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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赚了钱怎么分?单位和教练那份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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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17: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年一度的奥运会,精彩纷呈的比赛结束之后,就是对运动员论功行赏,之前曾传闻中国运动员伦敦奥运金牌将获50万元奖励,对此国家体育总局新闻发言人予以了否认。金牌的含金量虽早已众所周知,可其实运动员获奖后并非一人独吞,还有一轮甚至几轮的再分配过程,所以运动员的实际收入,与最初奖励数额可说相差甚远。

  首先,税收是逃不掉的。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指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指外籍人员,包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运动员、教练员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中的佼佼者早已进入高收入阶层。到目前为止,中国在役运动员、教练员的收入主要有如下几块:工资+薪金+营养和生活补贴+伙食补贴+奖金+出场费+转会费抽成所得+广告所得+经营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红利所得+其他所得。上述所得除国家规定免税的以外,其他均需扣缴个人所得税。李娜2010年的总奖金突破百万美元大关,达到115.8898万美元,位列所有球员的第15位,要扣掉WTA奖金30% 的税率。

  2008年的时候,不少媒体纷纷转载报道:奥运会中国奖牌奖励方案,个人所得税全免。但这种说法是片面、不正确的。奥运比赛运动员的奖金大致有三种来源:一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给运动员的奖金,二是各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发放的奖励,三是由各企业提供的赞助。只有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才免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他奖金及奖赏收入都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即由国家奖励的奥运专项奖金可以免于征税,但是众多企业和个人承诺给予获奖运动员的物质或资金奖励将被征税。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国家队运动员有奖比赛奖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单项协会应为获得有奖比赛奖金的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单位和教练那份少不了。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2010年3月19日发布的《国家队运动员有奖比赛奖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奥运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参加有奖比赛获得奖金, 属于个人项目和团体项目的,可提取奖金总额的60%奖励获奖运动员本人、培养获奖运动员的国家队有关教练员和长期随队的有关人员;30%留作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运动员所在的地方输送(注册)单位、陪练运动员等;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

  奥运集体球类项目获奖,30%留作捐赠单位基金,剩下的70%运动员、教练等共享

  如果属于集体球类项目的,可提取奖金总额的70%奖励获奖运动员本人、培养获奖运动员的国家队有关教练员和长期随队的有关人员;20%留作单项协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运动员所在的地方输送单位、陪练运动员等;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

  国家队运动员个人接受有奖比赛奖金的,应及时、如数上缴单项协会,不得擅自私分、截留。违反本规定的,由单项协会收缴其违纪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2005年汪成荣被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聘为教练,他所带的两名运动员在北京残奥会上获得3金1银,中残联奖励他将近150万元。没想到汪成荣所在单位、青海省体育工作一大队要求汪上交奖金由组织重新分配,汪成荣不同意,遭到停职处理。

  第五条规定:非奥运项目或参加职业比赛的奥运项目国家队运动员有奖比赛奖金的分配办法,单项协会可根据运动员培养的投入方式,并结合本项目具体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配办法,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其中,奖金总额的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

  奖金发放的申报,都由各管理中心在赛后统计填报,然后上报体育局审核,再报省财政厅下拨钱款。奖金的申领和发放细节都不透明,如果缺乏严格的监管和审计,奖金申报和发放环节都有漏洞可钻。”比如参照广东省的规则条文举例:主教练培训运动员,满两年才能按照运动员成绩全额发放奖金,满一年不足两年,按奖励标准的80%计发,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50%计发。那么,凡是不足两年的主教练,在申报时如果都填“满两年”,便可以拿到全额奖金。

  第三,广告收入也别想独占。1996 年国家体委《运动员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中第一点规定,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因此,在役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在任何情况下,在役运动员都不得自行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上述各类活动。运动员的经营活动包括:(一)运动员以其名义、形象,包括以其名字、图像、服装、讲话、演出等形式,通过书刊、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商标、橱窗等从事广告或其他商业推广活动,(二)参加各类有门票、广告赞助收益的营业性表演;(三)以名誉肖像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经营;(四)国家体委认定的其他经营形式。

  2001 年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点(二)规定:“中心要对运动员广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督。运动员不得从事有损运动员身份、与行业特点不相称的广告宣传活动,任何体育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使用运动员形象为烟草、酒类产品做广告。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图像做广告。”

