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广网烟台8月19日消息(记者 刘黎)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这件事儿要从去年10月份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烟台市慈善总会的原办公室主任驾驶公车撞死人逃逸,按道理来说,这事儿既该负刑事责任,也得有民事赔偿,不过事情的处理却让人颇为不解,肇事者没被起诉,所赔的80万元被指可能善款。
去年10月16日下午4点50分,烟台市民史占傲正常行走在红旗中路和奇山东街交叉口的人行道上,被车撞倒,司机驾车逃逸。路人打电话叫了120,家人接到医院打来的电话,才知道发生了意外。史占傲的老伴程新基:
记者:那你们是什么时候知道的他遭受了这个交通意外?
老伴:五点以后。
记者:你们是怎么知道的,是谁给你们打的电话?
老伴:医院吧,他往医院拉着走,都到医院了,俺老伴儿给他说的电话号码。
记者:那就是您老伴儿到医院的时候还是有意识的?
老伴:他有意识的,到了医院已经没意识了。
程新基说,在医院花了一万多,最终还是没留住老伴儿。肇事司机是时任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主任的王洪涛,出事后,他驾车逃逸。
记者:撞了人之后他是跑了还是带着老人去医院了?
老伴:跑了。
记者手中一份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在2012年11月1日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显示几个要点,“王洪涛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肇事逃逸”。办案民警邱警官也认可,因为肇事者逃逸,无法再进一步确定是酒驾还是更严重的醉驾。
邱警官:他是逃逸,逃逸我们就没法再追究你是酒驾还是醉驾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解释,这一行为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肇事者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洪道德:交通肇事最实质是看你造成的犯罪后果,已经撞死人了,这就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了,法律量刑是三年以下,交通肇事以后逃逸的,加重处罚,就不能是三年以下了,是三年到七年。
事发过后,当事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其中一份协议,第二条明确,受害一方要向公、检、法部门书面声明放弃追究王洪涛任何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记者从办案民警邱警官处证实,案件确实没有追究王洪涛的刑事责任,交换条件是受害一方拿到更高的赔款。
邱警官:交通事故毕竟是一个过失性的犯罪,双方可能都是受害者。双方达成了谅解,移送了检察院,虽然构成犯罪,但是犯罪情节显示轻微,而且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因此他们决定不予起诉。这个在刑诉法里是可以的,咱们以前的法律是惩罚性的,现在法律还是向国外靠拢,叫修补型,就说你要取得当事人的谅解,你就是把他抓起来,判10年,如果老百姓拿不到赔偿,社会关系不会好的。
洪道德解释,这起案件被害人没有权利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洪道德:交通肇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当地警方应该立案侦查,从整个案情来讲应该是起诉到法院,法院量刑不会低于三年。
记者:条款上所写的免于刑事责任,这点应该是不成立的?
洪道德:没有意义。
烟台市慈善总会是隶属于市民政局的事业单位,不论是慈善总会还是烟台市民政局,对王洪涛现在的状态都讳莫如深。烟台市慈善总会工作人员说,已经半年多没有见到王洪涛。
慈善总会:不在这儿办公了,他调到别的地方了。
记者:还在咱们民政系统吧?
慈善总会:啊,对。将近一年了,他个人的一些事情。
记者:是调走了,还是停职了?
慈善总会:直接调走了,到别的单位去上班了。我们有大半年没见他了。
烟台市民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回复更为隐晦。
民政局办公室:他现在不在他岗位上了,调离了,有点儿特殊原因。
烟台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示名单显示,王洪涛的名字现在还在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的名单里。
酒驾撞人致死还逃逸,最终被免于刑事处罚,交换条件是家属得到了更高的赔偿,这起案件除了直接忽略了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也有蹊跷。
按照双方协议,受害者家属拿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治疗费、抚养费等共计80万元,算是一次性了断。受害人史占傲的女婿:
记者:你们是私了的是吧?
史占傲女婿:不是私了,是走程序的。
记者:最终是赔了多少钱呢?
史占傲女婿:这是我们私下达成的协议。
记者:保险的部分都赔了十万左右吗?
史占傲女婿:保险的部分具体赔了多少我也不太清楚,因为保险是他们去办理的,我们跟他最后协商的是一个总数,包括所有东西的一个总数。
记者:那就是协议上的数吗?
史占傲女婿:协议上是多少?
记者:协议上是80。
史占傲女婿:那就是这个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