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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16: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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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江泽民在全世界被起诉
(一)中国大陆诉江案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九日,香港法轮功学员朱柯明和北京法轮功学员王杰向中国最高检察院起诉江泽民、中共邪党组织部长曾庆红、中央政治局秘书罗干,指控三人违反法纪迫害法轮功,并提出了撤销对李洪志先生的通缉令、撤销公安部违反宪法的“六禁止”通告、释放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追究江、曾、罗等三人的法律及刑事责任等六项起诉要求。
二零零零年九月七日,朱柯明和王杰在北京被捕。二零零一年,王杰被迫害致死;朱柯明被秘密判刑后一直被关押在天津茶淀监狱,五年后回到香港。
(二)联合国诉江案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七日,来自加拿大、美国、法国、澳洲、爱尔兰和香港等六个国家和地区的七名法轮功学员联名向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控告江泽民、曾庆红和罗干迫害法轮功。
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澳洲法轮功学员章翠英经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正式递交申诉状,要求人权委员会调查其由于修炼法轮功而在中国遭到的人权迫害。(二零零零年三月,澳洲学员章翠英,冯晓梅,于中共邪党“二会”期间欲往北京请愿,在深圳受到拘留,后被深圳中级法院非法判刑八个月。)
(三)美洲诉江案
1、美国诉江案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江泽民在美国芝加哥逗留期间,被法轮功学员以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等罪行起诉到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二日,美国联邦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法官对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一案做出以下法律裁决:1)此诉江案因江泽民有国家元首豁免权而撤诉;2)“六一零”作为一个组织与伊利诺伊州没有足够联系,所以法庭对“六一零”组织[而不是其所为]没有法律管辖权。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法轮功学员代表召开新闻发布,称将继续补充起诉江泽民的理由,并上诉。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诉江案原告律师TerriMarsh委托当地律师向美国联邦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提交了针对法官九月12日裁决的回覆意见书(Memorandum)和更多江泽民的罪行证据,对其提出了新的法律指控,并从程序上说明江泽民是前任国家主席,其违反美国法律及国际法的人权迫害行为不应受到豁免权的保护。
二零零三年十月七日,美国联邦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法官在开庭进一步听取控江案原告律师陈述后宣布维持区法院原判。原告律师泰瑞玛甚表示将继续上诉。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日,法轮功学员向美国第七巡回法庭提交在芝加哥控告江泽民一案的上诉材料。原告委托律师在芝加哥希尔顿饭店举行新闻发布会。
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法轮功之友”和“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根据美国移民归化法第212(a)(2)(G)条,以及一九九八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IRFA)第三条款,向美国政府提交包括江泽民等102名中国政府中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主要责任人名单,要求美国政府禁止该102名人员入境美国。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九日,代表法轮功学员的原告律师泰瑞马甚(TerriMarsh)博士和安东尼-雅玛托律师(AnthonyD'Amato)向美国第七巡回法庭的上诉法庭递交起诉江泽民一案的法律辩论文件。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庭上诉法庭就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一案进行首次庭辩。原告方律师TerryMarsh博士向法庭陈述原地方法院以国家元首豁免权将此案驳回有多处错误,要求法官推翻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
二零零四年九月八日,美国第七巡回法庭作出维持地方法院对江泽民和六一零办公室被控案的判决,原告称将上诉最高法院。
2、加拿大诉江案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日,加拿大法轮大法学会代表、“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渥太华代表和著名国际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先生(DavidMatas)在加拿大国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已向加拿大政府官员递交了包括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内的15名迫害法轮功人员的罪行及其有关证据。加拿大反人类和战争罪的皇家骑警已为此备案,被控官员一旦踏入加拿大即展开调查。一月底被列入骑警监视名单的迫害责任人增至四十五人。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加拿大法轮功学员张昆仑教授依加拿大刑典向加拿大最高检察官递交对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等22名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中国官员的刑事起诉状及罪行证据。(张昆仑教授曾被中共邪党非法处三年劳教,被关押近两个月才因国际营救获释。)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温哥华法轮功学员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向加拿大总检察长提出请求,以加拿大的“反人类罪及战争罪法”,起诉江泽民、罗干、刘京、周永康、李岚清等人。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六位加拿大法轮功学员在多伦多宣布向安大略省高级法院对江泽民、李岚清、罗干、刘京和王茂林等五位中国高官提出民事诉讼,并要求2千万加元的赔偿金。
