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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安全防卫力量公约(中国首部安防力量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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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00: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共和国安全防卫力量公约

第一章 安全防卫力量的宗旨
第一条  国家军队、国家警卫队、民兵武装、国家警察及相关安全防卫力量属于国家人民,首先必须维护社会仁义道德文明与善良正义生命的安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独自拥有。
第二条  军队效忠于国家人民,对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国会与军队议会负责。
第三条  国家安全防卫组织成员应该遵守、维护并发展完善由通过合法民主选举产生、具有仁义道德国会议员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宪法》,以及其相关公正合理的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国家各种安全防卫组织的最高领导人由由国会通过公正民主选举产生,并对国家人民负责,国会具有对各种国家安全防卫组织成员任免的权力。
第五条  国家安全防卫力量成员禁止与罪恶的组织或个人互相勾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参与任何伪善、自私、罪恶的组织、团体政治斗争。
第六条  中国的国家武装力量应该严守中立、独立了解实际情况、仔细分析判断并主持公正,选择支持真正正义政治团体的权力。
第七条  国家安全防卫力量应该善待并尽自己所能保护世界上善良、正义的无辜生命,为受到罪恶势力迫害的无辜生命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第八条  保护社会仁义道德文明发展成果,维护世界正义的和平,对道德败坏故意破坏公正法律与社会秩序的罪恶分子给予应有的公正惩罚。
第九条  中华共和国安全防卫力量全体善良正义的成员,为了保卫国家领土完整和全体社会成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建立属于国家人民且不受任何罪恶势力控制的国防力量,特别制定《中华共和国安全防卫力量公约》。
第十条  《中华共和国安全防卫力量公约》是指导国家各级安全防卫组织制定各种军事法律、规章、制度、条约的纲领性文件,全国善良正义的安全防卫力量成员必需遵守并维护《中华共和国安全防卫力量公约》的权威。

