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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第一财经日报的《温州立人147位债权人申请国家赔偿近7000万》一文,其中有“在立人集团崩盘前三四个月,默许立人集团以3、4、5分的高息“钓鱼式”集资,导致这期间立人集团疯狂集资9亿馀元,该部分集资款一部分用于支付给领导干部的本金及高息,让领导干部先走”、“立人集团在去年10月31日公开摊牌前后,向一些不得不偿还的‘关键人士’偿还债务,或是迟迟不肯进入破产程序的‘难言之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如果进入破产程序,这部分‘提前清偿’是要‘吐出来’的。”也就是说,在这起非法集资案中,一小撮领导干部从中渔利了,趁机捞取了高额利息,把烂摊子留给了广大平民,造成老百姓无可计量的损失。[/url]
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竟然是这样代表的,享受在先,有难推卸。
从“这个时候,董顺生应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迟迟不破产,很可能最终导致他本人以刑事案件论处,还有可能面临重判的结果。”上看出,立人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董顺生在某些领导的要挟下,不得不冒着生命危险,为腐败官僚断后,成了有利他人、有难自揽的楷模。
无论是吴英案还是立人集团案,被控为犯罪的案件主角是真心为了发展事业,为社会作一番贡献的,只不过因经营上资金链断裂问题,才陷入司法部门所谓的犯罪。吴英案也一样,许多官僚趁机参与其中放高利贷,吴英只不过是个他们谋取私利的替罪羊而已,一旦出了问题,官僚就利用权力强行火中取栗,攫取本不该属于自己的份额后逃之夭夭。
往往所有的非法集资案中,总有国家机关或官员参与其中,他们才是真正的幕后纵容者、煽风点火者、趁乱打劫者。试想,对于那些不跑不奢的经营者而言,哪个愿意让自己的企业陷入困境?总想能度过困难后平安无事吧。
诸类非法集资案,国家机关本应为广大人民群众着想,通过司法手段,“令高利贷停息,令银行停息,令所有的在途诉讼暂停,而且通过谈判,接盘人可以通过债务重组代为清偿债务,资产也不至于过多缩水。”可是实际情况总是祭出“打击犯罪”的幌子,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把整个态势越搞越糟,雪上加霜地到了无法收十的地步。
可见,民间集资一旦被权力染指,往往没有好结局。像击鼓传火球一样,最终遭殃的总是广大没有背景的平民百姓,而少数官员捞了个盆满钵盈,搞得一家欢乐九家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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