个刑警说:“上次9月22日、9月23日写的笔录手印按一下,我说那是我当时乱说的,你们当时都说乱讲的不要,当时都不要按手印,怎么今天又要,我坚决不按手印,二位刑警走过来,一个抓住我,一个抓住我的大拇指强行按手印。自从9月22日,23日昼夜施用重刑吊打乱编的几句谎言,也要收集进来,无论如何,用尽各种手段,千方百计钻你空子,就是用这种非法手段逼取口供实在荒唐。天下绝无这样残暴的用刑。之后,又将我高高的吊起,又是一阵阵剧烈钻心的疼痛,像尖刀刺心万分痛苦,十分的恐怖,非常的可怕,任何人都是无法忍受,只觉得天昏地暗,眼前一片漆黑,我在万分痛苦中艰难的煎熬着,我的身体已彻底被磨垮了,长时间多日的严刑拷打,只剩下微弱的气息,心中暗想,现在已处在死亡边缘苦苦挣扎。再这样下去,不用再过两天,我必死无疑,时间一秒一秒过去,是那样的漫长,我在万分痛苦中等等着死亡的到来。这世道,这人间,如今还有这般惨无人道的酷刑。在共产党领导下,在讲法治的今天,还有如此这般黑的公安刑警,简直是吃人不吐骨头的狼。
<13>9月26日上午,经过几天几夜重刑逼供结果什么都没得逞,他们气急败坏,决定加重用刑,几位刑警又用另一种刑,强行抓抱我,将我双手反背在背后 ,手背向上,头脚朝地,这叫“金鸡扒翅”刑,一班8人,每班吊二次,每次4小时,吊起双脚离地,这种极刑使双手、双手腕、双手臂钻心的疼,十分的凶狠,非常害怕,顿时天昏地暗,被折磨得求死不能,入地无门呀!深更半夜,在这寂静的山脚下,我一个人在那儿低声的哀呤着。

〔14〕这时我神志不清,胡言乱语,精神处天崩溃的状态,快疯了,我想不用再过几个小时我就可能会死在这酷刑下。当时总有一个念头,如此这般重刑折磨倒不如死去的好,但万万没想到会是替别人背黑锅,不清不白的死去,心很不甘呀,一阵心酸,临死前还得再受重刑。我陈科云待人和气,团结同志,为人忠厚老实,一生做好事,虽然被本单位恶妇迫害受处分,但市纪委被炸一事,与我毫无关系,为什么他们要置我于死地呢?难道是那个恶妇用重金,收买办案人员,该恶妇有几百万来源不明的巨款,花十几万无血汗的钱也大有可能。他们为什么这样搞?这里面必有重大疑问,这时也不知是什么时候,刑警队员将我放下让我休息片刻,我一下子瘫软过去,大约过了半小时。

〔15〕他说:“起来,今天再给你最后一次机会做笔录,由你自己说,按你说的给你记下,在万分痛苦中,神志迷糊中,我强振精神简单说了几点:〔1〕6•24案与我一点都没关系,你们这样整我实在太冤枉。〔2〕我和小吴同在一个单位工作,是一般的同志之间关系,我从没指使、也没与他合伙干坏事,他是他,我是我,我们从来没有说过你们认为的其它话。小吴到公司来是经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聘用工。〔3〕我的家人及亲朋好友,从没涉及此爆炸案,总之,我们与此案一点关系都没有。笔录写发后,刑警念一遍给我听,我说很好,这才是实是求是的笔录,以前你们逼供我乱说,都是谎言,不是事实,那些口供都是假的。写完后准备按手印,刑警说:“手印且慢按,这份笔录暂放我这里”。这份客观真实的笔录却不要我按手印。

〔16〕该刑警走后,又来了二个刑警强行把我吊起来,我连哭喊的声音都没有了,全身麻木微弱、断断续续呻吟着,嘴里无意识地说我是冤枉的,就这样又被吊挂了整整一夜。

9月27日上午,几位刑警人员没听到我的喊叫声,见我不行了,可能有生命危险,这时才有些害怕吊死我,他们罪责难逃,就急急忙忙,慌慌张张,有的说快点,有的说快备车,在一阵慌乱中他们把我很快由戒毒所5楼又带回到刑警三楼办公室,让我躺在沙发上,一双手肿得像面包一样,人一点都不能动,两只手腕全烂了,骨头露出来满手都是鲜血。

〔17〕从9月27至10月3日,我一直躺在办公室沙发上,双手已致残,心脏闷痛,胸部疼痛,腰部酸痛,全身像万根针乱扎一样疼痛。一天早上,一位民警知我好几天没吃没喝了,递给我二块小月饼,在一旁说今天是“十月一日国庆节、也是仲秋节,这是他朋友送的月饼,在艰难的痛苦中,我有气无力睁开眼,看看窗外的月光,我才知道今天是国庆,仲秋节,眼泪止不住得往下流……。我一点问题都没有,却无辜被打成这样子,实在太冤枉了。10月3日他们才又把我转到安全局怡静园招待所203房躺在地上,后又转到401房,此后的一个月,也许是让我养伤吧,再也无人过问了。

