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部亲临过问的 市长宣称 辽源市有钱 赔得起 人命关天的小事 居然未从
公安部曾“关注”旷日持久“人命关天的小事”事件真相 http://users3.Jabry.com/xiayuan
就公安部直接出面亲临过问、 吉林省公安厅 受命指令 、吉林省检察院蓄意不作为、市长宣称:“辽源市有的是钱赔得起!还教养‘他’”!
发生在十一年前的吉林省辽源市公安机关放跑犯罪嫌疑人,歪理邪说蓄意为故意杀人的罪犯徐绍起开脱“刑事罪责”,继而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
即对“ 酒后、超速、逆行 ”驾驶两轮摩托车将正常行走的我二姐夏连群撞飞致伤后故意拖延长达四十多分钟不及时抢救的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件。辽源市公安机关却放跑了犯罪嫌疑人后,“认定”肇事者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的颠倒黑白、徇私划分、荒谬绝伦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同时又作出荒唐、罕见的对已故被害人罚款 100 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旷日持久一案至今尚无最终定论!
历时十一年,坎坷不平、艰难困苦、坚持不懈的维权上访历程,历经劫难。
我 ( 夏元丰:系本案已故受害人夏连群的弟弟。也就是 还教养他! 中的“他” ) 惨遭政府 三次拘留( 三十五天)、 两次劳动教养 (各一年)。2004年同时被劳教一年的还有本市维权上访的王连英。
2005 年正月 十五 ,公安部来了一位领导 ,据说是公安部信访主任。 在辽源市公安局
(由市公安局局长坐陪,也就是主管公检法的现任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
会议室,他说:关于肇事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问题,回部里研究更改。
(此时的肇事者已由当初公安机关“认定”其负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历经六年后,通过两次的责任变更,现已负主要责任)还说按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赔偿 14.5 万元,如肇事者无力赔偿, 公安机关先行垫付。虽后,我们找到公安局,局长先是说 一笔一笔 的算。(因为这时我儿子邻近高考,想早日了结,为孩子以后的学业。此时,我无任何经济来源,十一年来,我是职业打这场官司)我们同意了。可真去算时,他们又以赔偿 只能按法院的三万元(枉法)判决赔付,致使事情没有谈成。我儿子高考后,我也只能看着入学通知书望洋兴叹,而放弃十年寒窗苦读后深造的机会。
由于这起本初始极为简单,后又人为造成棘手的官司久拖不决。我对成长中孩子的监护权就这样被专业造假的辽源市公安局给剥夺 了。
案发七年后,能惊动公安部信访接待室主任,在 二零零五年正月十五 中国的传统节日元宵节,特意从北京来到吉林省辽源市过问这起长达七年( 1998 - 2005 )之久未决的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划分交通肇事故意杀人事故责任一案。
由此 可见:由于肇事者徐绍起同辽源市交警支队长杨海军是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同乡的特殊关系,及杨海军的社会背景(莫测),使初始极为简单的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又由政府及多部门的共同参预,使其却 人为搞的更加复杂化,久拖至今尚未公正妥善处理解决。
况且,本案已由公安部直接出面过问,却未果。
可想 而知: 肇事方的后台势力可见一斑。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说:“你告到公安部八年了!你再告八年能怎的,你‘息拆'吧!要不!你再告,
‘还教养你!' ”
辽源市政府信访局长说这个案子 联合国 能解决!
肇事者的小姨子一个普通农民妇女在事故调解科科长王尔敏的面对我说:“不就撞死个人吗, 有什么了不起 !”
恳请世人、请您对此有辱人权的行径向全世界呼吁!
