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16999|回复: 0

吉林郭洪伟及母亲肖蕴苓一家的冤案

[复制链接]

23

主题

0

回帖

260

积分

中级会员

积分
260
发表于 2016-7-25 21: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吉林郭洪伟及母亲肖蕴苓一家的冤案 是法律的审判?还是强权的构陷?



思忆堡网2016/07/25讯】“敲诈勒索(政府)罪”?如此荒谬的罪名竟然落在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年近八十岁的老人肖蕴苓以及身患残疾且病情危重的儿子身上。“审判闹剧”竟然发生在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的公检法身上。

      肖蕴苓、郭洪伟母子是吉林省四平市的上访人员,她们的上访,也是在权力侵害下造成的。

      2003年,郭洪伟承包了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职工医院第三社区卫生服务站,并签订了五年的承包合同。在承包后的第二年即2004年,双方产生了经济纠纷,发包方即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职工医院,在没有与郭洪伟达成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在承包人郭洪伟及家人未在场的情况下,发包方在吉林市龙潭区新安派出所的保护下对服务站进行了强行霸抢。使郭洪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是其日后申诉的冤情之一。

      在郭洪伟承包卫生服务站期间,因郭洪伟拒绝为吉林市龙潭区检察院检察官许文贵亲属报销数万元的虚假医药费、并举报贪腐,许文贵等以“挪用公款罪”构陷郭洪伟,被一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刑五年,上诉至吉林省吉林市中级法院,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虽经吉林市龙潭区检察院两次撤诉,但因郭洪伟坚持要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最后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9年,郭洪伟出狱后,针对上述冤情,与其母亲肖蕴苓多次找有关部门申诉,2011年,吉林省高级法院却将已经立案的案号为(2011)吉刑监字第72号下达了《涉诉信访甄别通知书》给以信访三级终结。2012年初,吉林市公安局与郭洪伟自愿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以信访救助金的形式赔付郭洪伟33万元作为诊所被抢的部分经济损失,此事息诉罢访。此后,郭洪伟对枉判五年的冤案申请再审及申诉,并要求查阅被枉判五年的案卷。却一直未被理睬。从此,母子二人走上了漫漫的申诉之路。在此期间,吉林省各级政府和公安为了自己的政绩、为了营造社会稳定的假象,不思如何解决郭洪伟的问题和冤情,反而采取各种方式阻止其申诉,他们采取的方式之一就是给申诉人员发放救助金。2015年3月9号,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竟然以吉林市公安局赔付的救助金作为“罪证”,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母子二人拘留,以涉嫌敲诈勒索政府罪及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9号执行逮捕。最终郭洪伟以该两项罪名获刑十三年,其母肖蕴苓以同样罪名获刑六年。

      既然吉林省四平市公检法以法律的名义对肖蕴苓、郭洪伟母子进行了审判,那就分析一下她们母子二人敲诈勒索政府的“犯罪事实”吧。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其司法解释是: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

       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首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肖蕴苓、郭洪伟母子申诉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所承包的卫生服务站被霸抢一事,是申诉平反蒙冤坐牢五年的冤案,故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方面看,肖蕴苓、郭洪伟母子的上访是为了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四平市铁东区公检法将她们的正常上访,视为了威胁或要挟政府的方法。信访是解决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行政救助方式,是法律所允许的,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都有信访部门,国家也有规范信访的法律法规,四平市铁东区公检法公然违反中央精神、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阻止群众的正常信访。肖蕴苓母子的上访既没有“以恶害相通告”,更不会使所谓的被害人“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三、“强行索要”也是敲诈勒索罪的又一构成要件。肖蕴苓、郭洪伟母子获得的每一次款项,都是各级政府和公安部门主动给予她们母子的,甚至有时还存在强行让其收取的情况,所以根本就不存在“强行索要”的问题。尤其是最后一笔33万元的款项,是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与郭洪伟签订了协议的,况且每一笔款项都是经过逐级上报、层层审批的。

       从相反的角度看,如果肖蕴苓、郭洪伟母子敲诈勒索(政府)罪的罪名成立,那么,作为掌握着权力和法律的被敲诈方吉林省各级政府和公安,在给付肖蕴苓母子钱款时知道不知道或认定没认定她们收取钱款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如果知道或认定她们母子收取钱款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还主动的多次送与钱款,这显然是故意构陷,这是执法犯法,这种行为难道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如果他们不知道或当时没有认定肖蕴苓母子收取钱款的行为是犯罪行为,那就是渎职,也应该负法律责任。所以,既然肖蕴苓母子已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入狱,那就应该有人为她们母子的“犯罪行为”的后果负责。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肖蕴苓、郭洪伟母子的上访行为,与敲诈勒索罪风马牛不相及,这样的审判,在法律、证据适用方面牵强附会、漏洞百出。对肖蕴苓、郭洪伟母子的判决,显然不是法律的审判,而是强权的构陷。是披着法律外衣的强权行为,是强权下的反攻倒算。不知道这样的审判,体现的是中国公检法的无能还是无耻?不知道对这样的审判,他们能不能感到羞愧和无耻。我们知道他们无耻,但万万没有想到他们无耻到这种的地步,合谋构陷一个年近八十的老人、一个身患残疾且病情危重的病人,敲诈勒索拥有数百万军队,上百万警察的政府?他们的无耻,连块最起码的遮羞布都不要了,是赤裸裸的无耻。他们这场荒唐的、史无前例的审判,是对法律的歪曲和亵渎,是法律的耻辱,会成为历史的笑柄。

       作为四平市公检法,对于肖蕴苓、郭洪伟母子是否犯有敲诈勒索罪,他们心知肚明,他们也或许知道是在昧着良心进行这样的审判和判决。因为在中国的专制体制下,每一个人都不能够坚守住自己的人性和良知,因为这个体制能够扼杀人性,湮没良知。但是,还是希望四平市铁东区司法部门能够把枪口抬高一寸,从人道主义角度,放过肖蕴苓、郭洪伟母子,要么对她们监外执行,要么让她们保外就医,这样,不但可以稍稍平息公众对此案件的非议,也能够使自己的良心得到少许的宽恕。

郭洪伟的妹妹郭宏英


2016年7月18日星期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11-7 17:55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