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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波罗首发、原创)
案发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
内容要点:
1、顶风作案,重大犯罪,贪官勾结开发商逃避支付土地出让金5000余万元,伪造国家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公文,非法建造占地三百余亩的五金建材市场从中渔利,有关党政干部涉嫌巨额受贿。
2、顶风作案,公开犯罪,村镇干部霸占集体耕地,建造大规模违法建筑用于个人营利,有关党政官员涉嫌共同分赃。
3、官匪勾结,贪官伙同奸商抢夺农民的经济利益,利用政府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伙同地痞流氓把负担转嫁给村民,却公然保护自己的违法建筑,乘机扩大非法利益。
4、村民多次到市和区信访部门控告,均遭报复;贪腐官员结成网络欺上瞒下,疯狂欺压维权村民。
5、影响恶劣,民愤极大,把村镇政权变成只代表贪官、不法商人和地痞流氓利益的邪恶政权。百姓说:“这些共产党贪官比强盗土匪还坏!”
正文:
这是继2007年曝光的“松江客运中心”土地门案件之后,在松江区新发现的“土地腐败”大案。
上海市松江区的贪官在土地批租和使用过程中,勾结不法开发商,以权谋私、收受贿赂,通过犯罪手段侵占集体土地或变相利用土地,建造大规模违法建筑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赚取巨额非法利益坐地分赃,同时让贪腐官员利用职权保护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压制、打击举报人和维权上访民众。
一、松江区车墩镇贪官涉嫌大肆侵害公共利益、收受巨额受贿、建造大规模违法建筑、伪造公章公文、非法经营。
(一)、
2003年至2006年间,松江区车墩镇党委书记俞中华勾结浙江温州瑞安籍商人陈天庸(俞中华的朋友),设立了“上海京都置业有限公司”,然后顶风作案,公然对抗“《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2002年05月15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2003年7月18日)” 的命令,拒不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的规定,在未经国家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和许可的情况下,公然破坏城乡总体规划,对车墩镇华阳村320亩土地进行违法开发(具体地址:松卫路和北松公路交界处,中心地标:北纬 31° 0'27.10",东经121°15'48.01"。),以工业用地名义,将这320亩农田的使用权以每亩20多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陈天庸,又暗中改变土地用途,让陈天庸非法建造大规模多层的商业和居住用建筑群(底楼是商店门面,二楼以上是用于出租的居住用房),设立“沪松五金建材市场”。
按当时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土地出让价格,该地区经国家批准的商业用地,每亩土地出让金在200多万元,因此,贪官勾结开发商实际逃避了三百余亩土地的出让金共5000多万元,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沪松五金建材市场”建成后,开发商陈天庸在无法办理房产权证的情况下,把大部分建筑转卖给其他个人,从中获取巨额利润。松江官场盛传,在这个违法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开发商陈天庸除了向俞中华等党政官员支付贿赂外,在工程竣工后,又将部分建筑赠送给有关部门的官员。
由于“沪松五金建材市场”项目属于违法建筑,在建造过程中,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拒绝办理相关手续,水务和电力管理部门拒绝供水和供电。僵持一段时间后,经俞中华和陈天庸打通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的关系,才勉强取得水电供应。
2005—2006年“沪松五金建材市场”开始招商,开发商设立了一家“企业管理公司”,统一处理房产租赁和市场管理业务。然而,令店铺承租商没有想到的是,在全国五金建材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的惨烈竞争的实际状况下,“沪松五金建材市场”项目,从一开始就是贪官和奸商假借发展地方经济名义,实际是为个人利益设计的谋财项目和巨大陷阱,其中暗藏着以低租金和优质服务为诱饵,将商户骗入经营并套牢,然后实施压榨的险恶计划。
在市场开业的第一年,开发商以低价出租商铺,并口头保证第二年后的租金只增加10﹪。大批五金建材的销售商因此被骗入该市场承租店铺,作出巨额投资。由于没有国家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批文,承租店铺的商户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贪官和开发商就让“企业管理公司”使用犯罪手段,私刻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公章(市、区、镇三级部门公章都有)、伪造土地批文,通过工商管理部门为商户统一申领了营业执照。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发现私刻公章、伪造公文的事实后,收集了充足的证据向公安部门作了举报,但查处之事如石沉大海,在公安部门一直没有下文。
2006年底,贪官和开发商见市场形成一定规模,随即违反承诺,对不同的店铺分别提高租金30—100﹪,同时开始强收巨额广告费和管理费。由于上海地区原来就有几十家五金建材市场,其中在松江区就有5家,加上近几年建筑装潢业不景气,该市场建立后一直比较萧条,商户在店铺低租金时营利不多,大量提高租金以及强收巨额广告费和管理费后更难以营利,面临进退都有损失的不利局面。此事引起了店铺承租商和开发商之间的冲突,店铺承租商多次到区政府和上海市政府集体上访,后经市府人员的协调,减低了当年租金增长比例。但在2007年12月,开发商又在贪官的撑腰下,不顾建筑装潢市场不景气的事实,再次大幅提高2008年租金。当遭到店铺承租商拒绝后,贪官和开发商指使市场保安及黑社会分子砸毁了几家店铺,这个恶劣的行为导致600多名愤怒的店铺承租商前往松江区政府请愿和交涉。但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有关官员以扰乱公共秩序为名,下令拘捕了八名店铺承租商(其中6名福建籍人员当夜释放,另两名浙江籍人员被非法关押了19天)。无奈之下,店铺承租商租用5辆大客车准备去上海市政府请愿,车行至沪杭高速公路入口处,被随即赶来的大批警察截回,未能成行。数日后,店铺承租商又租车打算去市政府,但车未出“五金建材市场”大门,又被的警察截住,强行解散。后来,有数百名店铺承租商分散乘车去上海市政府上访,但这次却未获得支持。开发商公开对店铺承租商们说:“黑道白道你们都斗不过我的,你们就是告到北京也没有用!”