向世界人权组织呼吁:
震慑无视人权、“权”大于“法”的社会飞扬跋扈专权黑恶势力。
使姐姐的英灵得到慰藉,早日入土为安;
使我们早日脱离久诉不息旷日持久的“上访”陷阱;
也使我们结束久拖不决的维权上访生涯,脱离苦海,
摆脱在“权”大于“法”的现实社会困苦煎熬的处境。
让我们早日安居乐业,过着平民百姓的正常人的生活。
在 2008 年 7 月 14 日 ,我在北京大兴区寿宝庄的路上被北京市大白楼派出所强行劫持。辽源市政法委、辽源市公安局对我再次非法拘留九天后,又再次强行非法对我劳动教养一年,非法剥夺我人身自由权。
我二姐夏连群于 1998 年 11 月 13 日在吉林省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门前北侧 200 米 处被两轮摩托车撞飞致伤四十多分钟后,在围观群众的勒令协助下,才送往离肇事现场( 在事故现场,肇事者用公用电话亭电话还与他人通过电话 )仅 二百米 远的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终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身亡。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的“责任认定书”中明确写着肇事者徐绍起“ 酒后驾车、超速行驶 ”将我二姐夏连群撞伤致死。却认定肇事者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已故无责任被害人我二姐强加“主要责任”;并对死者罚款 100 元。
公安机关并且到我的家里向我强行非法无理索要此项罚款。
我二姐夏连群遗体至今在冥馆( 10 元/每小时)没有火化,不能入土为安。费用现已达 九十多万。
荒谬《认定》之【决定】更 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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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 2110153 号
时间 : 1998 年 11 月 13 日 16 时 40 分
地点 :矿电大街银都浴池门前 三十米 处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时四十分 ,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村四组居民徐绍起
(男、50 岁)驾驶吉 D50813号南方 125B 型摩托车沿矿电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银都浴池南
侧 三十米 处,因 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与由道西向道东正在蹬脚踏板上车前行横过机动车道
的骑自行车人夏连群(女、 41 岁辽源煤机厂工人)相撞,致 夏连群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
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现场调查 证实,当事人夏连群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推行和注意避让过往的车辆其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一)款第五十八条(三)款之规
定是引发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徐绍起酒后驾车、超速行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六)款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七)
款之规定 是 引发此事故的 次要原因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
认定夏连群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绍起 负 此事故的 次要责任。
承办人:高健、刘强 (名章)
辽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 (公章)
1998 年11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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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肇事者由南(并非由北向南)向北行驶进入了左(闯入“西侧”抢占左车道,逆向行驶。根据被害人身体没有被撞击的痕迹和自行车车体的撞击点足以证明肇事车辆是逆行行驶,此已在铁的事实面前: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未对此再作出否认)车道,逆向侵道行驶。
事实是:受害人由道西侧推着自行车向道(唯一必经之路)东正常行走,走到垃圾中转站大门前面的矿电大街距 “ 四车道 ” 中心双实线 一米 处,被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村居民徐绍起在 “ 酒后、超速 ” 且又逆行飞驰驾驶的吉 D - 50813 号南方 125B 型两轮摩托车撞飞致伤。
事故处理大队为制造冤假错案伪造证据。交警称检察院要解剖结果。对被酒后、超速、逆行撞飞致伤,又故意拖延四十多分钟不救治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强行解剖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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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
