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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医疗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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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6 01: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ZE="4"][B]日  本[/B]
   
    日本的医疗保险宗旨是:为使国民一旦患病能得到起码的医疗而不致使患者经济负担过重采取的国民平日支付保险费的办法。保险费从每月工资中扣除或由生活费支付,如果1年中不生病,保险费等于为他人支付。所谓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包括两大系统:一个是以普通居民为对象的健康保险;二是以个体经营者和农民等当地居民为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另外还有公务员、船员等特定职业者为对象的各种互助会等。职工患伤病时可持保险证去医院治疗。初诊时固定工交400日元.临时工交50日元;住院时固定1个月每天交300日元,除此之外一切费用由保险机构负担。从1984年开始。受保者的医疗费由本人交10%,其家属看病时。门诊个人交30%,住院医疗个人交20%。病伤休息时。私营企业职工健康保险、船员保险和雇佣劳动者保险付给相当于本人 60%工资的病伤补助金。支付期限从半年到3年不等。而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公共企业职员、私立学校职员的病伤补助金,为本人
月工资的80%,支付一年半。日本医疗保险还包括疾病预防、健康管理、更生疗法、患者重返社会等在内的综合治疗。

[B]瑞  典[/B]

     瑞典公民和居住在瑞典的他国公民.均可享受保险待遇.可领取三种津贴:医疗费津贴、病假津贴和双亲津贴。医疗费津贴是参加医疗保险者的医疗保健采取报销制度.即先由患者自己付费款。然后向保险机构报销;病假津贴是用于弥补患者因病而减少的收入损失。相当于正常收入的90%;孕妇产前可领取50天的妊娠津贴,产后领取12个月的双亲津贴。

[B]匈牙利[/B]

    甸牙利长期实行医疗免费制度。虽进行过改革,但力度不大,旧的医疗体制基本上未被破除。国家担负的医疗卫生支出费用反而越来越大,近年虽稍有下降。但仍是国家财政的重头支出。匈牙利已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有:实施职工、雇主、国家共同负担的医疗制度。一般有工作的人在从工资中扣除5%的医疗费后,就可领取医疗证去指定的医院看病,失业人员和其它公民(无业家属和子女等)可从地方政府领取医疗证,享受免费医疗。

[B]韩  国[/B]

    韩国的医疗保险法是1963年制定的,但条件不具备.1977年开始部分实行。1989年全面实行。韩国政府在实行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新的医疗服务体系。将全国划为中、大、全国三个医疗圈。提倡就近就医。该国医药费的一部分由患者负担,法定比率是门诊负担30--55%,住院负担20%。但是挂专家号、超过规定等级,本人负担—般为50%。但是。在韩国,民众依然认为本人负担太多。应有所减少。

[B]德  国[/B]

     德国医疗保险的任务是在投保者及其家属生病时或采取预防措施时,提供费用和服务。以保障和恢复投保人及其家属的健康。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带有强制性。资金来源是投保人和雇主交纳的保险费.国家一般不给直接补贴。除职工本人外,赡养的家属也可以享受疾病保险,只要他们的月收入不超过430马克。德国法律规定,雇员在患病时有权要求雇主在其病假期内支付6个月工资。之后由健康承保单位向病员支付78周的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85%。近年来。德国为了控制日益庞大的医疗保险支出,对医疗保险制度作了两方面的改革:一是实施固定费用制,达到病有所医,又防止奢侈浪费的目的。二是建立医疗单位、疾病保险机构和医疗投保人之间经济利益约束机制。

美  国

    美国医疗保险于1966年开始实行,保障对象从65岁以上的老年人扩大到任何年龄的残疾金领取者。属于强制性保险。按规定。凡参加老残、遗属社会保险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的比率平均负担(1985年为1.35%1.包含在社会保险税中。这一保险又可分为两部份:一是转院保险,投保者因疾病短期住院.可报销大部份医疗费用。一般转院一次不得超过90 天:二是补充性医疗保险。属自愿性医疗保险,其实施范围要比转院保险宽,投保者可向保险机构报销一般就诊、治疗费用和药费等。

摘自《大江周刊 焦点纪实》[/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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