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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国首部正义力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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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8: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国首部保护正义力量安全的法律)

序言
为了维护国家道德与法律的公正与尊严,保证国家与社会成员的安全与正当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制定国家安全法。
(为区别于邪恶、伪善、非法独裁势力以自身安全代替国家安全,本法提到的国家安全将明确说明是国家正义力量安全,不是国家邪恶势力的安全。大家明白这点后,可以把本法的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简称国家安全。)

第一章  国家安全的范围与罪行判定
第一条  本法所称国家安全指:由正义、善良的无辜中国人民,通过公正、民主、自由选举所组建国家政府机构与国家安全防卫力量、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安全,以及拥护公正、合理道德规范与法律的所有善良众生构成的国家正义力量安全。
第二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指故意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国家正义力量与无辜人民生存、发展的安全。
第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为: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叛乱暴乱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公务员叛逃罪、间谍罪、泄露国家机密罪。
第四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下列行为:
01项  图谋或正在实施破坏国家道德、民主、公正、自由的社会制度,非法分裂国家版图。
02项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正义力量的安全行动。
03项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秘密情报。
04项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危害国家与正义的无辜生命安全。
05项  进行危害国家与正义生命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第五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行为:
01项  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活动。
02项  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虚假文字或者言论,帮助罪恶势力制作、传播有欺骗、误导善良民众的音像制品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
03项  利用设立从事罪恶活动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活动。
04项  无故有意为了煽动民族分裂,而制造民族纠纷,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
05项  境内外个人与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行为的人员互相勾结从事破坏活动。
06项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活动。
第六条  背叛国家罪是对国家正当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正当权益的侵害而危害国家安全,包括通过勾结外国罪恶势力实施犯罪。
第七条  背叛国家犯罪主体只能由中国公民构成,行为人具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故意,“勾结外国”不作为客观方面必要内容。
第八条  只有丧失道德,损害或出卖国家利益,投向或帮助罪恶势力者,才构成叛国罪。没有明确证据或经本人公开自愿认罪者不能最终判处叛国罪,叛国罪犯人后人与叛国行为无关的不受影响,叛国罪者及其非法财产国会有最终处置权。
第九条  组织指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包括预备、实施中的组织。策划指密谋、筹划。实施指已经着手、正式实行的活动。
第十条  分裂组织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施中的组织。
第11条  策划分裂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筹划。实施分裂指已经着手、正式开始实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
第12条  分裂国家言论或行动指地方搞独立并在言论或行动上不承认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并从国家分裂出一部分地区成立新国家的行为。
第13条  分裂国家罪:
01项  行为人在没有受到罪恶势力迫害情况下,策划、组织地方或民族分裂势力,实施分离部分国家领土搞独立建国的行为。
02项  行为人明知他人没有受到罪恶势力迫害情况下,故意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予以参加。
第14条  因为一部分地区的组织或个人要对另一部分地区的人实行罪恶专制独裁统治并限制其合法民主权力与自由,而导致另一部分地区民众要求独立,另外建立公正、民主、自由国家,那么实施罪恶非法专制独裁统治的组织或个人就犯有分裂国家罪。
第15条  出于狭隘的民族或地方情绪,或者对中央政府或组织某些政策误解而实施了一些过激行为,或者虽意图分裂国家却没有实际行动的都不应以分裂国家罪论处。
第16条  分裂国家的犯罪主体没国籍限制,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不要求将“勾结外国”作为客观方面的要件内容。
第17条  煽动分裂国家罪:通过捏造事实、传播谣言破坏国家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而危害国家安全。
第18条  叛乱指行为人以投靠或者意图投靠境外分裂犯罪组织或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罪恶势力为背景而反叛自己国家善良、正义的无辜人民及其民选合法国家政府﹑建立非法独裁专治政府或邪恶统治势力的行为。
第19条  暴乱指行为人没有勾结境外分裂组织的意图或目的,直接以暴力与正义人民选举的国家政府或正义一方人民群众相对抗的暴力骚乱。
第20条  叛乱、暴乱罪行为人认定标准:备有杀伤性、破坏性的器械公开袭击民选合法政府机关,绑架、杀害无辜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安全防卫组织成员、善良无辜人民群众,抢夺、抢劫武器弹药,焚烧、毁坏其他公共财物,篡改或销毁真实档案。
第21条  煽动叛乱、暴乱罪指罪恶组织或个人有意编造虚假信息、为维护罪恶势力而煽动叛乱、暴乱的行为。
第22条  叛乱、暴乱罪,是指没有受到罪恶独裁统治或邪恶势力迫害情况下,组织、策划、实施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01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具有仁义道德的民选国家政府与正义的无辜生命;
02项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受到罪恶势力限制或迫害条件下,组织、策划、实施叛乱或暴乱的行为;
03项  叛乱、暴乱罪的主体为任何具有自主意识能力的自然人;
04项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23条  群众由于对政府政策不了解,或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愿望未能得到满足,或者有关部门对某些问题处理不当致使矛盾激化等导致人民群众闹事的,不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不以叛乱、暴乱罪论处。
第24条  群众中出现一些没有受到罪恶势力迫害或不公正对待情况下冲击国家机关,殴打国家机关无辜工作人员或者无故毁坏财物等过激行为,甚至还会混入个别具有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意图的犯罪分子借机煽动,进行犯罪活动的,

