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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刘永忠,是山东省禹城县辛寨乡庵尚村农民,我的二儿子刘民于2005年8月31日在山东省滨州市,因民事纠纷发生殴斗,被付志强用“带尖的铁器”捅刺刘民的身体,致使刘民右肺破裂,右尺侧上副动脉裂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付志强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以2006滨刑处初第2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付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但是,为什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付志强呢?
本案发生及法院审理的过程,我的大儿子为了避免我和我老伴过于悲伤,当时没有告诉我们,并以我和我老伴的名义委托了律师,参与了诉讼。事后,我知道此事时,法院的判决已发生了法律效益。我找到了律师张庆瑞(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庆瑞律师表示:没有经过我的委托而代理诉讼是错误的,并表示如果我同意,愿意继续提供法律服务。于是我与张庆瑞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一同去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对付志强的刑事责任,我无权追究,对民事赔偿可提起诉讼,无奈,我只能提起民事诉讼,鉴于我和我老伴在农村没有承包土地,没有经济来源,立案庭经主管院长批准,按30%收取了诉讼费,正式立案,审理民事赔偿部分。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陈广英法官主审此案。因被告付志强羁押于监狱,陈广英法官让我交纳1500元钱,作为法官去监狱的费用,去往鲁中监狱开庭,但是,到了鲁中监狱,付志强已转押于微湖监狱。陈法官又叫我交纳3000元钱,才能去微湖监狱开庭。因我无经济来源,案件受理费和已交的1500元钱均是我的大儿子拿的。考虑大儿子在沈阳打工,收入微薄,我就不能再向大儿子要这3000元钱了。3000元在有些人眼里是不大的数字,但在我一个无经济来源的农民眼里,却是一个巨大的数字。但是想不到的是,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给我发了诉讼缴费通知,通知我于2009年2月26日前补交事件受理费1610元及缴纳应到微湖监狱开庭的实际费用3000元,逾期按撤诉处理。
以上情况,事实求是,绝无谎言。作为一个农民现在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我年仅25岁的儿子刘民,你死的冤啊。法律上判错了,我这个当爹的却无权追究,打民事赔偿,让我缴纳不知道什么规定,什么还未发生的“实际费用” ?中共中央的胡总书记说过:“不折腾”。法院这样的做法,不是在折腾老百姓么?老百姓死就死了!我现在人也死了,家也破了!!请问苍天啊~~谁能为老百姓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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