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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涉事校长称自己言辞不当,遭私信勒索10万捐款
截图在微博上疯转
熊某向记者出示被勒索的私信原文
当事学生:已经接受道歉,并原谅了校长
律师说法:敲诈勒索“删帖费”已触犯刑律
5月31日,微博上一则有关昆明某培训学校校长的不当言论在网络上疯狂转载。这名校长用微博私信搭讪性话题,被博友截图传到网上,被指校长私信“约炮女大学生”。之后,校长私信向博友道歉并要求删帖,却遭勒索10万元“公益捐款”。
前天,晚报记者对此事进行调查采访,涉事校长否认“约炮”一说,并称他只是言辞不当惹来麻烦。当事另一方贵阳大三女生表示,她已经接受道歉,并原谅了校长。
微博爆料
校长私信“约炮女大学生”
被转载过的微博上显示:“实名认证的昆明某教育分校校长熊某,私信女生约炮曝光:语言低俗不堪……”博友对涉事校长的批评言辞激烈,甚至与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一案联系起来加以抨击。微博最后还配发了一张手机截图,图中有4句与性爱有关对话:“你和炮哥约过?……”而面对校长的调戏语言,女方回以臭骂。
截图上包括熊某微博上的实名认证,其所在学校也随之曝光。
记者调查
当事校长:搭讪性话题惹麻烦
根据微博认证的单位信息,记者拨通了熊某的电话,他在电话直喊冤,并表示愿意接受采访,将事情的原委公之于众,给公众和网民一个交待。在北市区,记者见到了熊某,他看上去30出头。为证明自己有冤屈,他还带上了妻子。
熊某说,去年,为赶时髦,他注册了微博。前不久,他关注了一个名叫“sexfriend”的博友,并通过这名博友认识了女博友李玉(化名)。
“sexfriend”应该是一名性方面问题的专家,在微博上为博友解惑性方面的问题,博友们习惯称其为“炮哥”。
据熊某回忆,5月31日下午,熊某和妻子一行去一所学校考察。当时朋友开车,熊某和妻子坐在车的后排。刷微博时发现“炮哥”发了一条关于性方面的帖子,李玉跟了帖。看到跟帖,他认为李玉对“炮哥”有敬佩和欣赏之意。随后,他私信了李玉,没想到这两句搭讪的话被截图后,博友开始攻击他,他被迫成为网络红人。熊某表示,当时出于好奇的心态,单纯地发私信问了两句,没别的意思,更没有“约炮女生”的意图。
熊妻告诉记者,她清楚地记得丈夫发微博的时间大概是下午3点多,当时丈夫还给她看了私信的内容。“你问人家小女生这种话干什么?现在遭骂了吧!”她当时如是提醒丈夫。“我丈夫他有再大的胆子,也不可能当着我的面私信约炮女生。”熊妻认为,如果丈夫真的如微博上说的那样发私信约炮女生,丈夫不可能还会给她看私信内容。
现在,事情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熊某的工作,单位也知晓此事,无奈他只能注销了自己的实名微博。
当事女生:“不算正式私信约我”
记者向李玉进行了核实。李玉自称是贵阳市某大学大三的女学生,当天“炮哥”发了一则微博,好奇的她就跟了帖,她本人根本不认识“炮哥”,只是单纯的一个微博粉丝。
为何要将熊某与自己的私信截图到微博上?其表示,她是无心之举,她以前也常常收到一些乱七八糟的私信,这一次熊某私信她,说了私信上被截图的话。她看了熊某的微博认证,一看是一名校长,这段时间,“校长”这个词很敏感,于是,她私信给了“炮哥”。她原本只想给“炮哥”一人知晓,没想到会被公之于众。
“你认为熊某是在约你吗?”记者问。
“这个不算正式私信约我,再者,我在贵阳,他在昆明,他不可能做这种事。我认为他当时的言辞不当,才会惹来后面的麻烦,我理解这些话只有骚扰之意。”李玉表示,事发后,熊某一直给她道歉,目前,她已接受了道歉。
事件演变:私信勒索10万捐款
在熊某看来,他和博友李玉是朋友,他也知晓李玉是一名大学生。熊某说,在这件事情上,他的言语确有不当,事发后,他已向广大博友和当事人李玉道歉,请求原谅。他还私信跟帖人请求删帖,有些博友叫他跟博友“你妹专家团”谈,却遭对方私信勒索。他向记者出示了网络上的私信原文。
“你们删除帖子吧!”熊某说。
“就此事向公众道歉要求谅解,并承诺向‘免费午餐’捐款10万元。”网名为“你妹专家团”私信说。
“您高抬贵手吧!现在很多人都在发,怎么办?”熊某苦苦哀求着。
“捐10万元免费午餐,我认识的(博友)我叫他们删帖。我们不是坑你,这些钱捐公益。”“你妹专家团”说。
“给那些人捐,我打报告给我们相关负责人。”熊某说。
“没有诚意的危机公关不行。”“你妹专家团”说。
双方讨价还价,没能达成一致意见。熊某还向记者出示了其他博友发的类似敲诈信息。熊某认为,不排除有恶意炒作的行为或同行商业诋毁。目前,他已经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准备向公安机关报案。
律师说法
勒索删帖费已触犯刑律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赵兴祥认为,如果行为人(发帖人)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发表一些可能因产生公众误解或对被害人的精神产生巨大压力的言论(帖子),并以此方法来威胁或要挟被害人,索要数额较大的所谓删贴费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不论是否实际取得勒索的财物均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发贴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但因本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实际取得财物的,叫犯罪未遂,仍按敲诈勒索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行为人不以敲诈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未能证明其目的),但其所发帖子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则可构成诽谤罪。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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