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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伦随笔:别把我当“小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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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22: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英伦随笔:别把我当“小流氓”

    BBC中文网记者 苏平 你说,到底多大的孩子才能算是“大人”了呢?才能自己做决定?享受所有的自由呢?

    最近,两则有关青少年的故事让我很感兴趣。

     第一个故事,讲的是一名15岁的少女做妈妈,她坚称绝对不愿意别人再把自己当孩子看待。


    第二个故事说的是一名15岁的少男控告警察宵禁政策的出发点是假设青少年都是“小流氓”,侵犯了自己的人权。

    少女高呼“别把我当小孩子”,少男高喊“别把我当小流氓”,你说,多大的孩子才能算做成熟?才能被父母、权力机关和外人相信有自控、自制的能力呢?

    岂止是不理想!

    三个星期前,我在“子不教、孰之过”一文中提到了一个年仅14岁的女孩,去年她曾经在母亲不知道的情况下堕胎,现在,美丽莎15岁了,几天前刚生了个男孩。英国又多了一个少女妈妈!

    昨天晚上,英国广播公司电视一台播出的《真实的故事》跟踪采访了美丽莎。节目中,一脸天真、大腹便便的美丽莎和自己的好朋友一起去选买童车。在商店中,拿起上面印有温妮小熊的书包时,美丽莎的脸上情不自禁地露出了罕见的笑容……

    这个场景真是令人辛酸。依美丽莎的年龄,如果她自己卧室中还摆着温妮小熊,恐怕都不算太过幼稚!当许多报纸和媒体的记者问她,这么年轻就要当妈妈有什么感想时,她总是摆出一脸的不耐烦,嘴唇一撇、眉毛一挑,“别再把我当小孩了,我都15岁了”。 英国青少年的权利与义务 10岁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10岁的儿童可以被判处刑事罪14岁 要对自己所犯的任何罪行承担责任,警察可以提取他们的指纹16岁可以买香烟,两性关系合法18岁 可以离开家庭并且不经父母同意就结婚,有选举权,可以纹身17岁 可以驾驶汽车和飞机21岁 可以领养小孩

    美丽莎的妈妈承认,这个结果“不理想”。但她也辩解说,美丽莎这样做是为了取代堕胎“失去的那个孩子”。

    不理想?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16岁两性关系才算合法,17岁才可以开车,18岁才可以纹身,15岁就做了妈妈,岂止是不理想。一个孩子生、养另外一个孩子,对双方来说,都只能算是悲剧!

    别把我当小流氓

    另外一个故事中,主人公小W(由于法律原因,真名未公不)和美丽莎不同,是模范少年,从来没有在学校或是给家长、警察惹过麻烦。

    上个星期,小W在高等法院成功地打赢了一场官司。他告诉法官说,在他家住的附近,警察设立的宵禁区使得他既不能出去遛狗,也不能去和同学朋友一起练音乐,违反了他的人权。因此,在家长、律师、人权组织Liberty的大力支持下,将警察高上了高等法院。

    根据《反社会行为法案》,警察有权在晚上九点之后对特定地区实施宵禁,任何16岁以下、没有大人陪伴的青少年,无论是否做坏事、或者涉嫌做坏事,警察都有权将其带走、送回家。

    但是小W却说,你不能因为我还不到16岁,就假设我是刑事犯或是小流氓。他的律师说,这有悖于英国法律在判定一人有罪之前假设清白的基本原则,违背了欧洲人权法案中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

    小W赢了自己的案子,有了晚上随便出门的自由,但警察呢,却又少了一个整治小流氓、整治反社会行为的工具。

    拿绳子绑在家里?

    你说,到底多大的孩子才能算是“大人”了呢?才能自己做决定?享受所有的自由呢? 15-24岁的青少年认为,作为一名好公民应该: 尊重他人 51%关爱环境 41%遵守法律 40%做好家长 26%做好邻居 22%来源:英国驻华使馆网站

    反过来再说美丽莎。我想可能不会有人不同意,15岁就做妈妈确实是不合适。美丽莎同是15岁的男朋友据说对两人的恋爱关系特别严肃,但在孩子出生时,却没有陪伴女友去医院,因为他“正在家里休息呢”。如果连自己儿子出生你都懒得起来,今后漫长的成长过程中,这个孩子还能指望得上你这个爸爸吗?

    美丽莎的母亲在做了外婆之后说自己“非常高兴”、“高兴得简直不能再高兴了”,当被问及她对美丽莎的管教之时,她反驳说,“我又不能拿绳子把她绑在家里。”

    能对一出无异于小小悲剧的家庭生活保持如此乐观开朗的态度,令我钦佩,但却无法理解。

    因为,一个母亲容忍自己未到法定年龄的女儿随意和男朋友有不安全的性生活,已经是严重的失职;容忍只有15岁、没有教育、职业、工作或者丈夫的女儿做母亲,更是悲剧性的失败!

    或许你确实不能拿绳子把女儿绑在家里,但是,除了每一个作父母的应尽的教育、引导责任之外,你是否也曾每天监督、提醒女儿按时服用避孕药呢?毕竟,她才只有14岁!

    个人的一点牺牲

    至于小W,当然,我们不能怀疑所有16岁以下、晚上九点以后还在大街上闲逛的孩子都是Yob(小流氓),再年轻的孩子,人权当然也应受保障。

    但是,警察在某一个地区实行宵禁,说明这个地区是寻衅滋事、案件频发的地带,地方政府已经收到过多起市民的控诉。

    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特别是孩子周围的大人和律师们是否都应该多一点理解,支持警方的行动呢?况且,宵禁令也不是永久有效的。过了一段时间、秩序恢复之后,宵禁令不也就取消了吗?宵禁令取消之前,难道就不可以换个地方、早点出去遛狗?非要进城,麻烦父母接送也不是不可以。

    只有人们都多一点理解、多一点配合,警方才能尽快恢复事故多发地点的秩序,这样,大多数人出来散步、遛狗的权力与自由以及人身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联系到现在的反恐行动,警方的权力越大,公民的空间和自由受到的侵犯和影响当然也就会越大;但反过来讲,警方的权力越大,尽快抓住恐怖嫌疑的几率、将恐怖行动扼杀在摇篮中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你倾向哪种选择呢?
“马-上-教-我-踢-波,时-间-是-不-会-等-人-滴!!!” - <少林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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