(二)第二次用“水刑”刑讯逼供

〔18〕从9月27日至10月27日停止用刑后,经一个月天天躺在地上“休息‘,虽身体已经非常虚弱了,但与在用刑时相比又觉得好些。10月27日我从401室房转移到了203房,这时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来到房里,我一见到陈振英就像见到救星一样,一边哭,一边大喊冤枉,将已致残的流着鲜血伤痕累累的双手伸给陈书记看,陈振英看了看我的手,讲了几句履行公事的话后就很快离开了。

〔19〕书记前脚刚走,后面刑警就再次对我轮番审讯,见仍榨不出什么不,火冒三丈,将我打倒在地,用水泼我身上,强行把我拉到洗手间用水从头上往下冲,衣服穿在身上,在这深秋时节,贴在身上衣服,冷得我直发抖,打冷颤,冲十几分钟后歇息一下,如此反复多次冲水逼我一定要承认这爆炸案是我做的。他们说:“你不说,我们绝不会放过你”。我一直在喊冤枉,辩解此事确实与我无关,你们叫我从何说起呢。由于双手腕长时间吊打致残,两条手臂僵硬,不能动弹,全身冻得发紫,身体已没有热量,显得十分的虚弱,连站立起来都感到非常困难,在这样的虚弱瘫软的状态下我倒在地上,他们又强拉着把我拧起来,叫我跪在地上,由于不停得冲灌水,我已经严重发烧,感冒,只剩下一口气若游丝之气了。

三、第三次重刑逼供“头脚倒挂刑”

〔20〕经“水刑”后,他们认为此刑偏轻,又变换用另一种重刑,几个刑警强行抓住我,硬把我按在椅子上,用木棒将我双腿夹住,将椅子抬放在高处,脚朝上,头朝地,双腿被夹得剧烈疼痛感像刀绞一样向我全身袭来,这些衣冠禽兽不顾我的生死,想置我于死地而后快,还凶恶的对我说:“我就是要证明,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直至把你搞死掉,再把你丢到楼下去,说你是跳楼自杀的,若不把你整死,也要把你放到看守所让犯人将你活活打死,犯人打死你,我们不用负责任”。这种话在他们嘴里不知说了多少遍了,还是老话重提,无非是想让我屈打成招,看到我不能如他们所愿,恨不得我立即死去”。

〔21〕我拼命地哭喊着:,我确实与爆炸案没有任何关系,福清市纪委发生的爆炸事件与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啊,没做过的事让我怎么也说不出来,你我无冤无仇,为何要对我下此毒手,置我于死地?!究竟为何要这样做?!你们需要什么口供和材料,干脆说出来我就按你们的需要写好了,我按手印,签名就是了,你们要怎么做就怎么做好了,不要再如此折磨我,这样的酷刑比死还难受呀。

〔22〕就这样反复头朝地,脚向上倒挂双腿夹在椅子上,一个倒挂就是几个小时,双小腿肿得像面包一样大,血直淌,有的部位红一块,紫一块像千根针,万把尖刀刺在心,钻心剧烈的疼痛,这人间炼狱般重刑的折磨,把我折腾得死去活来。这一个多月以来,我在死亡的边缘上苦苦的挣扎着,面对法治社会的今天,平白无故的受如此的刑逼,哀莫大于心死,此时的我只想静静死去,早点离开这可怕的人间地狱。

