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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美国的“自由”与“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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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6 02: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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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说美国的“自由”,似乎必须从它的“不自由”说起。在中国的时候,周围的人都认为,美国既然是以“自由”而出名的地方,那就是行为可以非常放任,没有什么约束。我差不多也是带着这样的概念踏进这个国家的。

     在美国住的时间越长,越发现这里法律法规远比中国多得多。大大小小的公共场合行为细节,都有各种“法”在那里照管着。尤其印象深刻的,是这里执法很严。一旦违法,不管“违”的是作为一个新移民看上去多么微不足道的“法”,都没有什么通融余地。一旦给警察逮个正着,没有什么人向警察求情或是陪笑脸的,因为这都白搭。

    更没有谁吃了豹子胆给警察递钱上去的,因为摊上“贿赂警察”的罪名,事儿可就大了。一般都是公事公办,该接传票就接传票,该接罚单的就接罚单。这也是大量移民天天涌进美国,却还是能够维持不“乱套”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制基础很强,可以有能力把一些“不定因素”迅速纳入原来的法制轨道。除了联邦法律之外,各个地方也都有它们各自的法律。从一个新移民的眼光来看,一切都是相当严格的。

[B]父母不慎被指“虐待”[/B]

    美国法律的触角几乎伸到每一个角落。去年我们去凤凰城,住在一个老朋友那里,他们也是来自中国。到了这里,就遇到在中国从来也没有过的新问题。

     问题来自他们读小学的女儿,在中国时,她和所有的双职工子女一样,脖子上挂一把钥匙,放学了自己回家做作业。而在美国,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时时有人照看,以免由于孩子不懂事而导致危险。儿童离开学校以后,家长自己不能照顾的话,必须托给别人照顾。所以在美国有大量的各类托儿所,念中学的女孩子经常利用假期替别人照看孩子,也是她们“打工”的一项内容。

    我们的朋友当时经济上尚不宽裕,更由于习惯了中国的做法,觉得付这笔托儿费“够冤的”。于是,决定冒险“违法”。天天孩子放学,走到家门口就会非常小心地四处张望,然后一溜而入。接着,这孩子遵照父母的关照,不开门,不接电话,唯恐被人发现孩子是一个人在家。因为如果被人发现了,美国人完全有可能出于对孩子安全的考虑,好心去报警。这么一来,孩子将会被带到专门的福利机构,暂时被政府收养。不通过吃力的司法程序,你很难把孩子要回来。孩子12岁之前,他们会一直都为此感到担心。

    不久前就发生过一对中国留学生夫妇的婴儿被政府收走的情况。婴儿的母亲出差,父亲凌晨被孩子吵醒,在换尿布冲洗孩子时,两次失手使孩子从手中落入浴缸。此后,孩子一直啼哭。这位父亲到下午三点,看到孩子依然哭闹,怕他有伤就带他去了医院。医院发现孩子有骨折等问题,了解整个过程之后,马上就去报警了。治疗之后就由政府暂时收养,理由是他受到,虐待。孩子的父母除了失去孩子,还可能面临“虐待罪”的起诉。

    他们不仅赢得周围同胞的同情,连美国的中文报纸上都报导了华人对此感到的愤愤不平。说是他们好不容易有了一个儿子,怎么可能“虐待”。中国人的“虐待‘概念,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主动性。但是在美国,这只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不考虑动机,只察看行为和后果的。它自有它的“法律逻辑”:一个婴儿被摔了两次,却长达近十小时不能得到检查和医治,美国法律认为,这种情况只能够叫做 “被虐待”。在这件事情上,还可以看到一般华裔的观点和美国法律的差异。华裔同情的焦点几乎全部在这一对“不幸的父母”身上,觉得他们孩子已经被带走了,居然还要面临一场官司,确实不幸之极。但是,美国的法律在这一类的问题上,关注的焦点几乎全部在孩子一边。它也有它的道理:孩子还不能保护自己,法律当然要站在孩子这一边。有许许多多我们在中国司空见惯的事情,在这里都是“违法”的。

    比如,孩子哭闹,家长上去给一巴掌的话,是违法的:在公共场所发生争执拉拉扯扯的话,也是违法的。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周围看到的人很可能马上就去报警。也许,正因为这样,我们来了那么些年,居然一次也没有在公共场所看到过这样的情况。