在贪官和开发商的官匪力量联合镇压下,店铺承租商的抗争被暂时平息了下去。至2009年初,开发商在经济危机全面爆发的情况下再次提高租金,使新的冲突又在酝酿中。由于该市场地处偏僻,加上建筑装潢业惨烈竞争导致的萧条,绝大部分店铺承租商的经营所得基本用于缴房租,如果退出这个市场又使每家数十万元的投资遭到损失,进退维谷、处境艰难,愤怒的商户将随时可能采取更大规模的反抗行动。
(二)、
在“沪松五金建材市场”基本完成商户入驻时,店铺楼上的居住房出租率却很低,贪官和开发商为了使自己的这些违法建筑迅速营利,经策划,决定向农民争抢租房者。他们利用市政府整治农村环境的机会,以拆除违法建筑为名,出动警察、城管和流氓地痞组织的拆房队,强拆车墩镇村民住宅院子内的出租房,迫使外来租房人员搬迁到“沪松五金建材市场”中居住。贪官的拆房队所到之处,犹如鬼子扫荡,房塌墙倒、烟尘四起,哭喊声、哀求声此起彼伏,一些想保护家园的村民和住户遭到威胁和伤害,一名房屋租赁者在对抗中被倒塌的建筑压成重伤,一位中年妇女受惊吓猝死,一位曾经是劳动模范的老太太,因悲伤过度心脏病发作离开了人世……贫穷的失地农民在物价飞涨、经济萧条的窘境下,无奈地看着补贴家用的出租房被野蛮拆除,他们无不痛心疾首、义愤填膺。
二、村镇贪官勾结,顶风作案,强行霸占集体土地,为个人建造大规模违法建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2003年,车墩镇党委书记俞中华和南门村的村干部勾结,在国务院多次发布禁止违法用地的命令,以及“中央五部委”联合到上海调查违法用地的同时,顶风作案,未办理任何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强行霸占南门村集体蔬菜地等共十多亩土地(中心地标:北纬:30°59'46.71" ,东经:121°14'52.24"。),建造了占地7600多平方米的两层楼共400套宿舍的违法建筑,通过出租给外来民工谋取利益,并为将来冒充集体名义骗取巨额拆迁补偿金打下基础。这个违法建筑完全是私人投资建造并收益的,村干部占51﹪的股份,其他私人业主占49﹪的股份,村民揭发后,改挂集体名义,实际仍是个人经营和获利。有消息说,车墩镇党委书记俞中华每年从中获取大量收益。
在车墩镇很多地方和企业中,还存在大量未经政府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都是村镇干部及其关系户建造的,贪官们从中获取大量非法利益。
三、贪官结成腐败集团,以权谋私、欺压民众、违反法律、抗拒命令,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
在近几年整治农村环境的工作中,贪官为了保护自己和关系户的违法建筑,挖空心思转移矛盾,转嫁负担,他们专拆村民住宅院子内的出租房,对自己和不法开发商非法占用集体耕地、或变相利用集体土地建造的违法建筑,用各种借口和手段保护下来。同时,让地痞流氓以威胁等手段,把村民家中的租房人员,驱赶到干部个人建造的违法建筑中租住,扩大自己的非法利益。
贪官的这些恶劣行为激起了巨大民愤,造成车墩镇很多村民到松江区政府和上海市政府信访部门集体上访、控告。为了镇压民众,那个把人民当作敌人、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腐败分子专政工具的车墩镇党委书记俞中华作出规定:谁举报官员的贪腐行为和拆违工作的不公,就立即拆光谁家的出租房。由于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多少在自家院子内造几间没有审批手续的小房子(全国都一样);而且,由于车墩镇大量土地被非法开发,很多村民基本成了失地农民,生活困难,因此,只要有条件,村民就在自家院子内造几间小房子用于出租,补贴家用。一些遭贪官侵害的村民去市政府举报后,村镇贪官很快知道了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并立即进行报复,举报人还在回家的路上,家里的这类房子已经被迅速得到消息的贪官下令强拆了。对敢于公开反抗不公、挑战地痞流氓的民众,那些村镇贪官迅速调来警察进行弹压。这些贪官的行为逻辑是:谁反对贪官以及他们所勾结的不法商人和地痞流氓,谁就是反对政府和反对共产党!