〔23〕也不知过了多久,莫约在10月30日深夜,在昏迷中,只觉得有几双大手像铁叉一样乱抓乱打我那肿得像泡沫一样的双小腿,有的抓挠,有的挤压,有的用腿整个人压在已肿得通透的小腿上,有的索性用脚踢,其中有一位用他那铁锤般的大拳头朝我胸部狠狠猛击几重拳;另一个用盆冰水朝我头部泼来。,顿时胸部像要爆裂一样,双腿像被千万把刀乱刺、乱割,万分的痛苦,朦胧中意识到上次用刑没有死成,今晚恐怕是十分危险,可能要离开人间,今夜肯定死定了。在这万般痛苦中,在死亡即将来临时,想起自己的亲人,未能与亲人见面,感到万分的伤心,自从无缘无故被关进二个多月,无辜长期多次反复遭遇重刑,实在太冤枉了,死的太不值得,我不能这样不明不白的死去,我要与他们斗争,无论如何也要坚强活下去。要把这罪恶的一切公布于众,让丧尽天良,狼心狗肺的畜生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时一个刑警嚎叫着:“陈科云,你究竟说不说,看你还能硬多久。”另一个刑警说,你是全省第一硬,上次吊刑6天6夜你胡编乱造几句,这次5 天5夜不说我们天天这样折磨你,我们干这行有的是时间,有的是人员,你现在就是一头猪在我们手里,任凭我们宰割,看你有什么办法。我想这样下去必死无疑,留有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我一定在坚强地活下去,总有一天要将这罪恶的经过向检察院领导、干警倾诉。法律是公正的,法律会保护我,不管怎样,无论如何也要想法编造谎言混过这一关。但他们要制造冤、假、错案决不能让它得逞。此时我呻吟低声道:“我说。”几个刑警叫起来:“吊你起来你要说,放下来你又没话说,或是乱说,你自已如实写来。”我的双手已僵硬,致残了,右手握笔只勉强一字一字歪歪斜斜写几个字。开始我编造是严峰、吴章珍二人干的,才写半张纸刑警看后怒气冲冲把纸撕毁说:“不要你写,再用刑”。我恳求说一定如实写。第二次我写的是寄居路戴永金、阳下林宏钦二人干的,他们看后更是火冒三丈道:又是乱说,你给我站起来继续用刑,就这样我又被倒挂吊起来。一个刑警说:“吴昌龙死定了,你把和吴昌龙同干的经过写来,我说那好。但他们怎么也不肯相信,继续用刑,在万分痛苦中,大约又熬过一个小时,另一个刑警说:“你要写小吴,我才把你放下松绑,否则你别想活。”在此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于2001年10月31编造谎言,这是在生命垂危、生死两难的死亡边缘上苦苦挣扎,为了以后有机会与他们斗争,现在我必须先这样做,我必须违心编造乱写,因此我胡写了《我的交待材料》主要编造吴昌龙他自己和严峰去干的那些事后的简要经过,但他干他的事,与我毫无关系,我与小吴一点关系都没有。

        11月2日刑警负责人又来说:”你说来说去还是没有投降、交待,在你写的基础上笔录做一份,但你写的仍是编的谎言,不是实话,你连严峰同志也写进去,你又是在瞎骗我们,我们几个非常生气,你先休息二天。准备再来第四刑。”我默默地流着泪,再这样下去,必遭他们的残害。

        11月3日我从203房被转到401房,11月5日夜8点我立即又写一份《我的交待材料》五点内容是:1、在单位里我和吴昌龙的关系是正常的,一般的同志关系,没有其他任何关系。2、在9月22日至9月27日整6昼夜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都是编造、乱说的谎言,不是事实。3、10月27日至10月31日在再次重刑逼供严刑拷打,胡编乱造的谎言乱写的《我的交待材料》是虚拟的,不是事实。4、市纪委被炸一事与我毫无关系。5、请领导明察秋毫,切不可刑讯逼供,千万不要办冤、假、错案。


写好后又另写二点:

       1、由于时间已久,我的双手已经僵硬,不能转动,能否请外科医生看看。
       2、将近二个月受到折磨,我的心脏闷痛,腰部严重挫伤酸痛,胸部被重拳致成重伤,全身酸痛难忍,身体已彻底被磨垮了,已非常虚弱,要求有个医生给看一看,弄点药吃。但这二点要求没有得到解决。
       以上是我亲笔写的二张后交给看管我的民警老赵(宏路镇派出所),交给局及刑警领导。
2001年11月7日下午被送到永泰县看守所,被刑事拘留。
         11月7日在永泰时,市刑警队员再次做笔录,他问:“你以前所说的是不是事实?”我说我在福清所说的都不是事实。
          11月24日福清市检察院来了二位了解情况,问:“此事是不是你干的?”我说:不是,我与此案毫无关系”,问:“那你为什么乱说?”答:“是刑讯逼供时乱说的。”
另外:我将被拘留,“监居”时被严刑拷打,三次刑讯逼供的事实经过的材料共8张纸,是我亲笔写的,交给检察院二位前来了解情况的办案人员。
                                                                                         受害人:陈科云
                                                                                        2001年11月9日
下附陈科云“血泪的控拆”原稿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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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5 14: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
二等功事迹材料