以叛乱、暴乱罪论处。
第25条  对叛乱、暴乱行为人要区别对待,对于群众不明真相闹事应以说服教育为主,对于个别借机帮助罪恶腐败独裁统治势力进行犯罪活动并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惩处。
第26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向有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行为的在中国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27条  “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01项  与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或者共同策划,进行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活动;
02项  接受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活动。
第28条  叛逃罪主体则只能是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并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有危害中国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行为。
第29条  “境外机构、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组织”指境外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分支组织。
第30条  “外籍人员”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31条  间谍组织,主要是境内外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国家情报、进行分裂、破坏等活动危害国家或团体组织安全和利益的组织。
第32条  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指受间谍组织委托、指派、资助或者授意下,指使他人接受间谍组织任务或为其服务等从事危害国家或团体组织安全的组织和个人。
第33条  参加间谍组织指行为人通过某种程序或渠道加入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组织而成为其成员。
第34条  “罪恶组织”指敌视中国无辜人民,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组织。
第35条  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罪恶任务,或者为罪恶势力指示袭击国家正义、善良的无辜目标行为。
第36条  间谍罪主体为任何达到具有自主意识能力的自然人,无国籍限制;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罪恶任务,或者为罪恶势力指示袭击无辜目标的行为。
第37条  间谍行为的实施,不以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限。行为人只要实施如下三种行为之一,危害到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就可构成间谍罪。
01项  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
02项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即接受间谍组织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从事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活动;
03项  为罪恶势力指示袭击正义的无辜目标,为军事破坏我国正义力量的罪恶势力提供有关我国正义力量安全的重大军事设施、建设工程、城市等无辜目标的行为;
04项  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正义力量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第38条  间谍罪主体无国籍限制,为任何具有自主意识能力的自然人。
第39条  间谍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表现为明知是从事罪恶活动的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而予以参加并接受其任务,或者明知是罪恶组织或个人而有意为其指示袭击无辜目标。
第40条  行为人具有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故意,并实施了具体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间谍行为,被认定为间谍罪。
第41条  对于那些不知道是从事罪恶活动的间谍组织而加入,知道后又退出的;未履行加入间谍组织手续,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性勤杂、医务、传达等单纯服务性活动的,不能以间谍罪论处。
第42条  泄露国家机密罪:指泄露国家有关部门列为保密且与国家正义力量安全有关,可能被罪恶势力掌握用来危害正义力量安全的国家机密情报、信息。
第43条  所谓破坏国家统一指破坏国家公正、民主、自由、道德的统一进程,而不是指破坏腐败、专制、暴政、罪恶势力统一国家。
第44条  维护国家安全中的“重大贡献”行为:
01项  为国家安全部门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犯罪案件;
02项  为国家安全部门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
03项  密切配合国家安全部门执行国家正义力量安全有关的工作任务,表现良好;
04项  与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良好;
05项  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行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45条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指:
01项  不应知悉某项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02项  可以知悉某项国家安全力量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46条  “专用间谍器材”指进行间谍活动的下列特殊器材:
01项  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02项  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03项  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视、监听、截收器材;
04项  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第47条  保护国家安全中“立功表现”:
01项  揭发、检举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
02项  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
03项  协助国家安全部门、司法部门捕获其他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犯罪分子。
04项  协助国家安全部门维护国家正义力量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05项  对国家正义力量的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视为“重大立功表现”。

