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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全球最具创造性的法院审判员…辽宁省阜新市中级法院张行慧和海州区法院黄宝春 ...

已有 544 次阅读2014-5-22 12:50 |个人分类:新闻| 辽宁省, 阜新市, 创造性, 法院, 审判员

  史上全球最具创造性的法院审判员…辽宁省阜新市中级法院张行慧和海州区法院黄宝春:1、不能正确认定被告身份。2 不知道原告诉讼内容是什么。3、不知道要审理的是什么案件。4、不知道怎样正确认定证据和事实。5、不知道… 

             

强烈控告辽宁阜新市两级法官枉法裁判

  胡东升控告辽宁阜新中级法院审判员张行慧阜新海州法院黄宝春,在我向被告周德广等5人由于5.12案造成财产损失的索赔一案审理中,事实证明此二人存在枉法裁判,腐败判案或精神不正常判案;要求上级监督机关立案调查;对主审法官进行精神医疗鉴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控告事实、证据和理由

  胡东升应陈通和田金荣邀请,于2011年5月到内蒙海拉尔投资,承包建筑工程。被二人欺诈、强占我巨额资金及公司权益。多次催其返还…2012年5月12日,二人指使周德广纠集尹广林、王忠学、王玉、张玉春共5人到我的天盛电子商行内砸店,打伤两人,并毁坏店内大量物品导致两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商店被迫停业直至倒闭至今;还导致2012年5月9日与他人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法履行,不仅使原告支付的质保金及转包费直接损失,工程利润也全部损失;另外20132014年承包工程事宜也被迫停止。

  证据有:1、现场录音录像;2、被毁实物照片及清单;3、公安案卷;4、医院病例及收据;5、工程合同和质保金、转包费收条;6、小孩出生证明和保姆收款收条;7、商店网点及库房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条;8、商店工商执照副本(两套)和胡俊兰的证明及商店销售明细与营业利润减损计算清单;9、(2012)海民一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阜民一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没有公正审理:被告周德广是阜新市新邱区环保局公务员;这一事实已有调取公安案卷确认证实;黄枉法裁判为“无职业”。原告索赔款项一目了然,法院理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选择案由一并审理;然而一审假借定义“生命权”案由故意使的财产索赔遭到损失本案不仅侵害了健康权,还侵害了财产权,经营权涉案物品有2013年1月6日公安的认定笔录和《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录像与被毁实物相互印证,一审枉法裁判毁坏一把雨伞;打伤两人住院,商店停业,事实清楚【有组证据证明】,一审说:不能证明停业。这一说法证明腐败裁打伤住院无法履行施工合同,造成损失,事实清楚【有组证据证明】一审却枉法定义案由,说与本案无关;目的是故意使原告财产损失不能得到赔偿。对原告提供的充分证据,枉法驳回;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断章取义、歪曲事实,采用双重标准认定证据;对被告方的狡辩,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却给予支持。是民事枉法裁判。

  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书第1页第6行:被告周德广无职业。枉法裁判该被告是新邱区环保局公务员。这一事实,已有调取的公安案卷核实确认。

  2、一审判决书第1页第18行:“健康权纠纷一案”及第5页第3行:“本院认为,侵害健康权。”本案不仅侵害了原告健康权,还侵害了财产和经营权,本应依法合理确定案由,一并审理赔偿。一审借定义案由,徇私枉法,处心积虑地使控告人丧失巨额经济损失的索赔

  3、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6行:治疗湿疹(肝病)的1335元与本案无关。原告因被告的犯罪行为被打伤住院治疗,病床靠近窗口,医师也认定是受风所致诱发,是被告打伤入院治疗几天后而诱发的结果,有直接关系。

  4、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1行:支付的保姆费与本案无关。平时原告家里并没有雇佣保姆,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伤害我方两人住院治疗,需人照顾;家里还有刚4个月的婴儿,也必须看护,这样才雇佣的保姆。所以雇佣的保姆与本案有直接关系,保姆费应赔偿。