[B]老板当得“不自由”[/B]

     那么,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当老板的是不是就非常自由呢?我举一个例子: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试,雇主问你的年龄,是违法的:问你是不是有什么残疾,是违法的:问你的婚姻状况,是违法的:问你的出生地和移民情况,是违法的:问你有没有孩子,是违法的:问你是否被逮捕过,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我们在中国进一个工作单位所填的正常表格,上面总是有年龄,籍贯,性别,民族,本人成份,家庭成份,何时入团,何时入党,何年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等等条款,如果,在美国一个雇主给你递上这么一张表格,你拿着就可以对他说“咱们法庭上见”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些首先是源于1964年的民权法。保护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的观念浮到了表层上,尤其是对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比如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等等,他们的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民权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该法禁止因雇员的种族,宗教,肤色,性别,以及他的移民背景(母国),而在雇用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歧视。因此,如果雇主问了这些问题的话,他拒绝雇你的真正原因就有可能是“移民歧视”,“种族歧视”,担心妇女有孩子要影响工作……而以这些原因剥夺一个人工作的权利,都是违法的。所以,干脆法律规定,这些问题都不准问。

    1967年的“雇员年龄歧视法”,又规定了不得对年龄40岁以上的公民在雇用上歧视,从此,雇主就连年龄也不能打听了。

     到了1972年,美国又制定了著名的“平权法案”,更规定了所有的政府机构和超过15名雇员的私人企业,都必须在招工、技术培训、升迁等机会上,给弱势群体一定的比例。否则,是违法的。顺便提一下,平权法案还扩展到大学招生。例如,美国的大学招生,是没有体检这一关的,有残疾的年轻人在平权法案的保护下,比一般的年轻人更容易入学。

    我在中国考大学时,就有一个一起工作的年轻人,考得非常好,却因为一只手有一点残疾而落选,我已经不记得他的名字,却无法忘却发录取通知那天他的目光。

     到了1990年,美国又通过了能力缺陷法,不仅涵盖了有身体和智力缺陷的人,还涵盖了有传染病的人。雇主不仅被要求不准歧视,必须提供给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还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备。例如助听器,助读器,等等。比如说,一名雇员被查出有艾滋病病毒,只要他的病尚不影响工作,雇主不得解雇他,还必须为他提供必要的防止传染的条件。否则,是违法的。

    1991年,美国再一次制定新的民权法案。把雇主和雇员在发生民权官司时,提供证据的负担重新放到雇主一边。比如说,雇员告雇主性别歧视,雇员不提供充分证据,而是雇主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歧视雇员,只要雇主拿不出这样的证据,那么,法庭就可以认定你是有歧视行为的。

    该法案就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如果雇员由于其种族,性别,年龄,宗教等等原因受到歧视的话,可以向雇主提出精神伤害的惩罚性赔款。后来,就发生过一个保险公司的全体女职员联合起来,告老板在升迁问题上性别歧视的,胜诉之后赔偿金额几乎是天文数字。不久前,又有一个体重300多磅的汽车零件公司管理人员,被解雇后告老板体重歧视的,也在胜诉后得到高金额的赔偿。由于执法很严,在美国当上老板之后似乎也并不“自由”。

[B]评价标准只有“合法”与“非法”[/B]

    在多如牛毛的法律之下,中国人常常以“好”、“不好”、“坏”这样的字眼去作道德评判的事情,而美国人往往是通过立法尽量把它归入法律的范畴,并且使之深入人心。所以,刚来的时候,和美国人聊天,立即发现我们和他们之间有一个很大差别,就是我们在评论一件事情“好”和“不好”的时候,他们经常只是简单地说:“这是合法的”以及“这是非法的”。

    有一件事我印象很深。几年前,我们和一个从芝加哥来的北京朋友聊天,他谈到有些华人老板在这里颇为抠门,有时工人加班都不给加班费。这时,他那个到美国学校接受教育才两三年,只有 12岁的女儿在一旁听了之后,马上本能地用英语大叫:这是非法的!我们听了反而愣住了。

    你也许忍不住要问了,闹了半天美国居然是这么“不自由”,那凭什么很多人说美国是个比较自由的国家呢?

