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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赈灾的步骤.措施及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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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9 20: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虽然古人不了解地震的真相,对地震的认识笼罩在阴阳五行、天人感应等学说中,也没有有效的预测系统,但他们针对地震早已建立了一套及时的救灾制度。   


发展到清朝,这套救灾制度已经成为一个环环相扣的系统,几乎涵盖了救灾工程的各个方面,具有现代救灾工作的雏形。与救灾相对应的是严厉处罚耽误、妨碍救灾的官员。
  

救灾抚恤  

第一步报告灾情  

一旦发生地震灾情应层层上报  


古时救灾主要有报告灾情、统计受灾范围和受灾人口、赈灾三个步骤。  


首先是报告灾情。以清朝为例,清朝按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把受灾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轻,十级最严重。  


一旦某地出现了灾情,地方长官要迅速将受灾程度和日期向上级汇报,如果灾情还有后续发展,也要及时向上级更新信息,但时限上可以有所放宽。  


以地震来说,一旦某地发生地震,当地群众应立刻报告县官,县官要及时把消息汇报给府台道台,由他们报告督抚,再由督抚上报户部。  


第二步统计受灾范围和受灾人口  

官员组成勘灾小组赶赴受灾地察灾情  


统计受灾范围和受灾人口也叫做“勘灾”,目的是摸清情况,为以后发放救灾物资和减免赋税提供依据。  


清朝规定,灾害发生地的督抚一面向户部报告情况,一面要组织一个勘灾小组。勘灾小组的成员主要是当地的知府、同知、通判和受灾地县令,任务是亲自赶赴受灾地视察灾情,并且为灾情造册。  


法律法规要求他们在核实受灾人户时,必须亲自上门落实情况,区分应当赈济的受灾户和受影响较小的灾民,特别要注明那些极度窘困的受灾户,以便为日后赈济时能够区别对待。  


第三步赈灾  

减免徭役赋税最常见  

有的皇帝还派医疗队  


古代的赈灾措施不尽相同,最常见的抚恤措施是减免受灾地区的徭役、赋税。  


有的皇帝也直接赐钱,比如汉宣帝时关东四十九镇同日地震,6000多人丧生,宣帝下令赐给死者棺木钱。顺帝时,京师和汉阳发生大地震,顺帝赐给7岁以上的灾民每人2000钱。  


皇帝下诏赐物也很常见,比如唐高宗时河东地震压死5000余人,高宗赐给每个死者3匹绢作为丧葬费用。  


另外还有皇帝派遣医疗队伍前往灾区救治。北魏世宗时,肆州地震死伤众多,世宗派遣了一支由太医和跌打医生组成的队伍,携带药品赶赴灾区前去治疗。  


严惩渎职  

隐瞒灾情不报督抚罚薪一年  


形形色色的救灾举措从一个方面体现了古人对地震灾害的重视,与救灾相对应的是严厉处罚耽误、妨碍救灾的官员,这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救灾工作的重要性。  


可以说,救灾过程的每一个步骤都有相应的处罚(以清朝为例)。  


在报灾阶段,凡是出现隐瞒灾情不报的情况,该省督抚罚俸一年。不及时报告灾情的,晚半个月以内要罚一个月工资,晚一至三个月的要降一级,延误上报超过三个月的就要被革职。  


勘灾易现腐败三条铁律把关  


在勘灾阶段,谎报灾情、任意增减受灾等级的官员,革职处理;不是故意谎报,但仍然弄错了受灾等级的官员,要降三级。  


勘灾阶段是贪官污吏最容易钻空子的阶段,因此法律对这一阶段的渎职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首先,负责到地方勘验灾情的官员,一切费用由国家支付,不得在地方上压榨,如有受贿、索贿行为,按照贪赃枉法论处。  


其次,官吏如有不亲自勘验、敷衍了事串通胥吏蒙混的行为,要处以杖打一百,之后罢职不再续用。  


最后,为了防止负责勘灾的官员、胥吏从中揩油,法律规定这些官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胥吏徇私舞弊州县官没有发现,那么州县官要被降一级或者两级调用,如果州县官明知属下舞弊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则要被革职。


同样,州县官中饱私囊而督抚没有发现,那么督抚要被降三级调用。下级舞弊情况特别严重而督抚没有发现的,还有可能被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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