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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是如何敲诈民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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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05: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剑拔博客

46岁的孙小平是浙江省安吉县工商联副会长,此前他担任过安吉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永和乡副乡长。孙小平和他的现任妻子方明敏拥有一家规模不小的企业,即安吉宏欣椅业有限公司。为了掩人耳目,宏欣椅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孙小平的岳父,出面办事的是方明敏,但实际运作公司的是孙小平。所以,孙小平兼有官员和商人双重身份,他的主要精力花在公司经营上而不是作为一个官员为政府提供服务。孙小平绞尽脑汁,想挤进亿万富翁的行列。终于,他等到了一个机会。

政府违约,民营企业家陷绝境

1958年出生的游继承是安吉县递铺镇梅园村的农民企业家。2003年8月11日,游继承和上海客商跟安吉县政府所属的安吉县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甲方)签订了一份《引进竹胶板生产企业的协议》,并成立了“安吉通用竹胶板有限公司”。协议第一条规定,该公司落户在安吉县经济开发区万亩村万亩工业小区;协议第二条规定,甲方在开工建设阶段为乙方办理一切手续,但费用乙方负担。协议签订后,公司在建设阶段,遇县政府招商的“大学城”项目将该企业用地划进了红线内,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求公司“小项目让大项目”,暂停建设,并答应在塘浦工业园区以优惠的条件给予安排厂房用地。后“大学城”流产,公司在厂区内的三通一平、房屋基础设施等已投入不少,公司厂房材料及机器设备退定、产品定单赔偿等等,损失200多万元。政府没有一分赔偿。这一停又停了两年多,合作伙伴上海客商感觉不妙,就提出退股撤资,因来安吉投资是游继承力邀,彼此又是好朋友,所以游继承就将这个烂摊子接了过来。陆续盖些钢棚准备生产,又因2008年初的一场大雪将钢棚全部压塌,当时因经济紧缺没有投保,损失惨重。游继承咬咬牙在民间借贷进行了灾后将厂房重建。因负债300多万元,自己无力经营,游只得将厂房先出租,收回租金后再投产。边建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这种情况不仅在安吉普遍存在,在全国也基本如此。游继承没想到,守株待兔、乘人之危的孙小平副会长,已给他设下了一个陷阱。

孙副会长趁火打劫

2008年10月初,孙小平把游继承叫到安吉县政府大楼838办公室,与游继承商谈厂房租赁事宜。孙小平知道政府没有履行批地手续,就问游继承:“你的厂房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都还没有办吧。”游回答“是”。孙说:“你想不想办?”游说:“那当然想办!”孙说:“那你把厂房便宜点租给我。我在县政府上班,帮你跟他们(指办合法手续的官员)打个招呼,比你跑10次都强。”游说:“那好啊!”于是就以每平方米5元一月(别人是6元)的价格跟孙签合同,贪心不足的孙副会长要求签6年合同,游老板为了想孙帮他快点办出土地审批手术,只好同意了。2008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约定安吉通用竹胶板有限公司将其位于安吉县递铺镇万亩工业园区梅园公路旁5046平方米的厂房租与安吉宏欣椅业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6年,自2008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前三年按租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0元计算,合计不含税年租金人民币302760元整,后三年按每平方米每月5.5元计算,合计不含税年租金333000元;租金付款方式按照先付后用原则,第一年租金于2008年11月5日前支付,以后每年于11月8日前支付;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出租方按应付款的日1%承担违约金,超过2个月仍不向房东支付租金的,出租方除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终止本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游继承按约交付了协议项下的厂房,孙小平也按约支付了第一年租金。

孙小平在付了一年的租金后,就打算赖账。2009年付款期到了后,孙小平没有按期付租金。游继承去催了他多次,但孙小平一拖再拖,不交租金,2009年11月18日游说:按合同约定的滞纳金都有3万元了,你马上给钱我就不收滞纳金了。孙小平凶狠地说:“你想要我的滞纳金?你的厂房都是我的!”无可奈何之下,游继承只得于2009年11月19日向安吉县法院起诉,要求孙小平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承相应的违约责任。