    原因在于:在美国,所有的地方法都不能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它的宪法确立了一个民主制度,宪法的修正案,尤其这个修正案的前十条,通常被称为权利法案的,保证了美国每一个“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不受侵犯。

     美国人认为,假如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地思想,不必担心受到禁止和压制:可以自由地获取各种知识和信息,不必担心受到限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必担心受到威胁:可以自由地进行创造,不必担心受到约束:可以自由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不必担心家园受到入侵和破坏;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地做任何事情,不必担心受到诬陷和冤狱;而且,在这一切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甚至有权利拿起枪来捍卫自己的自由。

    因此,在美国教育下出来的老百姓,对于公民权利是非常敏感的。一方面,他们接受非常严格的“合法”与“非法”概念,另一方面,他们最关心自己在这个国家拥有哪一些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切切实实地享有这些权利。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这就是自由的保证。如果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在内,试图侵犯他们的权利,他们非跟你玩命不可。所以,我们看到,凡是有关公民权利的案例,也就是那些牵涉到宪法所保护的个人自由的案例,他们非常较真,经常一个小人物的案子就会引起全国性的辩论,甚至惊动最高法院。

[B]权利法案美国自由的守护神[/B]

    要谈到美国自由的话,必须介绍美国人拥有一些什么权利,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介绍一下美国自由的守护神——“权利法案”了。这个法案对于中国人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在中国的时候,我们都读过。但是,对于当时的我们,这只是一些写在纸上有关权利的简单条文,似乎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而来到美国之后,最大的不同,就是看到了这些毫无生气的条文在美国人的生活中是如何“活”起来。

    在生活中,我们随时都会遇到某些自己所不喜欢的言论,但谁也无法让别人真的“闭嘴”,因为他有言论自由,这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利。“权利法案”的第一条就是:“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一般认为,在整个宪法修正案中,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当然,有了这一条,说什么都可以,嘴是挺痛快的,可耳朵就不一定舒坦。

    因为你随时有可能听到你不喜欢的,讨厌的,甚至极其憎恶的言论,但是,也同样因为有了这一条,谁也无法真的让别人闭嘴了。

    当初,美国的建国者面对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制造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而人民的自由又不给它一口吃掉?对于他们来说,有一个思路是非常确定的,他们认为,所谓人民的自由不是什么抽象的东西,它就是具体的一个一个“个人”的自由。

     鉴于上述思路,他们在起草美国的宪法的时候,同时制定一些限制联邦政府权力,保护个人自由的条款,作为整个宪法的一部分,这就是著名的“权利法案”。在这过程中,有两种意见发生了激烈的争执,一派的意见是这些保障人民自由的条款,必须与宪法的其它条款一起通过;另一派则希望政府能够早日进入工作状态,他们的意见认为,先通过宪法把政府建立起来,然后再讨论权利法案的条款,把它作为宪法修正案加上去。结果后一种意见占了上风。

    到1789年,美国的宪法前一部分才被通过。也就是说,美国打赢独立战争的6年之后,美国人法定的建国日13年之后,美国政府才开始工作,美国才刚刚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他们的第一届总统华盛顿。这个时候,美国大概可以说正式建立起来了。正是这一年,法国大革命爆发,法国人攻下了巴士底狱,整个世界都为之震动,把法国革命看作是平等自由的先驱。而在当时人们不屑一顾的蛮荒之地美洲大陆,一个国家已经在非常理性的思考下悄悄建立起来了。

    我所谈到的历史部分,可以轻易地从美国的中学课本中找到,宪法教育是他们中学教育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我看到过一本中学课本,一张卡通画形象地表现了他们前辈的思考:画上的一个人拿着一份宪法草案说“我们需要一个有力的国家政府!”一个惊叹号,另一个人则激动地争辩:“你这文件上没有列出我们的权利!!!”三个惊叹号,画得十分生动。

    美国的自由就是这么来的。

作者:林达    摘自《看世界》[/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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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7 15: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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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你就忽悠吧,不过我很看你的忽悠,哈哈,真的吗?我可是没有吃过猪肉啊,可是我看到的猪走是真的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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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7 22: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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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冷眼观世事;1501]哈,你就忽悠吧,不过我很看你的忽悠,哈哈,真的吗?我可是没有吃过猪肉啊,可是我看到的猪走是真的吗?:p[/QUOTE]

大青蛙, 这里说的是美国, 别用中(共)国的框框套美国. 什么"忽悠"不"忽悠"的, 英语里我还真不知道有"忽悠"这个词.: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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