第二章 安全防卫力量组成编制、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一节  武装力量议会
第一条  中华共和国武装力量分为国家军队、国家警卫队、国家警察、民兵安防四大组成部分,各自拥有自己的议会机构。
第二条  军队议会是国家军队讨论重大事务、制定重要政策规定、选举领导人、投票表决通过各项决议的场所或形式。
第三条  军队议会设有军事法庭与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文化媒体教育宣传、人事组织分配工作、遵守军事法规并执行国会赋于的任务。
第四条  军队议会负责军官的监督选举、军队议会议员选举、国会中的国防道德议员选举。
第五条  军队中央议会有对军队内普通事务最终决定的权力,特殊情况可转交国会作出最终裁决。
第六条  国家军队每个连选举一位连队议员,每个营设立议员小组,团级开始建立军队基层议会、指挥部、参谋部、设备部、后勤部。
第七条  对军队各项事务可由军队各级议会讨论决定或议会授权有关领导决定,但国会具有对军队各项事务的最高决定权。
第八条  军队各级议会有按规定任免本级军队官兵的权力,特殊紧急情况下上一级军官有权直接任免下一级官兵的权力,但国会具有对各级军队官兵的最高任免权。
第九条  军队议会有关机构或媒体可以对来自国会或社会上的舆论,作出澄清或回答。
第十条  国家其他安全防卫组织的议会设置参考国家军队议会设置。
第二节  国家军队
第一条  中国中央军委是国家军队的最高领导团体,中央军委成员由国会选举产生,并被授权负责全国武装力量领导指挥工作,对国会负责。
第二条  中国中央军委成员由军队总司令、国防部长、军队副司令、军队中央议会议长、总统、副总统、国会道德院议长担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对国防重大事务由国家中央军委共同投票或授权合适人选决定,特殊情况提交国会讨论并最终决定。
第四条  国家中央军委成员有依法任免下级官兵的权力,官兵不服的可以向国会申诉,如果能得到国会三分之二以上道德议员支持的可以驳回中央军委有关领导不当的任免决定。
第五条  国防部是国会授权成立的军事部门,负责国家武装人员征集、编制、装备、训练、军事科研以及军人衔级、薪给、武装行动指挥、等工作。
第六条  中华共和国总统有能力的可以兼任中华军总司令﹑或者由国会另外安排专门合适人选担任国家军队总司令。
第七条  总统担任军队总司令时,国家军队平时交由国会道德院议员共同选举的国防部长指挥,战时由国家军队总司令与副司令担任主要领导指挥工作。
第八条  中国的国家军队称为中华军分为中华陆军、中华海军、中华空军、中华海军陆战队、中华太空军,每个军种有自己的议会、指挥部、参谋部、设备部、后勤部。
01项  指挥部用来对部队各项作战、紧急事务、行动进行指挥控制。
02项  参谋部任务:搜集分析情报、管理军人招收训练、保障通信正常、协调处理议会指挥部与其他部门关系、协助指挥部对各兵种指挥控制。
03项  设备部负责军队武器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研发、制造、储存、运输、保养、维护、使用,拥有专门保卫人员保障武器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
04项  后勤部保障军人生活物质供养与清洁处理、资金管理、货物运输、燃料供应、医疗卫生、住房建设、粮食生产。
第九条  内卫部队与预备役部队属于国家军队编制,平时维护社会秩序与国家人民正当权益,战时参与战斗保护国家安全与世界正义的和平。
第十条  中国每个省有自己的军区,并按地理位置将全国分成几个大军区,各大军区统一听从军队中央领导指挥。
01项  东南军区:福建、台湾、江西、浙江。
02项  华东军区:上海、江苏、山东、安徽、河南。
03项  东北军区: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内蒙古。
04项  华北军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陕西、甘肃、宁夏、西内蒙古。
05项  华南军区:广东、海南、广西、湖南。
06项  成都军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湖北。
07项  西南军区:青海、西藏。
08项  西北军区:新疆。
第三节  国家警卫队
第一条  国家警卫队是在国会授权下组建的国家安全防卫力量,对国会负责,一般授权副总统领导,平时交由国会道德院选举的安全部长管理、指挥
第二条  国家警卫队负责保护无辜善良民众、议会议员、政府公职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国家警卫队下属部门分为边防、消防、警卫、水电、金属、交通、森林,编制参考国家军队。
第四节  国家警察
第一条  国家警察是在国会授权下组建的国家安全防卫力量,对国会负责,由国会授权国家政府总理领导,平时交由国家政府总理任命的治安部长管理指挥。
第二条  国家警察主要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破获各类犯罪案件,缉捕惩治罪犯,保护无辜生命与国家人民正当合法财产安全。
第三条  国家警察分为刑事、户籍、治安、交通、运输、巡逻、网络、外事、缉私、司法等。
第四节  民兵安防
第一条  民兵武装成员来自农民、工人、知识分子及其他守法公民,由国会授权地方组建,是独立于正规军且直接听命国会授权领导人指挥并对国会负责的国家人民武装。
第二条  民兵与社会安全防卫力量由民主团体在国会民主院中议员选举的民兵部长指挥并对国家各级民主议会负责,但国会道德院具有对民兵安防力量最终领导与控制权。
第三条  各民兵与民间安全保卫组织成员可以参加各种合法的民主党派或无党派团体,成立自己的民兵议会,参政议政,更好保护人民合法权力。
第四条  国会授权各地民主与仁义团体可以依法建立自己的民间安全保卫力量,维护社会治安与保卫无辜、善良、正义众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打击伪善的恶势力或任何罪恶组织,真正维护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地方与国家民兵、警察、消防队的领导人由各级议会道德议员负责组织各民主与仁义团体成员选举产生,获得半数以上本地议会议员支持的候选人当选,国家与省级领导人任期四年,省级以下领导人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安全防卫力量职权与义务
第一条  国家武装力量具有建设国防、抵抗侵略、保护国家安全与与无辜善良生命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世界正义和平、惩治罪恶、建设国家的责任,听从国会授权官员指挥。
第二条  国家武装力量最高司令有权对各军种部长司令、军委成员的候选人选进行提名。
第三条  国家安全防卫组织成员有权在特殊情况下依据实际情况直接下令采取果断行动保护国家安全,但国会或安全防卫组织议会有追究责任的权力。
第四条  国家各个安全防卫组织有权依法招收合法适龄公民依法参与保卫国家与人民安全。
第五条  各级安全防卫组织成员有依法参政议政、参与选举或竞选本级防卫组织领导人或议会议员,并有撤换不合格领导人或议员的权力。
第六条  国家各个安全防卫部门应该互相配合认真执行本部门领导下达的合理政策措施与各项命令法规。
第七条  各部门成员也可以临时把权力赋于本部门议员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议员要为自己作出的选择所产生后果负责。
第八条  国家安全防卫组织成员有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行使国会赋予保护国家安全与正当利益的权力,有根据规定保守国家政治、军事秘密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安全防卫力量中央议会应该按国会规定选出一定数量国会国防议员参加国家议会讨论、决策各项重大事务。
第十条  中华共和国安全防卫力量依法招收身体健康、无不良缺陷、无严重犯罪记录且思想健康,政治合格的适龄男、女青年。
第11条  安全防卫组织文职官员主要负责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决断,协调指挥、调度安全防卫人员,并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12条  国家安全防卫人员必要时听从本级或上级议会命令担任主要戒严任务,戒严执勤人员不得无故限制无辜民众和各级议员的正常活动自由或危害无辜者安全。
第13条  国家安全防卫力量在国会授权范围内建立足够的军事设施并配备充足保卫人员防止敌人的破坏活动,保护国家人民的安全,维护正义。
第14条  做好武器准备的质量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保养维修、依法使用、与报废时装备回收处理工作,特别要加强落实武器装备的使用责任制与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武器被滥用或落入危险罪恶分子手中成为滥杀无辜的工具。
第15条  国家安全防卫力量有义务保障人民的正当利益不受非法侵犯,并做好粮食、工业产品的安全生产与监督工作,保障有充足后勤物质供应。
第16条  国家安全防卫力量应该建立完善的医疗救护队伍,做好国家安全防卫组织日常卫生、保健、护理工作,战时积极救护无辜生命。
第17条  在发生天灾人祸、且无辜生命无法得到其他组织或个人及时救护时,国家安全防卫力量在保证国家安全而留守必要戒备人员外,应派出多余具备救护条件的人员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第18条  国家安全防卫力量应该建立保持中立的监察队伍,可以接受群众举报与各级议会咨询、调查,并直接对国会与各级议会负责。
第19条  国家安全防卫力量成员,无论职位高低,都应该自觉接受合法监察人员依法开展独立、公正的监督检查工作。被监察处理对象如果对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监察部门或相关议会直至国会申诉,直到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