  5、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1行:黄法官提出“物品损失事实不符,证据不足,金额不真实”的说法,属歪曲事实。物品损失是被告的犯罪行为而导致的客观事实:有被毁物品及现场录像为证;有2013年1月6日,公安机关对被毁物品进行的认定笔录为证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被毁物品金额是按进货清单的价格载录下来,金额属实。黄的裁判没有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

  6、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2行:黄法官提出:“原告在2012年5月14日的公安询问笔录中只提到雨伞,未提及其他物品损坏”的说法。缺乏正常人的逻辑思维或故意枉法裁判

、公安机关声称按“殴打他人”立案,并进行调查和审理的。2012年5月14日的公安询问笔录只询问了打人经过,是打人经过笔录,提到的雨伞只是打人过程中当事人最容易记住的物证之一【现场录像记录的事实并非如此,事实是犯罪人随意拿多种物品砸人,(砸、扔、碰、踩)致使大量物品毁坏】,犯罪人对此也供认。控告人没有提及其他被毁物品是办案人根本没有询问被毁物品情况,办案人开始说过,问什么,回答什么,原告完全按照公安的询问回答,无可挑剔。这是事实【有原案卷笔录为证】。

、5月14日的打人笔录,原告被打伤才两天,被打晕头转向,正在医院治疗,店内被毁情况客观存在,情况属实,但受害人对其具体不详;假如公安询问现场被毁物品情况,也是毫无意义的;办案人对犯罪现场的涉案物品进行如何处置,是办案人的职责所在。涉案物品的客观存在,不是受害人说没说的问题。

、我报警,民警已到现场,应该相信公安机关会依法妥善处置一切 。所以,没有必要再提及被毁物品,是合情合理的,正常人类思维都能理解。

  综上3点说明,5月14日的打人询问笔录,虽没有提及被毁物品,但不能抹灭被毁物品客观存在的事实,法官以此打人笔录提到雨伞就只裁判毁坏一把雨伞,是枉法裁判。

  7、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4行:“事实是张…拿起朔料凳和插排,但没有损坏”。被告方声称的“插排”是杜撰的,事实上,被告张某所拿物品是毁坏物品清单中的所列物品。

  8、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5行:“原告向公安报财产损失的时间是案发后8个月,财产损失如其所述,不可能8个月后才报案”,这是断章取义,歪取事实,缺乏调查。事实是:原告妻子当场向公安办案人明确提出被毁物品的事情,办案人明确作出处理决定,办案人说:“收拾收拾,把值钱的保存好,该开业开业,该看病看病”。公安机关试图通过调解和赔偿损失来解决案件,进行了三次;受害人也同意,要求先拿一些钱看病,犯罪人不肯,态度蛮横强硬,扬言:上法院告去吧。无奈进入民事司法诉讼程序,此时才要求公安认定,办案人要求列出毁坏物品价值,看到价值不菲,遂百般拖延,为此,与其进行了一段时间的交涉,历时8个月。最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6日,依据现场录像等证据,对毁坏物品给予笔录认定。虽然2013年1月6日的财产损失以所谓“再报案”的方式进行认定,也不是8个月后原告又向公安报告财产损失。被毁物品是犯罪现场客观存在的事实,经公安决定由受害人自己保存而后进行认定,这是事实【如再有异议可向公安机关调查】

  9、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6行:损失物品照片系原告拍摄,与本案无关。控告人认为:需要拍摄照片的涉案物品系5被告犯罪过程中而导致被毁坏的客观事实,拍摄主体是不影响这一事实的,经公安机关决定认可的,是本案重要物证。

  10、判决书第3页第18行:原告租用的三室楼房是居住性房屋,与本案无关。这是商店经营的需要,主要用途是存货的库房,租金损失应依法赔偿。

  11、判决书第3页第19行:“停业证据不足”的说法。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导致两人受伤住院治疗,需要照料;我家中还有刚4个月的婴儿,也需要看护,已经雇佣了保姆,哪还有多余的人员来开业经营呢?况且,电子行业很专业,没有一年半载是很难胜任的,不是随便找俩个人开门就能经营的,被迫停业已是不可争辩的客观事实且证据充分。还需要什么证据来证明停业呢?【有134、6四组证据相互印证】