吴承奋,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任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队长。
       福清市公安局“6•24”专案组在上级部门的正确指导下,经过长达四个月的缜密侦察,充分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于2001年11月7日成功破获影响恶劣的“6•24”福清市纪委爆炸案,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活动,爱到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和福清人民的高度赞扬。他们充分肯定了专案组的攻艰克难、善破大案要案的良好作风。
      2001年6月24日上午8时43分左右,福清市纪委大楼一层信访接待室门口发现发生了一起影响极其恶劣的爆炸案件,职工吴章雄同志被当场炸死。接到报案后,由于案情重大,我局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同时抽调有关人员组成“6•24”专案组侦破此案。吴承奋同志也被调入专案组,参加了本案的整个侦破过程,在侦破案件中,吴承奋同志能够以身作则,冲锋在前,工作认真肯干,带领队伍抓捕案犯,搜集证据,预审突破,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良好的公安业务素质,为侦破本案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案件进入摸排阶段,吴承奋带领重案中队能够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专案组领导所分的工作任务。吴承奋带领倪政平等人到福清市中福公司进行摸排,摸到了一个关于陈科云因财务问题被福清市纪委处理,存在对福清纪委强烈不满的重要信息,同时还摸清了陈科云的重要关系人员吴昌龙的基本情况,并向专案组领导作了汇报。专案组领导决定把陈科云、吴昌龙作为一个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在专案组领导决定把侦察重点放在陈科云和吴昌龙身上后,为突破本案,专案组领导决定密捕吴昌龙。派吴承奋带领倪政平等人查明其去向,随时进行密捕。7月28日,在接到倪政平等人报告关于吴昌龙在融城阳光地下城出现的消息,吴承奋就带着民警在车上守候,在吴昌龙驾车企图离开城关时,吴承奋不顾疲劳,亲自驾车带领倪政平等跟踪。在离开城关到达一处比较偏僻无人的地方后,吴承奋不顾危险,充分发挥良好的驾驶技能,强行超车死死挡住了吴昌龙的去路,成功地把吴昌龙抓获归案。
      在吴昌龙身上取得突破,这是能否侦破本案的一个重要环节。专案组领导决定由叶泽明大队长亲自带领以重案中队的干警为核心力量的审讯组,展开对吴昌龙的审讯工作,吴承奋同志是主审之一,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吴昌龙一字不吐,致使审讯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取得进展。8月25日,专案组领导决定对陈科云的关系人邓锋进行审查,审讯工作还是由叶泽民大队长带领吴承奋等人进行开展,吴承奋是主审之一,经审查,邓锋交待出了陈科云常去找“仙公”、“神婆”搞迷信活动,多次询问到福清运动何时能够来等问题,以及吴昌龙曾多次用车载陈科云去搞迷信活动,证实了陈科云存在着唯恐天下不乱的险恶心理。叶泽民、吴承奋等人决定以此为重点再次对吴昌龙进行审讯,经过长时间的心理较量,吴昌龙才慢慢交待出了陈科云搞迷信活动的情况,案情仍然没有取得进展。9月13日,专案组决定抓捕陈科云、谢清等人进行审查,吴承奋带领倪政平等人把陈科云、谢清等人成功缉捕归案。在审讯过程中,陈科云、谢清等人态度恶劣,不讲实话,除了在6月23日晚上人员去向问题上有疑点外,其余交待的情况都是与本案并无实质关系,案件的侦破工作进入了一个低谷。在上述的情况下,专案组领导决定审讯组再回头对吴昌龙进行深入审查。吴承奋等人冒着酷署,克服疲劳,对吴昌龙做了大量的细致的思想工作,一遍不行二遍,二遍不行三遍,如此下去,吴昌龙才开始交待出在今年五月份曾买了2筒炸药和2枚火雷管,但没有交待出是向什么人买的炸药和雷管,吴承奋等人认为是吴昌龙的思想上还有顾虑,没有如实全部交待,于是就继续做吴昌龙的思想工作,让他明白只有全部如实交待才有出路的道理。9月21日,吴昌龙才交待出了炸药和电雷管来源于他的姐夫杜捷生,于是,专案组领导决定缉捕杜捷生归案。继续由叶泽民、吴承奋等人审讯,吴承奋等人对杜捷生展开了强大的政治攻势,杜捷生交待出了吴昌龙今年5月份向他买2筒炸药和雷管的情况。同时,杜捷生还交待出了他的炸药来源于江西人谈敏华,电雷管来源于四川人王小刚,10月18日谈敏华被缉拿归案。吴承奋、倪政平等人即对谈敏华进行审讯,谈敏华交待出了杜捷生向他要炸药的情况。至此,炸药及电雷管的来源情况基本查清。但是吴昌龙仍然没有把买炸药和电雷管的用途讲清楚,吴承奋等人继续咬紧牙关,乘胜追击,又展开了对吴昌龙的新一轮的审讯工作,终于,吴昌龙不得不低下了头,全面把犯罪事实讲了出来,他交待陈科云因公司财务问题被福清纪委审查,被处分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于今年5月份指使吴昌龙购买炸药、电雷管,6月中旬在陈科云厝利用电烙铁、钢锯、食品铁盒等工具制造爆炸装置,于6月23日晚上指使吴昌龙把爆炸装置送到了福清纪委大楼一层信访接待室门口的犯罪事实。根据各种情况,专案组派叶泽民、吴承奋等人到吴昌龙、陈科云的住宅进行搜查,扣押有关作案工具。经过细心的搜查,在吴昌龙厝的楼顶隔热层下,搜到了被藏匿起来的作案工具电烙铁、钢锯等物品。案情的突破,为大家增强了必胜的信心,专案组又派叶泽民、吴承奋等人继续开展对陈科云的审讯工作。在事实面前,陈科云不得不交待出了指使吴昌龙购买炸药、电雷管并制造爆炸案装置去炸福清纪委的情况,至此,全案方才告破。
        此案的成功侦破,是我局成功查破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又一典范,有效地打击了犯罪,有力的捍卫了福清的安定与稳定,吴承奋同志以其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积极投入到侦破工作中去,能够以身作则、工作扎实,为侦破本案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受到领导的赞扬,经过局党委研究,拟给吴承奋同志报个人二等功。


