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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迫害大法赤膊上阵 元凶巨恶一意孤行(1999下半年)
8. 血债大家都要有份
以乔石为首的一批退休老干部对江泽民的镇压十分反感。在1998年,乔石曾经对法轮功做过调查,并得出了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面对海外各国政府的压力和国内不断增长的上访潮,政治局开会时开始有人提出停止镇压、给法轮功平反的声音。
江泽民听后心情极其糟糕。如果给法轮功平反,就意味着他江泽民在全国人民面前摔了个大跟头。谁不知道镇压是江泽民发动的?再说又把谁抛出去当替罪羊呢?
曾庆红告诉江泽民,要想在政治局里消灭平反声音,就必须加大镇压力度。薄一波也给江泽民出主意说,“六四”之所以没有人认真讨论平反问题,就是因为杀人杀得多了,这个问题就改正不起了。一旦平反,我党就得下台。现在镇压法轮功没有达到这个程度,所以政治局想牺牲江泽民,夺江的权。薄一波说:“我建议:第一、要打死几个法轮功,有了人命,他们就得考虑他们要为平反付出的代价;第二、要让常委和政治局人人公开表态支持镇压,这样所有的血债大家都有一份儿;第三、宣布法轮大法研究会为非法组织远远不够,这个定性必须升级,要让老百姓觉得只要修炼法轮功就是犯罪。”
江泽民采纳了建议。几天以后,在吴官正的地盘里,山东省招远市张星镇人赵金华因不肯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而遭到电击、体罚和其他酷刑,10月7日被迫害致死。警察们按照上面的指示强迫赵金华放弃信仰,一边打一边问赵还炼不炼了,她至死都说炼。赵金华成为第一个被披露出来的遭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10月25日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公开称法轮功为“邪教”,并表示人大常委会正准备表决防范和严厉打击“邪教”的法律提案等。几乎与此同时,十几名来自沈阳、北京的法轮功学员在天安门纪念碑北侧,打起了一幅5米多长白底红字的横幅“法轮大法弟子和平请愿”。十五秒之后,周围二十多名警察和便衣蜂拥而上,对这些弟子拳打脚踢,并将他们迅速带走。
第二天,西方各大媒体都刊载了一则让江泽民火冒三丈的新闻。十几名法轮功学员避开警察层层围堵,在北京郊区一家宾馆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在场的外国记者讲述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的情况和法轮功学员在中国受到残酷迫害的事实。许多驻京的西方大媒体记者都到场了解法轮功真相,并发出了相当准确的报导。江泽民当时仍在法国,接获消息后厉声喊道:“告诉罗干立即破案,把这些开会的法轮功全部抓起来杀掉!我就不信治不了法轮功!”在随后的几年里,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法轮功学员当中,绝大多数已经被判刑、劳教或“失踪”,其中丁延(32岁)和蔡铭陶(27岁)已经被迫害致死。
在对法轮功学员肆无忌惮的抓捕持续3个月后,甚至已经开始出现法轮功学员因为不放弃信仰而被迫害致死的案例后,面对国际社会强大的压力,江泽民忽然发觉自己在镇压程序的部署上,有个难以掩盖的重要漏洞:要对被抓法轮功学员定罪,竟然还没有一个合适的法律依据。法轮功问题说到底是个信仰问题,是个思想问题,而现代法律不能对思想定罪,只能是对某种行为定罪。要想“治得了”法轮功,首先还得解决这一尴尬。
在江泽民的授意下,1999年10月30日九届人大推出了一个所谓惩治“邪教”的决定。令国际社会好笑的是,江泽民居然迫不及待地命令法院依据这个10月30日通过的“法律”对早在7月份就被抓捕的法轮功学员进行判刑。现代法律有两个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就不能被判有罪。另外新的法律不能对颁布之前实施的行为定罪。但是江泽民却用10月份制定的“法律”去给7月份以前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定罪。据说过去有个“百发百中”的“神箭手”,他的诀窍是先射出一箭,然后以中箭处为圆心画靶子的圆圈。中共正是依靠这种手段保持着永远“伟大、光荣、正确”的。
但必须指出的是,一直到今天为止,中国的法律也没有取缔法轮功。虽然江泽民指示公安部在1999年7月发布过“六禁止”通告(禁止法轮功学员炼功、上访等),但公安部不是立法机关,因此“六禁止”并无法律效力。10月份人大颁布的“反邪教法”也不可能把法轮功定为邪教,因为法律在制定时只能说某种行为是犯罪,而不能说张三犯了罪。张三是否犯罪,取决于法院在审判时是否认定张三违反了某一条法律。所以,凡是“法轮功就是邪教”的说法,完全出自江泽民或人民日报,二者都无立法权,根本无法作为法庭判案的依据。
罗干在江泽民的授意下,指示北京市中级法院于1999年12月26日开庭“审判”了原法轮功研究会成员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和姚洁,对他们处以最高达18年的徒刑。判刑所援引的正是这些无效的“法律”。更狡猾的是,罗干特意选在了圣诞节过后的第二天,西方记者回国渡假而不在北京的日子,以躲过国际社会的关注。当时,依照法庭公布的程序前往申请旁听的300多名法轮功学员则全部被抓走拘留、甚至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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