  12、判决书第3页第20行至第24行:“原告…提供的两套营业执照…证明营业损失30万元……。”本店自2004年开业以来,至2012年5月12日案发日,合法正常经营已9年【有两套营业执照副本为证,前一个姐姐,后一个是妻子,均由胡东升本人实际经营】。本店是个体经营户,无论营业额多少,定额估税,单凭税额推算收入,每个月的利润为负数,任何一个商业经营者负利润经营9年,这是不现实的,正常人的思维都能理解。所以按税额推算经营利润是不可行的;本店有案发前三个月的销售明细账目为证,是商店经营销售的客观事实,商店的利润损失应该依据案发前三个月的销售明细账目来计算,这才是唯一准确而合法合理的计算方法,理应依法支持。黄法官对营业记录真实性有异议,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成立。

  13、判决书第3页第24行: 工程合同损失,与本案无关且无法律依据。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导致工程合同无法履行,不仅使原告支付的质保金及转包费直接损失,而且工程利润全部损失:虽然工程合同中第3条明确说明甲方确保乙方利润最低20万元,但当时甲方明确口头承诺,年底保证乙方获得利润50万元。有工程合同及甲方收款收条为证。黄法官竟以“与本案无关”“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审理。黄的这种说法,又是根据哪个法律呢?

  14、判决书第4页第29行:被告在犯罪过程中将店内一把雨伞损坏。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相反,现场录像记录下来的事实是被告在犯罪过程中,随意拿店内多种物品打人、扔、砸并碰倒、踩踏致使大量物品被毁坏

  15、判决书第4页第31行:“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公安机关控告5被告毁坏财产,公安机关侦查后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请看清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中不予立案的理由,明确标明“没有主观故意”“无法认定故意毁财”。所以,《不予立案通知书》恰恰是公安机关对犯罪现场涉案物品认定的又一铁证。

  黄法官以上(5、6、7、8、9、14、15)七点对涉案物证及证据的质疑均是被告方的狡辩,双重标准认定证据,歪曲事实,没有证据支持,黄理应依法驳回。现场涉案物证有录像为证;有公安2013年1月6日,对毁坏物品的认定笔录及5被告的笔录为证;还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事实清楚,应依法支持【如再有异议可向公安进行调查】

  综上,一审连被告身份也不能正确认定?审案即不依据事实,还歪取证据;黄宝春不支持原告的判决没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其目的故意使原告的财产索赔遭到损失是腐败裁判。

  控告人极大愤慨并依法上诉,请求中级法院依法公正审理。鉴于一审以“生命权健康权”案由只审理医疗费等相关赔偿;对于其他财产损失均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没有审理或没有公正审理控告人在中法立案厅就“生命权健康权”案由进行咨询,立案厅领导给予认真解答:此“案由”不影响对其他财产损失的赔偿!并填表存档向审判庭传递控告人的请求!

  控告人还就一审中被毁财产损失提到所谓“证据不足”的问题,递交书面材料,如果中法也同样有一审法院的质疑,请求中法向公安机关调查;中法以“不是法院调查范围”为由没有调查,既然没有调查,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疑,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法院裁判应依靠事实和充足证据来证明。两级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只有一把雨伞被毁坏的情况下;在原告提供充足确凿证据充分证明存在大量物品被毁坏的事实面前【证据有:第1、2、3共三组证据相互印证】,仍就枉法裁判只毁坏一把雨伞。

  中级法院对海州法院判决2300元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这一项,改由被告只承担500元,1800元由海州法院退给原告;对海州法院判决154元送达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这一项,也改由原、被告各担一半,极其认真和极大限度维护犯罪人的利益,这是腐败裁判的又一铁证。以上事实和证据充分证明黄宝春和张行慧都存在严重的以权谋私、民事枉法裁判,腐败裁判。现请求上级监督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此致

                                    

                            2014年4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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