                                                                    福清市公安局政治处
                                    20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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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5 14: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一起典型的以权压法   以权代法
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况报告

我是一个有40年党龄的共产党员,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退休检察官(身份证号:350102193907100352),退休后在福建省第二律师事务所(现改名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从事特邀律师。2001年11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被指控为涉嫌爆炸案陈科云的委托律师。
这个案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2月1日宣判陈科云死(缓)刑,但本人由于介入此案一审全过程,两次庭审,深感这是一起典型的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冤假错案。本来我已结束委托,且我也不再从事律师工作了,这个案子错不错与我毫不相干,但是在以法治国,以法治省的今天,凭一个共产党员的党性,一个公民的良知和一个检察官与律师的职业道德,我将冒着坐牢的危险,也要将本案的一些实际情况向上级党政领导和政法部门如实报告。
简  要  案  情
2001年6月24日上午8点40分,福清市纪委大楼信访办门口发生一起爆炸案,该纪委驾驶员吴章雄被炸身亡。案发后,侦相机关即于2001年7月27日将福清市中福公司驾驶员吴昌龙密拘,以“监视居住”的形式先后关押在该市国家安全局和公安局刑警大队、戒毒所审查。在刑讯逼供下,吴交待了其公司经理陈科云因受纪律处分,对纪委不满,要我设法买些炸药来报复一下,我就找我姐夫杜捷生,要他想办法搞两筒炸药,说是要炸鱼。他弄到后给我。我先搞的普通雷管、导火索、还要人去拉,陈说太危险了,我还要想办法搞电雷管,我再次找到杜捷生,他弄到给我,我去陈科云家先试制一个爆炸装置,拿到东张水库试爆成功,回来又装了一个,在6月23日晚上骑摩托车到市纪委。
     陈科云归案后有一次交待,但随后翻供。杜捷生交待了炸药、雷管和导火索是从桂山一碎石场向谈敏华买的,电雷管是从四川民工王小刚那里买的,谈敏华也作了相似的供述。但杜、谈在审查起诉阶段均以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而翻供,王小刚于2003春节后归案,坚持自己没有卖电雷管给杜捷生(时,专案组长林孜涉黑遭判,副局吴星明审查中)。于今年12月10日,被福州中院无罪释放。
二  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主要表现:
首先,侦查机关以权代法,违法办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不查死者那天早晨接到谁打来的传呼?呼去干什么?又为什么要触动那个爆炸装置等问题上查起,而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即于2001年7月27日将吴昌龙密捕,美其名曰“监视居住”。在“监居”三个多月里,既不将关押场所通知其亲属,也不让委托律师会见。
法律明令严禁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却大搞捆绑(上手铐脚镣)吊打,昼夜三班轮流向吴昌龙用刑逼供,60多天酷刑难熬下的吴昌龙只好按警方的意思交待了所谓的作案经过和涉案人员,侦查机关如获至宝,一一捉拿归案,如法炮制,甚至对所谓涉嫌伪证罪的谢清,在监居期间,同样戴上手铐脚镣。
更不可思议的是,本案开庭后已一年多未宣判,侦查机关未经审判机关换押,竟然将五名被告人秘密转移到各看守所羁押,,既不告知各被告人的亲属和律师,也不告知主审法官。后来律师到原羁押所要求会见当事人时,值班所警只告知人不在他们那里。当律师追问在押的被告人都在哪儿去了?对方只是摇摇头,表示无可奉告。律师找到所领导,领导也是这个态度。无奈,律师只好找主审法官,法官回答说:“人(被告人)还是关押在原来的地方呀,换押单还在我这里,怎么会转移羁押别的地方呢?后来,律师好不容易打听到其他当事人新的关押场所,带了合法的会见手续前去会见,看守所非但不让会见,还一再追问“你从哪里知道这个被告人关在我们所里?”所幸的是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的前一天,有关看守所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才得以让律师会见,但仍派有两名干警监视律师会见。
侦查机关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刑诉法》、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条款。
其次,党政领导干预,以权压法
由于党政领导的干预,福清、福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在本案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都不能行使检察权。如福清市检察院在审查是否批准逮捕谢清时,认为谢仅在侦查机关传讯时,在未告知其夫陈科云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回答侦查人员问话时说:“我6月23日晚上在家和我丈夫一起看电视“。实则她是在别人家里打麻将。但她很快改口,作了如实陈述(其在法庭上称:当天就改供了,笔录记录时间却是第三天)。仅此一节,认为谢不构成包庇罪,不批捕,但向市政法委汇报时,该政法委书记陈振英坚持要将谢“先捕起来”。(见案卷第93-94页)。
