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2388|回复: 0

“李瀛诽谤省领导”案要用法律说话

[复制链接]

0

主题

1

回帖

1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0
发表于 2011-11-11 08: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刊登在腾讯讨论区,近5000人参与讨论,99.999%的人都不相信李瀛诽谤领导案所诉事情,并要求调查该领导的真实情况。

网友们可以自行人肉该领导,调查这个省级官员的详细资料 单位 情妇 住房。为了咱们的生存的空间,人肉吧!

网友评论见链接:http://comment5.view.qq.com/comment.htm?site=view&id=30237082

“李瀛诽谤省领导”案要用法律说话2011年11月10日08:44







舒圣祥 媒体评论员
据云南电视台报道,云南电视台频道总监李瀛将一些道听途说的省级某领导的传闻,通过杨某某等人编造成《云南省级某领导包养众多情妇为其滥权》的文章,在境外某网站发布。随即,该网贴在国内被原文转载,对云南省某领导在换届期间造成极坏影响。根据云南省委领导指示,撤销其党内职务及电视台频道总监职务。(11月9日人民网)
自“彭水诗案”以来,公民因举报官员而因言获罪,甚至被跨省追捕的案例,已经不胜枚举。评论者一直在重复着一个基本的法治常识,那就是:诽谤罪理当以个人自诉作为原则,公诉只能是在“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情形下的例外。
因为各地政府部门随意解释此例外情形,以至于凡是涉及领导干部,甭管是如实举报还是捏造诽谤,皆是公权直接出马;为了遏制这种现象,最高检去年还专门下发文件,将诽谤案件的批捕权上提一级院审批,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
在云南电视台李瀛案中,被其举报包养情妇的领导虽为省级,但在案情上,仍是针对领导干部个人,而并非针对整个官员集体,是否构成“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非常值得商榷。在时点上,因为正处换届之际,李瀛被指“严重干扰了省委换届工作秩序”。然而这同样颇为令人费解。一来,越是官员换届越是应该提倡群众监督举报,二来,越是换届之时官员糗事曝光比率越高本来就是民主常态。在未查实李瀛举报确系污蔑之前,就武断认定其干扰换届秩序,显然并不适宜。
更何况,李瀛自2010年10月起,先后多次编写电视台主要领导的举报信,以匿名方式分别邮寄给中央、省多个部门及领导,想必也不会纯属捕风捉影空穴来风。在官员包养情妇并不少见的今天,十个落马官员几乎就有十个包养情妇,相关部门对此实名举报不予理会调查,反而直接以诽谤罪名,撤销举报者一切党内和工作职务,显然难以说服民众。在某种程度上,这样做的效果,甚至反而会在普通公众心中坐实李瀛举报属实的看法。
既然是法治社会,自认被诽谤的政府官员,就理当带头讲法治,理直气壮地出面自诉,将诽谤者告上法庭,并让其接受法律的惩处,而不是省略法律程序,直接让政府部门出动公权暴力。在诽谤罪面前,官员和举报者应该是平等的。举报者是否构成诽谤,应该由法庭说了算,而不是权力说了算,法庭判决要比红头文件更有说服力,更具法治精神。如果像现在这样,完全绕开法律程序,完全不提供诽谤证据,不仅李瀛肯定不服气,公众同样充满了质疑。
官员自诉诽谤,应该成为一种常识。官员包养情妇的举报,既与所谓政府形象无关,也与所谓换届纪律无关,它不是一个政治问题,而只是一个法律问题。面对诽谤,如果官员足够有底气,就应该去拿起人人平等的法律武器,而不是官高一级的权力大棒。法治社会里的官员诽谤案,不能“见权不见法”。否则,你让公众如何判断,这究竟是为发泄个人私愤的诬告诽谤,还是为发泄个人私愤的打击报复呢?(舒圣祥)
(11月9日人民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12-28 06:05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