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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中级流氓法院刑一庭黑社会团伙
对我抢劫 敲诈 诈骗 投毒 盗窃 雇凶杀人 非法搜查 强奸亲属的犯罪事实
背景情况:
我叫李维鹏 1994年毕业后分配到中级法院工作,一直在办公室工作,2000年以后,当时的院领导安排进入刑一庭工作任书记员,由于能力突出,业务能力强,经常有文章在外发表;朋友圈子都相处得比较好,年轻朋友间相互往来经较多等;受到当时的刑一庭内勤丁福生(审判员)李林平(审判员)等人忌妒,经常无事生非,到处散布李维鹏得了好处,不给我们分,我们的血汗钱都给他拿了(李林平语),
只有他一人得了好处,我们都没有得到好处,只有他自己心里有数等(丁福生语)
并且经常向法警队的人散布,好处都他人一个人得了,都掌握在他手里等,要他安排。
一再要求其将刑一庭的存单交出来,你断我们财路,我们断你生路的话(杨兴旺,刑一庭司机语) 并扇动法警队法警马德清 陈志坚 王颖等人,采取人身攻击,加秘密搜查。
但实际情况是,刑一庭肯定私设有小金库,数目不少。最明显的一次就是,刑一庭的听说我的电脑升了级,上网怎么样怎么样的。三天内,四五个人都集体买了电脑,从统一行动,并且一次性配到位,并不在乎花多少钱的样子来看,绝对是从小金库里开支的,主要的保管人就是内勤丁福生,丁也常语,各人吃各人一碗饭,喝各人的人,井水不犯河水,内勤主要就是报帐吃喝开支时多开支瞒报一点。
在孝感当地,喝水是一句黑话,意指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强拿卡要等非法得到的好处。
当时的分管院长杨广兴,也认为李维鹏得了好处,再伙同实习生郭星(其姨父是市纪委副书记员田立),审判员李汉群,罗亚东等人给成工作专班,搜集李维鹏的所有言论,调查所有与李维鹏有关系的人,同学,同事中有往来的,并多次到李维鹏家进行搜查,所期得到所谓的证据,在搜查不得,敲钱不成的情况下,甚至偷偷复印李维鹏的身份材料,到银行以李的名义办理信用卡,轮流消费。
郭星经常在我面前炫耀,你的日记我都看过了,还当面背我日记中的一些章节,并且吹,我随时可以进你屋里搜查。(非法搜查,想反映都没有地方反映)
从03年开始成立所谓的工作专班,没有和任何方面打招呼,只对个别院领导成员心里有数, 从03年至今,共开的殴打就有六次之多,多次到李的家中进行搜查,到我家投毒,饭菜中吐痰,盗窃李家财物,侮辱其家庭成员。还有不注意经常性的在我的包里偷钱,一般不偷多,一次只偷两三百,但时间一长也有察觉。主要是丁福生,两人同坐一间办公室,趁起身泡茶,出办公室之机。
后来变换手法,罗亚东和杨兴旺,经常有事没事的,以斗地主为名,合伙骗钱,骗到了就两人分成,骗不到,就骂骂咧咧。有一次赢了几个钱后,杨兴旺就说就了就了,差不多了。
未经任何程序,杨广兴 李汉群两人私自以喝茶的名义,邀我到茶馆喝茶,说什么你审判作风不好,打骂犯罪嫌疑人,和社会上一些人来往密切等等,要注意和同志们搞好关系,谈过去谈过来,谈不出什么问题。 后来想起来,有一件强奸案,被告人是强奸累犯,这是第四次犯强奸案了。开庭的时候态度极其嚣张,估计是买通了什么人,开庭时竟然朝我(当时任书记员)脸上吐口水,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员竟然不闻不问,任其在庭上嚣张。出于义愤,扇了被告人一巴掌。就这个事,两个人还上纲上线,一会审判作风一会工作作风一会又是什么同志团结。最后一人送两条烟,就算了事。