当案件移送到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许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退回补充侦查。在第二次退补时,市政法委原书记宋立诚(已判刑)批评检察机关说:“这个案件有什么好退补的。。。。。。。”省委常委、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也如是批评检察机关,并指示说赶快全案起诉。福州市检察院只得一边制作起诉书,一边通知侦查机关赶快把案卷送上来起诉。
事实上,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没有一件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形不成证据锁链,根本不符合起诉条件,比如吴昌龙交待:我托我姐夫杜捷生买来二节(普通)雷管和两筒炸药、两条导火索。这虽也得到杜的交待印证,但他剩下未用的两支(普通)雷管和两条导火索,还有未用的半筒炸药到哪儿去了?侦查机关不但没有提取,甚至连问也没问。在吴“居监”期间,侦查人员曾带吴到其交待的所谓爆炸现场勘查,但未提取任何试爆遗留物,又怎么能证明吴昌龙有试爆以及在此地点试过爆呢?在一审法院开庭前,律师向法院提出这个问题,但侦查机关解释说,带吴昌龙勘查现场时,水库水位上涨了,无法提取到。然而,经律师提取东张水库的水文资料,恰恰与侦查机关所言相反,这一水文资料已在该案第一次庭审举证时出示,并提交给了法庭。
还有电雷管的来源问题,根据杜捷生交待,他是从四川民工王小刚那里花100元人民币买来的,由于当时王“批捕在逃”,因此,这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无法得到证实,该案本应不能起诉,但由于党政领导施压,检察机关又不得不起诉。
其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也受权势的干扰,执法违法。《刑诉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重大疑难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然而,福州市中院受理本案,4个多月才开庭审理,休庭后拖了整整两年,又于2004年11月29日第二次开庭。显然,福州中院对此案从受理到宣判,用了两年又四个月,超过法定审限的11.2倍对于这一严重超期羁押的违法问题。省、市检察院无数次发出违法通知书,福州中院均以种种理由作托词。期间,最高法院肖扬院长于2003年8月提出限期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实行“有罪则判、无罪则放”的原则,同年11月中旬,中央“两院一部”又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严肃而明确地提出:“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要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坚决放人,不得拖延不决。
然而,福州中院不仅我行我素,拒不执行,还编造谎言,欺骗市人大和上级领导称:“福州市超期羁押的人员已依法全部清理完毕,现已没有超期羁押的人”。这只能骗那些死官僚,明明他审理的这一案五人关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已经一年多了,既不判,又不放,怎么能说:“现已没有超期羁押的人”呢?
尤其使人不得其解的是:“福州中院在第一次开庭,经过法庭辩论,五名被告的八名律师,一致认为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该院也觉得对本案能否定罪处刑拿不准,即请示省法院,据说省法院认为本案矛盾很多,疑点很多,不宜定罪处刑。后根据省委领导批示,省法院为慎重起见,又约请三个地方的中级法院刑一庭资深、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审判官到省法院共同阅卷,探讨看法。他们阅卷后,一致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为此,该案还请中院的领导和承办法官上来,听取阅卷法官的意见。福州方中院对于省高院的意见不是一概拒绝,据说,他们在去年国庆节前也打算对本案各被告人作无罪判决。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改变初衷,最后仍宣判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各判处死(缓)刑,宣判杜捷生、谈敏华犯买卖爆炸物品罪,各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宣判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福州中院如此判决,实在荒唐。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中均认为6.24爆炸案所用电雷管是被告人杜捷生从四川民工王小刚处购买的。对于此节,第一次开庭由于王“批捕再逃”,未能到庭质证。所幸王于2003年春节后抓获归案。但在第二次开庭时,公诉机关既不补充起诉王小刚并案审理(因王系同案同时批捕的),又不传王小刚到庭作证,当律师们强烈要求法庭传王小刚到庭作证,遗憾的是未被采纳。法院一边判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一边判王小刚无罪。本案本来就疑团滚滚,提供电雷管者王小刚又无罪释放,本案最关键的电雷管这一要件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个问题没搞清楚,又怎么能对陈科云、吴昌龙等会定罪量刑呢?!
纵观全案,没有一件直接证据,且其他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福州中院竟敢对陈科云等被告人重罪重,真是不可思议。不错,福州中院在(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一共列举了整整50条证据(含被告口供和证人证言),但这些所谓的证据,有的似是而非,有许多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就被告人交待而言,暂不说他们翻供问题,从他们交待的犯罪经过等情节上看,不仅各不相同,不能相互印证,而且各被告人自己的交待前后也不一致,真是矛盾多多!唯一的一件所谓的直接证据,是从爆炸现场提取的被爆炸碎成11个字碎纸片的笔迹鉴定,认为是吴昌龙书写。但鉴定人一边以该碎纸片字体作原本,另用吴“监居”期间,在办案人员指导下,无数次练习书写的文字作对比,而不用其归案前所写的文字作比对,这样的鉴定能作定案的依据吗?
