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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海淀区法院暴行-小官巨腐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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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8 21:5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段时间看到了一则新闻:揭露北京市小官巨腐现象严重,这些乡村干部职级不高却握有实权。针对小官利用职务犯罪损害群众利益这件事,我是深切的经历过,并且仍然经历着。我的事情自1995年发生至今,其中海淀法院涉事程度极高,纵然期间发生了一起轰动的刑事案件,但问题至今尚未解决。
1995年前后,海淀区马坊大队违规处理拆迁问题,我多次寻找协商,但仍不予解决因违规拆迁而产生的我的生存问题。2005年-2013年,8年间我不间断的通过合法途径向各级政府反映我的问题,这些年案子已是三进市高院,多次进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法院明确告知主事的海淀区马坊大队党支部书记及法人梁河:这个案子法院无法判,必须调解。而结果是梁河公然对抗一中院的调解工作,以及市高院、政府多个部门的协商调解工作,他还亲口跟我讲“法院都无法判,你让我解决!”。不管背后这些部门是否都是支持他这样做,但是调解工作多次被这些部门提出了,却一次次任由他不了了之了却是事实。梁河作为党支部书记、法人,这两个干部的身份,维护一方稳定和平安,调解群众的切实问题(特别是这个问题还是由于大队引起,侵害了群众的实际利益),是他应该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然而他不但没有承担职责,还用党支部书记的身份对抗了法律和政策,激化矛盾;为利益使用强权干扰法律政策的公正执行;变本加厉的利用其职权,甚至行使了本不属于他的超越法律政策的特权,通过其他渠道侵害我的剩余利益,多年逼迫使得我走投无路,无法生存,最终导致2013年1月发生了刑事案。
2013年,我最后一次去找梁河协商解决问题,坐在他对面希望和平谈话,但是他不干,我一冲动扎了他一刀。这件刑事案连同之前的民事纠纷都是诱因明确,过程简单,结果清晰,事实清楚,证据直白,适用法律、政策界定明确,但案子拖得时间之长,猫腻之多,是绝无仅有的。事发在大队会议室,一切人证证言对我都不利,证人证言互相矛盾难分真假,新装的监控录像竟被告知在当时并未启动,这些都是意料之中又情理之外的。然而,仅凭一些互相矛盾的证言,和缺乏背景的证据,公诉方海淀检察院甚至没有提供任何量刑意见,海淀法院竟牵强的判了我12年的故意杀人罪。我逐级上诉到高院,理由也很充分:法医鉴定程序违规、诉讼程序也违反了回避原则、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以认定故意杀人罪。但各级的驳回也同样让人心寒,不明确的驳回理由,含糊而决绝。法律政策是国家制定的,然而海淀法院和政府却不执行,难以想象其共利关系的紧密。就在中央政法委8月13出台了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后,海淀法院竟公然的对抗,实在是一种极端的恐怖主义行为。
事到如今,政府对于之前民事纠纷的态度依然是不解决、不过问,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态度依然是利用强权将错误进行到底。凡国之举事,主体在民,主导在官,希望各界人士能给予重视,适当过问,还我公正和自由。

相关资料:
1. 民事判决书:
(2011)海民再初字第3号
(2011)一中民再终字第12975号(2012)高民申字第00681号

2. 刑事判决书:
(2013)海刑初字第1902号
(2013)一中刑终字第5042号裁定

扩充阅读:北京乡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职级不高握有实权
http://news.163.com/14/0804/02/A2P6FGJN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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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9 00: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请多多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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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9 16: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忘正能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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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15: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政法委出台《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后,公然还制造冤假错案。权利知大,于中央,法律,政策不顾,制相信政府,法律政策的小人老者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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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12: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揭露海淀区法院暴行-小官巨腐实例
前段时间看到了一则新闻:揭露北京市小官巨腐现象严重,这些乡村干部职级不高却握有实权。针对小官利用职务犯罪损害群众利益这件事,我是深切的经历过,并且仍然经历着。我的事情自1995年发生至今,其中海淀法院涉事程度极高,纵然期间发生了一起轰动的刑事案件,但问题至今尚未解决。
1995年前后,海淀区马坊大队违规处理拆迁问题,我多次寻找协商,但仍不予解决因违规拆迁而产生的我的生存问题。2005年-2013年,8年间我不间断的通过合法途径向各级政府反映我的问题,这些年案子已是三进市高院,多次进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法院明确告知主事的海淀区马坊大队党支部书记及法人梁河:这个案子法院无法判,必须调解。而结果是梁河公然对抗一中院的调解工作,以及市高院、政府多个部门的协商调解工作,他还亲口跟我讲“法院都无法判,你让我解决!”。不管背后这些部门是否都是支持他这样做,但是调解工作多次被这些部门提出了,却一次次任由他不了了之了却是事实。梁河作为党支部书记、法人,这两个干部的身份,维护一方稳定和平安,调解群众的切实问题(特别是这个问题还是由于大队引起,侵害了群众的实际利益),是他应该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然而他不但没有承担职责,还用党支部书记的身份对抗了法律和政策,激化矛盾;为利益使用强权干扰法律政策的公正执行;变本加厉的利用其职权,甚至行使了本不属于他的超越法律政策的特权,通过其他渠道侵害我的剩余利益,多年逼迫使得我走投无路,无法生存,最终导致2013年1月发生了刑事案。
2013年,我最后一次去找梁河协商解决问题,坐在他对面希望和平谈话,但是他不干,我一冲动扎了他一刀。这件刑事案连同之前的民事纠纷都是诱因明确,过程简单,结果清晰,事实清楚,证据直白,适用法律、政策界定明确,但案子拖得时间之长,猫腻之多,是绝无仅有的。事发在大队会议室,一切人证证言对我都不利,证人证言互相矛盾难分真假,新装的监控录像竟被告知在当时并未启动,这些都是意料之中又情理之外的。然而,仅凭一些互相矛盾的证言,和缺乏背景的证据,公诉方海淀检察院甚至没有提供任何量刑意见,海淀法院竟牵强的判了我12年的故意杀人罪。我逐级上诉到高院,理由也很充分:法医鉴定程序违规、诉讼程序也违反了回避原则、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以认定故意杀人罪。但各级的驳回也同样让人心寒,不明确的驳回理由,含糊而决绝。法律政策是国家制定的,然而海淀法院和政府却不执行,难以想象其共利关系的紧密。就在中央政法委8月13出台了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后,海淀法院竟公然的对抗,实在是一种极端的恐怖主义行为。
事到如今,政府对于之前民事纠纷的态度依然是不解决、不过问,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态度依然是利用强权将错误进行到底。凡国之举事,主体在民,主导在官,希望各界人士能给予重视,适当过问,还我公正和自由。

相关资料:
1. 民事判决书:
(2011)海民再初字第3号
(2011)一中民再终字第12975号(2012)高民申字第00681号

2. 刑事判决书:
(2013)海刑初字第1902号
(2013)一中刑终字第5042号裁定

扩充阅读:北京乡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职级不高握有实权
http://news.163.com/14/0804/02/A2P6FGJN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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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23: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假错案还在发生,百姓还在水深火热之中,阳光还是照不到黑暗的地方,越来越黑,看不到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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