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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30 09: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权分置改革与股权激励
〖上海证券报 〗  2005-09-30 02:37

   


    吴淑琨:管理学博士、工商管理博士后、副教授。海通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核心研究员,公司内部培训师、注册证券分析师。

     制度引导并改变人的行为。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割裂问题,同时也为向上市公司高管提供股权性激励做好了制度铺垫。近期,国资委提出要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建立基于增量基础上的股权激励计划,这固然在制度建设上是一个进步,它解决了国有企业长期激励不足或不到位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公司高管的行为,使他们的利益与公司利益联系在一起,这也是实施股权性激励的主要理由。

     然而,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股权性激励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激励高管努力经营的同时,也有可能导致高管行为的异化。这种异化主要表现在:从原来激励不足条件下的各种暗涌,开始转向基于信息和价值的股价操控。这已经被成熟市场环境下的实践所充分证明了,而且更为令人担心的是,在中国目前社会信用普遍缺乏的情况下,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变革的过程中,股权性激励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及其影响,或许不会低于激励不足所产生的后果。

    那是不是说就不需要搞股权性激励了呢?显然不是,因为我们不能说新制度可能会导致行为异化,就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这就涉及到一个制度建设、市场发展与监管的问题,监管本身的目的不是要消除新制度带来的问题,而是要尽可能将其不利影响降低到我们可以接受的水平之下,用经济学的话语说,就是新制度产生的边际效益要大于其新制度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我们的研究表明,在中国现行的激励制度下,激烈的竞争会导致公司治理水平的下降,因此就长期而言,股权性激励是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一个方向,股权分置改革为新制度的全面实施,尤其是在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实施打开了大门。现在需要做的是,加快完善包括兼并收购在内的市场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给予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一线监管体系,以及大力推进基于全流通平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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