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有据,但法庭竟昧着良心不予采纳。就陈科云翻供而言,有理有据,其手腕处被手铐铐住吊打的斜向环形伤痕,其身上还有多处新形成的伤疤,这分明是刑讯逼供所致,我已在审查起诉阶段予以拍照,当即提交给了公诉机关。在第一次开庭时,又呈送给了法庭;还有陈科云在关押永泰县看守所,同号房人的证言以及该所出具的书证,都客观充分地证明了陈科云被刑讯逼供的真实情况。尤其在案卷中清楚的看到陈科云在2001年9月23日第一次交待所谓犯罪事实笔录签字的笔迹看,真叫人心惊胆颤!他本来书写流畅、活泼,但那份笔录签字以及后来好几天的签字,真如同一个没文化的老农民的签名一样。这些都是可以证明陈科云遭刑讯逼供的最好证据。然,一审法院视而不见,却在判决书中称:“至于陈科云称刑讯逼供一节,有多个侦查机关案民警均证明,并未对其刑讯逼供,亦未发现公安民警对其刑讯逼供的其它证据,故陈科云有被刑讯逼供的意见,本案不予采纳”。这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那有侦机关自侦自证其没有刑讯逼供?他们大搞刑讯逼供,在公开的法庭上能承认自己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吗?这不是痴人说梦话吗?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是枉法裁判。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执法,模范执法,岂能草菅人命,拿法律当儿戏?
三  造成枉法裁判的原因
造成本案枉法裁判的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公安机关面子放不下。
他们将陈科云、吴昌龙等抓获后,认为此案告破,还准备给有关办案人员请功。新华社还发了此案成功告破的新闻稿,福建各报均予转载。福州、福清两级公安机关确实风光了一番。要是将陈科云等人宣判无罪,他们脸面朝哪搁?事过境迁又到哪儿去抓真凶?正当此时,原指挥侦察的两级市公安局的主要领导,都高升到可以管住福州市公、检、法三家的领导岗位上,即对本案采取干预。最突出的是今年9月份以后所演奏的三部曲:一是不通过审判机关换押,二是不准律师会见被告人,法律那一条规定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公安机关可以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三是在本案第二次开庭前四天法院通知本案8位律师去法院集体阅卷时,也就是第二次开庭前四天的11月25日(只有一天的阅卷时间,(26日)一天会见的时间,因27、28日是法定的休息天),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重案大队出马,以查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丢失一份内部文件为由,将本案八名委托律师中三名年近古稀的老者传讯到该队问话至深夜。查办案件需要传讯一些有关人员,本也无可非议。然而,据了解,他们所查的那份内部文件,实际上有关被告人亲属早在两年多前就作为申诉状的附件呈送给了相关领导部门,要查早该查了,但他们却早不查晚不查,就在第二次开庭的前夕来查,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就是要律师在法庭上闭口!当律师集体阅卷时,法院有关领导找律师集体谈话,向律师宣布法庭纪律,明令在第一次开庭讲过的问题,不得再讲!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配合得何等密切呀!
二是纪委的影响
党的纪律检察机关被炸,并造成一名工作人员死亡,性质确实严重,影响确实很恶劣,必须及时破案,严惩凶犯。但又必须要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由于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公诉机关难以提起公诉,审判机关难以下判时,纪检机关就非常关注。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当提出取保谢清时,公诉机关有负责同志就急忙说:“这怎么行,我这里让人取保出去了,纪委马上就跟过来了”。在审判阶段,纪委也没少过问这个案子。据说,福州中院还将案卷搬去向省纪委汇报。
由于纪检部门的关注,弄得一些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神经都紧绷起来。如在第二次开庭前,有个律师在法院复印案卷材料,有一页复印得不清楚,随手扔到纸篓里去了,被打字员看到了,她急切地说:“啊呀,这个案件我们这里大家都怕死了,你们却这样随便,赶快把这张捡起来撕碎”!这该有多么好笑!他们怕什么呢?无非一怕纪委抠屁股,二怕纪委撤(升迁)梯子。
纪检部门为何如此关注本案呢?从大里说,是要求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从小里说,还另有隐情,第二次开庭时,看到侦查机关提供一些有关福清中福公司会计陈奋真与原经理陈科云矛盾的所谓证据材料,得知陈奋真有个叔叔在省监察厅任过高官,尽管没有发现这位高官有干预这个案子,但客观影响还是存在的,不然,纪检部门为什么情有独钟,特别关注这个案子呢?全省每年都有成千上万个刑事案件,纪检部门都能关顾得过来吗?
综上所述,本案在一审期间的三个阶段中所出现的种种奇奇怪怪很不正常的现象,实为以权压法,以权代法所造成的,直接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判决,以致酿成了冤假错案。因此,我建议上级法律监督机关和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这些怪象进行查处,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法机关的形象。
此致