第 2110153 号
宣布时间 : 98 年 11 月 30 日
当事人 夏连群
女 41 岁,于 98 年 11 月 13 日
在矿电大街银都浴池南 三十米 处发生交通事故,
负主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以 罚款一百元
处罚。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
级公安机关支队法制科申请复议。
法定代表人:肖同善 (印)
辽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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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上述“责任”划分和“处罚裁决”不能认同。上访到辽源市交警支队、辽源市公安局、市人大、辽源市市委书记、市长( 政府处理意见称:“辽源市”的任何部门‘包括市委、市政府 ' 无权改变市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意见)、市检察院两任检察长、 吉林省公安厅 ( 公安厅控申处长称:领导有难处 ) 副厅长 、省交警总队队长、吉林省检察院、公安部机关、公安部法制局、公安部督察局、公安部信访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中纪委和中组部等相关职能部门。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第一副局长兼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杨海军的同乡徐绍起“ 酒后、超速、逆行” 驾驶两轮摩托车将正常行走的我二姐夏连群撞飞致伤后,故意拖延四十多分钟不救治,致我二姐终因流血过多丧失生命。
交警支队支队长杨海军是辽源市市长的亲家;与辽源市市长曾一同共过事的(原辽源市市委书记)市委书记是吉林省政法委书记兼省公安厅厅长。
由于辽源市检察院对公安交警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拒不依法给予立案。
为此, 2000 年 7 月 20 日 我们给辽源市主管公检法的市委副书记闰宝泰打了电话,他说,受害者有责任,材料他已看。我们约他面谈此案,他说没时间。
2000年8月3日,被害人的姐姐(就是我的大姐)通过电话投诉,将情况反应给了辽源市市委赵炳辉书记,他不相信竟会有这种事,市委书记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如果确有酒后超速肇事,却认定其负次要责任和对死者罚款这事,会将案件转给市委主管政法委的闰宝泰书记来处理。并要求第二天将材料给他送去。
次日,我大姐和我强行闯进辽源市市委办公大楼,见到了市委赵书记。
可是,这位书记看过材料后,又将材料转批给市政府的市长刘永新(是本案牵涉到市长亲家),由刘永新市长处理解决。并未按先前电话中所说指派主管政法委的闰宝泰书记处理。
在市政府期间,我们天天去催促,索取结果。给市长打电话请其尽早给个说法,如不能,我们将不择手段或通过媒体解决,市长说我们想造反。我们每天都到市政府。无权指令检察院“立案”的市政府在三个月后的同年 11 月 24 日 由市政府督查室出具一份《关于夏元丰 、夏连荣申诉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
事故发生在能见度 二百米 (肇事者 亲口 自称)的视线良好、地域开阔(时速限制 20 公里 / 每小时)的三叉路口。而且,撞人后,肇事者徐绍起还给他人打过电话。其见死不救,袖手旁观,不采取救治措施,不履行必须负有的责任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其结果导致被撞飞致伤的我二姐夏连群终因流血过多没有得到及时抢救不治身亡。
显而易见,其肇事后不予救治(是因有人:杀人可以不偿命,经济赔偿还可不承担,受害方不服要告,受害方亲属还要坐大牢。十一年后的今天已证实)的主观目的是在故意杀人。
案发时间是: 1998 年 11 月 13 日 16 时 40 分 许 。医院的接诊时间是: 17 点 20 分 。
肇事者虽未逃逸。可是,肇事现场离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还不到 二百米 。
肇事者要跑,被围观群众将肇事者扭送到了矿务局总医院保卫科。同时,并拨打了 110 、 122 和辽源市公安局泰安派出所。结果是 122 事故处理大队来了三个人把肇事者带走的。
第二天,事故处理大队张文江科长等三人通知我们时。 却对我谎称:“肇事者在我们事故大队跑 了,我们昨晚出动三伙人,一宿都没有抓到”。
事实上是交警已对肇事者徐绍起做了笔录,后将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的罪犯给放了。
同日下午在事故处理大队,张科长对我们说,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让我们自己去找罪犯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蓄意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罪犯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就违法以此“私了”这起“《 刑事案件》”。
我当场就明确表示:“肇事者没钱,赔偿 ( 三万八千九百余元人民币 ) 我可以一分钱都不要,但肇事者已构成刑事犯罪,该判两天,判两天,该判几年就判几年!”
可是,张科长却忠告我们:“你们认了吧!要不!你们是不撞南墙不回头,最后会撞得(现实果真如此)满头是包,还得跪着求‘他们'”!