第四章 安全防卫力量与国家、人民关系
第一条  每个公民十六岁后有参加军事训练并义务参军保卫国家与世界安全、维护正义的责任,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参加基础训练、民兵或预备兵训练、国家义务兵训练,并参加国防工作,时间为两年到四年,之后可转为职业军人。
第二条  各级议会议员或社会各界成员也可向政府、军队反映情况,请求有关国家安全防卫组织处理各种紧急事件,对提供虚假情况的人员要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公正制裁。
第三条  所有社会成员有监督并向各级议会、国家廉政公署或监查部举报国家安全防卫力量成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力。
第四条  中国合法社会成员有义务保护国家的军、民通信线路设施与无线电频率,国家安全防卫力量有权对预谋或实施破坏的犯罪分子给予必要打击。
第五条  任何合法社会成员如果对各级安全防卫组织领导人的决定不满,只要能争取本级或上级议会三分之一及以上议员签名支持的,相关议会必需在一个月内开会投票,议员否决票超过半数以上的安全防卫组织领导人决定无效。
第六条  国会道德院具有对全国各地安全防卫组织最终指挥、控制权,各级道德议会议员在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支持情况下有权修改或取消本级道德议会议长、政府领导人或民兵安防领导人对国家国家安全组织下达的不合理命令、决定。
第七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利用国家武装与安全防卫力量危害无辜、善良、正义社会成员的生命与合法财产安全。
第八条  任何安全防卫力量成员无权非法限制议员合法自由或罢免、杀害国会议员,无权非法解散国会。
第九条  国会可以限制国家各级安全防卫力量领导人权力甚至依法将其弹劾。
第十条  国家安全防卫力量有权采取必要手段惩治罪恶组织或个人,防止唯自私贪婪物质利益是从的邪恶思想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保障真心向善的生命不受邪恶思想欺骗与侵犯。
第11条  宪法和法律无权以任何形式剥夺人民反抗道德败坏罪恶政府或组织的权力。
第12条  如果政府与军队丧失仁义道德,残害无辜、善良、正义的生命,破坏社会优秀传统文化、助长丑陋恶习,那么社会成员有权力起来反抗并推翻无道的政府与军队,组建真正具有仁义道德的政府与军队。
第13条  军人有恋爱婚姻自由,婚姻的军人一方可以拒绝没有正当理由的离婚要求。