3、玻利维亚诉江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法轮功学员向玻利维亚检察院递交刑事起诉状,控告江泽民、罗干在迫害法轮功中犯下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原告律师并要求总检察长发出对江泽民和罗干的国际逮捕令,将犯罪元凶押到玻利维亚法庭。
4、秘鲁诉江案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秘鲁法轮大法学会向秘鲁最高法院提交对曾庆红、江泽民、罗干和薄熙来的刑事诉讼状,状告他们的群体灭绝和反人类罪。秘鲁最高法院接受了诉讼状。
(四)欧洲诉江案
1、瑞士诉江案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八日,国际非政府组织“穷追未受惩罚者”和瑞士法轮功协会在日内瓦市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在瑞士起诉原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
2、比利时诉江案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六名法轮功学员在比利时对江泽民、罗干和“六一零办公室”主任李岚清正式提起刑事诉讼,指控被告犯有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
二零零三年十月九日,比利时检控人员宣布不受理法轮功学员对江泽民的诉讼。比利时大法学会与律师乔治-亨利.波梯埃(Georges-HenriBeauthier)同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继续上诉。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人权律师乔治-亨利博杰和在比利时起诉江泽民的原告法轮功学员在布鲁塞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向欧洲人权法庭提出上诉,要求法庭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对在比利时起诉江泽民的可能性作出裁决。
3、德国诉江案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包括受害者、德国法轮大法协会和德国市民在内的40名起诉人向德国联邦检察院递状起诉江泽民和一批中国大陆劳教所的警察。大陆劳教所参与迫害法轮功的警察首次面临海外刑事诉讼。
4、雅典诉江案
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三名来自澳大利亚、爱尔兰和希腊的法轮功学员,向雅典检察院递交刑事起诉状,控告江泽民、李岚清和罗干在迫害法轮功中犯下酷刑和虐待罪。
5、荷兰诉江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荷兰和爱尔兰法轮功学员向荷兰鹿特丹法院递交刑事起诉状,控告江泽民、李岚清及薄熙来犯下“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
6、英国诉江案
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日,欧洲法轮功之友向英国内政部的移民及国民部门递交一份十四个首要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中国高级官员的名单及其罪行和证据,申请禁止其入境英国。
7、瑞典诉江案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三日,瑞典人权律师彼德伯格奎斯特(PeterBergquist)与法轮功学员向瑞典警察局递交起诉江泽民、李岚清、罗干、刘京、丁关根等人的诉状。
8、奥地利诉江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奥地利法轮大法协会、奥地利国际人权协会(IGFM)在维也纳举行记者招待会,宣布对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主犯江泽民、罗干、李岚清、刘淇等人以涉嫌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进行起诉。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奥地利国际人权协会和曾遭中共邪党迫害的法轮功修炼者向维也纳检察院递交诉状,以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罗干、李岚清和刘淇。
9、西班牙诉江案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十五名来自中国、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西班牙的法轮功学员在西班牙高等法庭(Spain'sHighCourt)对江泽民和罗干提出刑事控告,指控他们迫害法轮功犯有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提交诉状后,原告和律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西班牙宪法法院正式接受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罗干的案件;接受所有受害者提供的资料。二号庭所有法官一致决定:西班牙司法必须调查中共邪党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群体灭绝罪行,江泽民、罗干必须接受西班牙法院对其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的调查。
(五)澳洲诉江案
1、澳大利亚诉江案
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澳洲法轮功学员章翠英女士向澳洲新南威尔士州高级法院控告江泽民,指控他犯有酷刑罪、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澳洲新南威尔士州高院就澳洲公民章翠英起诉江泽民及六一零办公室一案进行第一轮提诉。