第二章  国家安全相关部门的职权
第一条  国家安全部门是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主要部门,与国家治安部门等执法部门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国家正义力量与无辜社会成员的安全。
第二条  国家安全部门在国会授权下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罪恶组织或个人进入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相关部门工作,防止罪恶组织及其个人部分甚至完全控制国家各职能部门、机构。
第三条  有权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依法查验没有豁免权的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身份证明,或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五条  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依法进入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六条  根据国会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以进入有关重要敏感场所。
第七条  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第八条  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条  可以依法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并保护个人合法隐私与严密保守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秘密。
第11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国家安全部门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12条  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免遭任何罪恶势力的污染与破坏。
第13条  国家安全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14条  防止任何罪恶组织或个人掌握国家武装力量或非法得到危险武器危害国家或世界正义的无辜生命安全。
第15条  防止任何自私、贪婪、伪善的组织或个人,把科学技术应用于发展罪恶组织与制造危险设备来伤害善良、正义的生命。
第16条  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为维护国家安全与世界正义,向国内、国外派遣足够的国家警卫队员或安全工作人员执行与维护国家正义力量安全有关的行动,并根据需要请求国家其他安全防卫组织提供援助。

第三章  人民团体与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责任
第一条  中国公民有义务维护国家正义力量安全、荣誉与正当权益,按个人意愿防范、防止危害国家正义力量或无辜人民安全的犯罪行为。
第二条  一切国家部门、机构和国家安全防卫力量、各公正、民主的政党和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国家各合法部门、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行为,接受国家安全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公民和各组织应当为保护国家正义力量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五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安全的向国家安全部门或者治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  在国家安全部门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按法律程序如实提供,不得无故拒绝。
第七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与国家正义力量安全有关的国家秘密。
第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并泄漏属于国家正义力量安全有关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九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在国家安全禁区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部门或者议会相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部门或者议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第11条  对协助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无辜公民和组织给予必要保护,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12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部门、治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国家安全执法标准
第一条  对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危害中国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构成泄露国家安全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在国家安全禁区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扣押并按规定处理。
第四条  境外个人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国国家正义力量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被拒入境者可依法上诉。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严重的可监禁。
第六条  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犯罪分子,国家安全相关部门可以通缉、追捕。
第七条  国家安全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保护国家正义力量安全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依法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八条  国家安全部门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正义力量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家安全部门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条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中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时,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11条  实施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经费、场所和物资,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或者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12条  因泄露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相关秘密所获取的财物,国家安全相关部门可以按情况予以扣押﹑冻结﹑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13条  有证据证明知道或经国家安全部门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合法安全人员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知情拒绝提供的,按情况进行教育﹑批评﹑审问,或拘留﹑关押,在正式判罪前保证其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知情者要为自已知情不报给国象正义力量造成的危害而受到道德与法律应有的公正惩罚。
第14条  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紧急倩况下可选择是否对无理故意拒不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协助,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公民和组织采取强制手段,事后根据对国家造成危害程度追究当事人相应的道德与法律责任。
第15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部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部门或者国家安全部门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国家安全法律责任
第一条  实施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总结悔过。
第二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正义力量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三条  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罪恶组织,从事危害中国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国合法国家政府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部门或者治安部门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第五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部门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知情拒绝依法提供的,由国家安全部门依法根据后果按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拘留、判刑等处罚。
第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或其他方法阻碍国家安全部门依法执行保护国家正义力量安全工作任务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国家安全部门依法给予拘留、判刑等处罚。
第七条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正义力量相关安全秘密的,由国家安全部门依法处以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国家安全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情节轻重分别依法处罚。
第九条  分裂国家罪处罚标准:
01项  犯分裂国家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02项  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03项  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04项  对国家正义力量和善良无辜生命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缓;
05项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06项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07项  与境内外罪恶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的,从重处罚。
第十条  在叛乱、暴乱犯罪过程中,同时具有杀人、伤害、抢劫、放火等破坏活动,这些行为已被涵盖于本罪武装叛乱、暴乱的实行行为之中,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罚。
第11条  如果叛乱、暴乱分子在叛乱、暴乱之外又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则构成数罪并应予以并罚。
第12条  叛乱、暴乱罪处罚标准:
01项  犯叛乱、暴乱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02项  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内有期徒刑;
03项  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04项  有意编造虚假信息、为维护罪恶非法独裁势力而煽动叛乱、暴乱的犯罪分子一般判处拘留、管制、10年以内有期徒刑,严重的可加重处罚;
05项  为达成罪恶目的而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部门工作人员、国家安全防卫组织成员、国家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法从重处罚;
06项  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正义力量和善良的无辜生命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07项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08项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09项  与境内外非法独裁、罪恶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
第13条  间谍罪处罚标准:
01项  情节较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02项  情节较轻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03项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04项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05项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14条  背叛国家正义力量罪、资助危害国家正义力量安全罪、公务员投靠邪恶独裁组织叛逃罪、窃取或泄露国家正义力量机密罪,一般判决10年以内有期徒刑,严重的加重处罚。