张文江科长同时告知我们: “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我们集体研究决定的” 。
“认定书”中虽未否认“酒后、超速 ”。可是,为了摆脱对肇事者的刑事追究;为了规避法律,却颠倒黑白的认定 酒后、超速 的故意杀人的肇事者负“次要责任”,断章取义地改变刑事案件性质。最终达到了确认故意杀人的肇事者 无罪 的目的。
为配合此目的,使我们不得不“认可”作出的“责任认定”,同时又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
世人皆知:酒后、超速、逆行驾驶机动车致正常行走的行人死亡, 就应当负全部责任 。
至此,由于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同流合污,拒不立案和责任的“认定”仍不公平、不公正。我又多次 依照程序逐级进京上访。
我是被逼无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之规定维权, 依法逐级进京上访的。
奥运会前夕 ,辽源市公安局信访室负责人郭主任在公安局对来上访的人们大张声势转达虎视眈眈的市领导指令,并借机恐吓威慑上访人,宣称:“王连英、夏元丰,还让他们‘作'(告)还拘留、劳动 教养他们 ! 市长说了,辽源市有钱,赔得起! ”
(王连英在我被辽源市教养的一个多月前的 1998 年 6 月又第二次被辽源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
据说市政府的某位领导开会时说:只要夏元丰 进京就 抓。辽源市 有 的“是钱” 赔得起 。(此事已得到了证实)
吉林省辽源市 政法委书记任剑波借北京市公安局进行奥运会清查工作之机, 对我逐级进京向中共中央、检察和公安的最高权力机关、 信访部门控告其纵容无恶不为的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于 1998 年 11 月 30 日对发生在同月13 日的交通事故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 明目张胆认定“ 酒后、超速 ” ( 还有“逆行”尚未写在《认定书》)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 肇事者 徐绍起 ( 对伤者我的二姐夏连群不予救治的故意杀人案 却 认定肇事者)负 此事故的 次 要 责 任, 死者 我二姐夏连群 负主要责任 ,并对死者 罚款 100 元 ( 道路交通事故处罚 裁决书 )的蓄意 改变 刑事案件性质 的“ 徇私舞弊 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渎职行为,实施压制和打击报复。再借劳教制度致我“二进监狱”。再次对我非法拘禁、非法剥夺限制我人身自由权。
我在官官相护,十一年上访艰辛维权路,处处碰壁逆境中困苦煎熬。
2008 年奥运会前的 7 月 14 日 下午四点多钟, 在我外出打工回我住处寿宝庄村对过的老三余村途中的村入口处向里面我住的地方走去。就在这时,听到有人呐喊:“这人是上访的,把他截住!”心想:坏了!这是遇到土匪强盗了。突然遭到另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围追堵截。听到喊声,在我回头迅速离开这是非之地时,却被其中一人强行拦住,问我住在哪,我说住在里面。就听这人告诉他们同伙的:“这有个叫夏元丰的!”可他们不让我走,青天白日不由分说的将我也强行推进车里,把我送进大兴区大白楼村派出所。
这里,随后又陆续被强行抓来了 20 多人,都是全国各地的的冤民。
有一着装的干警自称是其代表北京市公安局给我们开会。他说:从 15 号,北京的信访部门关门,不再接待上访。
并还说: “各省、市的一把手在地方接待你们,这是中央的指示。” 众人听后,议论纷纷,让他出示文件,他却拿不出来。
当天晚,不允许我们回住地取回个人物品,强行将我们送往马家楼收容中心。
晚九点多钟,吉林省公安厅四人和辽源市驻京办事处邓主任到马家楼收容中心。其中省厅一人幸灾乐祸的对我说:我们找你好长时间了,这回可找到你了。还故弄玄虚的欺骗我:“送你回辽源市政府信访局给你解决问题。”
我要回我住地取回私人财物,他们说:你再回来时取吧。无论我怎么说,他们就是执意、死活坚决不让我去取回自己的东西。
我被别有用心的邓主任和省厅的人骗上省公安厅的车。
次日清晨,省厅专车并没有把我送到辽源市政府信访局。却把我从北京不择手段的骗上车后,送到了我所控告、举报的原枉法办案机关造假成性,对我强烈镇压蓄意已久的辽源市公安局防暴处,而被锒铛入狱。
灭绝人性、丧尽天良的辽源市公安局流氓警察给我 加戴手铐 ,其势汹汹口口声声 :
“接你回来,我们花了三千”。
“前些日子你上因特网了”。
“杀人不过头点地”。
“夏元丰啊!夏元丰啊!公安局让你讹上了,这回你告到头了!教养你两年!”。
“等教养两年批下来,再给你大姐打电话。”
现查明 :夏元丰于 2008 年 2 月 8 日 到北京天安门非正常上访地区 无理 上访,严重扰乱了该场所的正常秩序。
现决定 :给予夏元丰行政拘留拾日的处罚。
辽源市公安局
2008 年 7 月 15 日
在我被拘留期间,拘留所就停止了家属与犯人接见,剥夺了犯人接见的权力。
“公安局把你‘ 报教 '了”。我质问其为什么劳动教养我?劳教委的人说:“ 你越级上访 ”。
我们是不屈不挠逐级寻找公正、求公理、寻求祖先所留下的文明、道德。
怎么又成了越级?纯属无稽之谈。
岂有此理!
