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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院对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控告一案依据什么审查的?

已有 613 次阅读2016-4-7 12:23 | 湖北省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五中全会大会秘书处转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王岐山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全体委员会:

控    告   书
-----寻找真正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落到实处的党组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呼吁各民主党派有识之士特别是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及时将《控告书》发往您认为能解决问题的网站和个人

湖北省委李鸿忠书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湖北省高院李静院长涉嫌故意协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1984年8月14日,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一审开庭,自诉案涉案人杨元庆、刘忠勇、张万富、郑国光不到庭,一审庭审是怎样庭审质证控告人徐建军在法庭上检举0087048号原始发票由杨元庆故意隐匿或毁灭的查证线索。检举郑国光1982年4月9日虚构鉴定事实,伪造鉴定结论当庭是怎样庭审质证的?湖北省襄阳中院二审又是怎样核实控告人徐建军在二审上诉状中检举杨元庆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线索。郑国光虚构鉴定事实、伪造鉴定结论查证线索又是怎么核实的?湖北省高院调卷审理,0087048号原始发票在卷没有?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在卷没有?这些应在卷而没有卷的原件说明了什么?湖北省高院对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控告一案依据什么审查的?依据什么复核的???湖北老河口市法院、湖北襄阳市中院、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结论,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党的巡视工作条例要求整改。故意徇私枉法,故意以“侮辱诽谤”罪名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徐建军。请求中央纪委依据2015年8月3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湖北省委李鸿忠书记、湖北省高院李静院长开展专项巡视,为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通过查摆问题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最高法、最高检依法查清湖北省高院李静院长涉嫌合伙故意协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一案。湖北老河口市法院、湖北襄阳市中院、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结论的事实,落实“两个责任”。还正义一个清白,还李静一个清白,还实名控告人一个清白,依法宣告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无罪。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09:02在最高人民法院二楼204号接待室年青女法官看了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后说:“从省最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上看不出一审、二审法院故意协助他人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有故意隐匿或毁灭的行为,而是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查得很清楚。是你侮辱、诽谤了原办案人员、复查人员,你认为原办案、复查人员查清了0087048号原始发票后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了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你可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十四日下午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安检的警察让排好队,请出检察院对上访诉讼材料现行审查。检察官看了“徐建军进京上访(寻找党组织)申请再审提交抗诉材料清单”的材料后说“你明天上午来”。很不幸,当天下午在国家信访局、中纪委接待来访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甲1号公路边被老河口市驻京办事处当夜遣返回老河口市。
 
 八月二十六日上午,控告人徐建军只能用国内挂号信函向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最高法周强院长寄出了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徐建军进京上访(寻找党组织)申请再审提交诉讼材料清单”其中:1、2015年8月8日《控告书》;2、2015年8月3日向最高法院《刑事申诉状》;3、2014年3月27日《刑事申诉状》;4、1981年7月9日【《控告书》—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5、1982年4月17日《关于对被告杨元庆、刘忠勇、张万富所犯捏造诬陷  吃喝卖法  枉法裁判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6、1982年9月1日【奇文共欣赏  疑义相与析—为《呈字第13号》而作】;7、1982年国庆前夜【—为《呈字第13号》而作(续篇)】;8、1983年3月24日【《控告书》续五】;9、1983年10月1日《我的一点想法》;10、1984年8月14日《法庭检举》;11、1984年8月27日《二审刑事上诉状检举》;12、1984年8月20日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判决书》;13、1984年12月23日襄阳市中院(84)樊法刑二字第146号《裁定书》;14、1983年8月13日湖北省高院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15、2004年6月28日襄阳市中院(2004)襄中刑申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16、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17、徐建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共计17份材料。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寄出上述材料外另有一份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请求书》共计18份材料。
控告人:徐建军(手书)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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