老人们说:“这样野蛮对待老百姓的事情,我们一生中只见过两次,一次是日本鬼子进村,动不动就烧老百姓的房子;另一次就是这帮贪官随意强拆老百姓谋生的房屋,他们自己却造了大量违法建筑,个人赚足了钞票。”许多村民愤怒地说:“这帮丧尽天良的共产党贪官无法无天!简直比强盗土匪还坏!”“真想拿起枪来大干一场,杀光这帮贪官恶吏!”就连七八十岁的老太太也说:“如果有枪的话,我也要去打!”
其实百姓的要求是很低的,只要生活过得去,只要有微弱的公正,就不会和官员对抗。村民们说:“你们干部贪得再多、捞得再多,我们都不想管也管不了,只要不来伤害我们就可以了。”但是,一些大权在握的官员贪腐成性,为了个人捞取钱财,根本不在乎政府形象,不在乎与人民为敌。他们自持能欺骗和架空高层领导,通过贿赂等手段摆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纪检委,所以气焰嚣张,当村民被逼举报上访时,贪官说:“有本事你们到北京去上告!”言下之意,他们也可以摆平 “中纪委”。贪官还通过互连网发布这类消息,在松江区《茸城论坛》车墩分论坛上,他们指使一个自称“流氓”的版主发布这样的声明:“如果再发拆迁之类的贴,不要怪我翻脸。还有发那些讨论干部的话题,有本事到中央去闹,不要在这里撒野!”这不是在挑动村民到北京上访吗?他们把民众的反腐和维权行为叫做撒野!这些肮脏的官员气焰嚣张,几乎把车墩镇的基层政权变成只代表贪官、不法商人和地痞流氓利益的邪恶政权。
贪腐官员之所以如此猖狂,是因为权力严重缺乏监督和制约,贪官由上到下在各级政府部门甚至司法机关结成腐败关系网,一来可以拦截举报和上访信息,二来可以对高层作虚假查案报告,第三可以打击举报人和上访民众,迫使其放弃举报和上访,从而达到使高层信息闭塞,使贪腐行为得到保护的目的。在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下台的半年前,“胡温”根据群众举报,下令国土资源部派特别调查组,调查上海松江区为主的大规模违法用地情况,但因为民众不知道调查组的到来,更不可能在调查中发挥配合作用,结果在上海贪官的指挥下,用欺骗和贿赂等手段把事情隐瞒过去了。当时贪腐官员下令松江区房土局给调查组成员筹办礼物,贵重礼品装满了一辆大巴车。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送礼的执行者是该局纪委书记。此事在上海房土管理系统和松江官场上影响很大,导致大小贪官有恃无恐、纷纷仿效。最近,上海市政府监察委员会、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部分正义人士,发文要求查处松江区的一些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违法官员,明确规定要处理到处级官员。有关案件虽然铁证如山,但查处的阻力非常大,可见贪腐官员很有势力。目前,松江区的贪官正在违反规定设法为“沪松五金建材市场”补办手续,以补交少量土地出让金的方式的使其合法化。
松江百姓对腐败现状虽然深恶痛绝,但却严重丧失了反腐的信心,他们说:贪官和商人们上上下下结成腐败关系网,形成官僚资产阶级对广大民众的暴力专政,谁反对他们都会遭到迫害。反腐几乎是空话,除非碰到权力斗争才会查处一些人。这些话的确反映了残酷的现实,从各方面资料看,这是较普遍的状况,显示作为剥削阶级的官僚资产阶级正在形成,并重新掌握社会统治权,阶级斗争有再次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趋势。
淞沪记协
2009年3月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14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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