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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业修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蒙冤经过
1986年,魏业修本人因与本单位后任领导肖×不合,突然被本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简称安环院,原称安全技术研究所)告到青山区检察院,魏当场说清自己在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并说明自己3次接他人送自己853.3元是为崇阳方到广州等跑外贸、崇阳方给的路费、接待费等。多年的审查已证明魏在本单位的工作是清白的,只因这853元不够立案条件因而魏案被全案退回安环院。安环院派人又到青山区审计局审计并参与审计过程,被区审计局(主审鉴定人王华昌)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等方法(捏造青山区财政局垫款为崇阳购钢材并隐瞒多笔帐目;隐瞒崇阳县综合化工厂与新华化工厂两单位在崇阳银行涂改支票调款1303.3元的事实真相;把他人的取款字条强栽在魏身上)鉴定成魏“特别是将青山区财政局垫购小型轧钢厂的钢材公款1303.3元,转往崇阳、提取现金,据为己有,已构成贪污事实,应依法追究”,导致青山区检察院认定魏贪污青山区财政局钢材款1203.3元。这是安环院第1次参与名誉侵权,败坏魏的名誉,依法要承担连带责任。
区检察院第一次复查,确认该案只有853.3元的金额;而安环院却借给魏处分之机,采用任意累加扩大金额数字、扩大事实等手法,败坏魏的名誉。这是安环院第2次败坏魏的名誉。
武汉市检察院第一次复查魏案,原拟撤销案件,只因安环院向不明真相的市某领导阴谋诽谤、造谣、诬陷陷害魏,导致市检第一次复查维持原案的决定;这是安环院第3次败坏魏的名誉。
市检察院第二次复查认定魏案是错案并撤案,而区检主动退款给魏平反;
安环院当权者不甘心这个结果,委托华中审计事务所进行虚假查证鉴定,又维持认定魏有1203元等多项“经济问题”,并以此再次就同一事实在湖北省检察院诬告魏贪污青山区财政局钢材公款1203.3元,败坏魏的名誉,导致省检察院维持区检认定魏案属贪污性质的决定;这是安环院第4次败坏魏的名誉。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维持市检察院认定魏案是错案的决定、否定省检察院关于魏案属于贪污性质的决定、维持退款于魏的决定。
2002年,魏起诉青山区审计局名誉侵权一审败诉,武汉市法院二审判决“武汉市青山区审计财会咨询服务所,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向检查机关提供该所的审计报告,且在该审计报告中明确认定:‘魏业修已构成贪污事实,应依法追究’。其行为超出了该所的审计范围,非法律赋予的权利。名誉是指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武汉市青山区审计财会咨询服务所对魏业修进行评价的作法,已经造成了魏业修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其行为造成了对魏业修名誉权侵害。因此,武汉市青山区审计局作为武汉市青山区审计财会咨询服务所的主管单位,且又在该审计报告上签署‘审定属实’字样,对给魏业修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魏业修的各种损失的后果系多种因素所致”,逐判决青山区审计局赔偿魏10000元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费。
2003年,魏起诉本单位安环院侵害魏的名誉权,但却在区、市法院两次遭败诉,而安环院却在事后补交的一审答辩状中再次败坏魏的名誉,这是安环院第5次败坏魏的名誉。见网上对此案的报道:
http://www.elc.gov.cn/1/sinanews ... /10483003679s.shtml;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鄂民再申字第0150号采用故意遗漏魏再审申请书与代理词中指出的安环院上述5项侵权事项,造成本案诉讼安环院无侵权事实存在的假相后,以此作为魏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为由,驳回魏的再审申请,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2款之规定。
我的多次经历说明:民事案件枉法判决大失民心,这不仅是执法者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也是造成当今社会不安宁的原因之一;而法庭这种没有制约的暗箱操作是造成冤假错案、以及冤假错案不能得到及时纠正的根本原因;魏本人走到今天网上这一步,全是被逼的。
下面用主要证据说明以上事实。请看[2008]鄂民再申字第0150号判决书与相关证据(http://photo.163.com/photo/wei.y ... =0&p=1&n=10,
http://www.bubbleshare.com/album/501851/overview,),并请大家评说此案。
魏业修 2008-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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