第六章  国家安全法限制
第一条  国家安全部门人员为了维护国家正义力量安全,有权依法逮捕罪犯或临时48小时内限制个人自由,但要受到议会相关机构的监督。
第二条  国家安全人员因为工作需要进入私人﹑企事业﹑团体组织场所前,除了出示证件外,可另外选择是否先用自身携带通信工具告知国家安全举报服务中心记录;被进入场所负责人用自已通信工具向国家安全举报中心核实国家安全工作人员身份无误后,应该放行或予以协助;场所所在人员有权防止自身正当权益被非法侵犯,有权及时举报国家安全工作人员非法行为。
第三条  被各级国家安全部门处理的个人或组织如果不满意,可以向本级或上级国家安全相关部门、议会举报,上级国家安全相关部门、议会应该能及时查阅所有本级或下级国家安全部门、议会受理的举报信息,并对确实存在问题及时作出公正处理,任何社会成员有权据实举报违法犯罪的国家安全工作人员。
第四条  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当日按处罚决定书上的规定一个月内,向安全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当日起一个月内向国家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国家安全部门人员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禁止任何罪恶组织或个人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限制社会成员合法的言论、通信、新闻、广播、出版自由与活动自由。
第七条  每个犯罪嫌疑人未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被证实有罪前,不得被认定有罪,不得被正式当成罪犯对待。
第八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无辜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第九条  不得以维护国家安全等的名义剥夺人民反抗道德败坏罪恶政府或组织的权力。
第十条  靠欺骗、引诱、威胁、恐吓手段取得国家权力,滥用国家安全法陷害无辜生命的罪恶分子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并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11条  当国家政权被伪善的邪恶组织或个人靠欺骗等手段占有实行非法独裁统治,人民发现后有权通过公正的民主选举办法组建属于国家人民的政府与安全防卫组织,任何罪恶组织或个人无权以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各种无理罪名剥夺人民的正当权力或陷害正义、善良的无辜人民。
第12条  任何人有权根据事实向广大被伪善、邪恶政权欺骗的正义、善良社会成员揭露罪恶统治势力的丑陋真实面目,并号召无辜人民通过公正的民主选举组建属于国家人民的政府与安全防卫组织,任何罪恶组织或个人无权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无理罪名对其进行造谣、诽谤、故意伤害。
第13条  如果正义、善良的无辜社会成员向社会有关方面揭露、举报罪恶势力的秘密,国家或国际正义力量有责任保障其人身安全,防止任何罪恶组织或个人以泄露国家机密罪等无理罪名为其定罪或施行迫害。
第14条  当国家被贪婪、腐败、凶残、狡诈、伪善、等各种罪恶独裁势力控制时,所有正义、善良的社会成员有权力联合起来抵制、反抗罪恶势力,如果需要,可以请求全世界正义力量的援助,一起反抗或消灭残害正义生命并维护非法独裁统治国家人民的真正罪恶组织或个人。


作者仁义党创始人名号全称:都屹通正,代号:瑞若虎(ruinouhu),新名字:都瑞,出生12月到一月之间。(民间曾用名:陈明,姓名:陈学清,重名严重,将来不用这些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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