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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中共公檢法構陷法輪功學員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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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23: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談中共公檢法構陷法輪功學員的「證據」

文/他山


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從一開始就是非法的,可是它偏偏要用所謂「合法」的法律程序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迫害。當然,要想走形式,中共相關人員還要裝模作樣的拿出所謂的「證據」作為其「合法」的依據。
首先,中共公檢法的所謂「證據」都是法輪功學員製作散發的真相材料以及製作真相材料的工具,還有就是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的事實。這些「證據」只能證明法輪功學員在依法行使公民的言論自由,同時在維護公眾的知情權。中共一直在迫害法輪功學員,同時向民眾灌輸誹謗法輪功的謊言。法輪功學員有權表達自己的言論,向民眾講清法輪功的真相和中共野蠻迫害法輪功的事實。這些「證據」證明了法輪功學員的善良無辜。

另外,即使是對於這些「證據」,中共警察也是以卑劣的手段得到的。本文討論的就是這樣兩個案例。

零九年九月八日下午,上海長寧公安分局的國保警察魏理光、王玨、陳浩、楊穎等人,將剛從超市購物回家的法輪功學員張英綁架,並非法抄走私人財產。張英的婆婆質問他們:為何平白無故抓人、抄家,有何證據?警察回答說:「先抓人是為了審查,證據總會有的。」

可見警察綁架張英沒有任何理由。警察的回答也真令人驚詫:這是甚麼樣的世道啊?好一個「證據總會有的」,這不明擺著是在用先綁架、然後進行非法取證的流氓行徑執法嗎?那我們就看看警察是怎樣炮製這「總會有的」證據的。

張英被綁架後,長寧國保也就開始了炮製證據的行動。國保警察魏理光、王玨、朱奉明、錢俊、陳浩等在找不到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他們就將張英的雙手反銬,然後再反吊在半空中實施酷刑。張英多次昏死過去,血壓高達二百。

警察經過殘酷的刑訊逼供,仍然沒有得到自己所要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長寧國保警察轉而去威逼、誘供一位不相關的證人來作偽證,想以此來栽贓張英。後來這位證人意識到自己被誘供後的所謂「證據」可能導致警察對張英的誣判時,寫了份聲明給法院和檢察院來澄清事實。我們從他的聲明中可以看出警察是如何誘供的。

這份聲明是這樣寫的:


「……事情是這樣:2009年9月16日上午10點左右,長寧區公安兩個警察,一個姓魏,一個姓王,找我詢問關於孫××的事情。他們說:「孫××現被關押在看守所,他年紀那麼大,又是離休幹部,因為煉法輪功離休工資降為一般退休工資,老頭很可憐。我們很想放他回家,但有一個條件,就是他說的必須全是真的。」那二個公安讓我幫幫孫××,只要我能證明孫××說的全是對的,就可以放他回家。我想我與孫××認識那麼多年,能幫肯定是要幫的。……公安說:「你叫張英去教孫××學電腦?」我說:「沒有。」那個公安又說:「孫××說是你叫張英去教的。」我說:「沒有這件事。」就為這個問題,僵持了兩個多小時,公安非得讓我說我讓張英去教孫××電腦,但我確實沒有叫張英去過。公安說:「請個老師教教電腦很正常,沒甚麼事的。」我想這樣講也許沒關係,還能幫助孫××出來。所以我說:「我可能在閒聊中順便說到這事的。」他們說:「不行。要麼有,要麼沒有。」我就說:「沒有。要我肯定的說就是沒有。」最後,我記得大概就以公安的意思和「可能順便說的」記錄的,但是這是違背事實的。」
看到這樣的聲明,很多人都會感到不可思議:這警察的誘供方式也太無恥和離譜了吧,說的挺好聽的,是為了幫助另外一個修煉法輪功的離休幹部出獄,卻轉彎抹角的誘騙人家說出警察們所需要的「張英教人電腦」的所謂證據。噢,原來教人電腦也能成為證據?這樣的荒唐事竟然也能發生?在中共的大都市上海都能發生這樣離奇的取證,可見中共對法輪功修煉者的非法迫害達到了何種地步.

這個案例是在綁架後編製證據的,我們再來看看另一個案件,看看警察是怎樣在立案前進行非法取證的。

2009年9月28日,長沙市天心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坡子街派出所警察及社區工作人員闖入宋放鳴的娘家將她綁架。2010年3月5日,長沙市天心區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宋放鳴。

當公訴人提到宋放鳴製作了多少法輪功真相資料時,辯護律師要求公訴人將法輪功真相資料當庭示眾,公訴人卻稱已銷毀。辯護律師指出坡子街派出所在天心區國保隊的指使下,於2009年10月4日銷毀了起訴書上所列證據,無論任何藉口,都是毀滅證據的非法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而且本案是在2009年10月11日立案,偵察行為卻是在2009年9月28日開始。沒有立案哪來的偵察?而所有的證據都是來自於立案之前的非法偵察行為,據此,這些非法的證據不可成立。

律師的正義辯護震驚了法庭裏的所有人。是啊,在沒有立案的情況下怎麼就開始了偵察了?人家不就煉個法輪功嗎?你說有證據,還言之鑿鑿的把人推到法庭上,可是證據呢?你說銷毀了,這怎麼能讓人信服?誰又能相信?你巴不得多搜集幾樁所謂的證據呢?說是銷毀,實質是抵賴!

我們再看看被冤枉的宋放鳴是怎麼說的。

宋放鳴當庭指出,所有的口供都不是她說的話,都被篡改了,所以她當時就拒絕了簽字。公訴人馮蘋一看,趕忙拿出唯一的一份有宋放鳴簽字的口供來宣讀,宋放鳴當即質問道:「你當時只是問了我兩個關心我家人的問題,我才簽的字,怎麼今天成了這些內容?我決對不會說出那些話來!」公訴人無言以對。在場的人們一片愕然,沒有想到公訴人在偽造證據!

訴辯雙方幾個回合下來,所謂的證據完全被辯護律師一一推翻。法官和陪審員最後終於意識到了:這次庭審根本沒有證據!

若不是親歷其境,誰能想像得到呢?沒有證據的庭審不是在和法律開玩笑嗎?可是大家別忘了,這個玩笑只能是中共和我們老百姓開。正當人們認為這是一場司法玩笑的時候,長沙市天心區法院的判決下來了,竟然誣判宋放鳴有期徒刑三年半!

這兩個案件的證據來源說明甚麼呢?這說明中共在迫害法輪功時是根本不講法律的,中共在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時,所使用的一切所謂「證據」都是非法的。能在立案前就開始偵查和在綁架後再編造證據,中共自己就把它騙人的偽裝扯下來了。然而,公安局人員的綁架後編造證據,檢察院人員的無證批控,以及法院人員的判決都能實實在在的發生,正構成了中共玩弄法律的犯罪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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