“劳动教养聆讯告知书” 没有给我个人,他们让我签字,我没有签,就不给我告知书。
所有让我签字的材料,我概不签名,可也入狱无误。
拘留到第九天 7 月 24 日 ,公安局给我 戴手铐 解送到辽源市劳教所 教养一年 。
该“教养决定书”中既未体现我上因特网如何,也没有越级上访之说。
事故处理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 任剑波(系原辽源市公安局局长,现升任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电话:13351560001)利令智昏,专权擅势、为虎作伥,积极充当“ 酒后、超速、逆行 ”驾车致一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的罪犯和 无法无天、 渎职、草菅人命的公检法的保护伞。借举办奥运会之机,打击报复、陷害不择手段,以劳教方式 非法拘禁 护宪维权、依法逐级进京上访。
中国的劳教制度以成为地方政府、专横跋扈的政法官员包庇、保护刑事、渎职犯罪,扼杀、消灭正义,镇压维权、依法逐级进京上访群体的专用卑鄙无耻手段。
经我们多年艰辛维权上访, 2001 年吉林省公安厅 虽 然将本案列为吉林省辽源地区第 1 号涉法上访案件 ,由厅长挂牌督办。 可是,却不了了之。至今却没有个公正的说法。
让人更无法容忍的事情随之出台:
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事故处理专家、权威伞国才处长说:
“‘酒后驾车'是违章,违章 不能承担 本事故应负的主要责任,因为‘ 酒后 驾车'与被撞死人 无因果关系 ”。
省公安厅控申处长说:
“‘酒后驾车'是事实,,‘超速行驶' 没法认定 ”。
他们(省公安厅两人、省交警总队两人均为处理过本案的原办案人)自称是受省公安厅厅长委派, 在辽源市交警支队三楼小会议室,却强词夺理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矢口否认根本就无法再改变的前期已作出的《认定》结论。与我们对话还不到四十分钟,就以回省厅开会为由拒绝回答我们提出的质疑,急匆匆离辽回省厅。
事故处理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是,我和聘请的律师查阅卷宗,办案人告诉我们:“张科长不让看。”可见事故处理大队暗箱操作,程序违法 。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渎检 对放跑交通肇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行为又不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的 公安机关 不但不予追究,反而 ( 事故处理大队却替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的肇事者做被害人亲属我们的工作:“认了吧!你们是不撞南墙不回头,最后会撞的满头是包,还得 跪着求他们 !”擅自调解处理,以调解结案 ) 助纣为虐,对伪造材料,违反程序, 徇私 划分责任, 改变 刑事案件性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却渎职的 函告:
“夏元丰(我是夏连群的弟弟):你来信反映的问题属公安机关管辖,已转省公安厅处理。希你直接与他们联系。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早在 2004 年 5 月 30 日 ,我就曾惨遭辽源市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后又转为 劳动教养一年 。
现查明:
2004 年 5 月 25 日 ,该人因姐姐夏连群交通肇事死亡,去北京聚众 无理越级 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决定 给予夏元丰行政拘留十五日
辽源市公安局
2004 年 5 月 31 日
本人拒绝签字
拘留期间,我被同牢的人传染上了 疥疮 。
2008 年月 10 月 30 日 辽源市人大、市检察院检察长 到关押我的辽源市劳教所视察时,我见到了辽源市检察院检察长,对公安交警刑事案件不移交一案,市检察院(王检察长办公室电话:0437-3520511)十多年来为什么不给立案、(我们在 2008 年 7 月又再次向市检察院提出控告)为什么我在路上行走就把我强行弄进了大牢提出质疑。检察长回走时,让我写一份材料转交给他。
同年 12 月 19 日 我大姐在市检察院同检察长又详细面谈过。
可是事到现在,辽源市检察机关对这起典型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既不给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立案通知书”,上下推诿、互相渎检、敷衍塞责。
中央电视台曾报导,百分之九十的都处理了。少数人要求过高,无理取闹。可是我们依照国家信访条例,连 一张纸的“ 不立案通知书 ”书面答复都不给。