孙小平本想利用游继承未办土地使用手续的“软肋”,狠狠地敲他一笔,没想到被对方告上了法庭。在他看来,这游继承是吃了熊心豹子胆了。于是他心生一计,在游继承起诉后的第四天,他将本应向游支付的302760元提存到安吉县公证处,并由公证处通知游领取租金时提供租金发票。2009年12月1日,孙小平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游赔偿因未提供第一年租金发票造成孙小平的“损失”人民币51469.20元。因孙小平的无赖行为,游继承一方面继续与孙打官司,一方面只好到税务局缴纳第一年度厂房租金的房产税73807.17元,开了租金发票,到安吉县公证处领取第二年度的厂房租金302760元。这样,他实际得到的厂房租金是228952.83元,不足协议规定的每平方米5.0元。

机关算尽的赖账术

2008年10月3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共有两页,关于租金的规定在第一页,其中第4条是约定:“租金:前三年按租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0元,合计不含税年租金人民币30.276万元整,后三年按每月5.5元/平方米,合计33.3元”。当时签协议时,游继承要求在两页都签上名字,孙小平说要盖骑缝章,但又说章不在,明天再盖。第二天游去找孙,孙说他在外面。过了一个星期再去找他,还是没有找到。因为游想托孙办批地手续,想想这事也没有多大关系,就搁下来了。所以这份协议没有骑缝章,只有后面一页有双方签字。孙小平的宏欣公司所持的协议中,“含税”前面没有“不”字。显然,两份合同有一份被人动了手脚,这两份协议因此被人称为“阴阳合同”。

游继承请求法院对“阴阳合同”和打印协议的电脑(孙小平办公室电脑)进行技术鉴定,却遭到安吉县法院民庭庭长来燮元的百般阻挠。来燮元威胁游继承说,审理案子的是他手下人,判决结果会对他不利,劝他放弃诉讼。遭到拒绝后又故意拖延时间,对真假合同及电脑不予鉴定,在案件未审结的情况下作出终止鉴定的通知书。2010年10月25日,《浙江工人日报》以《阴阳合同之谜何日揭开》为题对该案进行了报道,来燮元的徇私枉法行为也被揭露,鉴定才得以继续进行。开始鉴定时,因孙小平对电脑设置了密码,系统无法打开,孙小平谎称密码忘记了,鉴定无法进行。后游继承聘请了电脑技术专家,再次向法院申请对打印该合同的电脑进行技术鉴定。电脑专家当庭破解电脑密码,进入了系统。但电脑中并没有发现该《厂房租赁协议》的文本。专家表示,如果协议确实是该台电脑上打字的,尽管删除,但通过技术手段可以恢复数据。为查明真伪,游继承要求法院继续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是:通过对电脑主机进行数据恢复,从电脑主机中提取四份已被删除的《厂房租赁协议》,其中三份未能有效打开,能打开的第四号《厂房租赁协议》文档内容与孙小平提供的《厂房租赁协议》一致,即“含税”。该文档创建时间为2008年10月31日21时17分05秒,修改时间为2008年10月31日21时20分10秒,最后访问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删除时间也是2009年11月30日,这正好是孙小平提出反诉的前一天。事实证明,孙小平在游继承于2009年11月19日提出起诉后,先向安吉县公证处提存了第二年的租金30.276万元,11月30日在电脑上修改了原协议文本,将“不含税”中的“不”字删掉,将没有签过字的第1页重新打印,与原协议中的第2页合并成一份假合同,然后根据这份假合同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游继承在领取租金时应提供租金发票。一字之差,他就轻而易举地“赚”取73807.17元,六年可获近45万元。

黔驴技穷,反咬一口

2010年10月8日,孙小平致函游继承,通知其凭租金发票领取第三年度租金,也就是说,他还想赖掉73807.17元租金。游于10月15日回函,告诉孙第三年度租金应于11月8日前支付,不含税金租金为302760元,按税法规定换算后的年租金应为376567.17元,孙若要税金发票应由自己承担税金。孙小平不予理睬,并故伎重演,于2010年11月12日又把租金302760元提存到安吉县公证处,并要游凭租金发票领取。此时,孙得知国土资源局因游继承未办好用地手续而对游进了行政处罚,于是孙从公证处领回了其所提存的租金,称要交到国土局,但实际上并未缴纳。

