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法例規定,在香港未經批准不得穿大英帝國軍制服,但是,在香港立亂穿支那匪軍制服並不違法,無王管,著住PLA匪制服來倒屎都得,此惡法嚴重歧視支那匪國,道德撚,鳩一鱷,陳靜心點解唔出來抗議。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1條所規管的制服:
(1)任何人穿着其並無資格穿着的制服,或穿着非常類似該種制服的衣服而刻意欺騙他人,可處罰款$1000或監禁6個月。
(2)在本條中,“制服”(uniform) 指英國軍隊、政府飛行服務隊、香港警務處、香港輔助警察隊或根據香港任何現行成文法則的權限而組成的任何部隊的成員當值時不時穿着的正式服裝,而“服裝”(apparel) 包括各項裝備在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