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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辽宁省清原县人,叫史丽君。我县法院法官隋丽琴向范学峰放高利贷,范学峰欠下高利贷2.8亿元人民币,无力偿还,便将在沈阳已交首付款的两套房屋抵顶给隋丽琴及她的外甥史俊鹏,抵顶金额按已交的首付款计算。2013年3月10日,我在朋友的介绍下,欲帮女儿购买其中的一套,于是在沈阳世界温泉部落美国郡的售楼处和隋丽芹联系上,当时隋丽芹让我和史俊鹏签一下转让协议,我说女儿不在不能签,隋丽芹说你代签就可以。于是我代女儿和史俊鹏签订了协议,签的是我女儿柳金廷的名字,(原合同买受人是范学峰)。隋丽芹对我和史俊鹏说,协议签完后,就等于将范雪峰的预购房屋转让给了我女儿柳金廷了。
签完协议后,隋丽芹让我给史俊鹏打个欠条,我不想打这个欠条,因为之前所有的材料都没见到,另外范学峰也没有和售楼处正式签订合同,没有得到物权。但在隋丽芹法官的坚持下,我不得已写下了23万元的欠条,还款日期为2013年3月12日。第二天(3月11日),我与女儿柳金廷来到售楼处要把正式合同签完。以柳金廷的名义贷款,当时售楼员李雪说:“柳金廷户口不在沈阳贷不了款”,李雪又请示了领导,说是肯定不能贷款了。我们看这种情况后也就无法买这个房子了。
3月12日,我与史俊鹏见面说了这个情况,说房子我们不买了,因为贷不了款,我们没办法买,你把欠条还给我吧。史俊鹏没有答应,第二天(3月13日)给我打电话索要房款,我告诉他房子什么手续都没有,我们又不能贷款,我们不买了怎么能给你钱呢,史俊鹏说:“那就起诉你”。
3月15日史俊鹏向清原法院递交的诉状。3月21日我收到了清原法院给我的《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民事诉状》还有签署着3月31日的《传票》。接到些后,我先后找到了清原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主管法官,举证并说明了事实真相,法官去美国郡售楼处取证,明知此楼与我没有关系,还是案外人范雪峰的备档,但清原法院仍然于4月22日如期开挺,6月22日下达判决,判令,第一、史俊鹏与柳金廷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第二、5日内给付史俊鹏购房的首付款230.000.00元;减半收取我案件受理费2.380.00元。
可笑的是:第一、史俊鹏与我签订的协议怎么能成为成为史俊鹏与柳金廷的有效协议呢?。原合同买受人是范学峰,史俊鹏没有处分权。我女儿是成年人,有独立的公民权,我代女儿与史俊鹏签订的协议不是柳金廷的真实意愿,怎么是有效的呢?第二、就算是有效协议,也不能强买强卖吧,共产党的人民的法院也不能判决一个和人家订了婚的女孩就非得嫁给他吧!!!如此法院老百姓还能活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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