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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的“法律”是个什么东东?
正如毛贼东1954年在北戴河对起草“宪法”的官员说的:法律只能治少数人,不能治多数人,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要法律干什么(所以1954年“宪法”被称作是不完整的“宪法”,就是因为毛的这段话造成制宪停顿导致的)?中共的所谓“法律”从来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中共邪恶、残暴的本质决定了其只愿实行人治而不愿实行法治,这一点从来就没有变过。但是为了让自己这个恐怖组织看起来像一个正常的执政者,黑帮架构看起来像一个正常的执政政府,所以它要模仿,伪装表面。通常政府架构里有什么它就弄个什么,制定“法律”就是其中之一。不想和人家一样的地方就打上“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的标签,其实一样都是魔鬼彀!
即使这样,中共还是要先在“宪法”中设置一个凌驾程序,就是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其中(序言中)。大家看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都是什么?“社会主义道路”是共产党模式,“专政”就是独裁,“共产党的领导”绝对是党天下,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毁灭中国人灵魂的中共意识形态。这哪里是宪法?分明就是个魔鬼附体的东西嘛。
那么这种“法律”会产生怎么样的效用呢?大家是能够看得到的。如果是属于民间纠纷,它还可以给你平衡平衡、裁度裁度(让人觉得“法律”很“公正”);如果是普通人犯事,它可以痛下杀手,毫不留情(让人觉得“法律”很“威严”);但是一旦与中共自己扯上关系,这个“法律”立即就会失去效用(例如现在打下的中共那么多的“老虎”,个个都够死几回的,但是无一判死)。特别当中共要对某个人群进行打击时(比如迫害法轮功),“法律”就更是成了一件摆设,全无用处。
也不是没有用处,它成为了中共作恶的强有力的工具!
2016年0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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