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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色:这场教案官司是如何取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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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06:3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7日看到自由亚洲报道“基督徒宋心宽诉讼拉萨公安局实现庭外和解”。这之前,我编辑的“民间藏事”网站上,刚从“对华援助协会”网站上转载了宋心宽写的《西藏拉萨2011国庆节教案家事说明》。

就这一事件,当然是宗教信徒遭受政权迫害的案例。2011年10月5号,河南省驻马店的家庭教会宣教士宋心宽在拉萨传教被捕,被以“涉嫌邪教组织”、“流窜作案”的罪名刑事拘留,多次遭到警察的审讯和殴打。获释后,宋心宽请北京的基督徒维权律师张凯做代理律师,行政诉讼拉萨公安局。4月5日,此案实现庭外和解。

专程赴拉萨出庭的张凯律师在微博上留言:“喜讯:我们在拉萨的行政案件,起诉拉萨市公安局。今拉萨市公安局不仅返还了扣押财产,并赔偿了相关损失。我们对拉萨市公安局知错就改、及时纠错的做法深表赞赏,全国的公安系统应当向拉萨公安学习。如此解决问题既符合法律又符合党的政策,愿上帝祝福拉萨。”

能够在拉萨这个高度敏感且宗教迫害最多、最严重的地区,能够让北京的维权律师赢了这个关涉宗教的案子,的确可喜可贺。这恐怕在西藏自治区历史上是第一次。虽然这不是关涉藏传佛教的教案,也不是关涉生活在藏区的藏人作为佛教徒的教案。记得2008年,由于许多藏人因为三月的抗议而被捕,有二十多位中国的维权律师联署声明愿意为被捕藏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仅仅因为这个声明,所有签名律师都被警告不准为藏人代理案件,有的律师甚至被剥夺了律师资格。

宋心宽不是藏人,但他是在拉萨遭到的宗教迫害,所以为他代理的律师不必受当局的那个警告所约束,可以去拉萨办理此案。然而,北京律师李敦勇于2009年、河南律师常伯阳于2010年,接受因拍摄纪录片《远离恐惧》而入狱的当知项欠的家人委托,两度去西宁办理此案,却遭青海省司法部门与北京司法局等部门的施压,不得不退出。与此同时,北京律师李方平接受因参加2008年抗议而被捕的拉卜楞寺僧人次成加措与迪克坦开的家人委托,两次去兰州办理此案,都被当地法院拒绝,警方态度也极其蛮横,不得不作罢。这之前,北京律师江天勇因代理藏人案件已失去律师资格。而所有维权律师,甚至根本进不去拉萨为被捕藏人打官司。

按理说,无论藏人还是汉人,作为今天的中国公民,都应享有得到公开、公正的司法审理的权利。中国当局哪怕是为了证实自称的法治国家形象,也应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其中最重要的权益之一,就是当事人及其家人能够自主地聘请律师。如果连这起码的权利都被剥夺,中国法治就只能沦为口头的伪称。但遗憾的是,当局总是以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的名义,将独立的律师排斥在外,使受迫害的藏地僧俗得不到法律的帮助。

我在推特上说过,宋心宽写的关于此教案的说明(后来在“对华援助协会”网站上还看到两篇),是研究今日西藏之各种错综复杂的典型案例,包括了政治、宗教、民族、商业之间的错综复杂。而其中的这些文字,尤其有研究之必要。

比如,在《西藏拉萨2011国庆节教案家事说明》的开头,宋心宽以美国灾难大片《2012》及近年各种天灾人祸的发生,来解释了伊斯兰教信徒的朝圣、藏人佛教徒的朝圣,然后写道:“似乎《2012》是一个暗示或者警示,流亡印度的达赖喇嘛好像是也坐不住了,所以,整个藏区自2008年3•14事件以来的稍安勿躁,到了2011年却又发起狠劲。据说康巴藏区有一些不法僧人竟然上演如同法轮功一样的自焚事件。”

宋心宽作为一位遭受政权迫害的基督徒,对其他宗教,尤其是对西藏宗教领袖达赖喇嘛的轻蔑口吻,对以自焚抗议宗教迫害的藏人僧侣斥为“不法”之说,让人惊讶地看到他与迫害者某种可怕的相似,同时,也让人对怀着这种看法在藏区传教的基督徒深感疑惑。

宋心宽在三篇文章中都详细陈述了在拉萨被警察拘捕、审讯和殴打的经过,强调“我则一直认为这一些藏族人的警官们应该是极端民族主义者”、“那些藏族人的国保支队警官,极有可能就是混入国保支队的‘藏独分子’,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要不然,他们干嘛与境外藏独分子一个腔调、一个声音,胡乱说是基督教不可以在西藏拉萨生存发展呢?西藏拉萨是藏传佛教一统天下的圣地净土呢?”

我这样分析,是不是正因为指控“藏族人的警官们”是“极端民族主义者”、“藏独分子”,以“反分裂”的方式来对付从事“反分裂”的国保警察们,宋心宽的案子才最终实现了庭外和解?是不是,动辄对藏人僧俗以“藏独”名义进行迫害的国保警察们,也害怕被别人指控是“藏独分子”,哪怕根本与事实不符,但他们深知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足以令他们失去饭碗?否则,宋心宽怎么会说:“我们最终决定,还是按照律师张凯弟兄的建议先撤离再说,要不,岂不是直接对抗了他们,从而使得基督教卷入所谓的极端民族主义的‘藏独’圈子,恐怕就更不划算了”?

而如果的确如上所述,那么受害者采取的是用加害者的方式来对付或者说是报复加害者,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虽然取得了胜利,但很耐人寻味。在这个依靠法律进行的诉讼中,受害者已兼具两种身份:在宗教方面,是这个政权的受害者;在民族方面,却是它的受益者。于是,在拉萨这个交织着各种关系的复杂之地,受害者与加害者最终取得了称得上是诡异的和解。

因此,我很想看看张凯律师的辩护书,看看他是以何种方式取得了庭外和解的胜利。身为拉萨藏人,我并不认可张凯律师所说的“全国的公安系统应当向拉萨公安学习”,因为这样实在是太黑暗。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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