早在 1999 年我们就已与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开诚布公面谈过。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辽劳决字【 2008 】第 102 号《辽源市教养 决定书 》:夏元丰,该人 2006 年 7 月 17 日 在北京 中南海非正常上访 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 10 日。夏元丰于 2007 年 9 月中旬至 2008 年 7 月中旬携带上访材料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从 2007 年 9 月 18 日起 至 9 月 24 日 期间先后到 东交民巷 17 号非 上访地区多次非正常上访。之后,夏元丰又于 2008 年 2 月 8 日 到 天安门广场 (此次教养拘留十日就是 以此 为由)非正常上访。 2008年 7 月 14 日 北京市公安局在进行 奥运会清查 工作中,将滞留在北京的夏元丰查获,并由吉林省公安厅驻京工作人
员将其遣送回辽源市。本会认为: 夏元丰先后以上访为由进京 ,到东交民巷 17 号和天安门广场非上访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 实事 清楚,劳动教养一年。
国务院温家宝 总理曾说 :中南海的大门是 向人民 敞开的。
在 2066 年北京“两办”国家信访局受阻,上访渠道遭到人为无法畅通后的同年 7 月 17 日 ,由于政府官官相护。一时也别无他法,就选择了向 中南海 园内投递材料,梦想能够得到口口声声依法治国的政府重视此案。那成想,却遭到北京市公安局拘留十日的行政制裁。
现查明 :
夏元丰于 2006 年 7 月 17 日 21 时 30 分 ,伙同屈延江,李福香在中南海北门西侧绿地
将各自的上访材料与石头(厚度 一公分 左右,直径在 三公分 左右)一同装在一塑料袋中,
由屈延江扔进中南海围墙内后被抓获。
现决定: 对夏元丰行政拘留拾日。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2006 年 7 月 18 日
以上内容已向夏元丰宣读
该人拒绝签字
投递材料谁之过?
进拘留所里,我拒绝穿中国政府监狱的囚服,受到了不许到卫生间大、小便的“高级特殊”待遇,只能在囚室的马桶
里小便。
北京市东郊民巷 17 号门前,有北京市东郊民巷派出所的值勤公安人员在警车内“坐等”中国访民到此地用身份证登记造册。
让人费解的是,访民顺“政府”之意到此登个记,何罪之有?违的是什么王法?
否则,此地就不应该设置公安值勤人员“等候”(误导)访民来此登记。
更何况在这里还有全国各地“截访”的常年巨额耗资国力固守与此,坚守着岗位,风雨不误的守候着访民。谁能说到这里登个记就是违法和犯罪?就“非”了?这一切都是北京市公安机关在此地“坐候”招来访民来此的结果。
辽源市算是什么政府?
如果控告公安机关歪理邪说制造冤假错案(人命关天的人间悲剧)的案件在北京市东郊民巷 17 号门前这里登个记就是违法、就是犯罪的话。共产党的天下还有王法吗?法律都是给贫民百姓定的?!
这就是当今的法治社会的中国所谓的“民主法制”!?
维权上访的访民都有冤情,这是不争的事实。
无论何时发生的冤案。这一切毕竟都是当今执政党“共产党”在执政期间,由于中国的司法体制过于黑暗、社会的腐败成风使执法者们在有法可依却违背事实、利欲熏心、利令智昏所致,当今 中国政府 就理应责无旁贷 承担起执政党的贪官( 因为他们是代表着国家在行使职权 )污吏们曾欺压百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使成千上万的中国访民早日息诉罢访,回归故里安居乐业。只有如此,才可与时俱进,共度和谐。
2008 年 2 月 8 日 我到天安门广场观光时,被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的值勤民警拉到分局只是登个记。
众所周知: 天安门广场有警察值勤,随时可以检查游人物品。发现是上访的,都送往分局登记,这是惯例。
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听到过某个“政府”发布严令:进京上诉人等“概不许”踏进天安门广场半步或游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第五款严厉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06 年进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过十天的;
2007 年到北京市东郊民巷 17 号登过记的;
2008 年 2 月 8 日 在天安门广场游玩过、在地区分局登过记的、
申诉、控告 检举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检察院助纣为虐不作为的;
在北京市公安局 2008 年 7 月 14 日 进行奥运会清查工作时,滞留在北京的上访人,符合上述四项要件,都必须由当地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先将其拘留 10 天,然后再劳动教养一年。
如果这是中央的指令的话:
这个政府就是货真价实的昏庸无道的政府,流氓政府。
如果不是中央的指令,辽源市为何竟胆敢违抗中央的命令?