05年
因为敲诈不成,到其居住的单身宿舍搜查不得的情况下,当时天降大雨。朝其宿舍连灌十几桶水,致使其家俱电器浸泡在水中,并谎称大雨进水,指使法警陈志坚(当时住楼下)上来吵闹,水滴到床上,无礼取闹,要求赔偿。
几天之后,受刑一庭部分人员指使(丁福生李林平任审判员) 法警陈志坚 马德清待铁锤警棒等物,欲教训李维鹏,遭到李维鹏反抗而未遂。事后李汉群威胁我,你持刀,有杀人的故意,已经构成犯罪。
事后打人的法警陈志坚 被任命为审判员,副科级。
法警马德清被提为副科级。
05年10月份,李维鹏到外修手机,跟踪而至的刑一庭黑恶人员,暗地里指使修理工故意将手机修坏,三番五次以至不可修复,发生冲突,当时遭到三名黑恶人员围攻,刑一庭其他人员在旁边看笑话,并扬言,还不将存折交出来,还不将存折交出来,全部都是我在当家,(法警王颖语),打斗过程中,因遭我的反抗,而双方各自带伤。
07 手机被盗,后来黑恶集团成员黄浩(孝感人,审判员)有一次拿着一手机说:还给你还给你,水货手机,给我还不想要) 五年间自行车被盗七八辆,上午买车下午被盗,下午买了晚上被盗,盯着盗。现在想来,就是刑一庭的经指使的。
08 因经常到李维鹏家搜查,盗窃其财物,侮辱其家人,我开始向省高院监察室,省纪委,省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刑一庭一伙人在敲财不得的情况下,就开始挖空心思,骗李维鹏的钱,和一些不良机构合作,采取多次打电话,反复打电话的手段,以合作炒股炒黄金的名义,骗取李维鹏的财产八万余元。
08年6月份的一天,李维鹏骑车在公路上,一辆三轮货车,从前面横越,将李连人带车卷在轮下,致李的身体多处挫伤,当时认为是普通事故。但围观人员中有人讲,看你还敢不敢和我们作对。这名话就表明了,这又是刑一庭组织的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
08年9月份,李维鹏当时骑车在路上,当时有两名妇女以擦车为由,对李进行拉扯,殴打,并将李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损坏,致李维鹏的脸部抓伤,笔记本损杯。 当时其中一妇女放话,跟我们作对落不到好下场的,还不把存折还给胡院长等语。
08年间,李维鹏与妻子在外宵夜,发生争吵。从旁跑来两个人对李进行殴打,致李的身体挫伤,胳膊划伤。 当时有人放言:还心里没数,我们打你盯牢了
08年12月间一天晚上,当时,我和妻子在家发生争吵,后来三里派出所来了两人警察要求调解,后这两个警察把我妻子带走。我还以为是送回娘家了,后来才知道两个警察带出去强奸了。第二天出门,有人告诉我,那两个警察开车把老婆带出去玩了的。
(强奸)
09年间,有一天晚上,李维鹏骑车在路边购物,旁边来一骑电摩托车的女人,猛撞其腿,撞了一次又撞一次。致其腿红肿。双方发生打斗,后来又从旁边围上几个人,欲围殴,因李持刀持刀剧烈反抗,而双方散开。
为此,李维鹏多次上访,信访。并将他们的犯罪情况以大字报的情况公之于众。
强奸罪:刑事口流氓团伙由于热衷于捞钱捞官 吃喝嫖赌抽样样精通。毫无人性,既没有什么朋友,也没有什么亲戚往来,偶尔也会觉得无聊。吃喝玩乐搞多啦,也没有什么意思。看到我经常参加一些公益性的社会活动,体育运动如打球,骑车,自助旅行等。都眼红了,经常说这么搞几过瘾,我们也要这样搞,但是这样本性的人,谁也不愿意跟他们往来。他们觉得受了侮辱,经常提示,让我们先过哈瘾。
