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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龍持槍對抗黑社會言論涉嫌違法 警方介入調查(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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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21: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來自: 網易娛樂

成龍早前接受內地一份雜志訪問時,聲稱在香港曾給二十多人拿著西瓜刀包圍,要私下動用三根槍及六個手榴彈面對敵人的圍攻。他的言論惹火之餘,更涉嫌違反香港法例,香港警方決定介入調查。



成龍早期採訪內容涉嫌違法。(資料圖)


  網易娛樂12月18日報道 (文/小易) 據香港成報報道,成龍早前接受內地一份雜志訪問時,聲稱在香港曾給二十多人拿著西瓜刀包圍,要私下動用三根槍及六個手榴彈面對敵人的圍攻。他的言論惹火之餘,更涉嫌違反香港法例,香港警方決定介入調查。警方發言人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將會了解及跟進事件。香港警務處的工作目標是要維持香港成為最安全及穩定的社會,對槍械管制相當嚴謹。事實上,這些年持真槍作案的數字劇跌,在2008年及2010年更錄得零宗;據了解,由於成龍是國際知名人士,如果他所說屬實,傳播錯誤的訊息之餘,還公然挑戰法紀,故有跟進的必要。

  曾經拍攝《警察故事》的成龍,今回要給真警察調查了。成龍於今年12月11日接受廣州《南方人物周末》雜志訪問時,被問及成立香港演藝人協會的原因,成龍不諱言指出,是要替演藝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的藝人出頭,並親述曾與黑社會對峙的驚心場面。

  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

  在訪問刊出後,各界除了對成龍說要“規管香港游行”而議論紛紛外,另一令人咋舌的內容是“持槍言論”。雖然成龍聲稱為作自我保護用途,而身持多樣危險武器。根據《本港的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內的第13條規定,若有任何人持有槍械或彈藥,但是沒有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萬及監禁14年。此外,任何人在無合理解釋情況下,便帶備槍械或彈藥,根據第238章中第18條的《攜帶槍械或彈藥或仿制火器意圖犯刑事罪》指出,這情況若侵入或身處任何地方,即屬犯罪,最高的刑罰為判處終身監禁。

  是否真軍火舉證有困難

  因此,成龍的持有手槍和手榴彈言論發表後,警隊內部也議論紛紛。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本報訪問時說,即使警方找到目擊證人,目睹過成龍曾經在香港攜帶槍械,甚至成龍本人向警方親自承認,惟警方未必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因為在舉證過程中,警方必須請來軍火專家檢驗嫌犯所持有的武器是否真軍火。”由於成龍談及的肇事槍械、手榴彈或已不知所終,即使警方提出檢控,若沒有物證,法官也不會判罪。

  由於警方在舉證上有一定困難,所以陸偉雄初步估計警方會先傳召一些人問話以開展調查:“假設有人知道成龍當年將肇事槍械埋藏在哪里,警方根據線索又找到該批槍械,又經驗證是真軍火,那麽警方便會有足夠證據,落案起訴。”

  既然舉證這樣困難,為何警方仍要徹查呢?陸偉雄表示,因為有人明顯地承認罪行,所以警方絕對有責任跟進,以示對法律的尊重,也不排除調查期間,或有任何突破、進展。

  警方一向嚴格管制槍械,警方數字顯示,使用槍械行劫數字劇跌;而自2007年開始起直至今年度10月一直都未有出現有關的罪案紀錄,獲得連續五年的零宗紀錄(不包括電槍)。當年這些持械行劫案件主要是內地的“大圈仔”所為,而至今天,內地犯罪集團也不會“拼命搏”,反而改是“動腦筋”乾犯高智罪行。

  去年4月時,一名64歲退休懲教人員梁國熾在公屋寓所被警方揭發他私藏大量槍械,包括手槍、手榴彈及催淚彈槍等,還有近4,000枚彈藥。梁國熾於1985年曾持有軍火牌照,其後承認自己無牌持有火器及彈藥罪,但法官認為他未有確保安全,最後判他入獄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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