难怪鬼都不怕恶人了!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市长在中央领导外?有 特权?
吉林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有特权吗?
专横跋扈的权力、暴力将更加激起民愤,加剧激化官与民的矛盾。
这是什么制度?什么体制?
中国的上访渠道分明就是通向“劳教制度”下监狱的敲门砖。
压而不服!
造假无过、无罪, 还加官进爵高官厚禄。
含冤者还要违心 的忍受政府的无形诽谤、残酷丧失人权、人性的凌辱。
我们中国“民主法治社会”的访民“可能”息诉罢访吗?
政府的流氓 无赖岂能压倒我们坚强不屈坚忍不拔的意志。
黑暗的世道不改变,不给我们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 我们无处申冤的访民是决不会罢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严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二款: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我又未违法,
我又没有犯罪。
为什么一个市的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还主管检察院、法院,这就是当今的中国司法体制,所谓中国特色的“民主法
制”)局长就有权歪理邪说整理出一份此地无银三百两的造假黑材料?就可以任意欲加之罪、为所欲为拘留我十天?为什
么还能以中国的劳教制度再强行非法惨绝人寰劳动教养我一年,剥夺我人身自由权?
市长还发话,非要镇压我不可!这个世道是不想让我们百姓活了吧???
政府官员为保平安,来阻止我们维权上访,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极力采取将错就错、错了也不纠正的 杀人不偿命、欠债不还钱 (自古以来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中国特色流氓无赖政策。一而再、再而三 的大量制造冤假错案。
可见,中国的劳教制度的无视人权的强权蛮横霸道胜似土匪强盗,典型的霸权、诋毁人权灭绝人性。
我二姐夏连群遗体至今在冥馆( 10 元/每小时)没有火化,难以入土为安,费用现已高达九十多万元。
总而言之 :今天不是独裁专制的年代,个人不可能决定一切,所有事情只有中央决定才行。
我们千辛万苦不远千里来到北京。结果,还要由原来欺压我们的贪官污吏们再次欺压摆布我们。
历经重重千辛万苦,苦苦的在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的 和谐民主法制社会中挣扎 。
不奢望安居乐业。 希望国富民强,与世同步。
中国的法律什么时候才能体现他至高无上的威严;什么时候才不会再出现人治社会飞扬跋扈的专横;什么时候依法治国、依德治国的 民主法制 中国才不再打击迫害、报复我们这些上访维权者 ?
由于劳教制度在以兼职公安局长为首的主管检察机关、法院的政法委书记的操纵控制下,倚强凌弱。在中国坑了多少维权人坐穿牢底度时弊?
上访渠道只是为了误导我们访民,实则为的是拖垮我们,妄想让我们的一生都葬送在永无结果的上访生涯!
全国的访民团结一致 ,讨诛中国的上访渠道误导访民、政府借劳教制度压制访民维权为虎作伥的专制独裁。
使上访渠道真正成为言必信,行必果通往求公平、求正义的桥梁,使其永远不再轮回为专权、暴政、专横跋扈、言而无信、言行不一通向“劳教制度”下监狱的敲门砖。
天理昭昭,铁案如山。
渎法、渎检逍遥法外。护宪维权、伸张正义坐大牢。
我已成了当今政府、政法委书记任剑波的敌人!政府把我视为两劳人员,天天来我家骚扰我的正常生活。
是可忍,孰不可忍!
誓坐穿政府的牢底,也要把冤伸!
我们访民团结一致,冲破腐败黑暗丧失人权为虎作伥、助纣为虐的牢笼。
还我公道!还我人权!
敬请有良知的世人、媒体、天下志士仁人:
帮助我们无权无势的弱势群体呼吁全社会,呼吁联合国人权组织,
震撼践踏人权、无视生命的歪理邪说专横跋扈的邪恶势力。为我们含冤却还要在无法到达彼岸的遥遥无期上访渠道苦苦寻
求公道的无钱无势仍然在不屈不挠维权的贫苦百姓 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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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辽源市
惨遭践踏人权的政府投入监狱上访维权人:夏元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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