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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跃进”时的神奇判决书:妇女也能“鸡奸”(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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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6: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玉树州法院有一张判决书竟判了183人。判决书这样写他们的“罪行”:“被告×××,解放前后一贯不务正业,品质极端恶劣,曾先后奸污有夫之妇607人,强奸妇女51人,鸡奸305人,互相鸡奸30人。”原来这183人中有11个妇女,172个男人,把他们通奸(包括男女)、强奸、鸡奸、互相鸡奸累计统计起来,得出那个总数,而不分每个人有多少这样的行为。

本文摘自:《老年生活报》2010年1月27日第6版,作者:佚名,原题:《公安部门“大跃进”的台前幕后》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波及各行各业,公安系统也不例外。原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尹曙生最近撰文记述了当年的情况。

闻风而动下达抓捕指标

公安部闻风而动,于1958年1月22日召集部分省市公安厅局长参加汇报会,讨论公安机关如何开展“大跃进”的问题,会上制订了《1958年公安工作计划要点》。“要点”明确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努力实现无15元以下的盗窃案,无10元以上损失的火灾,无较大群众性迷信活动,无赌博的‘四无’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无破坏事故、无百元以上盗窃案、无10元以上火灾的机关、企业、学校”。

贵州省公安厅积极响应,于1958年2月率先提出在全省开展“无火灾、无积案、无土匪、无盗窃、无骚乱、无烟毒流行、无赌博活动”的“七无”运动,公安部立即发文,向全国公安机关推广贵州省的做法。于是,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响应。在“七无”的基础上,有些省开展“十无”、“几十无”、“百无”运动。这些提法受到了当时中央主管政法工作领导的赞扬。

于是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制订捕人计划,下达捕人指标。捕人指标越来越大,从1958年到1960年很多地方捕人数超过1949年至1957年的总和。安徽省1957年逮捕犯罪嫌疑人8000多人,而1958年中央下达的捕人指标是4。5万人,结果安徽省超额完成任务,全年逮捕了10万多人;到1960年,3年共逮捕17。3万多人。

煳涂的抓捕

随着“大跃进”运动乱象的不断发生,毛泽东于1958年底、1959年春,在郑州两次召开会议,主动纠左。公安部根据毛泽东的指示,要求公安机关执行“三少”政策,即“杀人要少,捕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所以1959年全国捕人拘留人大幅度减少。1960年全国公安机关为了贯彻庐山会议精神,反击右倾机会主义,反瞒产私分,层层揪“小彭德怀”,又大规模捕人、拘留人。拘捕人数这样大起大落,不是由社会治安状况决定的,完全是根据领导人的指示。

逮捕、拘留人时,不按任何程序办事,完全采取战争年代打仗和搞政治运动的办法,集中抓捕。很多被捕、被判刑的人,没有犯罪事实和材料,有的人甚至连档案都没有;有的人被拘捕后死了,但是不知道死者姓什名谁;有的人被判了刑,但是没有出过庭,没有和法官见过面,稀里煳涂被送到劳改农场,由于没有档案,成了劳改农场黑人黑户。青海省的浩门农场,就有800多个黑人黑户劳改犯,不知道为什么把这些人由东南沿海地区送来劳改。

公、检、法变一家

当时政法部门为了“大跃进”提出一句口号,作为公、检、法三家的行动准则:叫做“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顶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在这个口号指导下,公、检、法三机关等于一个机关,没有任何制约和监督。

由于公、检、法三家变成一家,被逮捕的人就一定会判刑。玉树州法院有一张判决书竟判了183人。判决书这样写他们的“罪行”:“被告×××,解放前后一贯不务正业,品质极端恶劣,曾先后奸污有夫之妇607人,强奸妇女51人,鸡奸305人,互相鸡奸30人。”原来这183人中有11个妇女,172个男人,把他们通奸(包括男女)、强奸、鸡奸、互相鸡奸累计统计起来,得出那个总数,而不分每个人有多少这样的行为。

还有一些无权捕押人犯的机关单位(如公社、大队、工地、企业、学校),甚至个别党委机关、个别负责人,也非法行使逮捕、拘留的权力或者滥用拘留、劳教、集训等手段,变相捕人、押人。

“无奈”的《宪法》

毛泽东在1958年8月21日北戴河协作区主任会议上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和刑法那一类法律,都不需要了。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会议,一年搞四次会,大跃进,就没有时间犯法!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根据毛泽东的讲话精神,中央政法领导小组马上写了一个报告,题目是《关于在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明确提出:“刑法、民法、诉讼法已经没有必要制定。”

刘少奇看了这个总结报告有个批语,说:“这几年的政法工作的错误,主要是用处理敌我问题的办法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用对付敌人的专政办法来处理自己人的问题、处理劳动人民的问题,这是个根本错误。”刘少奇对政法工作错误性质的批语一针见血。但是他没有明确指出从中央到地方都不按法律办事是错误发生的根本原因。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红卫兵斗争刘少奇时,一次他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受宪法保护。可是红卫兵却根本没有法律概念,在宪法和法律被践踏殆尽的情况下,宪法和法律已经不能保护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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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00: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匪徒们根本不知道怎么管理沦陷区。。。。。。!!!——都是那些酸文人在背后出馊主意!!!!!!!!那些个”症血“痿员最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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