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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
四、关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钟献明同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司法腐败行为
其一,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伟大领袖习近平主席的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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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利明、张文显总主编:《行政诉讼证据案例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其二,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伟大领袖习近平主席的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其三,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伟大领袖习近平主席的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立了司法机关改进工作的目标,也理应成为司法监督改进的方向和目标。司法监督就是要通过监督司法权的运行过程,防止司法权力成为利益寻租的工具,保障司法公正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实现。同时,司法公正本身是一种法律内的正义,是一种制度性正义,制度正义优势在于以社会的普遍正义为基础,在于正义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其四,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2014年1月14日)指出:“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包括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包括检察院、法院)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l4年版,第770页。”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
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40页
其五,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伟大领袖习近平主席《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古人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认为,我们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人民法院)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包括法官)①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②
———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其六,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上讲话》(2012年11月15日)指出:“要深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任何人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年1月版,第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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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注释:“国家干部”是一个职业,国家公务员就是国家干部。就像通常说的,你的身份是干部,他的身份是工人,这话里的“干部”,全称就叫“国家干部”,之所以前面加个“国家”,是因为要经国家认可在册领取财政工资,不是谁当了几天学生干部、谁当了几任村干部就有了干部身份。
②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中共中
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8页
其七,违反、否定、不实施和不履行习主席《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指出,“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①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133页
其八,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指出,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2月版,第102页
其九,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做焦裕碌式的县委书记的讲话》(2015年1月12日)指出,“要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25页
———《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12月版,第184页
对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个人或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利的,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凡是法律不禁止的救济渠道和途径,公民都可以使用。
———《党的纪律与违纪处分实务详解:学习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编写组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5月版,第55页)
综上所述、所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7条、第39条、第53条、《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第1款、第25条、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5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条、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5条、第117条、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等上述党纪国法之规定,依法追究:(1)一审法官钟献明以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街道上工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伪造涉案房屋一直空关的非法证据来帮助刘静芳诬栽刘树国撬锁入住涉案房屋非法居住的事实,作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7条、第39条、第53条、《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第1款、第25条、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5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条、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5条、第117条、第120条等之规定的(2019)沪0106
号民初26039号枉判刘树国、刘姝琪搬出其一直合法居住于上海市静安区广延路350弄20号401室房屋的违纪违法责任;(2)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街道上工新村居民委员会提供伪造证据的违纪违法犯罪责任。
此致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
控告人:______
2019年12月23日
上述事实由下列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新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附件:
1.《二审新证据材料清单》一份。
2. 静安分局大宁路派出所出具接报单报警人刘树国、复印件一份。
3.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复印件一份。
4. 2019年11月26日(2019)沪0106号民初2603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案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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