第五章 安全防卫力量与议会﹑政府关系
第一条  地方议会国防议员可来自本地区的国家军队、国家警卫队、国家警察、民兵安防组织按一定比例共同选举产生。
第二条  国会民主院有权对全国民间安全防卫力量事务进行处理,但国会道德院具有最终决定的权力。
第三条  国防议员属于各级议会道德议员,主要负责管理国防安全事务,各级议会国防议员人数应占道德议员人数的八分之一以内。
第四条  国家武装力量与安全保卫组织成员可以选举合格人员担任国会以及全国各级议会国防议员,如果没有合适人员,国会及全国各级议会可指定合适人选担任国家军队的国防议员。
第五条  国会有权设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总统的人选提名与民主选举结合,依法选举国家武装力量最高司令、中央军委成员、各军种部长司令。
第六条  中华共和国武装力量最高司令由国会选举产生并对国家人民负责。
第七条  各级议会议员有权参与讨论、决定安全事务,并对各部门安全防卫力量领导人任免进行表决,所有议员要为自己的行为及其所产生后果负有道德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国家各级议会议员有权监督国家安全防卫组织工作,共同决定对当地民间安全防卫力量的政策、法规与条令,但道德议员反对票超过半数的本级议会命令或决定无效,上级议会有权修改或取消下级议会不合理或非法的命令、决定。
第九条  国会负责募集维持军队并每年调整军费,制定军队管理控制条例,制定召集民兵条例。
第十条  国会规定民兵组织、装备、训练及工作职责与义务。
第11条  国会有权决定是否宣战,制定对俘虏、战利品处置规则。
第12条  各省按国会规定对属于本省管辖军官有任免权并有权训练本省民间安防力量。
第13条  发生严重破坏国家领土完整与统一事业,或者社会暴发的动乱、暴乱行为严重危害无辜生命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时,由国会或各级议会发布戒严令并决定戒严实施细则,上级议会有权修改或取消下级议会发布的不合理戒严措施与法令。
第14条  在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特别严重威胁时,国会有权发布全国动员令,由国家安全防卫力量组织全国广大民众进行转移、安置或参与保卫国家人民的行动。
第15条  由国会直接负责管理的国防相关机构为:廉政公署、安全部(含核安全管理)、能源局(含原子能机构)、国防科技工业局、民兵部、保密局(含密码管理)、航天局。这些国会直接负责管理的国防相关机构有权独立行使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保护国家人民的合法安全,保障基本人权不受任何政府、组织、个人的非法侵犯。国会对这些国防相关机构有最终领导决定权。

第六章 安全防卫力量与中央军委、总统﹑总理关系
第一条  总统有权提名军队总司令、国防部长、军队副司令、总理、治安部长候选人参与由国会选举。
第二条  国会有权决定是否让总统兼任国家武装力量最高司令,并授权总统提名并依法任命所有国家武装力量军官。
第三条  总统或总理可以在国会授权下依法宣布国家或地区是否进入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并发布动员令。
第四条  国会可授权总统全权指挥领导全国所有武装力量中的国家军队、国家警卫、国家警察、民兵安防组织。