后来有好心的群众提示,刑事口的那几个人,都和你的老婆玩过的,结婚的那天,刑一庭有人先去玩了的,屁股都是湿的,真是照业。
还有人提醒,你老婆到别人屋里去了的。 回想起来,流氓团伙确实有人放言,都是送到我屋里去玩的。当时没明白什么意思,现在回想起来,当时确实去向不明,一搞几天不知到哪里去了。特别是出外学习期间,或者外出。
10年8月初日中午十一时许,当法院书记员李维鹏下楼准备外出时,罗家三口,另有一戴墨镜,不明身份人员参与。罗金田持斧头,罗小军持警棒,四人一拥而上,围攻,不明身份人员一把抱住李维鹏的腰部,致其不能动弹,罗金田待斧猛砍,罗小军持棒猛砸,罗金田老婆再下面扯裤子,朝李的腹部下身乱抓,幸有围观群众报警后解脱,致使头部遭受重创,血流半身,头上三处重伤深可见骨。
具体过程
10年8月初日中午十一时许,当法院书记员李维鹏下楼准备外出时,罗家三口,另有一戴墨镜(罗金田女婿),不明身份人员参与。罗金田持斧头,罗小军持警棒,四人一拥而上,围攻,不明身份人员一把抱住李维鹏的腰部,致其不能动弹,罗金田待斧猛砍,罗小军持棒猛砸,罗金田老婆再下面扯裤子,朝李的腹部下身乱抓,幸有围观群众报警后解脱,致使头部遭受重创,血流半身,头上三处重伤深可见骨。我被砍杀了,三里派出所警察竟然将我拘在派出所,一直血流不止,从上午十一点到下午三点。血流满身。在家属一在要求下,才到医院缝针,治疗过程中,还指使人在外面打闹,干扰治疗。至今一处伤口未缝合,头上留下长长的伤痕。在医院治疗过程中,还偷偷指使人在我的饭菜中吐痰,拉尿!!
后查出头部有两处头折,致我视力急剧下降,记忆力模糊,经常头晕目眩,两耳嗡嗡作
我在刑一庭期间工作黑暗势力的具体犯罪事实:
主要犯罪事实:
A 执行死刑过程中,违法贩买人体器官,有时法院只收了三千五千的,其他的由相关参与人员瓜分,连某些分管领导都觉得买便宜了,连猪下水都不如。后来听说改变策略,一年五十万,包给某家医院。
对于一些没有辩护人及近亲属不到场的案件,尽量往死里判。被告人形同待宰的羔牛,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添油加醋,尽量往死里判,为贩买器官作准备。
B收钱保头。 一些案件中,和律师及近亲属讨价还价,形同卖菜,所知的一些案件中,收钱以后,主犯改从犯,从犯改主犯。法官和犯罪人合作保头成功。有的案件,承办法官出于报复抹黑的目的,故意指使被告人向某些特定对象送钱送物,或者故意拉拉扯扯。然后向纪委监察部门举报。当然有些也会成功。
记得云梦有一件案件,李林平承办,因为其经常敲李的钱财未成,业务能力低下,十件案件发回五六件。故意授意被告人和书记员扯皮,制造纠纷,使庭审不能正常进行。并且回去散布,常和被告人打闹,开庭搞不下来。
C借机敛财。对于一些影响不太大的案件,千方百计打听被告人及家属的亲戚情况,财产情况,以及可以利用的一切财源。千方百计敲钱。甚至谈赔偿额的时候,还主动授意提醒,你哪哪里有财产,可以变买,哪个哪个亲戚有钱,可以借之类。
记得有一起经济合同诈骗案件,两百万的标的,单位收取20万以后,就放人了。当然了合议庭成员,承办人李林平等,分管副院长杨广兴等 都是要有好处的。没有得到好处,谁有不会轻易发言,签字的。
D对于一些油水不大的案件,被告人确实没有多少钱,而又多方关注,就采取推荐律师的方法,和律师合作分取律师费。 公开威胁被告人,我和这个律师关系不好,换人,否则对你一点好处也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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