  《通知》第五点(三)规定:“运动员广告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原则上应当按照运动员个人 50%、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 1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项目发展基金15%、运动员输送单位 20%的比例进行分配。”综上所述,国家体育总局规定,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运动员利用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中50%归属运动员。

  第四,接受捐赠还得领导先点头。《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捐赠(赞助)者以亚洲及亚洲以上单项比赛或其它名义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接收并按下列原则分配:捐赠(赞助)的金额按不低于70%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余部分留作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基金;捐赠(赞助)的奖品由全国性体育单项协会制定具体办法。

  (二)捐赠(赞助)给参加亚洲及亚洲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中国奥委会设立的专门小组接收。其中:捐赠(赞助)给除运动员、教练员以外的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专门小组制定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奖品的分配办法由协会按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综上所述,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赞助)给运动员的奖金,由有关组织接收,并由有关组织分配:其中30%上缴,70%归运动员所有。

  自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首开重奖狂潮之后,首金历来是商家必争之地。2000年悉尼奥运会首金得主陶璐娜的总奖金高达200万以上,其中深圳一家企业早在奥运会之前便宣称将奖励一套价值100万元的住房给首金得主。2004年奥运会中国代表团还没组建,就有多家企业与总局相关部门联络,希望以金钱或者实物等方式重奖首金得主,其中一家企业提供的也是一套价值不菲的住房。但最终所有这些希望借首金吸引眼球的商家最后都遭到了婉拒。

  总局高层的态度是,“每一块金牌都得之不易,每个运动员的付出都值得尊重和奖励,不能把首金得主跟其他项目的金牌得主差距拉得太大,产生不必要的矛盾。”负责人跟商家说,“能为奥运选手提供住房奖励我们是欢迎的,但是别只奖给首金啊,最好你拿出50套,给我们的金牌选手、金牌教练一人一套!”据悉,体总高层希望从本届奥运会起,逐步“淡化”社会捐赠和重奖,转而支持商家企业与中国奥委会或者各项目协会进行长年的、稳定的合作,“不要总想着短期行为,利用奥运会来打擦边球。”

  最后,不在体制内也要交报恩钱。姚明在当初准备加盟NBA时,中国篮协就提出了和姚明进行工资分成的想法。按照最初的设想,中国篮协“狮子大开口”,要从姚明每年的收入中抽走50%。但姚明的事情被媒体曝光之后,引起了轩然大波。“我认为他们不配得到这笔收入”,姚明曾在他的自传里面直言不讳地这样说。根据外电的报道,最终大概为税后的5%,也有报道称只有3%。按这个比例计算,中国篮协每年有可能从姚明那里拿到210万元—350万元人民币。相对于姚明的个人收入来说,这只是一笔小数目。姚明自己在自传中也说:“最终他们只拿到了我收入中的小部分。”

  为了避免以后类似的纠纷,中国篮协后来专门制定了《国家队篮球运动员商业资源开发合同》,对于入选国家队队员的商业开发权利做了更细致的规定。比如,该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与乙方国家队运动员身份相关的所有商业开发权由甲方统一管理和经营。” “‘乙方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是指乙方穿着国家队队服,或使用国家队的有关标志,或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训练、比赛及各种公共活动,或其他可以使人合理地推断、联想其为国家队运动员或直接、间接宣称或表明与国家队的关系的情形。”

  运动员独立之后,税后收入不全归个人,还需要向培养他们的机构缴纳“报恩钱”。2010年澳网,李娜和郑洁的总奖金为税前82万澳元(约合 500万人民币),按照中心之前与队员签订的协议,队员需向中国网球运动发展基金上缴奖金收入的8%或是商业资源开发收入的12%。国家体育总局网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孙晋芳认为,之所以与这几名队员签这样一个协议,是因为我们希望这几名队员能始终对中国网球抱有一颗回报的心、一颗感恩的心。毕竟在她们成长的过程中,离不开国家支持和投入,她们能有今天的成绩,并不仅仅是她们个人努力的结果,还有国家和社会对她们的帮助。

  中国这么大的国家还需要运动员这50%的奖金?我觉得可能不是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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