                                              报告人:杨智敏     

2005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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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6 08: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5年)闽刑终字第46号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科云,男,1952年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17号。2001年9月15日因涉嫌犯爆炸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洪楠,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昌龙,男, 1975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福清市中福公司驾驶员,住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座601室。2001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爆炸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永泰看守所。
辩护人马义良、陈晖,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捷生,男, 1965年1月4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338号。2001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闽清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民康,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谈敏华,男, 1979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瑞昌市洪一乡麦良村上洋畈8号。2001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连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忠,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清,女, 1955年5月1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17号。2001年9月15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女,39岁,汉族,住福清市融城官驿巷5号。系被害人吴章雄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文超,男,15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长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宇超,男,7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次子。
法定代理人王惠珠,系吴文超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寿康,男,70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之父。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原审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吴文超、吴宇超、吴寿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认定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判处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吴文超、吴宇超、吴寿康经济损失人民币12958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榕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成 全
                   审  判  员 石 志 藩
                   审  判  员 魏    健
                   代理审判员 周华彪
                   代理审判员 严万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峥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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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8 13: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驻日大使馆王毅并请转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我们含冤申诉的要点
第一、              为什么“福清爆炸案”连最基本的事实都没有查清,也即是谁提供了爆炸用的电雷管?原来指控五人“犯罪者”当中的电雷管提供者已无罪释放,连最基本的五人环环相扣的基本犯罪事实链都已经断裂,又怎么能不顾事实判处我们的直系亲属陈科云、吴昌龙两人死刑?
第二、              福建省高等法院在2005年12月31日依法撤销福州中级法院的有罪时明确指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及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着诸多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但发回重审的福州中院于2006年10月10日再次枉法判决被告人有罪,但对高院指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本没有理睬,比较福州中院前后两次的判决书便可一目了然(详见两份判决书的复印件)。谁给了牛纪刚无法无天的权力;一手遮天、滥权枉法,硬要把白的说成黑的?
第三、              我们在国内亲属含冤向福州市、福建省各有关方面送寄申诉材料达三百次之多,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一个回音,如此行政不作为,能说明这是胡书记温总理一直倡导的“执政为民”吗?
第四、              我们非常感谢王毅大使在2004年11月3日重视并指示领事部了解我们含冤申诉的情况,但为什么福建省就没有一个领导能问一句最最简单的事实:谁向陈科云和吴昌龙提供了电雷管?没有电雷管怎么能够实施被福州中院判明的“用电雷管进行的爆炸”?各种利益集团的相互遮丑、有错不纠、这难道不是公然与党中央积极倡建的和谐社会、提倡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吗?
第五、              我们最最殷切在请求王毅大使能向温家宝总理转达我们多次回国以及国内亲属在福建近五年来难以想象的有冤无处申的悲哀,因为把这一根本就没有查清最基本犯罪事实的死刑判决案强加在我们的直系亲属身上,实在是太荒廖、太令人悲愤了!专此附上《亚洲周刊》记者调查并揭露了此案严重刑讯逼供的真相的报道(复印件)。如果这一中国罕见的冤不能获得公平公正处理的话,我们在走投无路下已绝意不惜再赔上我们全体亲属的冤魂,前往北京天安门以自焚向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最后的请求:请还我们蒙冤亲属最最基本的一个公道!
旅日华侨、福清六二四纪委爆炸案蒙冤被判处死刑陈科云之妹    陈美钦
旅日华侨、福清六二四纪委爆炸案蒙冤被判处死刑吴昌龙之姐    吴华玉
共同泣控
2006年12月15日
1、              泣血申告:福州市滥权枉法、草菅人命、公道何在?
2、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复印件、2004年11月30日判决)
3、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复印件、2005年12月31日判决)
4、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复印件、2006年10月10日判决)
5、香港《亚洲周刊》报道: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复印件、2005年1月23日)
                         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复印件、2005年1月23日)
贾春旺强调: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工作,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公平,伸张正义。要规范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行为,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行实体程序法并重,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使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执法办案活动都有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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