第七章 安全防卫力量组织纪律
第一条  国家武装与安全防卫力量的所有成员在道德、法律与规章制度面前一律平等,具有参政议政权力,并且要自觉接受国会与所有合法社会成员的监督违法犯罪的要受到公正的纪律惩处或法律制裁。
第二条  现役军人、国家警卫队、国家警察、民兵安防不得参加任何政府不认可的非法私人组织,所选择参加的组织不得影响自身公正保护国家人民安全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  宪法无权剥夺民兵独立遵守并维护仁义道德与公正国家法律的权力,民兵的最高领导决定权在国会道德院,平时授权国家民兵部长负责管理。
第四条  法律中不得非法规定安全防卫力量完全听众任何独裁、伪善、罪恶组织或个人的指挥。
第五条  每位国防议员发表意见或作出决定必须明确反映本部门大多数人的意见,另外也可单独发表个人意见。
第六条  官兵如果对上级决定安排不满意可以上诉,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军队中央议会上诉,任何人不得剥夺官兵正常上诉权力。
第七条  任何官兵有权根据军情大小与紧急情况向上级直至最高领导汇报,无故越级乱汇报的要接受处罚并对后果负责。
第八条  国家武装与安全防卫力量的任何成员不得非法侵犯各级议会议员的合法权益或干扰议员正常工作,对违法者议员有权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九条  国家公职人员、军队、警察、民兵及其他安全防卫组织及其成员不能捏造各种罪名为借口或直接非法镇压、屠杀无辜善良的生命。
第十条  禁止国家安全防卫力量成员为保护罪恶、伪善、自私、贪婪的任何组织或个人,而实施戒严令来对付无辜、善良、正义的生命。
第11条  只有在保护国家或无辜人民正当权益的工作或战斗中擅自逃离职守或逃跑行为才被定为逃兵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严惩。如果是为保护罪恶组织或个人的行动中发生逃跑行为则不被认定为逃兵行为。

第八章 安防力量外交
第一条  中国为了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保障国家利益不受非法侵犯、维护世界正义和平,可以与世界上所有善良国家开展友好的军事交流活动。
第二条  中国可根据国家需要与其他国家建立或取消军事合作关系。
第三条  中国可以为了维护正义与国家正当权益向国外派兵开展军事活动。
第四条  中国与世界各地的军事交流活动,必需尽最大可能不伤害正义、善良、无辜的生命,不得污染善良众生共同生存发展的环境,否则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相关触犯道德法律的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中国的军事外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人民的正当权益,不得违背正义原则,不得与罪恶势力互相勾结。
第六条  在维护世界正义的军事行动中,必需尽最大可能避免使用容易误伤或误杀无辜生命的武器。
第七条  中国安全防卫力量应与世界所有国家善良、正义的力量合作,防止核、生化等相关武器与技术及其材料落入危险的罪恶分子手中。
第八条  在太空与宇宙探索开发上坚持和平与公正的原则,防止对宇宙太空造成任何新的污染与破坏,尊重地球外生命的正当权益。

第九章 安防力量标志
由各安全防卫组织的中央议会通过表决来决定。

中华军入伍誓词:
我身为中华共和国的军人,将首先遵守《中华共和国宪法》与《中华共和国安全防卫力量公约》的规定并捍卫其尊严,坚定自觉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与明辨是非的能力,保守国家秘密,坚决听从并认真执行由民主公正选举产生且真实具备仁义道德的领导人所下达合理命令与指挥,防止被伪善罪恶势力欺骗、利用。我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参与合理训练提高工作技能,对待任何事物保持公正无私,尊重每个社会成员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为自己自愿的一切言行负有道德与法律责任,勇敢地打击道德败坏并触犯公正法律的任何罪恶组织或个人,尽自己所能努力保护世界上所有真正无辜、善良、正义的生命。

发表日期:2008年10月31日,(最新修定日期:2008年11月27日)
作者仁义党创始人名号全称:都屹通正,代号:瑞若虎(ruinouhu),新名字:都瑞,出生十二一月之间,福建省福州人。(民间曾用名:陈明,姓名:陈学清,重名严重,将来不用这些名字。)





[ 本帖最后由 ruinouhu 于 2008-12-10 20: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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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1 12: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军区我的意见把内蒙古分成两部分,分别属于不同的军区不知军方是否同意。军队应该属于国家人民,听众国会道德院的最高命令。国内很多军人还被蒙蔽,大家应该让中国大陆军队更多人了解真相,知道将提交未来中国国会审议表决的中国首部道德宪法《中华共和国宪法》与首部《中华共和国安全防卫力量公约》以及大家提供的各种真实资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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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7 19: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是小的修改,增加了国家警卫队平时交由国家安全部长管理指挥,还有警察领导、管理指挥权作了小调整但愿意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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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0 20:3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警卫队改为由副总统领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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