2、新西兰诉江案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十一名法轮功学员向新西兰奥克兰市高等法院以民事诉讼形式控告江泽民及其追随者犯有群体灭绝、酷刑和非法逮捕罪等。
(六)非洲诉江案
南非诉江案: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数名来自美、澳、德、加、台、香港等地的法轮功代表在南非首都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针对迫害法轮功的中国领导人的法律起诉程序正式启动。
(七)亚洲诉江案
1、韩国诉江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韩国法轮大法学会在汉城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韩国汉城地方法院已正式受理对江泽民、罗干的刑事诉讼。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韩国法轮功学员针对韩国法官对法轮功学员诉江案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汉城中央地方检察厅递交上诉状。
2、日本诉江案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二日,五名日本法轮功学员和日本法轮大法学会以集团灭绝罪向大阪地方法院起诉江泽民、李岚清、罗干、辽宁省大连市长夏德仁及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并要求赔偿6000万日圆的经济损失。
3、台湾诉江案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全球第一个表态支持法轮功“诉江案”的律师界团体、台湾最大的律师公会“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通过决议并发表联合声明,支持法轮功学员对中国迫害者提出的国际人权诉讼,并呼吁尽速释放被拘留的台湾学员。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台湾万余名法轮功学员在总统府前凯达格兰大道举行“制止残害人类,维护基本人权,全球公审江泽民”集会,并宣布将在台湾起诉江泽民、李岚清、罗干。民进党、国民党立委、台联立院领袖、台湾人权学会会长、中国人权协会理事等到会,约十万人签名支持。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林晓凯等六名自诉人、一名未成年受害人依《残害人群治罪条例》中的〈残害人群罪〉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控告江泽民、李岚清和罗干。其后,台湾高等法院对此案做出“管辖错误”判决,不予受理。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二日,台湾法轮功学员对台湾高等法院就七位台湾法轮功学员控告中共邪党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和李岚清、罗干犯有“残害人群罪”一案做出的“管辖错误”判决表示不服并上诉最高法院。
4、香港诉江案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朱柯明和另一名香港法轮功学员傅学英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控告江泽民、李岚清、罗干等三人违犯酷刑、伤害、非法监禁、滥权等罪,要求民事赔偿。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香港法轮功学员在香港高等法院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香港高等法院于八月九日已书面裁定给予以酷刑等罪提告江泽民、李岚清和罗干的原告、法轮功学员朱柯明与傅学英“在司法管辖区外送达的许可令状”,批准在中国大陆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件。
朱柯明肯定香港法院八月九日的域外送达裁定是勇敢和正义的举动,并表示感谢。他说:“香港高等法院能够忠于司法、维护正义不受任何干扰的作出此决定,不但维护了司法的公正、维护了正义,同时也维护了香港高等法院司法独立的名誉,是正义之举、大善之举。此举不但为世界作出了榜样、为香港增加了信心,而且也为所有相关人员增添了功德和福份。这必然引起国际社会和香港民众的广泛关注、赞许和期待。”
他希望高等法院在这一案件上越做越好。他同时重申法轮功学员反对迫害的诉求:“第一,释放所有法轮功学员;第二,严惩江泽民、罗干、刘京、周永康等迫害元凶;第三,赔偿一切由于迫害造成的包括死亡等损失;第四,立即停止迫害。”
这次香港法院作出诉江案可在域外送达法律文件的决定,是海外法轮功团体诉讼得以成功直接进入中国大陆,震动江泽民集团的法律动作。在此之前,澳洲法院在十一月份已做出中共邪党商业部长薄熙来犯酷刑罪成立的缺席判决。紧接着,西班牙宪法法院也接受了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罗干触犯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的刑事案件,并已下令正式进行调查。
(八)全球诉江案取得突破
1、西班牙诉江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西班牙国家法庭裁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和吴官正等五名中共邪党高官,要求被告须在四到六周内回应。法院通知书表示,若被告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二十年徒刑,并附带经济惩罚。
2、阿根廷联邦法院下令逮捕江泽民和罗干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阿根廷联邦法院第九庭法官OctavioAraozdeLamadrid作出历史性裁决:就江泽民、罗干因迫害法轮功而犯下的反人类罪行而下令阿根廷联邦警察局国际刑警部逮捕该二名中共邪党官员。
五、江泽民罪恶滔天,罪责难逃
放眼历史,没有一个人有江泽民这样大的罪恶。放眼世界,也没有一个人有江泽民这样大的罪恶。
因为,集国家权力于一身的江泽民以倾国之力、以集古今中外邪恶之大全的各种手段,迫害一个信奉“真善忍”的善良群体,所使用手段之残酷,所残害生命数量之多,所涉及社会面之广,所造成无形损害之深远,都是古今中外之最。
江泽民罪恶之大,正日渐被全世界人民所认识,因此,全球诉江行动也愈演愈烈。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罪恶滔天的江泽民必将受到法律和正义的制裁。其为祸中华和为祸人类之事,必将给人类留下深刻的教训。
(原标题: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罪责难逃)
--转自《明慧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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