根据安吉县人民法院(2009)湖安民初字第1105-3号民事裁定书,因游继承未办好用地手续,他与孙小平所签的《厂房租赁协议》为无效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的规定,游继承于2011年2月向安吉县法院再次起诉,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已被认定无效,被告应将房屋退还给原告,且其协议虽无效,因被告已实际使用了原告提供的厂房,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并赔偿其延期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利息。孙小平答辩称,本案涉诉标的物在出租期间已被行政处罚没收(事实上并没有没收,因为游继承提出申诉后,安吉县国土局已撤销了处罚),被答辩人已不是涉诉标的物所人,无权要求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及利息。

这个官司涉及到三个法律关系:一是游继承与孙小平之间由房屋租赁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游继承和安吉县国土局之间由用地手续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三是游继承与安吉县政府因招商引资产生的政府合同关系。这三个法律关系既相互独立,又有一定的联系,作为政府官员的孙小平钻了第二个法律关系的空子,想借此敲诈。对法律、政策有一定的了解但并不精通的孙小平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生命。游继承与国土局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他与安吉县政府之间的政府合同关系产生的。如果没有那一纸《引进竹胶板生产企业的协议》,就不会有游和孙之间的租赁,也不会有国土局的处罚,更不会有这场官司,当然也不会有游继承400万元的损失。

政府合同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包括以下类型:(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出租、转让、承包、买卖、物管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特许经营合同;(五)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六)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等;(七)其他以政府及各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安吉县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和游继承所签订的《引进竹胶板生产企业的协议》属于政府合同中的第五类。政府合同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由于一方当事人为政府,合同内容涉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所以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另一方面,由于另一方当事人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内容涉及民事经济活动,所以它又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性质。政府合同在法学上属行政法学,在中国它的行政性质更浓,事实上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体上并不平等。但是政府合同作为合同法意义上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是民事经济活动,在理论上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一方违反了合同另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安吉县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和游继承所签订的《引进竹胶板生产企业的协议》中,由于政府违约,即在开工建设阶段没有为乙方办理好用地审批手续,造成乙方损失400多万元。政府拥有行政权力和公共资源,它可以采取一些灵活变通的手段来弥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以代替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当2009年5月10日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安土资监罚字第【2009】第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又于同年6月29日向安吉县政府出具意见书,声明对游继承的企业用地指标下半年会优先考虑土地报批手续,并建议对游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暂缓。2011年5月24日,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撤销了安土资监罚字第(2009)第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本案中,国土局的行政处罚与县政府的行政合同具有关联性,但游继承与孙小平的厂房租赁合同完全是独立的,没有任何关联性。所以该案再次起诉后的争议焦点是:一、游继承是否有权收取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二、宏欣椅业游应否搬离涉案房屋,应否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的税金、利息。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2012年2月1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了(2012)浙民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湖州市中级法院和安吉县法院作出的游继承有权收取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和宏欣椅业(孙小平)限期搬离涉案房屋,并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的税金、利息的判决。

4月26日,也就是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后两个月,孙小平向安吉县法院起诉游继承,称游继承“明知其所出租的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却故意隐瞒该情况并与原告订立厂房租赁合同”,因此要其赔偿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1124492元。因县政府违约,游继承的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明摆的,孙小平是明明知道的,而且正因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孙小平才把游继承叫到自己的办公室,用讹诈的手段迫使游继承签订了不公平的协议(租金比别人低)。这件事在浙江教育电视台的“小强热线”播出后,引来网友一片怒斥声。网友“我就是我”说:“一个政府官员还伪造假合同啊去赖房租费啊,真是牛B啊!”网友“安吉VIP5”说:“这个姓孙的真不要脸哎,明抢么不是,人家违章不违章自有人管,你不付房租,法院都判了你还不付,难道因为你是ZF的就了不起?”。

游继承案件说明,地方政府不负责任地乱签、滥签政府合同,给土地被征用的农民和使用土地的企业都造伤害,而那些不良官员却乘机发不义之财,他们或掠夺农民,或敲诈开发商,或两者兼而有之,给国家造成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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