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陈恩娟,原居住在浦东新区耀华路南沈家宅43号,该处房产是本人合法拥有的私有财产.1998年该处因中德合资的上海克虏伯不锈钢有限公司(简称克虏伯)的建设项目被动迁,接受委托动迁的是上海浦东新区大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桥公司).2000年1月23日,大桥公司在即没有与本人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又没有政府的强迁许可的情况下,采用野蛮的暴力手段,将我们一家人强行从家中拖出,并用铲车将房屋连同屋内的全部财产统统毁灭.大桥公司的这种行为已经不是一般的拆迁了,而是刑事犯罪行为了,他不但侵犯了我们一家的合法权益,还给我们一家在财产上、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以上事实也得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但克虏伯和大桥公司至今都不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没有被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故本人从2001年至今一直上访申诉,并依据法律提出以下诉求:
1.对被非法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依据<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2.对被非法毁灭的家庭财产进行赔偿;
依据<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3.对我全家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4.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民法>第一百一十条.
5.赔礼道歉.
依据<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如有与本声明中诉求不一致的以本声明为准.
声明人:陈恩娟
2012年8月13日于上海
附:本声明将以邮寄方式送达:上海市委、市政府、浦东新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