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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1日早上课间,梁荣彩(昵称小米)在教室隔壁女厕惨遭虐杀,凶手落网后称因嫌小姐脏所以对学生下手,其律师称其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求轻判,2012年3月12日非公开审理,2012年5月24日非公开宣判,已判死缓。凶手家属至今未露面,未与受害人家属联系,凶手及其家属也从未向受害人家属表达过歉意。
我是受害人小米的男友,早上7点开始写这篇文,由于时间仓促,表述或有不当,可能会根据需要编辑或添加内容,希望大家能够谅解,我只是个大二学生,请不要再给我太多压力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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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开始院方告诉我们24号早上在看守所宣判,不告诉我们在哪个看守所,说早上去法院,他会带我们去看守所的,刑诉法163条规定宣判必须公开,但即使伯母写了委托书委任我代她旁听,院方也明确表示不让我进去。后来又告诉我们叫我们他们早上有事,下午2点半去法院找他们。而我们到了法院后,没有宣判过程,只是给我们一份宣判书。宣判结果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一般不会死。
刑事部分原告是检察院不是我们,我们无权上诉,只能在5日内要求检察院抗诉,检察院会抗诉的机会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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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疑点】
1、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不是强奸未遂罪,而是强制猥亵罪。
2、开庭时间从21号改到12号(两会,你懂的)。
3、开庭前公诉人跟我们说可能不会重判,叫我们做好心理准备。
4、庭审中公诉人没有追问敖翔供述与之前不一致的地方,没有质问敖翔是否有强奸意图。
5、庭审中公诉人两次问及敖翔若不判他死刑他是否会好好对待受害人家属,并且在第二次问这个问题的时候说了一句“这个敖翔啊,真是可怜又可嫌!”
6、我们的代理律师在举证敖翔翻供时遭法官喝令制止。
7、敖翔家属到现在都没露面,也没跟我们联系,我用尽各种方式,却连他爸爸叫什么名字都查不到。
8、这起案件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却用了两个多月宣判。
9、非公开宣判,只是给我们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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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在后,篇幅较长,对部分人名马赛克处理,关键内容划线处理,希望大家关注案件本身,不要追究案子中的个体,我非常不愿意看到造成二次伤害。
另:出于对报案那名受害者的尊重,也马赛克处理了相关细节,很抱歉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就这样发上来,如果你觉得不妥,可以联系我。
由于庭审是非公开审理,敖翔那边肯定不会公开信息,那信息来源就只有我这里,非常理解大家对其真实性会保留态度,但希望大家不要因为这一部分,就否定了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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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敖翔称其之前猥亵过的女生,自己都记不清有多少人了。
而在庭审中敖翔称,在20号之前共猥亵过5名女生,且都是在11月作案的。那加上20号晚上被猥亵那名女生及小米,至少7名女生被害。
判决书是针对20日报案那名女生及小米来的,所以没有提到这个。
敖的辩护律师发言称
——敖翔作案局限在校园内,和药家鑫不一样,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也没有人在网上、微博上说要他死,说明社会影响不大,请求法院轻判。
【庭审中审判长与敖翔对话节选】(原话)
这个话题是否太敏感,暂时不敢发
【庭审中敖翔供述的关键作案事实】(原话)
公诉人:“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你始终都带了自制的面罩么?”
敖翔:“不是,最后面罩掉了。”
公诉人:“什么时候?”
敖翔:“在纠缠过程中掉了,具体什么时候我忘了。”
我方代理律师:“你和被害人在纠缠过程中,刀断了吗?”
敖翔:“断了。”
我方代理律师:“那她当时抓的是刀柄还是刀刃?”
敖翔:“刀刃的部分”
【庭审中敖翔供述有可疑之处的地方】
敖翔投案自首时称掐小米脖子20分钟
侦查阶段改口称15分钟
起诉书上称数分钟
庭审前笔录称2至3分钟
庭审中称“总共加起来好像就三分钟左右。”
我方代理律师:“蹲位里是不是也有血?”
敖翔:“蹲位里,有一些脚印。”
我方代理律师:“问你蹲位里面有没有血?”
敖翔:“没有,我当时看到好像没有”
但现场勘查表明,蹲位内门、地上、墙上有溅射状血迹。
【庭审中敖翔指出事实与起诉书不符的地方】(原话)
“梁失去重心摔倒在地,敖即扑到梁身上夺刀。这里我并不是她先摔倒,然后我扑到她身上。是我们两几乎同时失去重心摔倒,然后我摔在她身上。”
“还有一个地方是,敖又将梁的脸面往地上撞击,当时我没有想撞她的脸面,我只是想让她晕过去,只想撞她的前额。”
“还有一个地方,我记不太清,就是,以致梁不再发出声音,接着,敖夺过梁手中的刀扔到一边。我记得好像,是最后,觉得她死了以后,才把她手中的刀拿出来,之前,她的刀一直握得很紧,我都没有去拿过。应该是,捂住她的嘴后,之后,很快就是,改成双手掐她的脖子,中间好像没有夺过刀,是最后才夺刀。”
对以上内容的个人看法:
第一点、第二点,小米死无对证。个人认为敖翔想凭此淡化自己的主观恶意。
第三点,勘查结果表明水果刀短成刀刃和刀柄两部分,敖翔称小米手里一直握着的是刀刃。伤情鉴定表明小米手掌没有伤,而敖翔手掌有刀伤。小米双手指甲里都有敖翔的肉,个人认为正常人类无法做到握住刀刃的同时用双手指甲反抗。
个人认为敖翔这么说是为了强调小米手上有刀,对他有生命威胁,暗示自己杀害小米是“迫不得已”、“被逼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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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
一、被告人敖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且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被告人敖翔在大学校园教学楼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不但严重影响了东莞理工学院的教学秩序,同时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被告人敖翔在走投无路下投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
1、被告人敖翔未如实供述其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的目的。
2、根据被害人强烈反抗的行为来看,被告人有强奸被害人的行为。
3、被告人敖翔对作案过程的多次供述互相矛盾,说明被告人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对于被害人是如何夺刀这一环节,被告人的供述自相矛盾
(2)对掐被害人脖子的时间长短供述不一致
(3)水果刀折断后,被害人手里到底是拿的刀刃还是刀柄,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致。
(4)关于被害人是如何倒地这一情节,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致
4、被告人敖翔在庭审中翻供,否认其主观方面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告人敖翔虽然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到派出所投案,但投案后未如实供述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翻供,否认其有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敖翔有强奸被害人梁荣彩的目的,因被害人的奋力反抗而未得逞,由于被告人敖翔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影响了本案的定性,将被告人对梁荣彩实施性侵犯的行为错误定性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由于被告人敖翔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严重影响了本案的定罪量刑,故被告人敖翔自首情节不成立。
综上所述,在刑帀民事起诉状中及一审开庭时,我们坚决要求对被告人敖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申请人的这一要求只字未提,漠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导致一审法院量刑不当,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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